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1652-2012 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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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表中未注明湿法的均为干法混合
5.5.6多种烟火药混合,每次限量取该若十种烟火药表1限量的平均值。 5.5.7不应便用石磨、石混合药物;不应使用球磨机混合氯酸盐烟火药等高感度药物 5.5.8摩擦药的混合,应将氧化剂、还原剂分别用水润湿后方可混合,混合后的烟火药应保持湿度;不 应使用十法和机械法混合摩擦药。 5.5.9每次药物混合后,宜采用竹、木、纸等不易产生静电的材质容器盛装,及时送人下道工序或药物 中转库存放,并立即标识。 5.5.10混合药(除黑火药外)应及时用于制作产品或效果件,湿药应即混即用,保持湿度,防止发热;干 药在中转库的停滞时间小于或等于24h, 5.5.11采用湿法配制含铝、铝镁合金等活性金属粉末的烟火药时,应及时做好通风散热处理。 5.5.12 混药结束后应及时清理粉尘和现场。 5.5.13 3不应在混药工房进行装药
线材标准GB116522012
5.6.1每栋工房定员1人,每栋工房的定量:使用水溶剂调湿硝酸盐烟火药100kg,含氯酸盐或使用易 燃有机溶剂(如二硫化碳、酒精、丙酮、油漆)作粘合剂的药物(如擦火头药、擦地炮药)3kg,其他药物 15kg。 5.6.2调湿时如发现温度异常,应迅速摊开散热;搅拌工具应避免与容器摩擦撞击。 5.6.3调制湿药使用的溶剂和粘合剂pH应为5~8
.1药粒、开包炸药制作
5.7.1药粒、开包炸药制作: 5.7.1.1电动机械造粒或制药,每栋工房定机1台,定员1人,定量(干法5kg,湿法20kg);手工造粒 或制药,每栋工房定员1人,定量5kg。 5.7.1.2造粒或制药前应用相应溶剂湿润药罐内壁,造粒或制药后应用相应溶剂清洗药罐内壁。 5.7.1.3机械运转过程中,药物温度急剧上升时应及时停机处理。 5.7.1.4药粒的筛选分级应在药粒未干之前进行,每栋工房定员1人,定量(干法5kg,湿法20kg)。 5.7.2药柱(块、片)制作: 5.7.2.1制作药柱应采用湿药筑压,定量按表1限量的1/2计算。 5.7.2.2机械压药,每栋工房定机1台,定员2人,人机隔离操作;手工模具压药,每栋工房定员1人 5.7.2.3药柱、药柱蘸(装)药,每栋工房定员2人,定量5kg。 5.7.2.4制药块(片)应采用湿药切割,每栋工房定员1人,定量2kg。 5.7.3制成的湿效果件应摊开放置,摊开厚度小于或等于1.5cm(效果件直径大于0.75cm时,其摊 开厚度小于或等于效果件直径的2倍)
5.8.1潮药装模、人工碎(药)片、包装,每栋工房定员1人;机械压(药)片、机械碎(药)片、造粒分筛、抛 光、精筛,每栋工房定机1台,定员1人。 5.8.2各工序工房定量分别为:潮药装模120kg、压(药)片120kg、散热800kg、人工碎(药)片15kg、 机械碎(药)片80kg、造粒分筛80kg、抛光250kg、精筛80kg、包装80kg。 5.8.3添加药和出药操作时,应在停机10min后进行;装模时宜包片,压药应同时均匀加热,温度小于 或等于110℃;压药片时应预加压,并缓慢升压,最大压力小于或等于20MPa。 5.8.4定量大的工序到定量小的工序之间应设置中转库
5.9其他烟火药(雷酸银)制造
5.9.1雷酸银制作应在单独专用工房内进行,每栋工房定员1人,每次制作时使用的硝酸银量小于或 等于15g,制作好的雷酸银应保持湿度并迅速混砂。 5.9.2雷酸银混砂: 5.9.2.1将湿雷酸银倒人计量的砂堆上,用竹或木片拌匀,不应使用金属棒或用手直接拌混。 5.9.2.2每次混砂砂量小于或等于10kg。 5.9.2.3雷酸银砂混好后,应保持湿度,拌混工具应放入硫代硫酸钠等还原性水中浸泡并清洗干净
9.1雷酸银制作应在单独专用工房内进行,每栋工房定员1人,每次制作时使用的硝酸银量小于 于15g,制作好的雷酸银应保持湿度并迅速混砂。 酸组温
5.9.2.1将湿雷酸银倒人计量的砂堆上,用竹或木片拌匀,不应使用金属棒或用手直接拌混 5.9.2.2每次混砂砂量小于或等于10kg。 5.9.2.3雷酸银砂混好后,应保持湿度,拌混工具应放入硫代硫酸钠等还原性水中浸泡并清
5.10药物干燥散热、收取包装
10.1药物干燥应采用日光、热水(溶液)、低压热蒸汽、热风干燥或自然晾干,不应用明火直接 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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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烘房内药物堆码要
