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0T 867.20-2021 安全生产技术规范 第20部分:有色金属冶炼企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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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6.4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要求应符合

    a)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 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应少于48学时,并持 证上岗,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应少于16学时: b)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的初次培训时间不应少于16学时,并持证上岗,再培训时间不应少于8学时; c)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应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应少 于20学时: d)每级安全培训教育应有授课人员和培训人员的签字,单位(厂)级培训应组织考试,保存 试卷和成绩,并列入员工培训档案; e)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及其它应经外部培训取证的人员,应持证上岗: f)企业应建立从业人员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生产安全教育培训考核情况。培训档案应 包括安全生产、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内容提纲或课件、培训签到表、考试试卷、培训效果评估等有关 书面材料和图片资料,培训材料保存时间应不少于3年; 企业应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和改进,并纳入培训档案保存; h 外来人员进入作业现场前,应由作业现场所在单位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并保存记录; i 外来人员安全和教育培训内容包括有关安全规定、可能接触到的危险因素、所从事作业的安 全要求、作业安全风险分析及安全控制措施、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应急知识等; j 对相关方作业人员,应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管理。离岗6个月以上的转岗和复工人员应进行 车间、班组培训。

    7.1企业应与相关方签订安全管理协议ZJM0标准规范范本,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的责任和义务和安全 要求。

    7.3企业应对相关方的安全生产、职业卫生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对安全 中发现的事故隐患,企业应及时督促相关方进行整改。

    3.7.4相关方应遵守发包单位相关安全生产、职业卫生规章制度,按照操作规程使用或佩戴防护用 品。 3.7.5企业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管理协议,并在 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企业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3.8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

    3.8.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全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人生产和使用(以下简 “三同时”)。 3.8.2企业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应按规定编制相应的安全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预评价

    报告。 3.8.3 企业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设施设计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3.8.4交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职业病设施设计应按照规定组织审查,并形成书面报告。 3.8.5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施工应按照安全设施设计和职业病设施设计的相关 施工技术标准、规范进行,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施工。 3.8.6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中或建成后,企业应当对安全设施、职业病设施 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3.8.7 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建设项目竣工后,根据规定建设项目需要试运行的,应在正式投入 生产或者使用前进行试运行 3.8.8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或者试运行完成后,企业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 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控制效果评价,并编制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 标准的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3.8.9 建设项目峻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由企业组织实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 施竣工验收,形成书面报告。 3.8.10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安全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职业病 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可以合并出具报告或者设计,并可以对职业病防护设施与安全设 施一并组织验收。

    报告。 3.8.3 企业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设施设计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3.8.4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职业病设施设计应按照规定组织审查,并形成书面报告。 3.8.5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施工应按照安全设施设计和职业病设施设计的相关 施工技术标准、规范进行,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施工。 3.8.6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中或建成后,企业应当对安全设施、职业病设施 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3.8.7 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建设项目竣工后,根据规定建设项目需要试运行的,应在正式投入 生产或者使用前进行试运行 3.8.8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或者试运行完成后,企业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 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控制效果评价,并编制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 标准的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3.8.9 建设项目峻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由企业组织实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 施竣工验收,形成书面报告。 3.8.10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安全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职业病 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可以合并出具报告或者设计,并可以对职业病防护设施与安全设 施一并组织验收

    3.9.1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投人保障制度,制定年度安全生产资金使用计划和财务预算,按照有关 现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建立安全生产资金提取和使用专门台账, 3.9.2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安全责任保险,并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

    3.11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

    企业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开展安全生产电子台账 重大危险源监控、职业病危害防治、应急管理、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预 警等信息系统的建设

