DB1403T 2-2020 国家卫生城市创建 指南.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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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2.1居民健康素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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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技术科学反映本地居民健康素养水平。在向社会公布前应得到上级健康教育专业机构的确认

    4.2.2工作网络和健教阵地

    2.2.10医院应设立健康教育科(室),暂不具备条件设立健康教育科(室)的医院应确定相关科 责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工作,从事健康教育的专(兼)职人员配备不少于2人。医院建立、健全 康教育工作网路,通过培训,医护人员掌握健康传播技术与技巧,在门诊、住院、随访等临床诊 中为患者和家属提供有针对性的健康指导。医院加强与辖区媒体之间的沟通,利用新闻媒体向居 健康知识与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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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2.14鼓励城市开展健康促进区县、健康促进医院、健康促进学校、健康促进企事业单位、健康家 庭等健康促进场所创建工作

    4. 2.3全民健身活动

    4.2.3.1广泛开展全民健活动。遵循“因地制宜、业余自愿、小型多样、就近就便”的原则,组织开 展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全民健身活动,不断创新活动形式和内容,提高活动普遍化、经常化、科学化、 社会化水平。大力开展田径、游泳、乒乓球、羽毛球、足球、篮球、排球、网球等竞技性强、普及面广 的体育运动项目,广泛组织健身操(舞)、传统武术、健身气功、太极拳(剑)、骑车、登山、跳绳、 踢键、门球等群众喜闻乐见、简便易行的健身活动和其他品牌特色活动。 4.2.3.2发挥行业体育协会、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会、职工体育协会的作用,广泛建立职工体育俱乐部 和体育健身团队,开展符合单位特点和职工喜闻乐见的体育健身和竞赛活动,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 应坚持工间(前)操制度。 4.2.3.380%的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建有便捷、实用的体育健身设施。有条件的公园、绿地 广场建有体育健身设施。

    4.2.3.380%的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建有便捷、实用的体育健身设施。有条件的公园、绿地、 广场建有体育健身设施。

    .3.4城市居民经常参加体育锻炼人数比例达至

    注:经常参加体育锻炼人数比例:指每周参加体育锻炼频度3次及以上,每次体育锻炼持续时间30分钟及以 次体育锻炼的运动强度达到中等及以上的户籍人数,占户籍总人口数的比例。

    4.2.4.1城市区县及以上地区体育总会和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全覆盖。社会体育指导员人数占本市户 籍总人口数的2%。(指经过注册登记的各级社会体育指导员人数,占本市户籍总人口数的千分比例)。 4.2.4.2各级政府高度重视控烟宣传工作,结合国家和当地控烟立法进展情况,统筹媒体资源,以国 家卫生计生委2013年8月23日发布的《控烟健康教育核心信息》为基准,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 加强、加大烟草危害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烟草危害的深刻认识。健康教育专业机构及学校、医院、 社区、机关、企事业单位、等人员集中的重点公共场所日常健康教育活动中应把烟草控制作为重点宣传 内容。

    正范围: a 烟草生产、经营者发布的未注明烟草企业名称、烟草制品名称的广告,如果其主要画面、用语 与该经营者发布的其他烟草广告的主要画面、用语相同或者相似,虽不出现烟草企业名称、标 识以及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也同样具有宣传烟草企业形象、直接或者间接宣传 其烟草制品的作用,应认定为烟草广告; b 其他商品、服务的商标名称及服务项目名称与烟草制品商标名称相同的,在其广告宣传中,如 果出现与烟草企业的烟草产告相同、近似的画面、用语、或者与烟草制品商标相同、近似的商 标文字图形,属于与烟草制品有关的表示,应认定为烟草广告; e)非烟草制品生产经营者在广告宣传中,如果出现与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相同、近似的画面、用 语、或者与烟草制品商标相同、近似的商标文字图形,属于与烟草制品有关的表示,应认定为 烟草广告。 2.4.4辖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计生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控

    烟履约工作的通知》的文件精神,按照《无烟医疗卫生计生机构标准》和《无烟医疗卫生 标准》开展无烟环境创建工作。

    2.4.8辖区所有室内公共场所、工作场所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内应张贴醒目的禁烟标识。禁烟标 要正确、规范。禁烟标识可以按照卫生部2008年第3号公告《中国公民健康素养一基本知识与 行》中规定的国家标准张贴。也可以依据当地立法规定的标识张贴。凡禁烟的室内公共场所和工 的主要入口处应设有明显的禁烟警语或提示语