5.10.4.6烘架间应留搬运、疏散通道,宽度大于或等于100cm。 5.10.4.7烘房应由专人管理,加温干燥药物时任何人不应进入;烘干前后烘房内药物进出操作,每栋 定员2人。 5.10.4.8烘房应保持清洁,散热器上不应留有任何药物。 5.10.5药物在干燥散热时,不应翻动和收取,应冷却至室温时收取,如另设散热间,其定员、定量、药架 设置应与烘房一致并配套;散热间内不应进行收取和计量包装操作,不应堆放成箱药物;湿药和未经摊 凉、散热的药物不应堆放和人库
5.10.6不应在干燥散热场所检测药物
5.10.7干燥后的药物,水分含量应符合烟火药含水量相应标准的规定。 5.10.8药物计量包装应在专用工房进行,每栋工房定员1人,定量30kg 5.10.9药物进出晒场、烘房、散热、收取和计量包装间,应单件搬运,
6引火线(含效果引线)制作
6.2干法生产,每栋定机4台,单机单间;水溶剂湿法生产,每栋定机16台,每间定机4台;其他溶剂湿 法生产,每栋定机2台,单机单间。 6.3机械运转时,人机应分离;接引、添药、取引锭时,应停机。 64工房地面应保挂湿润墙体和地面应定时清洗
.5引火线制作定员、定量应符合表3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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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引火线制作定员定量表
6.6纸引火线上浆、绕引每栋工房定员2人,定量15kg,单人单间,引锭与人应分离,隔墙应密封。 6.7安全引火线上漆每栋工房定员2人,定量25kg,应用调速电动机控制发引端引卷转速,出引卷转 速小于或等于40r/min。 6.8引火线干燥应在专用晒场或烘房进行;干燥后,应在散热后方可收取,晒场内通道应与主干道垂 直,宽度大于或等于100cm。 6.9采用烘房干燥的技术要求,按有药半成品干燥的规定执行。 6.10割引、捆引、切引: 6.10.1切、割引宜采用机械,当采用机械操作时,每栋工房定员1人,硝酸盐引线定量1kg,其他引线 定量0.6kg。 6.10.2操作人员应戴披肩帽、手套、防护面罩进行操作。 6.10.3割、捆、切引应分别单独进行,不应在晒场、散热间进行;手工操作每栋工房定员1人,定量应符 合表4规定。
表 4切、割、捆引定量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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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0.4切、割引的刀刃要锋利,应及时涂油、蜡;严禁在切引间磨(刮)刀具。 6.10.5切、割引时用力应均匀,严禁来回拉扯。 6.10.6引头、引尾应及时放至水中,及时销毁。 6.10.7包装每栋工房定员1人,定量30kg
7.1.1各工序应分别在单独专用工房进行;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效果件及有药半成品应设专人管 理,各工序应按定量领取并登记。 7.1.2使用的烟火药为多种时,定量按表1限量的平均值确定;产品制作如定量小于或等于单发(枚) 产品药量时,定量为单发(枚)的含药量。 7.1.3使用含氯酸盐、黄磷、赤磷、雷酸银、笛音剂等高感度烟火药的工房,不应改做其他产品制作 工房。 7.1.4每次限量药物、半成品用完后,应及时将半成品送人中转库或指定地点。 7.1.5剩余的烟火药,应退还保管人,不应留置工房或临时存药洞过夜。 7.1.6装、压纸片、安装点火引定员、定量、定机应按其前一道工序执行
7.2装、筑(压)药(裸药效果件
7.2.1装药前应筛除效果件中的药尘(灰),除药尘(灰)应在单独工房操作,定员、定量按下道工序 执行。 7.2.21.1级工房每栋工房定员1人;当隔离操作时,每栋工房定员2人,单人单间。 7.2.3装药每栋工房定量按表1确定。 7.2.3.1砂炮手工包(装)药砂每栋工房定员24人,每人定量0.5kg;砂炮机械包(装)药砂每栋工房定 4台,每台机2人,每机定量5kg。 7.2.3.2筑(压)药定量按表1限量的1/2确定;笛音药筑(压)药每栋工房定量:手工0.5kg,机械 2kg。 7.2.4礼花弹装球时,只能轻轻按压,合球不应猛烈碰合,合球后,不应进行强烈敲击。 7.2.5当简体变形、简体内壁不洁净或效果件变形时,按废弃物处理,不应将药物(效果件)强行装入。 7.2.6摩擦药(含赤磷、雷酸银)应保持湿润。 7.2.7筑(压)药的过程中,当模具与药物难以分离时,不应强行分离,采用酒精清洗。 7.2.8含有较大颗粒的铝、钛、铁粉的烟火药,不应筑压。 7.2.9礼花弹安装外导火索和发射药盒时,不应有药粉外泄
