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101/T 71-2020 成都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安全管理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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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2.2充电设施建设项目符合“三同时”条件时,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技术和能力的安全生币 术服务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并对安全设施、充电设 行安全技术竣工验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验收完成 形成书面报告行业部门进行备案。 10.2.3安全设施、充电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 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的安全防护设施应分期与建设项目同步进行验收。 10.2.4充电设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或者同时投入使用的,负有 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对与此有关的行政许可一律不予审批,同时责令建设单位立即停止施 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对有关建设单位和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10.2.5充电设施投入使用前,建设单位应按照NB/T33004、NB/T33008.1、NB/T33008.2等标 舰定开展安全竣工验收。 10.2.6建设单位组织安全竣工验收的方法应包括: 资料查阅法; 一一现场目测法; 一一仪器或工具测量法。 10.2.7建设单位组织安全工自评/验收的主要项目包括以下内容,具体自评/验收内容见附录B: “三同时”资料; 一安全技术及管理; 项目选址和周边环境: 总平面布置; 供配电、防雷、消防等公用工程及辅助设施; 现场安全管理; · 安全基础管理。 一一安全生产设备设施; · 供电系统: ·交流充电桩、非车载充电机、充电弓等充电系统; ·监控系统。 一基础安全资料管理。 10.2.8充电设施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保证充电设施的安全性。如果建设单位能够提供充电设备行 GB/T18487.1、GB/T18487.3、GB/T27930、NB/T33001、NB/T33002、NB/T33008.1和NB/T3300 等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标准符合性合格报告可减免附录B中充电系统的设计方面 同的验收内容,其他建设阶段的内容还需进行现场验收。 10.2.9项目验收分为三个等级,一级为投入运营和使用;二级为投入运营和使用,并对一般不符 行整改,三级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并复验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营和值用一验收结论米型回附录

    GB/T18487.1、GB/T18487.3、GB/T27930、NB/T33001、NB/T33002、NB/T33008.1和NB/T33008. 等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标准符合性合格报告可减免附录B中充电系统的设计方面相 司的验收内容,其他建设阶段的内容还需进行现场验收。 10.2.9项目验收分为三个等级,一级为投入运营和使用;二级为投入运营和使用,并对一般不符合进 行整改;三级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并复验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营和使用,验收结论类型见附录C。 10.2.10充电设施验收复验最多不允许超过两次,单次整改期限为一个月,若超过两次或总整改时间 超过3个月,视为本次验收不合格, 10.2.11建设单位组织对问题进行了整改,且自评符合验收标准时,应向具有相应技术和能力的安全 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提交再次验收申请,对于整改项重新验收。 10.2.12建设单位应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确保完整、齐全,并妥善保存

    建筑造价、预算、定额11. 1运营安全管理原则

    .1.1运营安全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1.2运营安全管理应贯穿于运营过程的全员、全方位、全过程,应做到安全责任到位、安全投 、安全培训到位、安全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应符合GB/T33000的有关规定。

    11.2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职责

    11. 2. 1运营单位

    11. 2. 2居民小区

    11.2.2.1现有居民小区充电设施应统一开展停车位改造,采取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的方式建设运营充 电设施。运营单位应承担充电设施安全、电源安全、消防安全等安全管理责任。 1.2.2.2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新建居民小区配建的充电设施建成投用后,应委托物业服务机构或运营单 位管理维护,接受委托的物业服务机构或运营单位应承担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安全、电源安全、消防安全 等安全管理责任。 11.2.2.3居民个人安装的充电设备,物业服务机构应参照本规范相关条款,定期开展电气安全、消防 安全、防雷设施安全以及充电相关设备设施等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应督促居民个人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1.2.2.4居民小区充电设施宜采用整体智能充电管理模式,采取负荷管控、智能调度、分时充电等方 式保证小区电网运行安全。 11.2.2.5居民小区充电终端输出功率不宜超过20kW,宜采用小功率直流充电

    11. 3日常安全管理

    11.3.1运营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并建立使用 台账。 11.3.2运营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缴纳相关保险费用。 11.3.3运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规范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1.3.4运营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结合本企业生产工艺、作业任务特点以及岗位作业安全风险防护要 求,编制齐全适用的岗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发放到相关岗位员工,并严格执行。 1.3.5运营单位应制定、实施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并保证必要的安全教育培训资源。运营单位的主要 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与本企业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与能力。

    11.3.6运营单位应按规定组织新入职从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转岗或离岗等安全教育培训,并如实 记录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情况,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和从业人员个人安全教育培训档案。 运营单位设备维护人员必须具备低压电工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有高压设备的运营单位设备维护人员应 具备高压电工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电工作业按照“两票三制”有关规定进行作业。 11.3.7运营单位应定期对本单位安全风险进行全面系统的辨识、评估及管控,建立安全风险评估档案, 对安全风险进行统计、分析、整理和归档。并应将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所采取的控制措施告知相关从业 人员。 11.3.8运营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人流干道、消防通道、消防设施、防雷装置、电气设施、充 电桩等重点部位、设施开展安全检查,按照隐患的等级进行记录,并及时进行治理,实行隐患闭环。 1.3.9运营单位应登录“成都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动态监管系统”,按照相关要求填报隐惠排查 治理工作情况,每月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分析,并按照当地有关部门的要求,定期或实 时报送隐惠排查治理情况,同时向从业人员通报,

