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40554.1-2021 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安全规程 第1部分:总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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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1试生产前,应具备以下条件,方能进人试生产阶段: 作业者应编制试生产方案和试生产安全措施,组织专家评估油气生产处理系统试压、供配电系 统启停试验、打开并口物流、排放系统及其火炬调试以及工程支持的其他调试作业等的各类安 全风险管控情况; 海洋石油生产设施应取得发证检验机构对其安全生产技术条件的检验合格证书和检验报告; 作业者应对建造阶段的遗留问题整改情况逐一确认,消除潜在安全隐患; 作业者应检查确认各类设备设施的出厂合格证书或检验合格证书、机械完工状态、系统调试情 况以及临时安全措施,确保设施整体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作业者应编制发布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操作手册、维修手册等安全生产制度和作业规程 对相关人员进行针对性培训; 作业者应对潜在的安全风险进行分析,编制试生产期间使用的危险源清单,清单包括危险源 (包括海洋环境条件)、危险因素、控制措施等内容:

    GB 40554.12021

    作业者应对试生产应急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应急装备和器材、外部支援力量等进行检查确认, 并通过应急演练评估应急准备情况 5.3.2对于设计、建造安装和调试阶段发生的与设备设施完整性管理给出的安全技术条件有所差别的 项目,作业者要在试生产阶段开展风险分析,并为生产阶段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与制度。 5.3.3试生产结束前电缆标准规范范本,作业者应对因地质油藏数据变化、环境条件数据变化、设备缺陷、施工缺陷、分期 建设与分期投用等所导致的与基本设计不符合的内容进行安全风险分析评估,制定安全生产风险防范 猎施并形成报告,由发证检验机构审查同意。 5.3.4海洋石油生产设施试生产后6个月内(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应组织安全峻工验收

    5.4.1作业者应颁布海洋右油生产设施安全管理机构成立文件及人员任命书。 5.4.2作业者应持续跟踪设备设施完整性状态,监测影响安全生产的关键设备设施的技术指标偏离情 况,制定专业设备检测检验计划,对结构物、锅炉与压力容器、起重和升降设备、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有 毒和可燃性气体检测与报警系统、油气流程的紧急关断泄压与停车系统、海底长输油气管线等实施基于 风险的检测检验。 5.4.3作业者应建立油气水井筒档案,持续跟踪油气水井筒结构状态,定期评估生产油气井的关键部 件(隔水套管、采油树、生产管柱、全部井身结构及其安全附件)的磨损和腐蚀情况,定期验证井上、井下 安全阀的可靠性,保障油气水井的安全风险可控。 5.4.4对海上固定平台、浮式生产储油装置、水下生产系统、人工岛、滩海陆岸石油设施、陆岸终端实施 以下(包括不限于)变更或改造前,作业者应开展安全风险分析,制定安全保障措施,投人使用前应经发 证检验机构审核同意其安全性能符合要求: 更换或拆卸井上和井下安全阀; 一火气探测和报警系统改造; 一消防和救生设备等主要安全设施改造; 一关断系统改造; 一 专业设备主体或其安全附件修理或技术改造。 5.4.5海底长输油气管线出现以下情况,作业者和承包者应开展安全风险分析,制定安全保障措施,投 人使用前应经发证检验机构审核同意: 超过设计最大充许输量及输送压力; 管线位置失稳,水平向或垂直向移动、悬空、沉陷、漂浮等超出设计允许走向偏差值; 一实施过大修、改造的海底长输油气管线; 管线安全保护系统(如紧急放空装置、定点截断装置等)失效。 5.4.6超过设计年限的海洋石油生产设施应进行专门的安全风险评估,符合安全生产技术条件方可继 续使用。

    5.5.1海洋石油生产设施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前应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 满足安全生产条件后方可恢复生产。 5.5.2海洋石油生产设施弃置前,作业者应编制实施方案,开展弃置作业风险评估工作,制定安全保障 措施。 5.5.3油气水井弃井作业前应编制施工方案,通过技术审查后方可实施,作业完成后,应编制完工图和 弃井作业最终报告表。

    6.1作业设施应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制定符合设施现状的操作手册、安全手册和应急预案。

