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SY 08124.24-2017 石油企业现场安全检查规范 第24部分:危险化学品仓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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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仓库防火防爆
5.2.4.1危险化学品仓库防火墙、仓库内防火分区之间防火墙,及防火隔墙的设置、耐火等级要求与 检查应满足GB50016的有关规定。 5.2.4.2一个防火分区内分隔出不同火灾危险性类别的房间时,其中间隔墙应为耐火极限不小于2.0h 的防火隔墙,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应定期检查、维护,无损坏。 5.2.4.3储量小于5t的,与乙、丙类物品仓库共用一栋建筑物的甲类物品仓库应设独立的防火分区。 5.2.4.4设置在丙、丁类危险化学品仓库内的办公室、休息室,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防火墙和 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隔墙上开设的相互连通的门为乙级防火门。 相关设施定期检查,维护,无损坏。 5.2.4.5厂房内设置中间仓库时,甲、乙、丙类中间仓库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 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5.2.4.6中央化验室的化验试剂暂存间应用防火墙与其他房间隔开,暂存间门采用甲级防火门。 5.2.4.7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类(3,4项)物品的危险化学品仓库房(如烷基铝、丁基锂)的防火墙 为钢筋混凝土墙,耐火等级应为一级;储存其他火灾危险性类别物料的危险化学品仓库房的耐火等级 不得低于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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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有检验证书,现场投用状态完好。 5.2.4.9甲、乙、丙类液体仓库设置有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 5.2.4.10储存遇水、遇潮能引起燃烧、爆炸或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仓库应采 取防水浸渍的措施。 5.2.4.11储存受日光照射能发生化学反应引起燃烧、爆炸、分解、化合或能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 学品仓库应采取遮阳、避光措施,或不设置外窗。 5.2.4.12散发较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汽、可燃粉尘和纤维爆炸危险的危险化学品仓库,应检 查下列措施: a)采用绝缘材料作整体面层时,应采取防静电措施。 b)散发可燃粉尘、纤维的仓库,其内表面(地面、墙面、顶棚)平整、光滑、无损坏,且保持干净。 c)仓库内未设置地沟,室内排水宜采取地漏或在外墙设置排水口(加可开启小门)的做法。 5.2.4.13储存金属烷化物类的危险化学品仓库应按独立半散开式建筑设计,地面应设有烷基铝泄漏 时的收集设施。 5.2.4.14电瓶车不应进入甲、乙类物品室内储存场所;汽车、拖拉机不应进入甲、乙、丙类物品的 室内储存场所;进人丙类物品室内储存场所的电瓶车、铲车和其他能产生火花的装卸设备应安装防止 火花溅出的安全装置。 5.2.4.15汽车出入库配带防火罩,排气管不应直接对准库房门。蒸汽机车和内燃机车应设置防火罩, 蒸汽机车应关闭风箱和送风器,并不应在库区内清炉。 5.2.4.16现场操作工具为不产生火花的工具,不使用叉车搬运、装卸压缩和液化的气体钢瓶,热源 与火源应远离作业现场;储存危险物品和易燃物资的室内储存场所,设有吊装机械设备的金属钩爪及 其他操作工具的,应采用不易产生火花的金属材料制造。 5.2.4.17甲、乙类物品在装卸过程中,应防止震动、撞击、重压、摩擦和倒置。对能产生静电的装 卸设备应采取静电消除措施。 5.2.4.18库房内需要设置货架堆放物品时,货架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制作。货架不应遮挡消火栓、自 动喷淋系统喷头以及排烟口。 5.2.4.19将室内储存物品转至室外临时储存时,应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并尽快转为室内储存。 5.2.4.20使用过的油棉纱、油手套等沾油纤维物品以及可燃包装材料应存放在指定的安全地点,并 定期处理。 5.2.4.21仓储场所内不得进行车辆加油、加气、充电等操作。 5.2.4.22现场所有设置的防火防爆设施应定期进行检查、维护、保养,有相应的记录
5.2.5.1危险化学品仓库的防渗地面一般宜采用抗渗混凝土。 5.2.5.2混凝土防渗层可采用抗渗钢纤维混凝土、抗渗合成纤维混凝土、抗渗钢筋混凝土和抗渗素混 凝土。 5.2.5.3混凝土防渗层一般设置在地面面层的下部地基标准规范范本,可替代混凝土垫层
5.2.6仓库安全疏散出口
5.2.6.1仓库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每座仓库的安全出口不少于2个,当一座仓库的占地面积不大 于300m时,至少有1个安全出口。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2个安全出口 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5.2.6.2仓库内每个防火分区通向疏散走道、楼梯或室外的出口不少于2个,当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