7.3.1效果内筒蘸药每栋工房定员2人,单人单间,效果内筒应单层摆放,每人定量15kg。 7.3.2擦炮蘸药每栋工房定员4人,单人单间,含药半成品应单层摆放,每人定量5kg。 7.3.3摩擦类产品手工蘸药每栋工房定员4人,每人定量25g;机械蘸药每栋工房定机2台,单人单 间,每人定量50g。 7.3.4线香类蘸药(提板)每栋工房定员8人,每人定量(湿药)25kg。 7.3.5电点火头手工蘸药每栋工房定员8人,每人定量25g;机械蘸药每栋工房定员4人,定机4台, 每人定量0.1kg。 7.3.6蘸(点)药时.不应将湿药粘附在内筒外壁、摩擦类产品的非效果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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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7用于蘸(点)药的各类药物干凋后不应对其刮、铲、撞击,应用相应的溶剂,充分溶解后清洗
7.4.1有药半成品机械钻孔每栋工房定机1台、定员1人;当隔离操作时,每栋工房定机2台、单人 单间。 7.4.2有药半成品手工钻孔每栋工房定员1人;当隔离操作时,每栋工房定员4人、单人单间。 7.4.3每栋工房定量按表1规定执行。 7.4.4钻孔工具刃口应锋利,使用时应涂蜡擦油并交替使用,工具不符合要求时不应强行操作, 7.4.5裸药效果件或单个药量大于20g的半成品,不应钻孔;单个含药量大于5g或不含黑火药、光色 药的半成品不应手工钻孔。 7.4.6有药半成品的机械钻孔,转速小于或等于90r/min。
7. 5 插引、安(串)引
7.5.1手工插引,每间定员4人,每栋工房定员16人;当单间只有1个疏散出口时,每间定员2人;每 人定量0.5kg。 7.5.2机械插引每栋工房定员4人,单人单间,每人定量3kg。 7.5.3无药部件插、串、安引每栋工房定员,24人,每人定量0.5kg。 7.5.4切割刀片应锋利,引锭与插引机应隔离,含药半成品应用有盖的箱子盛装
7.5.1手工插引,每间定员4人,每栋工房定员16人;当单间只有1个疏散出口时,每间定员2人;每 人定量0.5kg。 7.5.2机械插引每栋工房定员4人,单人单间,每人定量3kg。 7.5.3无药部件插、串、安引每栋工房定员,24人,每人定量0.5kg。 7.5.4切割刀片应锋利,引锭与插引机应隔离,含药半成品应用有盖的箱子盛装
7.6.1每栋工房定员2人 7.6.2爆音药半成品封口(底)每人定量3kg,其余每人定量5kg。 7.6.3爆竹直接挤压封口,不应猛力敲打。 7.6.4含爆炸药、笛音药的半成品,不应采用筑(压)方法封口。 7.6.5半成品的封口应密实,防止药物外泄受潮
7.7.1手工(人力机械)结鞭,每人定量3kg。每栋工房定员24人,每间定员4人;当单间只有1个疏 散出口时,每间定员2人; 7.7.2动力机械结鞭,每栋工房定机6台,单机单间,每机定量6kg,每间定员2人,带包装的机械结鞭 每间定员3人。 7.7.3结鞭时,应除去半成品上粘附的药尘。 7.7.4结鞭爆竹分割工具应锋利,宜用单刃刀片
7.7.1手工(人力机械)结鞭,每人定量3kg。每栋工房定员24人,每间定员4人;当单间只有1个疏 散出口时,每间定员2人; 7.7.2动力机械结鞭,每栋工房定机6台,单机单间,每机定量6kg,每间定员2人,带包装的机械结 每间定员3人。 7.7.3结鞭时,应除去半成品上粘附的药尘。 7.7.4结鞭爆竹分割工具应锋利,宜用单刃刀片。
7.8礼花弹、小礼花类糊球
7.8.1手工糊球每间工房定员4人,每栋工房定员16人,每人定量15kg;含全爆炸药的每人定量 10kg。 7.8.2机械糊球每栋工房定机8台,每间定机2台,每机2人,每机定量30kg;含全爆炸药的每机定量 20kg。 7.8.3盛装工具应有围框,围框高度应超过弹(球)体直径(高度)的1/2,5号以上(含5号)弹(球)体应 单层放置。 乙.8.4数弹(球)后应及时进行干爆
.4敷弹(球)后应及时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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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1升空类、吐珠类、小礼花类、组合烟花类直径大于或等于3.8cm或单发药量大于或等于25g的 效果内筒(或球)等非裸药效果件的组装、礼花弹组装(含安引、装发射药包、串球),每栋工房定员1人, 定量10kg(含全爆炸药的定量4kg);当工房采用抗爆间室结构时,每栋定员2人,单人单间,每间定量 10kg(含全爆炸药的定量4kg)。 7.9.2升空类、吐珠类、小礼花类、组合烟花类直径小于3.8cm或单发药量小于25g的效果内筒(或 球)等非裸药效果件的组装每栋定员12人,每间定员2人,每人定量12kg(含全爆炸药的定量7kg)。 操作时,效果内筒(或球)应单层摆放,不应堆积存放。 7.9.3喷花类、架子烟花类、造型玩具类、旋转类、烟雾类、旋转升空类等产品组装每栋工房定员24人, 每人定量15kg。 Z.9.4礼花弹安装定时引线时.应使用竹铜钎轻轻刺破中心管的纱纸
.9.4礼花弹安装定时引线时,应使用竹、铜针轻轻刺破中心管的纱纸。
7.10包装(梢皮、封装、装箱
房定员24人:每人定量按表1规定的3.5倍执行
7.11成品、有药半成品的干燥