    5.2.1.1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应达到GB50449的要求。城市中的建(构)筑物、道路、园林绿化、公共设 施、广告标志、照明、公共场所、城市水域、居住区等的容貌,均适用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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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1.4城市道路应符合下列要求:

    a)保持平坦、完好,便于通行; 路面出现坑凹、碎裂、隆起、溢水等情况,应及时修复; C 城市道路在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养护、维修等施工作业时,在施工现场应设置明显标志和 安全防护设施; d 施工完毕后应及时平整现场、恢复路面、拆除防护设施; e) 坡道、盲道等无障碍设施应畅通、完好,道缘石应整齐、无缺损; 道路上设置的井(箱)盖等应保持齐全、完好、正位,无缺损,不堵塞; g 交通护栏、隔离墩应经常清洗、维护,路面上的各类井盖应及时加固、更换、归位和补齐。

    5.2.1.5城市主要街道两侧建(构)筑物应符合

    5.2.1.9城市功能照明设施应完好,城市道路及公共场所装灯率达到100%,亮灯率达到95%以上;城

    5.2.2环卫作业与工地管理

    5.2.2.1城市环境卫生作业达到 质量标准》(建城[1997]21号)的要求,做到文明、 情洁、卫生,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对城市生活的影响, 5.2.2.2阳泉市城市环境卫生作业应达到 《阳泉市公共事业卫生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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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2.4粪便收集清运要求!

    5.2.2.5道路清扫和保洁要求

    道路清扫保洁范围应为车行道、人行道、车行隧道、人行过街地下通道、地铁站、高架路、桥 梁、人行过街天桥、立交桥及其他设施等,不得有道路清扫保洁空白或未落实地段; b 根据道路所处地段和人流量等合理确定道路清扫保洁等级,不得有降低道路清扫保洁等级现象 发生; C 严格执行《城镇市容环境卫生劳动定额》(建标(2008)101号),合理配置环卫清扫保洁作 业人员和机械设备,提高道路清扫和保洁质量; d 城市道路在符合道路清扫保洁相关标准的基础上,主要街道保洁时间不低于16小时,一般街 道保洁时间不低于12小时; e 道路机械化清扫或高压冲水率≥50%; 高温季节,大城市、特大城市应每天进行道路酒水作业,干旱、严重缺水城市的路面冲洗,可 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5.2.2.6建筑工地环境卫生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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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3.2生活污水无害化处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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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算,按当地实际资料采用,若无资料时,一般可采用人均0.8~1.8千克/日;生活污水按自来水供应量×0.85 (该系数适用于生活区、商业区的城区,对于工业区,系数做相应调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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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水冲式公厕的粪污水不得直接排入雨水管网、河流,有污水处理厂的地区,将粪污水纳入 城市污水管网进入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无污水处理厂的,建造化粪池或其他处理措施; 9)蚊蝇擎生季节,定时喷酒灭蚊蝇药物,有效控制蝇擎生。

    5.2.5集贸市场卫生

    5.2.6活禽销售市场

    5.2.6.1按照《动物检疫法》、《动物防疫法》及《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管理办法》等 规定,相关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活禽销售市场的监管,督促市场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 5.2.6.2建立健全活禽销售市场卫生、检疫、休市、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 5.2.6.3实施活禽销售区、宰杀加工区与消费者之间实施物理隔离。 5.2.6.4对进入市场经营的活禽严格实行查证验物,没有检疫合格证明的或证物不符的,一律不得进 场销售。 5.2.6.5对禽类及禽类产品的运载工具进行严格消毒,监督经营者每天收市后对禽类存放、宰杀、销 售摊位等场所和笼具、宰杀器具等用具进行清洗;每天收市后对离类经营场所及设备、设施进行清洗、 消毒,对废弃物和物理性原因致死的离类集中收集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5.2.6.6严格落实定期休市或市场区域轮休消毒制度,在休市或市场区域轮休期间,对禽类经营场所 及设备、设施等进行彻底的清洗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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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8城中村和结合部卫生

    2.8.5积极组织开展 坑洼、积水及泥土裸露,村内基本消除非法小广告、乱搭乱建、乱堆乱摆、乱停乱放、乱贴乱画 乱倒等现象。

    6.1.1空气质量、地表水水质、饮用水源水质和噪声监测的规范性。

    6.1.1空气质量、地表水水质、饮用水源水质和噪声监测的规范性。 6.1.2饮用水源地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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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3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贮存、处置以及医疗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执行情况,医源性污水处理等。