    3.12.1.1企业应建立安全风险辨识管理制度,对本单位安全风险进行全面、系统的辨识。其中重大 危险源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全面辨识重大危险源,对确认的重大危险源制定安全管理技术措施和 应急预案。 3.12.1.3企业应对安全风险辨识资料进行统计、分析、整理和归档。 3.12.1.4应采用适宜的方法和程序进行危险源识别,包括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不良 的工作环境和管理缺陷,其范围应覆盖本单位的所有活动及区域,并考虑正常、异常和紧急三种状态 及过去、现在和将来三种时态 3.12.1.5企业应组织不同层面的从业人员参与辨识各类危险源,建立本单位危险源清单。

    3. 12.2风险评估

    企业应根据规定的频次,对生产过程存在的危害因素采用适用的评价方法进行分析和评估,根据 其是否可允许、可接受的程度和事故发生可能性、后果严重程度等特征评定其风险等级。

    3.12.3.1企业应根据其评估出的风险和确定的风险等级,对不同级别的风险制定可行而有效的风

    a) 消除; b) 替代: c) 工程控制; d) 标志、标识警告管理控制; e) 个体防护。 .12.3.3对措施计划的可行性和有效性应进行必要评审

    3. 12. 4 变更管理

    3.12.4.1企业变更前应对变更过程及变更后可能产生的安全风险进行分析,制定控制措施,履行 审批及验收程序,并告知和培训相关从业人员 3.12.4.2对变更内容应进行安全评估,评估的内容是变更涉及的安全风险及需采取的措施,包括 人、物、环境和管理的各种措施,并包括需增加或改动的各类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消防设 施等,得出明确的变更安全评估意见并保存记录。 3.12.4.3变更后增加或改动的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消防设施等应经过验收,验收发现的 问题应及时解决,直至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消防设施等有效方可投入使用;验收应有安全 管理部门和变更现场部门或安全设施使用部门专业人员参加,并保存验收记录。

    a)综合排查应由相应级别的负责人负责组织,以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制为重点,各专业共同参 与的全面隐患排查。单位(厂)综合排查每月不少于1次,部门(车间)级综合排查每周不少于 ; b)专业排查分别由各专业部门的负责人组织本系统人员进行,主要是对设备设施、重点场所 危险化学品、电气装置、职业病防护设施、特种设备等进行专业排查。专业排查每半年不少于1次: c)定期排查由各业务部门的负责人组织本系统相关人员进行,可根据各季节特点对防火防爆、 防雨防汛、防雷电、防暑降温、防风及防冻保暖工作等进行预防性季节隐患排查;可对节假日前安 全、保卫、消防、应急预案等方面进行节假日隐惠排查: d)日常排查分岗位操作人员排查和管理人员日常排查。设备操作者、班组长、车间安全员及 其它人员每天应对本岗位设备设施、作业行为、作业环境等进行日常排查;各级管理人员应在各自 的业务范围内进行日常排查。 NC

    3.13.2.1企业开展隐患治理的具体要求

    a)企业应建立隐患分级治理台账; b)企业应对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实施过程进行跟踪、核查,事故隐患治理工作应按计划和规 定的要求在限定期限内完成: c)企业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 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到的其它人员,设 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 设备,应加强维护,限时整改治理到位 d)企业应对事故隐患治理情况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e)事故隐患治理工作应按计划和规定的要求在限定期限内完成; f)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排查治理, 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及时向下属单位发出预警通 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企业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 错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3.13.2.2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企业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企 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采取防控措施,限期治理。 3.13.2.3重大事故隐惠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a)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b 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 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d 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e)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3.13.3验收与评估

    3.13.3.1治理完成后,应对事故隐惠治理情况进行评估、验收。 3.13.3.2对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企业应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 事故隐惠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

    13.4信息记录、通报利

    3.13.4.1企业应如实记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至少每月进行统计分析。 3.13.4.2企业应定期或实时向从业人员通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重大事故隐患消除前,应告 知从业人员和相关方事故隐患所在位置、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应急措施等信息。 3.13.4.3企业宜运用信息系统对隐患排查、报告、治理、销账等过程进行电子化管理和统计分析, 并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定期或实时报送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3.14. 1应急组织