    6.2作业设施应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安全检查、作业许可、应急演习等安全管理制度。 6.3物探船上应保存下列图纸、文件以及证书等资料,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更新: 震源系统、震源系统的主要压力容器和装置、震源的拖曳钢缆和绞车、电缆绞车等设备的出厂 合格证、发证检验机构的检验证书和安装后的试验报告; 水面拖电式震源系统的说明书(包括震源类型及其相应的工作气压、工作温度、各类震源的拖 更方式等);震源系统的主要压力容器和装置的试压合格证件(包括:高压储气罐、高压气管线、 蒸汽发生器、过热器、高温蒸汽管线,氧气罐、易燃易爆气体罐); 一震源危险品(包括炸药、雷管、易燃易爆气体等)的实际储存数量与储存地登记表,按照 GB15603要求编制的进出库管理办法和看管、使用制度等资料; 物探船经理、地震仪器工程师、物探船船长、物探船定位、导航工程师和/或主操作员、震源机械 师和/或主操作员等主要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资格证件。 6.4钻井船与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上应保存下列图纸、文件以及证书等资料,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 及时更新: 钻/修井专用设备、防喷器组、防喷器控制系统、阻流管汇及其控制盘、压井管汇、固并设备、测 试设备的发证检验机构证书、出厂修理后的合格证和安装后的试验报告; 一防喷器组的出厂合格证书和/或维修后的合格证书及试压报告; 防喷器控制系统的出厂合格证书和/或修理后的检验合格证件; 测试管汇及其控制盘的出厂合格证书和/或维修后的合格证书及其试压报告; 压井管汇的出厂合格证书和试压报告; 试油设备取得出厂合格证书和/或修理后的检验、试验合格证件; 固井设备取得出厂合格证书和/或修理后的检验、试验合格证件: 从事钻完并作业的设施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取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 书和井控证书; 钻井船与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的经理、钻井监督、钻井工程师、水下器具师、钻井领班(队长)、 司钻的井控证书。 6.5起重船上应保存下列图纸、文件以及证书等资料,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更新: 从事海上起重作业船舶的有效船级证书及证书登记表; 吊机检验合格证书和检验报告; 从事起重作业设施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取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书。 6.6铺管船上应保存下列图纸、文件以及证书等资料,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更新: 从事海上铺管作业船舶的有效船级证书及证书登记表; 特种设备操作及其控制系统、管线收放绞车、海底长输油气管线安装系统的出厂合格证和安装 后的试验报告。 6.7对作业设施实施以下可能对作业活动安全产生影响的变更或改造前,承包者应开展安全风险评 估,制定针对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变更或改造完成后应确认其整体安全性能满足要求后才可投入 使用: 改动井控系统的; 更换或拆卸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有毒和可燃性气体检测与报警系统、消防和救生设备等主要 安全设施;

    增加、拆除油气处理主工艺系统设备设施或者改变其性能; 对专业设备主体或其安全附件进行修理或技术改造

    7.1救逃生设备设施与消防配备

    GB 40554.12021

    7.1.1海上作业场所的各危险区等级应准确地标注在操作手册的附图上;各场所通往危险区的通道 口、门或者舱口,应在其外部标注清晰可见的中英文危险区域、禁止烟火、禁带火种等标志。 7.1.2海上作业场所的应急撤离通道和通往消防设备的通道应设置明显标志,并保持畅通,并设置应 急照明。 7.1.3海上作业场所上配备的救生艇、救助艇、救生筏、救生圈、救生衣、保温救生服及属具、遇险信号 等救生设备,应经发证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所有救生设备都应按规定合理存放,并在总布置图上标明存 放位置。 7.1.4海洋石油生产设施(除滩海陆岸石油设施)与作业设施上应至少配备4套消防员装备,包括隔热 防护服、消防靴和手套、头盔、正压式空气呼吸器、消防案以及可以连续使用3h的手提式安全灯。根据 平台性质和工作人数,经发证检验机构审查通过,可以适当减少配备数量,所有的消防设备都存放在易 于取用的位置,定期检查并应有检查记录标签, 7.1.5滩海陆岸石油设施至少配备2套消防员装备,包括消防头盔、防护服、消防靴、安全灯、消防斧 等,至少配备3套带气瓶的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和1台可移动式消防泵。所有的消防设备都存放在易于 取用的位置,定期检香并应有检查记录标签

    7.2海上锅炉、压力容器与压力管道

    7.2.1锅炉、压力容器以及压力管道应由符合规定的单位设计和生产,按规定取得出厂合格证书、铭 牌、标识及文件,由专业设备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并由专业设备检验机构定期检验, 7.2.2锅炉、压力容器以及压力管道的修理与技术改造工作应由具备有关资质或者条件的单位开展, 由专业设备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改变使用条件的,应经原设计单位认可或具备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进 行设计变更

    .3.1作业者和承包者应

    3.2作业者和承包者应明确其设施上的系物与被系物安全管理责任制,明确有关岗位或工种的安全 任,强化系物与被系物的使用管理、维护保养及安全检查,落实系物与被系物的以下管理内容: 安全系数; 报废标准; 使用、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制度; 缺陷处理; 系物与被系物安全管理记录要求,包括登记、分类编号和记录内容等; 建立系物与被系物的维护、保养记录, 3.3箱件应有明显的尺寸、自重和额定安全载重标记,定期对其主要受力部位进行检验。吊网应标 安全工作负荷标记,非金属网不准许超过其使用范围和环境。 3.4系物与被系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停止使用: 已达到报废标准而未报废,或者已经报废的; 未标明检验日期的:

    .3.2作业者和承包者应明确其设施上的系物与被系物安全管理责任制,明确有关岗位或工种的安全 责任,强化系物与被系物的使用管理、维护保养及安全检查,落实系物与被系物的以下管理内容: 安全系数; 报废标准; 使用、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制度; 缺陷处理; 系物与被系物安全管理记录要求,包括登记、分类编号和记录内容等; 建立系物与被系物的维护、保养记录, .3.3箱件应有明显的尺寸、自重和额定安全载重标记,定期对其主要受力部位进行检验。吊网应标 有安全工作负荷标记,非金属网不准许超过其使用范围和环境。 .3.4系物与被系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停止使用: 已达到报废标准而未报废,或者已经报废的; 未标明检验日期的:

    超过规定检验期限的; 在检验有效期内,使用过程中发现有明显缺陷的。 .3.5自行加工制造的系物与被系物应按规定检验合格后方可投人使用。 1.3.6自行加工制造系物与被系物应具备以下所有条件:

    超过规定检验期限的:

    因特殊需要,经作业者与承包者主要责任人批准: 按作业者与承包者选用的规定和标准进行强度设计和计算; 经作业者与承包者认可的样品负荷试验。 7.3.7系物应按规定定期检验,每个系物都应配有检验机构的合格标记。系物与被系物编号应唯一且 具有可追溯性;对于小尺寸的可卸零部件,打标记的位置受限制时,可不打零件编号与日期。 7.3.8系物、系物器具和被系物之间的配备应符合规范要求,且有相应的防脱保险措施,

    7.4电气与安全仪表设备

    7.4.1电气设备应按铭牌规定的额定参数(电压、电流、功率、频率等)运行,安装相应的过载、短路和漏 电保护装置并定期校验。金属外壳(安全电压除外)有可靠的接地装置。 7.4.2安装在不同等级危险区域的电气设备应符合AQ3009的要求。 7.4.3火焰探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硫化氢探测器应每3个月进行1次可靠性检查。 7.4.4在危险区内进行作业的用电设备应采用防爆型,检维修工具应为防爆工具,危险区内布置有非 防爆电气的活动房应采用正压防爆型

    8.1作业设施作业活动

    GB 40554.12021

    钻并作业经理、船长、钻井监督及稳性和压载工程师的变更; 一其他对钻井船或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钻井作业及人员安全有重大影响的变更。 8.1.7起重船从事海洋石油生产设施组块及相关结构物等大型吊装作业活动应编制详细作立 结构物下水扶正、设施组块吊装安装等作业内容,承包者应编制作业指导性与计划性文件,并 者审核同意。

    吊机主要部件的变更; 起重作业合同、作业者或总承包者、作业海区的变更; 起重船作业者或总承包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变更; 船长或船舶负责人与起重机操作人员的变更; 其他对起重船作业安全有重大影响的变更

    1延长测试作业前,负责延长测试作业的作业者和承包者应制定延长测试作业方案及其安全保 施方案,编制运营安全手册、应急预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程序,开展针对性应急演练并记录 2延长测试作业所依托主体设施的作业者和承包者应根据作业项目需要,建立以下安全生产管 度:

    度: 安全生产与应急组织机构; 安全检查制度; 工作许可制度; 船舶系泊装卸和油气外输管理制度; 其他安全管理制度。 2.3从事延长测试作业的作业者和承包者,应建立以下安全生产文件与资料清单: 延长测试所依托的设施整体证书,包括海洋石油生产设施发证检验符合证书,有关部门认可的 作业设施整体证书; 延长测试流程的工艺流程图、工艺控制因果逻辑图、总体布置图及技术说明: 作业活动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书; 油轮或者浮式生产储油装置的系泊点、锚、锚链、快速解脱装置、系缆张力和距离测量装置的发 证检验符合证书; 延长测试专业设备的出厂合格证、发证检验机构的检验证书、安装后的试验报告; 所有作业人员安全培训证书登记表,含有硫化氢的海洋石油生产设施的人员防硫化氢技术安 全培训证书; 发证检验机构认可的符合现状的设施说明书、总体布置图、危险区划分图、防火控制图、救生设 备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和消防、应急部署表。 2.4油气加热器、油气分离器、原油外输泵、天然气火炬分液包及凝析油泵、蒸汽锅炉、换热器、废油 收设备、并口装置、污油处理装置、机械采油装置、井上和并下防喷装置、防硫化氢的井口装置、检测设 及劳动防护器具、惰气系统、柴油置换系统、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有毒和可燃性气体检测与报警系统 用于延长测试的专用设备或系统应取得检验证书、出厂及修理后的合格证和安装后的试验报告。 2.5延长测试作业过程中发生以下变更前,作业者和承包者应进行专门的安全风险分析,制定针对 的安全保障措施: 改动组成延长测试的主要结构、设备和井控结构的;

    消防和救生设备等主要安全设施的: 改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 中断作业10d以上或中止作业的。