    11.4.1设备设施运行

    11.4.2设备设施检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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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4.2.1电气设备在使用期间的检修、调试及维护应由专业人员进行,专业人员应持低压电工作业的 特种作业操作证,非专业人员不应从事电气设备和电气装置的检修,设备维修前应切断电源。 11.4.2.2运营单位应建立设备设施检维修管理制度,制定综合检维修计划,加强日常检维修和定期检 维修管理,落实“五定”原则,即定检维修方案、定检维修人员、定安全措施、定检维修质量、定检维 修进度,并做好记录。 11.4.2.3检维修方案应包含作业安全风险分析、控制措施、应急处置措施及安全验收标准。检维修过 中应执行安全控制措施,隔离能量和危险物质,并进行监督检查,检维修后应进行安全确认。检维修 过程中涉及危险作业的,应按照本标准第11.5条执行。 11.4.2.4检维修结束后,应做好详细记录,及时整理好现场。

    11.5.1作业环境和作业条件

    11.5.1.1现场应实行定置管理,保持作业环境整洁。

    1.5.1.1现场应实行定置管理,保持作业环境整洁。 1.5.1.2进行设备大修、危险装置设备试生产、建筑物或构筑物拆除或者危险场所动火、有限空间、 暴破、吊装、高处作业等危险作业以及涉及重大危险源、危化品管道、临近高压输电线路等危险性较大 的作业活动,实施作业许可管理,严格履行作业许可审批手续,

    11.5.1.1现场应实行定置管理,保持作业

    11. 5.2 作业行为

    11.5.2.1运营单位应监督、指导从业人员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 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 1.5.2.2运营单位应为从业人员配备与岗位安全风险相适应的、符合GB/T11651规定的个体防护装 备与用品,并监督、指导从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正确佩戴、使用、维护、保养和检查个体防护装备与用 品。 1.5.2.3 运营单位应建立工单系统,设备的检修、调试和维护必须要有相应的工单,维护人员不得私 自作业。

    11. 5. 3 相关方

    11.5.3.1运营单位应建立合格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的名录和档案,定期识别服务行为安全风险, 并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 1.5.3.2运营单位不得将项目委托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条件的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企 业应与承包商、供应商等签订合作协议,明确规定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

    11.6.1电力设备的消防安全应符合DL5027的有关规定。 11.6.2集中布置的充电设施区域应按GB50140的规定配置灭火器。运营单位应建立消防设施定置图、 台账和记录,确定专人管理,台账内容包括消防设施铭牌参数、放置地点、定期检查情况等。 1.6.3运营单位应每月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一次检查,填写检查记录,发现过期、失效等问题及时 维护、保养及更换,灭火和监控系统应处于完好状态。 11.6.4运营单位应定期组织工作人员进行消防培训和应急演练,全体人员应掌握消防知识,熟知消防 器材的位置、性能和使用方法。 11.6.5防火重点区域禁止吸烟,并应有明显标志。 11.6.6运营单位应将充电设施配套火灾报警系统的检查纳入全面巡视管理,存在异常、故障应及时进 行处理。

    11.6.7对充电设施配套的监控室、配电室、充电区域及主要室内通道等应设置事故应急照明,各空间、 空地及疏散通道应设置疏散照明,疏散通道及出入口应设置疏散指示标志灯 11.6.8各紧急出口通道应保持畅通。发生火灾时,应能及时采取有效的处置措施,及时疏散人员,并 报告有关部门。 11.6.9在汽车库配建的充电站建设应符合GB50067的相关要求。 11.6.10新建汽车库内配建的充电设施在同一防火分区内应集中布置。布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汽车 军的首层、二层或三层。当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宜布置在地下车库的首层,不应布置在地下建筑四 层及以下,每个防火单元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单层汽车库1500m,多层汽车库1250m,地下汽 车库或高层汽车库1000m。 11.6.11汽车库内的充电设施监控报警信号应同步传输到消防值班室,消防值班人员与运营单位在接 收到报警信号后应立即到现场排查异常情况 11.6.12汽车库内配建的充电设施应严格按标准施工,并定期组织电气线路检查,消除电气火灾隐患。

    11.7防汛、防风、防寒

    11.7.1运营单位应根据本地区的气候特点制定相应的防汛、防风和防寒措施。 11.7.2运营单位应根据需要配备适量的防汛设备和物资,防汛设备在每年汛前要进行全面的检查、试 验,使之处于完好状态,防汛物资应专门保管,并有专门的台账。 11.7.3运营单位应定期检查和清理充换电设备区及周围的漂浮物等,防止大风天气对充换电设施运行 设备造成故障 11.7.4运营单位应采取防寒保温、防凝露措施,室外防护等级不低于IP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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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8.7监控平台应定期对充电设备的运行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形成报表,应符合NB/T33019的有 关规定。

