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134∕T 14-2021 美丽乡村 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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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2. 2农村户厕治理

    6.2.2.1农村户厕建筑卫生要求应符合GB19379规定。 6.2.2.2应坚持“卫生、经济、适用、环保”的建设原则,远离饮用水源,科学合理选型。 6.2.2.3农村新建住房宜配套建设无害化卫生厕所。 6.2.2.4卫生机构宜对农村户厕的规划、设计,进行监督与技术指导。 6.2.2.5农村移民搬迁、危房改造、宅基地审批以及其他涉及新、改建农户住宅时,应与住房建造同 步规划、审批、建造以及验收。 6.2.2.6宜限期改造现有的直接将粪污排入水体的厕所。 6.2.2.7应保持厕所清洁卫生,定期清理粪液、沼渣。 6.2.2.8宜配备门锁独立房、储水设备、照明设施与通风窗户。 6.2.2.9宜对无害化处理后的尿液、粪液、沼液、沼渣等进行综合利用,投入农业应用

    6. 2. 3禽畜粪污治理

    6.2.3.1不同畜种,不同清粪工艺的污染物排放应符合GB18596规定。 6.2.3.2禽畜饲养场应与沼气设施相结合,遵循“人畜分离”的原则。 6.2.3.3禽畜养殖场应根据养殖污染防治要求,建立与养殖规模相配套的粪污贮存、收集、运输、处 理体系以及资源化利用设施设备,将厕所粪污和畜禽养殖废弃物一并无害化处理并资源化利用,推行粪 肥还田,并确保正常运行。 6.2.3.4禽畜规模养殖场应建设雨污分离设施,污水宜采用暗沟或管道输送。 6.2.3.5应鼓励和逐步改造水冲粪工艺为干清粪或水泡粪

    6.3.1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排放应符合DB51/2626规定。 6.3.2宜采用合理的方式处理污水,房前屋后不应出现生活黑臭水体,宜进行雨污分流,雨水就近排 入水体,黑水不宜直接接入雨水沟管,经无害化处理后还田综合利用

    6.3.1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排放应符合DB51/2626规定。 6.3.2宜采用合理的方式处理污水,房前屋后不应出现生活黑臭水体,宜进行雨污分流,雨水就近排 入水体,黑水不宜直接接入雨水沟管,经无害化处理后还田综合利用。 6.3.3根据村庄人口分散度、污水量、与城镇距离的不同,分类治理生活污水: 一靠近城镇、工业园区周边的村庄,宜将污水纳入城镇、园区污水收集管网进行集中处理; 对规模较大的独立村庄或有条件的相邻村庄,宜建设 联合建设集中式污水外理设施及配套工

    入水体,黑水不宜直接接入雨水沟管,经无害化处理后还田综合利用。 6.3.3根据村庄人口分散度、污水量、与城镇距离的不同,分类治理生活污水: 一靠近城镇、工业园区周边的村庄,宜将污水纳入城镇、园区污水收集管网进行集中处理; 一对规模较大的独立村庄或有条件的相邻村庄,宜建设或联合建设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工 程; 一对居住分散、位置偏远、规模较小、污水不易集中收集的村庄,宜建设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 6.3.4村内应组织人员定期排查河道排污口、雨污混流口保证无堵塞,定期实施清淤疏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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