    8.4.1作业者和承包者应建立高处及航/岛外、重物(天于或等于6t的重物)起重、载人吊蓝、通过栈桥 实施船舶与设施间人员转移、热工、搭设拆除脚手架、受限空间、电力、管线终端打开、潜水、海上油水装 印和原油外输等海上特殊作业许可制度,认真开展作业前安全风险分析,确定作业环境、安全保障措施、 工具机具以及作业人员能力等方面的安全作业条件要求,并履行作业申请、审批、实施、验收的许可报告 程序。作业结束后应清理现场,清点工具和人员。 8.4.2作业开始前,作业负责人应检查作业条件是否符合规定,并将以下情况向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 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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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需要特殊说明的事项。 8.4.3高处及/岛外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高处及/岛外作业人员佩戴安全帽和安全带,/岛外作业人员穿救生衣,并根据实际情况采 取安全措施, 高处作业时,不准许抛掷物件,不准许上下垂直方向双层作业。 脚手架、栏杆、网、盖板等安全设施应完好,不准许擅自拆除;如因工作原因确实需要进行临时 拆除,应获得设施安全管理人员同意,并采取措施确保安全,工作完毕后应立即复原。 航/岛外作业时,守护船应在作业点附近下游守护。 遇有15m/s以上强风时,立即停止作业。 8.4.4起重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操作人员持有专业设备操作人员资格证书并按规程操作; 起重设备应标识安全起重负荷;若为活动吊臂,标识吊臂在不同角度时的安全起重负荷; 按规定对起重设备进行维护保养,保证刹车、限位、起重负荷指示、报警等装置齐全、准确、灵 活、可靠; 起重机及吊物附件按规定定期检验和试验,并记录在起重设备检验薄上; 海上起吊并安装的作业应经设计单位进行整体设计和校核并取得发证检验机构的同意,作业 前应根据气象部门发布的气象条件制定现场施工方案和应急措施; 超过6t(含)的重物起重作业应经过安全负荷计算,并执行作业许可制度。 8.4.5载人吊篮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登乘吊篮的人员数不准许超过吊篮标定的限定乘员人数; 乘员按规定穿船用工作救生服或浸水保温救生服; 只充许用于起吊人员及随身物品; 遇有15m/s以上强风或者出现影响吊篮安全起放的情况时,立即停止使用; 起吊人员时,尽量将载人吊篮移至水面上方再升降,并尽可能减少回转角度; 载人吊篮应符合相关技术要求,应指定专人维护和检查,定期组织检验机构对其进行检验。 8.4.6通过栈桥实施船舶与设施间人员转移,应符合下列规定: 人员栈桥通道应配备有防坠落装置,栈桥通道整体应指定专人维护和检查; 遇有15m/s以上强风,停止人员转移,采用经发证检验机构认可并具有补偿功能的新技术或 装备时,可以在安全条件下放宽环境条件约束。

    8.4.3高处及/岛外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8.4.4起重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8.4.7热工作业应满足以下要求

    在设施危险区开展热工作业的,作业负责人应制定详细的作业方案,组织作业人员与现场人员 开展作业风险分析,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提前办理热工作业许可申请,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按照 其作业级别权限进行审批,作业申请人应为热工作业的负责人。 从事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的人员应当取得相应作业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热工作业施工区域应设置警戒,并告知设施上的所有人员, 热工作业所便用的氧气、乙炔管线及附件应齐全合格,氧气瓶与乙炔瓶至少分开5m放置并 可靠固定,不准许接触油污、高温、明火;夏季应防止暴晒,空瓶应与实瓶分开放置,并有明显标 志:专职监护人对热工现场进行可燃气体测试

    凡需要热工作业的储罐、容器等设施应采取必要的清扫或隔离措施,热工作业前30min内应 进行内部和周围气体检测(气体检测应包括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氧气浓度 检测),应测爆合格并保持有效的通风。 一电焊机等电气设备应有良好的接地装置并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一采用电焊进行热工作业施工的储罐、容器及压力管道应在焊点附近安装接地线,其接地电阻应 小于10Q。 B.4.8搭设拆除脚手架作业,应满足以下要求: 搭设拆除脚手架作业的人员应具备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的特种作业资格 证书。 搭设拆除工作区周围应设围栏和警戒标志,不准许非操作人员入内,脚手架底部周围区域应用 隔离带封闭,并悬挂警示标识。 脚手架所依附的基础应该稳定、可靠、坚固,预计承受最大载荷时不会出现下陷或移位。 脚手架搭设材料只能使用专用材料,不准许使用其他材料。 用于搭设、改动或者拆除脚手架的工具应该安全有效。 当高处作业过程中无可靠的安全带悬挂点时,应安装生命索,生命索上每个系挂点应保证能承 受足够的冲击力。 脚手架搭设/拆除的过程中,非搭设/拆除作业人员不准许在脚手架/临时工作台上。 搭设/拆除作业人员穿戴个人保护用品,佩戴双挂钩全身式安全带,挂钩应挂在固定结构或是 生命绳上,并实行高挂低用、挂点就近的原则。 一脚手架搭设完毕后,由现场安全管理人员进行验收,确定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及其合格证, 场地与支撑固定稳定承载,整体安全可靠;所涉及的安全通道、消防设施、碰头物件、临边转角 障碍位置设置有醒目的安全标志。 在脚手架的明显处设置表现脚手架状态的指示牌,如搭建中/使用中/拆除中等,指示牌应通过 颜色、文字显示关键信息。 3.4.9受限空间作业,应满足以下要求: 受限空间作业前,作业负责人应针对作业内容,对受限空间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 程序。 作业前30min内,应对受限空间中的氧气、可燃气体、硫化氢、其他有毒有害气体进行检测,分 析检测结果是否符合安全作业许可要求。若不符合,应按置换、清洗或通风作业程序净化空气 直到符合作业安全要求为止,作业期间须持续气体监测。 一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作业人员所带的工具、材料须进行逐项登记,在受限空间作业时应在受限 空间外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应使用安全电压工具与灯具。进人金属容器和特别潮湿、工作场地狭窄的 非金属容器内作业照明电压不大于12V;当需使用电动工具或照明电压大于12V时,应按规 定安装漏电保护器,其接线箱(板)不准许带人容器内使用。 在易燃易爆环境中,应使用防爆型低压电器灯具及不发生火花的工具,穿戴防静电防护服装; 在酸碱等腐蚀性环境中,应穿戴好防腐蚀护具,穿防腐鞋。 当作业环境原来是盛装爆炸性液体、气体等介质的,则应使用防爆电筒或电压不大于12V的 防爆安全行灯,行灯变压器不准许放在容器内或容器上;作业人员应穿戴防静电服装,使用防 爆工具。 受限空间环境中,不准许抛挪材料、工具等物品,交叉作业要有防止层间落物伤害作业人员的 措施。不准许使用卷扬机、吊车等运送作业人员。 受限空间作业期间,至少有1名专职监护人在出入口进行实时监护。完成作业离开受限空间