7.11.1应在专用场所(晒场、烘房)进行。 7.11.2每栋工房定员、定量、热能选择、干燥方式等要求按5.10规定执行, 7.11.3晒礼花弹的抬架,应有围框,围框高度应超过礼花弹直径的1/2,弹体(球)宜单层放置。 7.11.4产品干燥不应与药物干燥在同一晒场(烘房)进行,摩擦类产品不应与其他类产品在同一晒场 (烘房)干燥 7.11.5蒸汽干燥的烘房温度小于或等于75℃,升温速度小于或等于30℃/h,不宜采用肋形散热器。 7.11.6热风干燥成品,有药半成品室温小于或等于60℃,风速小于或等于1m/s;循环风干燥应有除 尘设备,除尘设备要定期清扫。 7.11.7烘房中堆码高度等按表5规定执行
表5烘房内产品堆码要求
7.11.8烘房应设置温度报警装置,烘房看管人员应严格控制温度的升降,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并 报告安全管理负责人。 7.11.9干燥后的成品、有药半成品应通风散热。在干燥散热时,不应翻动和收取,应冷却至室温时 收取
7.12.1燃放试验应在规定场所进行,燃放试验场地与生产区及非生产区的距离应符合GB5016 规定。 7.12.2燃放试验时,应设专人警戒;现场操作人员不应超过2人,其余人员应在安全区域观看;操作时 应戴头盔,点火时身体应偏离产品燃放轨迹,并及时撤离至安全区域内。 7.12.3燃放试验时,产品及导向简应牢固固定,严防倒简、散筒
7.12.4待燃放产品应妥善存放,并采取防火隔离措施, 7.12.5燃放试验时应注意风向风速,对熄引的试验物应妥善处理! 7.12.6燃放试验后的残留物应进行清扫和妥善处理
7.12.4待燃放产品应妥善存放,并采取防火隔离措施,
8设备及设备安装、使用、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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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各种机电设备应符合GB/T25295要求,各种机械电器应符合AQ4111要求,各种设备防护装 置应符合GB/T8196要求。 8.1.2带电设备应按GB5083的要求设置,有防止意外起动的联锁安全装置和防止传动部件摩擦发 热的措施。 8.1.3电气装置在使用前应确认其符合相应的环境要求和使用等级要求。 8.1.4非标准和自制的生产设备应打磨平整光洁后方可投人使用。 8.1.5危险性工房所用设备的动力部分,可使用三相防爆电机,使用单相电机时应使用防爆型电容运 转电机,使用其他电机时应符合防爆要求。 8.1.6凡接触药物的机械传动部分,不应采用金属搭扣皮带和不宜采用平板皮带或方能皮带,应采用 三角皮带轮或齿轮减速箱。 8.1.7带电的机械设备应有可靠的接地设施,接地电阻小于或等于4Q2。 8.1.8进行二元或三元黑火药混合的球磨机与药物接触的部分不应使用铁制部件,可用黄铜、杂木、楠 竹和皮革及导电橡胶等材料制成。进行烟火药混合的设备应达到不产生火花和静电积累的要求,不应 使用易产生火花(铁质)和静电积累(塑料)材质。 8.1.9特种设备应由有资质的生产厂家生产,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投人使用,并应定期检验 合格。 8.1.10 不应在危险场所架设临时性的电气设施,确需架设电气设施时应符合GB50161规定
8.2.1设备安装应按GB50161规定和设备安装要求进行,且满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要求。 8.2.2设备安装位置应符合GB/T12801和AQ4111的要求,保证疏散通道畅通,不影响操作人员的 安全出人;与墙体等物体之间有相应的距离,便于检修和维护。 3.2.3设备安装后的人均使用面积应符合GB50161规定
8.3.1设备使用应根据设备的要求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并有效实施。 8.3.2应定期对机械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 8.3.3发生故障应立即断电停机。
8.4.1机械设备应有专人负责日常维修保养,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非设备专管人员不应擅自装 拆移动。 8.4.2在有药工房进行设备检修时,应将工房内的药物、有药半成品、成品搬走,清洗设备及操作台、地 面、墙壁的药尘,修理结束应清理修理现场。 8.4.3带电设备的维修应按GB/T13869的要求进行,应由具有电工作业资格的专人负责维修保养 非电工作业人员不应丛事任何电工作业。进行设备维修需临时使用明火或丛事易产生火花作业时应
8.4.1机械设备应有专人负责日常维修保养,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非设备专管人员不应擅自装 拆移动。 8.4.2在有药工房进行设备检修时,应将工房内的药物、有药半成品、成品搬走,清洗设备及操作台、地 面、墙壁的药尘,修理结束应清理修理现场。 8.4.3带电设备的维修应按GB/T13869的要求进行,应由具有电工作业资格的专人负责维修保养 非由工作业人品不应儿事任何由工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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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安全措施,由企业有关负责人审查签发动火作业证,经现场管理人员检查符合要求后方可动火作 业,动火作业过程中应有专人进行现场监护。 8.4.4经维修后的电气装置应重新确认其符合相应的环境要求和使用等级要求