    3. 14. 2应急预案

    重点岗位应设置岗位应急处置卡,并张贴在附近显著部位。 3.14.2.1.5应急处置卡应规定重点岗位、人员的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以及相关联络人员和联系方 式,便于从业人员携带。 3.14.2.1.6企业应急预案应包括向上级应急管理机构报告的内容、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 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更新,确保准确有效。 3.14.2.1.7企业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应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 3.14.2.1.8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论证,并向有关部门进行备案

    .2.2应急预案的修订

    a) 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 b 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 c) 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d) 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e 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的 f)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3.14.2.2.4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 等内容变更的,修订内容应按相关规定进行备案。 .14.2.2.5应急预案应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应急预案中应急组织机 勿资储备清单等信息应与实际相符,应急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

    3.14.4应急培训与演练

    3.14.5应急响应与现场处置 3.14.5.17 有关人员发现事故征兆或事故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3.14.5.2企业应根据应急预案要求,确定响应级别,启动应急响应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报告事故情 况,并开展先期处置。 3.14.5.3应急处置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a)发出警报,在不危及人身安全时,现场人员应采取阻断或隔离事故源、危险源等措施;发现 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时,事发源的现场人员应停止作业或者采取临时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现 场; b)应研判事故危害及发展趋势,将可能危及周边生命、财产、环境安全的危险性和防护措施等 告知相关单位与人员;遇有重大紧急情况时,应立即封闭事故现场,通知本单位从业人员和周边人员 疏散,采取转移重要物资、避免或减轻环境危害等措施; c)请求周边应急救援队伍参加事故救援,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证据。准备事故救 援技术资料,做好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移交救援工作指挥权的各项准备。 3.14.5.4当事态得到有效控制后,对事故中的伤亡人员进行安置,对紧急调集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 资给予补充。

    3.14.5应急响应与现场处置

    3.14.5.3应急处置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

    3.15.1.1企业应明确事故内外部报告的责任人、时限、内容等,对从业人员进行教育培训。 3.15.1.2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应立即按照有关 规定和程序向有关部门报告;工亡事故发生后,单位负责人应当于接到报告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 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报 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及时补报、续报有关情况;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有关部

    门报告;对可能引发次生事故灾害的,应及时报告相关主管部门。 3.15.1.3事故报告内容应包括: a) 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b)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C 事故的简要经过; d) 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 ; e 已经采取的措施; f)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3.15.1.4事故报告应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满报 3.15.1.5事故发生后应保护事故现场及有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 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 迹、物证。

    3.15.2事故调查和处理

    3.16.1企业应建立文档管理制度并执行,明确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编制、评审、发布、 使用、修订、作废以及文件和记录管理的职责、程序和要求。 3.16.2文档内容应符合相关规定,并按文档管理方面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3.16.3安全记录文档应包含但不限于安全生产过程、事件、活动、检查的下列内容:

    S 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它要求; h 上级主管部门安全生产文件、批复文及会议资料等; i) 安全生产文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会议记录材料、安全学习资料、等 导指示材料等:

    J 安全生产工作计划、总结、报告等; K 各种安全活动记录、安全管理台账、事故报告、安全通报等: 1 安全设施检测、校验报告、记录等; m)安全、职业卫生评价报告,

    4.1.3生产经营场所的规划、布局、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

    4.2.1设备间距(以活动机件达到最大的范围计算):大型大于等于2m;中型大于等于1m且 小于2m;小型大于等于0.7m且小于1m;大小设备同时存在的,应按大型设备计算;其中设 备外形最大长度大于等于12m为大型,大于等于6m且小于12m为中型,小于6m为小型。 4.2.2设备与墙、柱间距(以活动机件最大的范围计算):大型大于等于1.1m、中型大于等于 0.8m且小于1.1m;小型大于等于0.7m且小于0.8m。 4.2.3桥式起重机轨道标高应保证对最高设备吊装拆卸的安全高度,吊件下缘高度距最高设备高度 净空间距应不小于0.5m;起重机司机室下缘距安全通道平台、材料堆垛和车间设施的安全间距应 不小于2m,距安全操作平台的安全间距不应小于3m。 4.2.4起重机轨道上方应设置保障人员检查维护轨道的生命线。 4.2.5车间设备应布置在吊钩正常工作范围之内。 4.2.6各种操作、观察部位布置应便于操作,防止人员伤害、减少接触粉尘、噪声及有毒有害物质; 各种操作、观察部位布置应符合人机工程学原则,防止操作者疲劳,防止造成健康伤害。