    受限空间作业前,作业负责人应针对作业内容,对受限空间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 程序。 作业前30min内,应对受限空间中的氧气、可燃气体、硫化氢、其他有毒有害气体进行检测,分 析检测结果是否符合安全作业许可要求。若不符合,应按置换、清洗或通风作业程序净化空气 直到符合作业安全要求为止,作业期间须持续气体监测。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作业人员所带的工具、材料须进行逐项登记,在受限空间作业时应在受限 空间外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应使用安全电压工具与灯具。进入金属容器和特别潮湿、工作场地狭窄的 非金属容器内作业照明电压不大于12V;当需使用电动工具或照明电压大于12V时,应按规 定安装漏电保护器,其接线箱(板)不准许带人容器内使用。 在易燃易爆环境中,应使用防爆型低压电器灯具及不发生火花的工具,穿戴防静电防护服装; 在酸碱等腐蚀性环境中,应穿戴好防腐蚀护具,穿防腐鞋。 当作业环境原来是盛装爆炸性液体、气体等介质的,则应使用防爆电筒或电压不天于12V的 防爆安全行灯,行灯变压器不准许放在容器内或容器上;作业人员应穿戴防静电服装,使用防 爆工具。 受限空间环境中,不准许抛掷材料、工具等物品,交叉作业要有防止层间落物伤害作业人员的 措施。不准许使用卷扬机、吊车等运送作业人员。 受限空间作业期间,至少有1名专职监护人在出入口进行实时监护。完成作业离开受限空间

    GB 40554.12021

    时,应清点作业人员、作业工具、材料的数量并全部带出,不准许留在受限空间。 .10 电力作业,应满足以下要求: 海上作业场所应制定专项的电力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电力设备操作规程、维修保养规 程,电力工作的开展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及操作维修保养规程。 按照国家规定配备和使用电工安全用具,并按规定定期检查和校验。 遇停电、送电、倒闸、带电作业和临时用电等情况,按照有关作业许可制度进行审批;设施上 般不准任意增加临时电气设备或线路,检修或施工期间必需时,要经过设施的安全负责人批 准,检修或施工完毕后要全部拆除。 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的颜色和图形,对电气设备和线路做出明显、准确的标识。 电气设备作业期间,至少有1名电气作业经验丰富的监护人进行实时监护。 在触电危险性较大的场所,手提灯、便携式电气设备、电动工具等设备工具按照国家标准的规 定使用安全电压。确实无法使用安全电压的,经海上作业场所主要负责人批准,并采用有效的 防触电措施, 定期对手持电气设备和线路的绝缘电阻、耐压强度、泄漏电流等绝缘性能进行测定。长期停用 的电气设备,在重新使用前应进行检查、试验,确认具备安全运行条件后方可使用。 在带电体与人体、带电体与地面、带电体与带电体、带电体与其他设备之间,按照有关规范和标 准的要求保持良好的绝缘性能和足够的安全距离。 电气设备检修或施工时,一般应停电进行作业;停电后应用电压等级合适、合格的验电器检测, 确认无电并上锁挂牌隔离后方可作业 进行停电作业时,在相应电气设备和线路的断电开关或闸刀上,应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 的告示牌并上锁。 检修或施工完毕,应清点作业工具,由作业人员确认安全可靠后,要经设施的机电设备负责人 下达指令后方可送电。 1.11管线终端打开作业,应满足以下要求: 管线终端打并作业前,作业负责人应就作业内容组织作业人员与管线运维人员进行作业风险 分析,根据分析结果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需要打并的管段或设备应与系统隔离,其中的介质应采用排尽、冲洗、置换、吹扫等方法清理 干净; 系统温度介于一10℃~60℃; 已达到大气压力; 与气体、蒸气、雾沫、粉尘的毒性、腐蚀性、易燃有关的风险已降低到可接受水平。 管线终端打开前并不能完全确认已无危险,应在管线终端打开之前做好以下准备: 确认管线及设备清理合格。采用凝固(固化)工艺介质的方法进行隔离时应充分考虑介质可能 重新流动。 如果不能确保管线(设备)清理合格,如残存压力或介质在死角截留、未隔离所有压力或介质的 来源、未在低点排凝和高点排空等,应停止工作,重新制定工作计划及控制措施,消除或控制 风险。

    8.4.12潜水作业应符合GB26123的要求

    4.13海上油水装卸作业,应满足以下要求: 海上设施应建立专门的油水装卸作业操作规程; 海上风力超过10.8m/s,应立即停止作业; 所使用管线、卡具、接头应进行检查; 油水装卸过程,设施上有专人监护:

    海上油装卸时,靠近作业点附近的开阔区域不准许明火作业。 .14 原油外输作业,应满足以下要求: 每次外输作业前应确定作业期自然环境条件符合该次外输作业的安全要求; 外输作业应制定整体方案,方案应包括风险分析的内容,作业人员应参与风险分析工作,了解 风险防控措施; 从事该项作业的作业者(承包者)应针对海上原油外输作业制定专项应急预案