9.1.1装卸前应打开仓库相应的安全出口,机动车应熄火平稳停靠在仓库门前2.5m以外 9.1.2装卸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有药半成品时,进人库房定员2人;装卸烟花爆竹成品,进入库房 定员8人;不应有无关人员靠近,电瓶车、板车、手推车不应进入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有药半成品仓 库内。 9.1.3应单件装卸:不应有碰撞、拖拉、抛摔、翻滚、摩擦、挤压等操作行为:不应使用铁钛等铁质工具
几动车、板车、手推车,不应使用自卸车、挂车、三轮车、摩托车 畜力车和独轮手推车等;工房之间的物品搬运可采用肩挑、手抬(提)等方式。 9.2.2所运输的物品堆码应平稳、整齐,遮盖严密,物品堆码高度不应超过运输工具围板、档板高度 9.2.3厂内运输应遵守以下规定: 9.2.3.1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和仓库区时,排气管应安装阻火器,速度小于或等于15km/h 9.2.3.2使用手推车、板车在坡道上运输时,应有人协助并以低速行驶。 9.2.3.3道路纵坡大于6°时不应使用板车、手推车运输。 9.2.3.4手推车、板车以及抬架应安装档板,外延轮盘应是橡胶制品,车(架)脚应为木质或包裹橡胶 9.2.3.5肩挑、手抬(提)的绳索、扁担、挑、抬(提)架应牢靠、稳固。 9.2.4厂区、库区之间运输应遵守以下规定: 9.2.4.1车辆应配备消防灭火器,并设置明显的爆炸危险品标志。 9.2.4.2车辆速度应低于有关限速规定,应当保持车距,不应抢道,避免紧急制动。 9.2.5危险品运输车辆不应混装性质不相容的物品,除驾驶员和押运员外,不应有其他人员搭乘。
9.2.3厂内运输应遵守以下规定
9.3.1各类物品应按不同性质分别设库储存,性质不相容的物品不应混存。 9.3.2危险品仓库的危险等级划分应按GB50161规定执行。 9.3.3不应改变危险等级或超过核定数量储存,应储存在危险等级高的仓库、中转库的物品不应储存 在危险等级低的仓库、中转库,摩擦药、含摩擦药的半成品、成品应在单独专用库房储存。 9.3.4仓库内木地板、垛架和木箱上使用的铁钉,钉头要低于木板外表面3mm以上,钉孔要用油灰填 实;未做防潮处理的地面,应铺设防潮材料或设置大于或等于20cm高的垛架。 9.3.5库房温度控制范围应为一20℃~45℃,相对湿度控制范围为50%~85%;库房内应有温、湿度 计,每天对库房内温、湿度进行检测记录;应适时作好库房通风、防潮、降温处理,环境湿度较高的地区应 设除(去)湿设备, 9.3.6烟火药、效果件、引火线等应经彻底干燥、冷却经包装后方可收存人库;包装物或盛装容器应使 用防潮、防静电的材质,包装应符合GB10631等标准要求。 9.3.7仓库内应保持卫生整洁,通道畅通,物品摆放整齐、平码堆放;堆垛与库墙之间宜留有大于或等 于0.45m的通风巷,堆垛与堆垛之间应留有大于或等于0.7m的检查通道,通往安全出口的主通道宽 度应大于或等于1.5m,每个堆垛的边长应小于或等于1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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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6仓库内物品堆码要求
9.3.9仓库应设专门保管人员;保管人员应熟悉所储存物品的安全性能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加强 对消防设施(器材)以及通风、防潮、防鼠等设施的维护,保障其功能有效、适用安全要求;应分库建立危 品登记台账,严格出人库登记手续,并定期进行货账核对, 9.3.10严禁在库房区域内进行钉箱、分箱、成箱、串引、蘸(点)药、封口等生产作业;总仓库区域内物品 应整箱(件)出人。 9.3.11危险品分类储存条件和灭火物质应符合表7规定
表7危险品分类储存条件和灭火物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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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生产经营条件和环境
10. 1生产条件和环境
10.2经营条件和环境