    6.2.1重大环境保护事故

    6.2.2大气和声环境质量

    表1空气污染指数分级浓度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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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环境空气中主要污染物年均值的有效数据量符合GB3095表4的要求,主要污染物浓度年均值 逐年下降。 6.2.2.2城市政府要将秸秆综合利用作为推进节能减排、发展循环经济、治理大气污染、促进生态文 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结合实际,划定秸秆禁烧的区域。 6.2.2.3将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边、高速公路沿线、铁路重要干线等区域纳入秸秆禁烧区。根据《国 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意见》,城市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农业部门制定秸秆综 合利用和禁烧工作方案,因地制宜采取秸秆燃料化、饲料化、肥料化、基料化等综合措施,推进秸秆高 效综合利用

    6.2.2.4秸秆禁烧的区域要杜绝秸秆露天焚烧现象

    a 区域环境噪声点位设置应符合HJ640的要求,并经上一级环保部门认证; b 昼间监测每年一次,监测应在正常工作时段进行,并覆盖整个工作时段; C 每个测点(网格)测量10分钟的等效声级,噪声测量仪器的精度、气象条件和采样的方式符 合GB3096的相应要求; d 测量过程中凡是自然社会可能出现的声音(如叫卖声、说话声、小孩哭声、家用电器声等), 均不得视作偶发噪声而予以排除: e) 将全部有效网格测得的昼间等效声级进行算术平均计算即为整个城市昼间区域环境噪声平均 值; f) 凡是在非正常工作时间段内测得的数据,监测点位不符合认证结果,测量仪器不符合要求的监 测数据视为无效数据,全市有效数据量必须大于测点总数的95%以上; 昼间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60分贝

    6.2. 3 水环境质量

    6.2.3.1饮用水源地安全保障措施到位。具体要求为

    a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要求,划定饮用水源保护 区,建立饮用水源保护区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b 地方人民政府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各类标志符 合HJ/T433的要求。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无排污口,无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 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C 建成水源地污染来源防护和预警、水质安全应急处置以及净水厂应急处理等饮用水安全保障体 系。有水源地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演练,有应急物资和器材。 6.2.3.2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监测工作符合国家要求,水质达标。具体要求为: a 所有在用的并向市区供水的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均按要求开展水质监测,监测点位、项目 频次均符合国家和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环境监测要点》及《监测工作方案》的要求, 其中: 1 地表水作为饮用水源的,按GB3838表1的基本项目(23项,化学需氧量除外,河流总 氮除外)、表2的补充项目(5项)和表3的优选特定项目(33项)开展监测,共61项。 地级市每月监测一次,县级市每季度监测一次; 2)地下水作为饮用水源的,按GB/T14848的要求监测pH、总硬度、硫酸盐、氯化物、高锰 酸盐指数、氨氮、氟化物、总大肠菌群、挥发酚、硝酸盐氮、亚硝酸盐氮、铁、锰、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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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氰化物、汞、砷、硒、镉、铬(六价)、铅23个项目。地级市 每月监测一次,县级市每半年监测一次; 3) 要定期开展饮用水源指标全分析监测,地表水源为109项,地下水源为39项。地级以上 城市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每年进行一次水质全分析监测,县级城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 水源地每2年(第双数年)开展一次水质全分析监测。 b) 地表水源达到GB3838I类水质,地下水源达到GB/T14848II类水质。对有多个监测点位的同 一水源,则按多个点位的浓度平均值评价达标情况。 6.2.3.3城区内水环境功能区划分合理,监测符合要求,水质达到功能区类别。具体要求为: 划定水功能区划,并经省级人民政府或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每年按照国家和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环境监测要点》及《监测工作方案》的要求开 展地表水水质监测工作,监测项目、频次符合要求,城区内划定水功能区的水质达到相应功能 水质的要求; C)未划定水功能的水体,无黑臭现象,无居民投诉

    6.2.4医疗废物和污水处理

    2.4.6医源性污水的处理排放符合国家有关要求,医疗机构应建有污水处理站,污水经处理后 染物达到GB18466要求的排放限值后方可排放。带有传染病房的综合医疗机构,应将传染病房 非传染病房污水分开。传染病房的污水、粪便经消毒后方可与其他污水合并处理,