    .1钻完井作业前,作业者和承包者应落实以下措施,并审核通过并控方案和防井喷应急预案: 钻井装置在新并位就位前,作业者和承包者应收集和分析相应的地质资料。如有浅层气存在, 安装分流系统等。 钻井作业期间,在钻台上备有与钻杆相匹配的内防喷装置。 下套管时,防喷器尺寸与所下套管尺寸相匹配,并备有与所下套管螺纹相匹配的循环接头。 防喷器所用的橡胶密封件应按厂商的技术要求进行维护和储存,不准许将失效和技术条件不 符的密封件安装到防喷器中。 水龙头下部安装方钻杆上旋塞,方钻杆下部安装下旋塞,并配备开关旋塞的扳手。顶部驱动装 置下部安装手动和自动内防喷器(考克)并配备开关防喷器的扳手。 防喷器组由环形防喷器和闸板防喷器组成,防喷器组应能够封闭井内的钻具、套管等管柱的外 部环空。闸板防喷器的额定工作压力应高于最高地层孔隙压力,用于探井的不准许低于 70MPa 防喷器及相应设备的安装、维护和试验,满足井控方案的要求。 编制防喷系统安全检查表与检查计划,定期对防喷系统进行安全检查。 .2钻完井作业用防喷器组控制系统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套液压控制系统的储能器液体压力保持21MPa,储能器压力液体积为关闭全部防喷器并打 开液动闸阀所需液体体积的1.5倍以上。 除钻台安装1台司钻控制盘(台)外,另1台辅助司钻控制盘(台)安装在远离钻台且便于操作 的位置。 防喷器组配备与其额定工作压力相一致的防喷管汇、节流管汇和压井管汇。 压井管汇和节流管汇的防喷管线上,分别安装2个控制阀。其中一个为手动,处于常开位置; 另一个应是远程控制。 安装自动灌井液系统。 .3钻完井作业期间,防喷器系统的试压,应符合下列规定: 所有的防喷器及管汇在进行高压试验之前,进行2.1MPa的低压试验; 防喷器安装前或者更换主要配件后,按照额定压力试验; 按照组装、现场安装、钻开油气层前及更换井控装置部件等工况的次序进行防喷器试压。试压 的间隔不超过14d。 .4钻完井作业期间,防喷器系统的检查与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整套防喷器系统、隔水(导)管和配套设备,按照制造厂商推荐的程序进行检查和维护; 在海况及气候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防喷器系统和隔水(导)管至少每日外观检查一次。

    9.3钻完井作业期间,防喷器系统的试压,应符合下列规定: 所有的防喷器及管汇在进行高压试验之前,进行2.1MPa的低压试验; 防喷器安装前或者更换主要配件后,按照额定压力试验; 按照组装、现场安装、钻开油气层前及更换井控装置部件等工况的次序进行防喷器试压。试压 的间隔不超过14d。 9.4钻完井作业期间,防喷器系统的检查与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整套防喷器系统、隔水(导)管和配套设备,按照制造厂商推荐的程序进行检查和维护; 在海况及气候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防喷器系统和隔水(导)管至少每日外观检查一次。 9.5井液池液面和气体检测装置应具备声光报警功能,其报警仪安装在钻台和综合录井室内,应配备 并液性能试验仪器,井液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开钻前,计算井液材料最小需要量,制定紧急情况补充井液的储备计划;

    GB 40554.12021

    记录并保存并液材料(包括加重材料)的每日储存量。若储存量达不到所规定的最小数量时, 停止钻井作业; 作业时,当返出井液密度比进口井液密度小0.02g/cm*时,将环形空间井液循环到地面,并对 井液性能进行气体或者液体侵人的检查和处理; 起钻时,向井内灌注井液,当井内静止液面下降或者每起出3柱~5柱钻具之后应灌满井液; 从井内起出钻杆测试工具前,井液应进行循环或者反循环。 9.6完井、试油、修井和弃井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配备与作业相适应的防喷器及其控制系统; 按设计储备井液材料,其性能符合作业要求: 并控要求参照钻井作业或对应的有关规定执行 9.7气井、自喷井、自溢井应安装井下封隔器;井下安全阀安装在海床面30m以下,并符合下列规定: 定期进行水上控制的并下安全阀现场试验,试验间隔不准许超过180d。新安装或者重新安装 的也应进行试验。 配备适用的井口测压防喷盒。 紧急关闭系统应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作业者应妥善保存各种井下安全装置的安装和调试记录等资料。 9.8进行电缆射孔、生产测井、钢丝作业时,在工具下井前,应对防喷管汇进行压力试验。 9.9钻开油气层前100m时,应通过钻井循环通道和节流管汇做一次低泵冲泵压试验。 9.10在寒冷季节,应对井控装备、防喷管汇、节流管汇、压力管汇和仪表等进行防冻保温。 9.11放喷管线应使用专用管线

    10.1海上设施硫化氢环境标志

    存在硫化氢环境的海上设施,应悬挂硫化氢环境标志,标志信号应符合下列规定: 当空气中含硫化氢浓度小于15mg/m"(10ppm)时,挂标有硫化氢字样的绿牌: 当空气中含硫化氢浓度处于15mg/m3~30mg/m(10ppm~20ppm)时,挂标有硫化氢字样 的黄牌; 当空气中含硫化氢浓度大于30mg/m(20ppm)时,挂标有硫化氢字样的红牌