0.2.1经营企业应具备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并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 0.2.2批发企业应有符合GB50161规定的仓库及防爆、防雷、防静电、消防等安全设施,并配备符合 见定要求的仓库保管、守护员。 0.2.3批发企业宜分设办公区、样品陈列区和商品存放(仓库)区,样品陈列区陈列的样品应是无药 羊品。 0.2.4批发企业应建立事故应急组织机构,编制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队伍、设施设备、物 资,并每年至少演练1次。 0.2.5零售点宜专店销售,应有明显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店内不应吸烟、生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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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6零售点不应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与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生产、储存及人员密集场 所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10.2.7零售点应根据周围环境、距离确定总药量,但最大不宜超过300kg。 10.2.8产品销售过程中应提示并指导消费者按燃放说明燃放
1.1应根据工作性质和作业条件配备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防护用品,并指导、监督使用。 1.2从事原材料药物粉碎、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搬运等高危高粉尘工序操作人员的防 护用品应符合下列要求: 11.2.1佩戴自吸过滤式防尘口罩,应符合GB2626要求。 1.2.2应穿着紧口棉麻质长袖长裤工作服、披肩帽、布袜、不藏泥砂的软底鞋,尽量减少身体的裸露部 分,衣着简单易脱;不应赤膊或穿着背心、短袖衣、短裤、硬底鞋、钉底鞋、拖鞋和产生静电积累、易燃的化 轩衣服上岗作业, 1.3用于配制药物的专用工作服,不应在从事其他作业时穿用;离开工作岗位前应更衣,不应穿戴有 药尘的工作服进人其他工房
11.1应根据工作性质和作业条件配备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防护用品,并指导、监督使用。 11.2从事原材料药物粉碎、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搬运等高危高粉尘工序操作 护用品应符合下列要求:
12.1所有从事烟花爆竹有药工序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应身体健康,且年龄满18周岁。 2.2从事混药、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切引、插引、封口、搬运的人员不应有身体残疾、精神障碍 成年龄超过60周岁。 12.3从事粉尘作业或与有毒有害物质接触的人员在上岗前应进行健康检查,上岗后定期进行健康检 查;患职业禁忌症者,不应安排从事有禁忌的作业。 2.4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危险工序作业人员应依法培训考核合格,持证 岗。 2.5从业人员均应经相应的安全知识教育培训后方可上岗,从事新工种、新工艺的人员应进行相应安 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2.6不应擅自变换工作岗位、离岗、互相串岗和违反劳动纪律
13.1企业应及时收集并妥善处置危险性废弃物,不应随意丢弃、转让、赠送、销售危险性废弃物;危险 生废弃物不应与合格产品混存。 3.2生产产生的危险性废弃物当日妥善处置,避免大批量集中一次性销毁。 13.3处置危险性废弃物应明确专人负责,制定专门的处置方案,采取有效安全措施,确保安全。 13.4大批量处置危险性废弃物: 13.4.1销毁大批量危险性废弃物应分类、分批进行;处置前应制定处置作业方案,处置总含药量超过 000kg的作业方案应经相关专业专家组评估。 13.4.2处置作业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处置规模概况、处置时间地点、所处置的危险性废弃物的危险 生、种类数量、处置方式方法、安全距离与安全警戒的范围、现场组织机构设置、现场人员分工岗位职责、 危险性废弃物的运输和装卸安全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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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含烟火药(黑火药)和可燃物宜采用焚烧销毁法,其他危险性废弃物应根据其性质采用化学中 和法等相应的方法要善处置;不应将危险性废弃物掩理或倒入地面水体;不应将危险性废弃物混人其他 普通废弃物中进行处置。 