    7.1.1国家、省布置的专项行动和重点抽检工作完成情况。

    7.1.1国家、省布置的专项行动和重点抽检工作完成情况。 7.1.2结合本地特点的年度监督、监测工作, 7.1.3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流程、卫生监督量化分级工作开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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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4抽查公共场所经营单位证照,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卫生制度和档案,环境卫生,清洗、消毒场 所和设施,保洁设施,空调和通风设施,从业人员卫生知识,控烟工作。 7.1.5小餐饮店:证照;量化分级;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卫生制度和档案;环境卫生;清洗消毒场所 和设施,保洁设施;食物存储设施;防蝇、防鼠设施。 7.1.6小食品店:证照;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卫生制度和档案;索票索证制度执行管理情况;环境卫 生;货物储存;防蝇、防鼠设施。 7.1.7学校:学校教室、食堂、宿舍、厕所等是否纳入卫生城市建设工作中;学生健康体检情况及经 费落实情况;卫生室或保健室设立及卫生技术人员配备情况;开展传染病、学生常见病的预防控制工作 情况:中小学健康教育开课情况:教学和生活环境卫生状况。

    7.2.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

    7.2.1.1贯彻落实《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掌握本地公共 场所单位基本情况。制定卫生许可流程并对外公示,审批程序规范,档案资料齐全。 7.2.1.2根据本地实际,结合国家和省确定的专项行动和重点抽检计划,制定并实施本地年度公共场 所卫生监督、监测计划和专项行动方案,工作有总结。 7.2.1.3按要求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工作,制订量化分级方案、标准,实施等级评定、等 级公示工作。 7.2.1.4公共场所监督监测工作符合公共场所相关卫生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档案资料齐 全。检测频次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7.2.1.5阳泉市重点公共场所卫生应达到《阳泉市重点公共场所、饮用水卫生标准》及《阳泉市单位 卫生标准》的要求。 7.2.1.6公共场所经营场所应在醒目位置公示卫生许可证、卫生信誉度等级和一年内的卫生检测报告, 7.2.1.7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卫生 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

    a)卫生管理部门、人员设置情况及卫生管理制度; b) 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声的检测情况; C 顾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换及检测情况; d 卫生设施的使用、维护、检查情况; e集中式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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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2. 2“六小行业”卫生管理

    7.2.2.1小餐饮店基本要求:

    7.2.2.2小食品店基本要求!

    a)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 b 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 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食品经营场所与生 分(隔)开。有仓储场所的,食品存放应设专门区域,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同库存放:

    7.2.2. 3小浴室基本要求

    a)有有效的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持有有效健康合格证明; 有给水排水设施,给水水质符合GB5749要求: C 符合《公共浴室卫生标准》要求。地面采用防滑、不渗水、易于清洗的材料,墙体采用防水、 防霉无毒材料覆涂,浴池池壁、池底光洁,采用白色材料铺设; d 设置有淋浴喷头,喷头间距大于0.9米;浴池每晚彻底清洗,经过消毒后再换水。池水每日至 少补充2次新水,每次补充水量不少于总量的20%; e 室内通风良好,宜采用机械通风,采用气窗通风的气窗面积不少于地面面积的5%。使用燃煤 或液化气供应热水的,应使用强排式通风装置。淋浴间内不得设置直排式燃气热水器,不得摆 放液化石油气瓶; 公用茶具一客一洗一消毒,拖鞋每客用后应消毒; 8 浴室内若提供脸巾、浴巾,必须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 h 有禁止患有传染性皮肤病和性病者入浴的标识 修脚工具执行《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有关理发用具消毒要求

    7.2.2.4小美容美发店基本要求:

    a)有有效的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持有有效健康合格证明; b) 符合《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要求。理发、美容分区设置;染、烫发区相对独立设置,有 机械排风设施; 有给水排水设施,给水水质符合GB5749要求; d 使用燃煤或液化气供应热水的,应使用强排式通风装置; e) 理发工具做到一客一消毒;理发、美容用毛巾、脸巾、脸盆等用品用具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 7.2.2.5小歌舞厅基本要求: a) 有有效的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持有有效健康合格证明。 b) 符合《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要求。有机械通风装置,使用分体空调的,空调滤网应定期清 洗,每月不少于1次,保持滤网整洁无积尘。 C 有专用的茶具清洗消毒工具和容器,配置容量足够的保洁柜和数量足够的茶具,茶具经清洗消 毒后方可提供顾客使用(提供一次性杯具的除外)。 7.2.2.6小旅店基本要求: a)有有效的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持有有效健康合格证明;