    10.2钻井过程中硫化氢防护管理

    2.1钻完并作业过程中,钻遇未知含硫化氢地层时,应提前采取防范措施;钻遇已知含硫化氢地层 应实施检测和控制。设施上应配备硫化氢探测、报警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钻并装置上安装硫化氢报警系统。当空气中硫化氢的浓度超过15mg/m(10ppm)时,系统 即能以声光报警方式工作;固定式探头至少应安装在喇叭口、钻台、振动筛、井液池、生活区进 风口、发电及配电房进风口等位置。 至少配备探测范围0mg/m~30mg/m(0ppm~20ppm)和0mg/m3~150mg/m(0ppm~ 100ppm)的便携式硫化氢探测器各1套。 探测器件的灵敏度达到7.5mg/m(5ppm)。 储备足够数量的硫化氢检测样品,以便随时检测探头。 设施上应配备人员劳动防护器具,并符合下列规定: 通常情况下,钻井装置上配备15套~20套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其中,生活区6套9套,钻台 上5套~6套,井液池附近(泥浆舱)2套,录井房2套~3套

    钻进已知含硫化氢地层前,或者临时钻遇含硫化氢地层时,钻并装置上配备供全员使用的正压 式空气呼吸器,并配备足够的备用气瓶。 钻井装置上配备1台呼吸器空气压缩机或其他充气装置,气瓶充装人员应持有气瓶充装证。 一医务室配备处理硫化氢中毒的医疗用品、心肺复苏器和氧气瓶。 2.2在可能含有硫化氢地层进行钻井作业时,应采取下列硫化氢防护措施: 一在可能含有硫化氢地区的钻井设计中,标明含硫化氢地层及其深度,估算硫化氢的可能含量, 以提醒有关作业人员注意,并制定相应的安全和应急措施。 当空气中硫化氢浓度达到15mg/m(10ppm)时,及时通知所有平台人员注意,加密观察和测 量硫化氢浓度的次数,检查并准备好正压式空气呼吸器。 当空气中硫化氢浓度达到30mg/m(20ppm)时,在岗人员迅速取用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其他 人员到达安全区。通知守护船在平台上风向海域起锚待命,救援车辆待命。 当空气中含硫化氢浓度达到150mg/m(100ppm)时,组织所有人员撤离。 使用适合于钻遇含硫化氢地层的并液,钻并液的pH值保持在10以上。净化剂、添加剂和防 腐剂等有适当的储备。钻井液中脱出的硫化氢气体集中排放,有条件情况下,可以点火燃烧。 钻遇含硫化氢地层,起钻时使用钻杆刮泥器。若将湿钻杆放在甲板上,作业人员应佩戴正压式 空气呼吸器。钻进中发现空气中含硫化氢浓度达到30mg/m(20ppm)时,立即暂时停止钻 进,并循环井液。 在含硫化氢地层取芯,当取芯筒起出地面之前10个~20个立柱,以及从岩芯筒取出岩芯时, 操作人员戴好正压式空气呼吸器。运送含硫化氢岩芯时,采取相应包装措施密封岩芯,并标明 岩芯含硫化氢字样。在井液录井中若发现有硫化氢显示时,及时向钻井监督报告。 在预计含硫化氢地层进行中途测试时,测试时间尽量安排在白关,测试器具附近尽量减少操作 人员。不准许采用常规的中途测试工具对深部含硫化氢的地层进行测试。 钻穿含硫化氢地层后,增加工作区的监测频率,加强硫化氢监测 对于在含硫化氢地层进行试油,试油前召开安全会议,配备人员劳动防护器具、制定人员急救 程序及应急措施。在试油设备附近,人员减少到最低限度。 2个硫化氢探测点达到15mg/m"(10ppm)时,2min内控制系统自动激活硫化氢气体报警和 直升机甲板状态信号灯。 如果主控制站的硫化氢气体报警在2min内没有得到应答,则有毒气体(硫化氢气体)报警和 直升机甲板状态灯自动启动。 2.3在可能含有硫化氢地层进行钻进作业时,其钻井设备、器具应符合下列规定: 钻井设备具备抗硫应力开裂的性能; 管材具有在硫化氢环境中使用的性能,并按照国家标准的要求使用; 对所使用作业设备、管材、生产流程及附件等,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检测检验。 2.4完井和修井作业的硫化氢防护,参照钻井作业的有关要求执行,

    10.3生产过程中硫化氢防护管理

    0.3.1在可能含有硫化氢地层进行生产作业时,应采取下列硫化氢防护措施: 海洋石油生产设施上配备6套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在已知存在含硫油气的,全员配备正压式 空气呼吸器,并配备一定数量的备用气瓶及1台呼吸器空气压缩机或其他充气装置,气瓶充装 人员应持有气瓶充装证。 海洋石油生产设施上配备2套~3套便携式硫化氢探测仪、1套便携式比色指示管探测仪和 1套使携式二氧化硫探测仪。在已知存在硫化氢的生产装置上,安装硫化氢报警装置。 当空气中硫化氢浓度达到15mg/m(10ppm)或者二氧化硫浓度达到5.4mg/m(2ppm)时,