    4.4.1道路与铁路平面交

    4.4.1道路与铁路平面交义,一般设计为正交,如受地形限制必须斜交时,其交叉角一般不小于45 ,特别困难时,其交叉角可以适当减小但应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 4.4.2道口两侧的道路,从钢轨外侧算起,各应有不小于16m(不包括竖曲线部分长度)的水平 路段。当受地形等条件限制时,可采用纵坡不大于2%的平缓路段。连接水平路段和平缓路段的道 路纵坡,不宜大于3%,困难地段不应大于5%。 4.4.3道口应进行铺砌,铺面宽度一般与相交道路的路基同宽。设有人行道的道路,道口的铺面宽 度应包括人行道的宽度。道路拓宽、改建时,道口铺面应同时拓宽。 4.4.4铁路厂内正线、联络线直线地段以及站场两侧边缘栽植灌木绿篱时,其中心距铁路中心线不 得小于4m;栽植乔木不得小于5m;当树冠影响行车视线时,应及时剪枝;曲线地段应栽植于行车 视线以外,

    4.4.6跨越道路上空架设管线距路面的最小净高不得小于5Ⅲ。跨越道路上空的建(构)筑物(含 桥梁、隧道等)距路面的最小净高,应按行驶车辆的最大高度或车辆装载物料后的最大高度另加 0.5m~1m的安全间距采用,并大于5m。如有足够依据确保安全通行时,净空高度可小于5m,但 不得小于4.5m。 4.4.7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区域或贮存仓库区,应根据安全生产的需要,将道路划分为限制车辆 通行或禁止车辆通行的路段,并设置标志。

    4.7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区域或贮存仓库区,应根据安全生产的需要,将道路划分为限制车 行或禁止车辆通行的路段,并设置标志。

    4.4.8厂内干道与职工人数较多的生产车间相衔接的人行通道,如跨越铁路线路,应设置人行地道 或天桥。 4.4.9厂内道路在弯道的横净距和交叉口的通视三角区内,不得有妨碍驾驶员视线的障碍物;在视 线盲区应增设凸面镜、限速标志等。 4.4.10高温熔融金属运输应设置专用的运输通道,当与其他通道交叉重叠时应事先论证形成评估 报告。

    4.5操作室、值班室的位置

    4.5.1厂内操作室、值班室不应设在有可能泄漏有毒有害气体的设备排灰、排水、泄压等区域。 4.5.2厂内操作室、值班室不应设在液态金属(渣)吊运邻近区域。 4.5.3厂内操作室、值班室不宜设置在桥式起重机吊物行走的下方,工艺需要布置在厂房中间时, 应有防撞设施或易于识别的明显标志。 4.5.4厂内操作室、值班室、休息室和楼梯出口不应正对邻近的铁路、道路。

    4.7工业梯与工业平台

    m时,防护栏杆高度应不低于1.2m;防护栏杆端部应设置立柱,立柱间距应不大于1m;在扶手与

    5.1.1设备设施建设

    5.1.1.1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安全 、职业卫生设施,应按照本文3.8的要求实行“三 同时”管理。 5.1.1.2所采购设施设备应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 修说明、制造监督检验证书等出厂文件。 5.1.1.3采购的设施设备的安全要求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5.1.1.4不应采购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已经报废的和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施设备。 5.1.1.5企业应执行设备设施采购、到货验收制度,购置、使用设计符合要求、质量合格的设备设 施。设冬设施安装后企业应进行验收

