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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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21-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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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条为加强对全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防止 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 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筑 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等规定,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湖南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 从业及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市政工 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设备安全造成 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 第三条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 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 责本辖区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受省住房和 城乡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委托,负责组织本辖区内建筑施工特种作 业人员的考核和资格证书延期复核等工作。 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工程项目监 管权限,负责本区域内施工现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作业情况 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包括: (一)建筑电工; (二)建筑架子工; (三)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 (四)建筑起重机械司机; (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 (六)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 (七)经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 种作业。 第五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须经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主 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第六条省、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主管部门积极争取财 改支持,将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经费纳入本部门财政 算,做好考核工作经费保障。 第二章培训考核发证 第七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工作实行用人单位负责 制,用人单位可以自行组织或委托有能力的培训机构做好培训工 。 用人单位应建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工作管理制度, 规范培训行为,保证培训质量。 第八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一般包括工程项目上

    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如实填写《申请 表》,并提供个人身份证、学历证、体检合格证及相应工种的专 业培训证明等材料。 第十四条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审 请人提交的审请材料之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 决定。对于受理的审请,及时核发准考证。 第十五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内容包括安全技术 理论和安全操作技能两部分。理论考核题库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 行业主管部门依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的考核大纲组织建立。 (一)安全技术理论考核,采用机考的方式。考试从理论考 核题库中随机抽题进行组考。考试时间为2小时,实行百分制, 50分为合格。其中,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占25%、专业基础知识占 25%、专业技术理论占50%。 (二)安全操作技能考核,按照《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 全操作技能考核标准》,采用现场实际操作的方式。考试实行百 分制,70分为合格。安全操作技能考核不合格的,可审请补考 次。 (三)安全技术理论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审请参加安全操作 技能考核。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均合格的,为 考核合格。 第十六条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应在考核结 果公布后5个工作日内,将考核合格人员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

    业主管部门复核: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应自收到市州 报送复核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复核合格人员按照住房和城乡 建设部规定和编码规则核发电子资格证书:对于考核和复核不合 格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 理由。

    第东特有娃巩地工特种作业 一个建筑施工企业或者建筑机械出租单位,方可从事相应的特种 作业。 用人单位对于首次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应当在其正式上岗前安排不少于3个月的实习操作,并记录操作 情况。 实习操作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指定专人指导和监督作业。指 导人员应当从取得相应建筑施工特种作业资格证书并从事相关 工作3年以上、无不良记录的熟练工中选择。实习操作期满,经 用人单位考核合格,方可独立作业。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 案,记录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实习、工作、复核等情况 用人单位变动时,档案跟随特种作业人员至新的用人单位。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变动工作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以任何理由扣押其资格证书和管理档案。 第十九条建筑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实行实

    名制管理,做到人证合一。 第二十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安全技术标 准、规范和规程进行作业,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防护用品,并按 规定对作业工具和设备进行维护保养。 第二十一条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人员,有权要求用人 单位提供满足安全需要的操作环境和防护措施。 施工过程中发生紧急情况时,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有权立 即停止作业并撤离至安全区域,并及时向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和项目负责人报告。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与持有效资格证书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订立劳动 合同; (二)制定并落实本单位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和 有关安全管理制度; (三)书面告知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违章操作的危害; (四)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提供齐全、合格的安全防护 用品和安全的作业条件; (五)按规定组织或者委托有能力的培训机构组织建筑施工 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继续教育,培训时间不 少于24小时; (六)建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 (七)查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违章行为并记录在档;

    (八)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涂改、倒卖、出租、 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建筑施工特种作业资格证书。 第四章延期复核 第二十四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资格证书有效期为2年。有 效期届满需延期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于证书有效期届满 前3个月内向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 复核手续。延期复核合格的,资格证书有效期延期2年。 第二十五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申请资格证书延期复核 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近3个月内经二级乙等及以上医院或体检中心体检合 格且无妨碍从事相应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的体 检证明; (三)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证明或者继续教育证明; (四)用人单位出具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2年内有关安 全生产事故、违章操作等管理记录; (五)考核发证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六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期复核结果为不合格,并注销资格证书。 (一)超过相关工种规定年龄要求的; (二)身体健康状况不再适应相应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岗位的

    (三)对安全生产事故负有责任的: (四)2年内违章操作记录达3次及以上的: (五)未按规定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继续教育的: (六)考核发证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在收到建筑 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提交的延期复核资料后,应当根据以下情况分 别作出处理: (一)对于属于本规定第二于六条情形之一的,自收到延期 复核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延期决定,并说明理由: (二)对于提交资料齐全且无本规定第二十六条情形的,自 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准予延期复核手续,并在证书上注 明延期复核合格。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 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延期复核等工作管理制度,建 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延期复核管理信息档案。 市州、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主管部门门应当监督 查本辖区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从业活动,依法查处违法违 规行为并记录在档。 第二十九条市州、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主管 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请省住

    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主管部门撤销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 书: (一)持证人弄虚作假骗编取资格证书或者办理延期复核手续 的; (二)考核发证机关工作人员违法核发资格证书的; (三)将证书出借给他人化工标准,充许他人以自已名义从事特种作 业的; (四)考核发证机关规定应当撤销资格证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主管 部门应当注销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一)依法被撤销的: (二)依法不予延期的; (三)持证人逾期未申请办理延期复核手续的; (四)持证人死亡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考核发证机关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建立省建 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统一全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 人员信息管理和服务等工作。 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将建筑施工特种 作业人员考核、延期复核等信息上传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信 息管理系统平台。

    第三十二条省自由贸易实验区域范围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 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5年11月30日止。 附件:1: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范围 2.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大纲 3.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技能考核标准 4.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技能考核场地建 设指导标准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21年10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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