    GB 40554.12021

    作业人员佩戴正压式空气呼吸器。 装置上配有用于处理硫化氢中毒的医疗用品、心肺复苏器和氧气瓶。 在油气井投产前,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硫化氢、二氧化硫和二氧化碳的防护。 一用于油气生产的设备、设施和压力管道等具有抗硫化氢腐蚀的性能。 0.3.2海洋石油生产设施与延长测试作业场所应定期选点测量硫化氢的分压情况,评估含有硫化氢 的可能。

    11.厂危险物品管理应合下列要求: 设施上任何危险物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 显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应存放在远离危险区和生活区的指 定地点和容器内,并将存放地点标注在设施操作手册的附图上; 一个人不准许私自存放危险物品; 一设有专人负责危险物品的管理,并建立和保存危险物品人库、消耗和使用的记录; 在通往危险物品存放地点的通道口、舱口处,设有醒目的中英文危险物品标识; 危险物品应有化学品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1.2作业者、承包者应建立放射性、爆炸性物品的领取和归还制度,领取和归还应遵守下列要求: 领取人持有领取单领取相应的危险物品,领取单详细记载危险物品的种类和数量; 放射源的取放应使用专用的工具,爆炸性物品存放在箱内; 出人库的放射性源罐配有浮标或者其他示位器具; 危险物品出人库有记录,领取人和库管员在出人库单上签字; 未用完的危险物品及时归还。 11.3危险物品的运输,应符合下列要求: 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并有专人或委托船员押运; 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和应急措施; 符合相关运输手续,有明显的危险物品运输标识。 11.4危险物品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易制毒、易制爆危险物品使用前应按规定取得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使用。使用应有详细记录 使用后,及时将未使用完的危险物品回收人库。 制定安全可靠的作业规程,作业时,作业人员应遵守作业规程。 现场设有明显、清晰的危险标识,以防止非作业人员进人作业区。 11.5危险物品的存放,应符合下列要求: 存放场所远离生活区、人员密集区及危险区,并标有明显的中英文危险物品标识; 一采取有效的防火安全措施: 不准许将爆炸性物品中的炸药与引爆物或者放射性物品存放在同一储存室内。 11.6危险废物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不准许在危险化学品贮存区域内堆积可燃废弃物; 泄漏或渗漏危险品的包装容器应移至安全区域; 按化学危险品特性,用化学的或物理的方法处理废弃物品,不得任意抛弃、污染环境; 一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危险废物进行处置; 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设置 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乳制品标准,如实记录相关信息

    12安全教育与培训管理

    GB 40554.12021

    消防演习:每个月一次。 弃平台演习:每个月一次。 井控演习:每个月一次。 人员落水救助演习:每季度一次。

    硫化氢演习:钻遇含硫化氢地层前和对含硫化氢油气井进行试油或者修井作业前,应组织一次 防硫化氢演习;对含硫化氢油气并进行正常钻并、试油或者修并作业,每隔7d组织一次演习; 含硫化氢油气井正常生产时,每个月组织一次演习。不含硫化氢的,每半年组织一次。 一各类应急演练的记录文件保存1年。 13.1.7作业者和承包者应制定海洋石油设施防台风或风暴潮应急管理制度,明确台风极端环境的撤 离要求,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海洋石油设施应制定防台风或风暴潮应急预案,建立健全防台风或风暴潮应急机构与相关人 员职责,全面了解周边施救应急资源。 多单位联合作业时,各单位都要制定各自的防台风或风暴潮计划,并纳入现场作业总体应急预 案中。并听从联合作业应急总指挥的指令。 根据台风实际情况划分警戒区,根据不同开采作业活动安全处置与撤离要求,计算出安全处置 和撤离所需的时间,制定各警戒区的作业和撤离计划。 3.1.81 作业者和承包者应制定防冰要求,主要为: 在冰期从事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作业的设施、船舶应具有相适应的抗冰能力; 建立健全防冰应急机构与相关人员职责,全面了解周边施救应急资源; 应及时接收海冰预报,监测现场海冰情况,制定防冰措施,安排破冰船在设施、船舶周边破冰或 值班; 在海冰将超过或已经超过设施、船舶的设计抗冰能力时,应立即组织人员撤离; 海上设施、船舶应保持与守护船、陆地应急值班室的通信畅通; 冰期时,应对重要工艺管线与海底长输油气管道管线进行巡查,并对设施、船舶周边的冰情做 重点监测; 井口设备应有防冻和保温措施,未使用的管线应排空液体或进行保温伴热

    13.2.1守护船应在距离所守护设施5nmile之内或30min可达的海区执行守护任务,不准许擅自离 开。在守护船的守护能力范围内,多座被守护设施可以共用一条守护船。 13.2.2守护船应服从被守护设施负责人的指挥,应急情况下能够接纳所守护设施全部人员,并配备可 以供守护设施全部人员1d所需的救生食品和饮用水,还应具备拖带、人员救助和消防能力,并满足以下 要求:

    GB40554.12021

    至少2只探照灯铆钉标准,可以提供营救作业区及周围海区照明; 至少配备两种通讯工具,保证守护船与被守护设施和陆岸基地随时通话。 3.2.4 守护船船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具有船员服务薄和适任证书等有效证件; 至少有3名船员从事落水人员营救工作; 至少有2名船员可以操纵救助艇; 至少有2名船员经过医疗急救培训,能够承担急救处置、包扎和人工呼吸等工作; 定期参加营救演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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