    5.1.1.6公用辅助用房及设备设施应符合以下

    5.1.1.6公用辅助用房及设备设施应符合以下要求:

    5.1.2设备设施运行

    1.3设备设施维护保养

    6.1.4设备设施检修维

    5.1.4.6检维修后应由有关人员签字

    5.1.5设备设施报废

    5.2生产工艺设备设施

    5.2.1.1电解槽应设置双回路供电。 5.2.1.2电解槽的槽壳与上部机构支腿、风格板、槽壳支座、母线之间应设置绝缘,绝缘值不小于 1MQ。 5.2.1.3电解槽上部机构的各打壳气缸与支座、烟道与厂房、烟道端与上部机构相连的管道等应设 置绝缘,绝缘值不小于2MQ。 5.2.1.4母线系统各压接、焊接部位压降值符合要求。 5.2.1.5打壳下料系统运转正常,母线升降系统、槽控机各项功能及控制按钮正常,阳极卡具、挂 钩无损坏、无缺失,上部机构管网系统无漏气,无堵管;槽控机外部应有直接断开电机的开关。 5.2.1.6各部位连接螺栓紧固,无松动;摇篮架和各支撑完好、无开裂。 5.2.1.7短路口穿心螺栓为绝缘螺栓或铁螺栓缠绕绝缘层,绝缘层无碳化、无破损现象。 5.2.1.8电解槽上部机构水平母线应设置限位保护装置、电压异常报警装置、离极保护装置。 5.2.1.9电解槽启动、更换阳极、边部加工时,应对槽控机进行合适的隔热遮挡防护,以免电解槽 的高温辐射造成显示面板的损坏和其它元器件的老化失效。 5.2.1.10电解槽槽盖板完好,上下挡头绝缘板绝缘良好;电解槽地沟盖板完好,无漏电现象。 5.2.1.11槽四周和槽下汇流母线无杂物吸附、堆积;槽四周地坪无钢筋裸露。 5.2.1.12电解槽在焙烧期间如使用软连接方式连接阳极和水平母线时,必须对软连接温度、压降 进行定期检查;发生阳极钢爪发红,应采取扒开阳极上的覆盖料或分流法处理,禁止提升阳极。 5.2.1.13电解槽启动期间必须对短路口、槽控机采取防高温保护措施,必须对槽壳、阴极钢棒温 度采取定期监控措施。 5.2.1.14发生阳极效应时,应控制好槽电压,效应电压不得超过规定值,以免造成短路口绝缘损 坏,在效应发生期间若发生母线打火花,应立即熄灭效应。 5.2.1.15效应熄灭后,应检查是否有阳极下滑、炉帮发红现象,如有应及时处理。 5.2.1.16电解车间应当合理设置紧急停电、保护系列安全的事故信号报警装置,员工熟悉掌握该 装置的使用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 5.2.1.17若电解槽发生漏炉或跑铝、跑电解质现象,因及时对流入汇流母线及槽下的流铝进行清 理。清理过程中,应制定有效、可靠的防护措施,防止发生触电事故。若流铝暂时无法清理,须在 槽下进行安全设警,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5.2.1.1电解槽应设置双回路供电。 5.2.1.2电解槽的槽壳与上部机构支腿、风格板、槽壳支座、母线之间应设置绝缘,绝缘值不小于 1MQ。 5.2.1.3电解槽上部机构的各打壳气缸与支座、烟道与厂房、烟道端与上部机构相连的管道等应设 置绝缘,绝缘值不小于2MQ。 5.2.1.4母线系统各压接、焊接部位压降值符合要求。 5.2.1.5打壳下料系统运转正常,母线升降系统、槽控机各项功能及控制按钮正常,阳极卡具、挂 钩无损坏、无缺失,上部机构管网系统无漏气,无堵管;槽控机外部应有直接断开电机的开关。 5.2.1.6各部位连接螺栓紧固,无松动;摇篮架和各支撑完好、无开裂。 5.2.1.7短路口穿心螺栓为绝缘螺栓或铁螺栓缠绕绝缘层,绝缘层无碳化、无破损现象。 5.2.1.8电解槽上部机构水平母线应设置限位保护装置、电压异常报警装置、离极保护装置。 5.2.1.9电解槽启动、更换阳极、边部加工时,应对槽控机进行合适的隔热遮挡防护,以免电解槽 的高温辐射造成显示面板的损坏和其它元器件的老化失效。 5.2.1.10电解槽槽盖板完好,上下挡头绝缘板绝缘良好;电解槽地沟盖板完好,无漏电现象。 5.2.1.11槽四周和槽下汇流母线无杂物吸附、堆积;槽四周地坪无钢筋裸露。 5.2.1.12电解槽在焙烧期间如使用软连接方式连接阳极和水平母线时,必须对软连接温度、压降 进行定期检查;发生阳极钢爪发红,应采取扒开阳极上的覆盖料或分流法处理,禁止提升阳极。 5.2.1.13电解槽启动期间必须对短路口、槽控机采取防高温保护措施,必须对槽壳、阴极钢棒温 度采取定期监控措施。 5.2.1.14发生阳极效应时,应控制好槽电压,效应电压不得超过规定值,以免造成短路口绝缘损 坏,在效应发生期间若发生母线打火花,应立即熄灭效应。 5.2.1.15效应熄灭后,应检查是否有阳极下滑、炉帮发红现象,如有应及时处理。 5.2.1.16电解车间应当合理设置紧急停电、保护系列安全的事故信号报警装置,员工熟悉掌握该 装置的使用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 5.2.1.17若电解槽发生漏炉或跑铝、跑电解质现象,因及时对流入汇流母线及槽下的流铝进行清 理。清理过程中,应制定有效、可靠的防护措施,防止发生触电事故。若流铝暂时无法清理,须在 槽下进行安全设警,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5.2.2阳极母线提升框架