    7.2.2.5小歌舞厅基本要求

    7.2.2.6小旅店基本要求

    a)有有效的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持有有效健康合格证明; b) 符合《旅店业卫生标准》要求。客房通风良好,无自然通风条件的,每间客房必须安装独立的 机械排、送风设施;使用分体空调的房间,空调滤网应定期清洗,每月不少于1次,保持滤网 整洁无积尘; c)设有专用的清洗消毒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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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有专用的条具清洗消毒工具和容器,配置容量足够的保洁柜和数量足够的条具,茶具经清洗消 毒后方可提供顾客使用(提供一次性杯具的除外); 脸盆、脚盆标记明显,脸盆、脚盆和拖鞋一客一换一消毒。有专用的脸盆、脚盆和拖鞋浸泡消 毒容器; 床上用品一客一换,长住客一周一换,有床上用品洗涤、烘干设备(如洗衣机、干衣机等), 提供的床上用品须经清洗消毒,感官性状良好,无毛发、无污迹、无异味、无潮湿感; 8 (7)公共卫生间为水冲式,有流动水洗手设施,每日清扫,做到无积水、无积粪、无蚊蝇、 无异味;无自然通风条件的,要有机械排风设施; h 淋浴室有机械排风设施,淋浴室内不得安装直排式燃气热水器和放置液化石油气瓶 客房内设置独立卫生间的,按普通旅店卫生要求进行管理; 饮用水采用市政自来水,有二次供水设施的,按《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的要求进行管理。

    7.2. 3 学校卫生

    7.2.3.1创建城市应贯彻落实《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试验、检测与鉴定,将学校和托幼机构教室、食堂、宿舍、厕所等 教学和生活设施建设纳入卫生城市建设工作中,进行设计和建设。 7.2.3.2阳泉市学校卫生应达到《阳泉市单位卫生标准》的要求。 7.2.3.3学校和托幼机构教室、食堂、宿舍、厕所等设计、布局、内部配置应符合GB50099、GB7793、 GB/T3976的要求及《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食堂建设、管理符合《学校食堂与学生 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宿舍建设、管理符合《农村寄宿制学校生活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规范》,厕 所达到卫生厕所的要求,学校饮用水设施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相关规定,学校为学生提供充足的符合 GB5749的饮用水,学校卫生状况应达到GB/T18205的要求。 7.2.3.4学校按照GB28932要求,加强对传染病预防控制;政府承担建立和完善学生健康体检制度的 责任,学生每年应进行一次健康体检,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健康体检的费用纳入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其他学生由省级政府制定统一的费用标准和解决办法,健康体检依据《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 GB16134、GB/T26343的要求进行,并开展学生近视、营养不良、超重肥胖、齿、贫血等常见病的 预防控制。 7.2.3.5中小学校设立卫生室或保健室,寄宿制中小学校或600名学生以上的非寄宿制中小学校配备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持有卫生专业执业资格证书,按学生人数600:1的比例配备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600名学生以下的非寄宿制中小学校,应配备保健教师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7.2.3.6学校开展健康学校建设活动,依据《中小学健康教育指导纲要》,对学生进行健康教育,培 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学校开展健康活动符合GB/T18206、GB/T29433要求;中小学健康教育开课 率达100%

    7.2.3.1创建城市应贯彻落实《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将学校和托幼机构教室、食堂、宿舍、厕所等 教学和生活设施建设纳入卫生城市建设工作中,进行设计和建设。 7.2.3.2阳泉市学校卫生应达到《阳泉市单位卫生标准》的要求。

    2.3.5中小学校设立卫生室或保健室,寄宿制中小学校或600名学生以上的非寄宿制中小学校 生专业技术人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持有卫生专业执业资格证书,按学生人数600:1的比例 生专业技术人员;600名学生以下的非寄宿制中小学校,应配备保健教师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2.3.6学校开展健康学校建设活动,依据《中小学健康教育指导纲要》,对学生进行健康教育 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学校开展健康活动符合GB/T18206、GB/T29433要求;中小学健康教育 达100%。

    铁路图纸7. 2. 4 职业病防治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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