    11.9.1运营单位应在重要的设备或工作区设置工作区域警示线。 1.9.2运营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和工作场所的安全风险特点,在有重大风险源、较大危险因素的工作 场所,应在明显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1.9.3运营单位应在设备设施施工、检维修等作业现场设置警戒区域和警示标志,在检维修现场的坑、 并、洼、沟、陡坡等场所设置围栏和警示标志,进行危险提示、警示,告知危险的种类、后果及应急措 施等。 11.9.4经营单位应定期对警示标志进行检查维护,确保其完好有效,

    11.10.1运营单位应设置应急组织,建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包括充电设施火灾、车辆电池火灾、人 员触电等。 11.10.2应急预案应满足统一指挥,分级负责,组织机构健全,人员和物资配备充足,通信畅通,行 动迅速准确等基本要求。应急预案的主要内容应包括组织机构、人员、物资、事件等级、报告程序、事 改处置方法、清理和善后工作等, 11.10.3应急预案中涉及的应急设备应在指定场所存放,建立管理台账,安排专人管理,并定期检查 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可靠。 11.10.4企业应按照AQ/T9007的规定定期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做到一线从业人员参与应急 演练全覆盖,并按照AQ/T9009的规定对演练进行总结,根据演练发现的问题,修订、完善应急预案, 改进应急准备工作。 11.10.5发生事故后,运营单位应根据预案要求,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报告事故情 况,并开展先期处置。 11.10.6充电设施火灾和触电事故应急应立即在上级断电,断电前不能有任何触碰充电设施的行为。 11.10.7车辆电池火灾有释放有毒烟气、电池燃爆、漏电等风险,应疏散人群,远离起火车辆,扑救 火灾时应穿戴绝缘手套和绝缘靴,在10m外用水降温。 11.10.8运营单位应建立事故报告程序,明确事故内外部报告的责任人、时限、内容等,即事故发生 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 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 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 部门报告。企业应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及时补报。 111运 事故数训

    2.1充电设施需进行报废处理的,责任主体单位应在充电设施报废拆除前制定报废拆除工作方案,开 展风险辨识评估及制定管控措施,对相关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 2.2报废拆除过程应先拆除配电接线部分,消除拆除过程中触电风险,在现场明显位置设置安全警示 标志,并加强现场监管,确保现场安全。 2.3责任主体单位在充电设施报废后,应做好现场的恢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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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高压箱式变压器设备不能按照充电设施进行安全距离计算,箱式变压器又称预装式变电站 变电站范畴,根据GB50156确定箱变安全距离时,参照丙类厂房选取箱变与加油加气设施安全路 高压变与加油加气站的各附属设施安全距离应按照表A.2的要求进行确定。

    表A.2高压箱变与加油加气站设施安全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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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3管线与其他城市管线的安全距离

    A.3.1埋地管线与其他城市管线安全距离参照表A.6确定

    A.3.1埋地管线与其他城市管线安全距离参照表A.6确定。

    地管线与其他城市管线安

    畏空线路与其它城市管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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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4与民用及工业建筑、储罐安全距离

    表A.8高低压充电设备、配套设施与民用及工业

    A.4.2高低压充电设备、配套设施与储罐的安全距离参照表A.9确定。

    A.9高低压充电设备、配套设施与储罐的安全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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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B.1给出了成都市充电设施建设项目自评/验收的具体内容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成都市充电设施建设项目自评/验收表

    表B.1成都市充电设施建设项目直评/验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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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5101/T 71—2020表B.1(续)一级要素二级要素三级要素基本规范要求条款分级自评/验收方式运营单位应建立安全风险辨识管理制度,组织全员对本单位安全风险进行全面、系统一般项查阅相关制度文件、的辨识。安全风险辨识评估清单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一般项查阅相关检查记录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如实记录在案。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建设单位应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一般项查阅相关协议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建设单位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结合本单位组织管理体系、生产一般项查阅应急预案文件规模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确立本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编制相应的安全生产事故安全技术及安全基础管理应急预案。对于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的事故风险,建设单位可以编制相应的专项应急管理预案,或将专项应急预案并入综合应急预案。事故风险单一、危险性小的建设单位,可以只编制现场处置方案。建设单位应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建设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一般项查阅应急预案文件、后,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并及时发放到本单位有关部门,岗位和相关应急发放记录教援队伍。建设单位应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负有安全生一般项查阅备案记录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建设单位应根据可能发生的事故种类特点,按照规定设置应急设施,配备应急装备,一般项现场查看、查阅台账记录储备应急物资,建立管理台账,安排专人管理,并定期检查、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可靠。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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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 录 C (规范性附录) 成都市充电设施建设项目自评/验收结论类型表

    表C.1成都市充电设施建设项目自评/验收结论类型表

    “√”表示全部符合,“口”可能符合或不符合高速公路标准规范范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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