13.6.2采用楚烧销毁法时,应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13.6.2.1处置场所应符合GB50161有关安全距离规定,并在处置场所设立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销 毁时,应采取远距离点火方式;处置人员应戴头盔并撤离至安全区域;待处理危险性废弃物应远距离防 火隔离保管。 13.6.2.2根据处置场所的安全距离及环境确定每次销毁量;烟火药、具有爆炸危险的效果件应摊成厚 度小于或等于3cm(单个效果件超过3cm的应单层摊放)、宽度小于或等于2m的带状、长度应根据现 场环境确定。 13.6.2.4升空类产品应在符合安全条件的场所取出稳定杆、发射药简后进行烧毁。 13.6.2.5其他烟花爆竹制品、含药半成品,应尽量摊开直接焚毁, 13.6.2.6危险性废弃物为流质型的(沉淀池、浸泡池、废水沟等内含有危险性废弃物的残渣)应带水清 理,将残渣倒成厚度小于或等于5cm,宽度小于或等于2m的带状,待残渣水分稍渗干后,浇燃油或助 燃物进行烧毁。
13.6.3焚烧完毕应对现场进行清理,确认彻底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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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附录给出了烟花爆竹产品制作流程图,如图A.1~图A.22所示。本流程图作参考件。 a)可以根据区域环境、产品结构、产品技术要求的不同进行调整。 D 各工序的危险等级按GB50161确定。 切纸、卷筒、筑底等统称为无药部件制作。 d) 各个工序之间宜设置中转。 图中虚线表示的工序为需要设置时,宜放在该位置
图A.1黑火药制造工艺流程图 状黑火药、粒状发射药、升空动力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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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物裸药效果件生产工艺
「爆炸药、开包药、药粒、药柱(块、片)、引线药、光色药、过火药、笛音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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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A.3安全(皮纸)引线生产工艺流程图
图A.4皮纸快引生产工艺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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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标准图A.5效果内简生产工艺流程
图A.6(单个)小礼花生产工艺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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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A.7组合烟花生产流程图(内筒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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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A.9升空类(小型火箭之一)生产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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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标准规范范本图A.10喷花类生产流程图
图A.11叶珠类生产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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