    5.2.2.1对母线提升机进行全面检查,确认马达动作灵活,支腿无倾斜变形,母线提升框架夹紧装 置开闭正常,绝缘值不小于2M2,夹具每年探伤无金属结构缺陷,各风管无泄漏,各部位连接可 靠,润滑良好,各手动阀、换向阀动作灵敏有效。 5.2.2.2天车起吊母线提升机时,应有专人指挥,安排人员检查吊具、吊钩的连接可靠,试吊确认 无误后,方可进行起品作业。

    5.2.2.3吊运母线提升机时,天车应鸣笛示警,下方不应有人员停留、通行,吊运过程中要确保提 升机水平,提升机下端与电解槽上部的安全距离应大于0.5m。 5.2.2.4母线提升前,手动操作槽控机给出母线提升信号。 5.2.2.5母线提升完成后,应确保阳极小盒卡具拧紧,再松开提升机抱紧装置,再松开夹紧装置颚 头,指挥天车吊运阳极母线提升框架离开电解槽上部。 5.2.2.6人工松紧卡具时,应确保槽盖板搭放平稳、可靠,操作过程中手抓牢、脚踏稳, 5.2.2.7母线提升过程中,如导杆与大母线间火花现象严重,则应停止提升,待火花消失或减退后 进行。

    5.2.3铝电解多功能天车机组

    5.2.3.12操作人员不得擅自拆装、短接各种限位保护装置及天车上的各类安全附件。 5.2.3.13不应用打壳机头别、拉、勾、推等方式,处理结壳及脱极或达到其它目的,不应使用机 头打击正常作业以外的部位,

    别墅图纸5.2.4铝液真空抬包

    5.2.4.1新包或间断投入使用的抬包,使用前必须进行充分预热, 5.2.4.2抬包使用前,应对抬包横梁、吊杆、抬包安全卡及传动机构等进行检查确认;包安全卡 始终处于锁闭状态,经空载试验后,方可投入使用。 5.2.4.3接入风源前,必须排空压缩空气管道中的水分;打开风源阀门时,必须确认快插接头连接 牢固,背向缓慢开启。 5.2.4.4抬包吸出管必须缓慢进出出铝口,以免损坏吸出管。 5.2.4.5吊装包时,应有专人负责指挥,将抬包放到抬包运输车的车厢底座内,并将吸出管转向 车尾,指挥人员在确认天车钩头已完全脱离抬包,方可启动抬包运输车 5.2.4.6抬包在吊运过程中,应与地面保持安全距离,应鸣铃示警 5.2.4.7包应停放在专用的抬包托盘上,不应直接放置在地面上。 5.2.4.8应做好清包作业管理,清包过程中应注意对抬包内衬的保护,防止内衬破损, 5.2.4.9应对真空抬包的吊环、横梁及两侧吊杆进行探伤检测,每年不少于1次。 5.2.4.10不应使用火焊、电焊对真空抬包的危险断面进行切割、焊接。

    始终处于锁闭状态,经空载试验后,方可投入使用。 5.2.4.3接入风源前,必须排空压缩空气管道中的水分;打开风源阀门时,必须确认快插接头连接 牢固,背向缓慢开启。 5.2.4.4抬包吸出管必须缓慢进出出铝口,以免损坏吸出管。 5.2.4.5吊装包时,应有专人负责指挥,将抬包放到抬包运输车的车厢底座内,并将吸出管转向 车尾,指挥人员在确认天车钩头已完全脱离抬包,方可启动抬包运输车, 5.2.4.6抬包在吊运过程中,应与地面保持安全距离,应鸣铃示警。 5.2.4.7抬包应停放在专用的包托盘上,不应直接放置在地面上, 5.2.4.8应做好清包作业管理,清包过程中应注意对抬包内衬的保护,防止内衬破损, 5.2.4.9应对真空抬包的吊环、横梁及两侧吊杆进行探伤检测,每年不少于1次。 5.2.4.10 不应使用火焊、电焊对真空抬包的危险断面进行切割、焊接。 5.2.5炭素回转窑 5.2.5.1回转窑天燃气烧嘴应设回火装置和熄火报警停气连锁装置并完好有效。 5.2.5.2回转窑的排烟机应设温度报警装置。 5.2.5.3回转窑沉降室应设置防爆孔。 5.2.5.4回转窑烟道旁通烟道闸板阀应具有自动连锁功能并保持完好,回转窑运行中旁通烟道闸板 的自动连锁电动执行器必须保持完好并处于自动状态。 5.2.5.5回转窑采用水冷方式的应配置安全备用水源、备用电源,或设置高位水箱。 5.2.5.6碳素回转窑点火要求: a)回转窑内衬砌筑后必须先空车运转正常无问题时才能正式点火,点火前必须将窑内部清扫 干净。 b)点火前对炉内天然气浓度进行检测分析,分析合格后方可点火,并做好记录。如第一次点 火不成功,需重新进行检测分析正常后再进行点火,不能连续长时间点火。

    的自动连锁电动执行器必须保持完好并处于自动状态。

    5.2.5.8回转窑运行中房地产项目,禁止靠近旋转部位

    5.2.5.9处理回转窑下料口堵塞时必须停燃气,停止加料,停止大窑运转,保持窑头有一定负压, 及时排除堵料。处理堵料人员必须戴好防护面罩、手闷子,必须站在侧面,不应正对火口。 5.2.5.10应急备用水箱保持正常水位,如遇到突然停水时,启动备用相应供水系统向回转窑加料 管及水冷梁供水。 5.2.5.11日常做好控制室UPS电源、应急灯检查维护工作;如遇到突然停电立即启动备用电源, 立即打开旁通烟道闸板阀。

    5. 2. 6 炭素冷却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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