不大于100m时,至少有1个出口。通向疏散走道或楼梯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5.2.6.3仓库内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1.1m,疏散走道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1.4m,疏散 门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0.9m。 5.2.6.4当多层仓库的首层外门用于楼上各层的安全疏散时,其门的最小净宽度不应小于1.2m。 5.2.6.5室外蔬散楼梯倾斜角度:不应大于45°,栏杆扶手的高度不应小于1.10m,楼梯的净宽度不应 小于0.90m,通向室外楼梯的门应为向外开启的乙级防火门,除疏散门外楼梯周围2m内的墙面上不 应设置门、窗、洞口。疏散门不应正对梯段。 5.2.6.6仓库各门应为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当选用推拉门时应设置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小门; 丙、丁、戊类仓库道层靠墙的外侧可采用推拉门或卷帘门,火灾时自动降落的防火卷帘门有信号反馈 功能。各门的保温和防腐措施应完好。 5.2.6.7低温危险化学品仓库的保温门内侧应设有应急开锁装置,并设有醒目的标识。门口附近应设 置能将信号传送至有人值班房间的呼救按钮。 5.2.6.8通行汽车的大门洞口宽度不应小于3.6m,高度不应小于4.0m。 5.2.6.9除特殊需要常开的情况外,一般防火门均应采用常闭防火门,防火门应具有自行关闭功能 防火门应能在其内外两侧手动开启,双扇防火门应具有按顺序自行关闭的功能,防火门在关闭后应具 有一定的防烟性能。
5.2.7.1贮存危险化学品的建筑应安装通风设备,并注意通风设备的防护措施。 5.2.7.2不应使用室内循环空气。 5.2.7.3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质的仓库,其送风、排风系统应采用防爆型的通风设备。通风管应采用 非燃烧材料制作。通风管道穿过防火墙等防火分隔物时应用非燃烧材料分隔。 5.2.7.4凡空气中含有易燃或有爆炸危险物质的房间,应单独设置排风系统,通风设备选型风量应不 小于6次/h的换气。 5.2.7.5仓库内物料散发的有害物质应通风排除,仓库通风换气次数应满足如下规定,详细见表1
表1仓库通风换气次数表
5.2.7.6存放散发剧毒物质的仓库,不应采用自然通风。 5.2.7.7氰化钾、氰化钠等剧毒物质,应放在密闭柜内,并应进行机械通风,排风量为1500m/h。 5.2.7.8对可能突然散发大量易燃、有害气体、有爆炸危险气体或粉尘的场所,应根据工艺要求设置 事故通风系统,含有爆炸危险的可燃气体、粉尘或气溶胶等物质时,通风系统为防爆通风系统,满足 相应防爆等级。 5.2.7.9事故通风量根据工艺设计条件通过计算确定,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次/h。事故通风机应分 别在室内、室外便于操作的地点设置手动开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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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房间上部的吸风口,用于排除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或蒸气(含氢气时除外)时,其上缘距顶棚或屋 顶平面的距离不大于0.4m。位于房间下部区域的吸风口,其下缘距地板间距不大于0.3m。因建筑物 结构造成有爆炸危险气体排出的死角处,应设置导流设施。 5.2.7.11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在穿越防火分区处,穿越通风、空气调节机房隔墙和楼板处, 应设置公称动作温度为70℃的防火阀。 5.2.7.12通风、空气调节的风管,采取不燃材料制作。接触腐蚀性气体的风管柔性接头,可采用难 燃材料制作。 5.2.7.13机械送风系统进风口的位置应直接设在室外空气较清洁的地点,应低于排风口,应避免进 风排风短路。 5.2.7.14对于有防火防爆要求的通风系统,其通风口应设在不可能有火花溅落的安全地点,排风口 应设在室外安全处。 5.2.7.15放散爆炸危险性物质的房间和一般房间的排风系统各自独立,放散极毒物质的房间、放散 剧毒物质的房间和放散较毒物质的房间的排风系统各自独立。 5.2.7.16为危险化学品仓库服务的送风设备与排风设备应分别布置在不同的通风机房内,且排风设 备不应和其他房间的送、排风设备布置在同一通风机房内。 5.2.7.17排除剧毒物质或爆炸危险物质的全面排风系统,应在工作地点设置通风机启停状态显示信号。 5.2.7.18排除、输送有燃烧或爆炸危险混合物的排烟、通风设备和风管,均应采取防静电接地措施 包括法兰跨接),不应采取容易积聚静电的绝缘材料制作。 5.2.7.19危险化学品仓库排风管道及排除有爆炸危险物质的风管不应穿过防火墙,其他风管不宜穿 过防火墙和不燃性楼板等防火分隔物,如应穿过时,应在穿越处设置防火阀。在防火阀两侧各2m范 围内的风管及其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风管穿过处的缝隙应用防火材料封堵。 5.2.7.20排除有爆炸危险物质和含有剧毒物质的排风系统,其正压管段不得穿过其他房间。 5.2.7.21排除有爆炸危险物质的排风管上,其各分支管节点处不应设置调节阀门,但应对两个管段 结合点及各支管之间进行静压平衡计算。排除含有剧毒物质的排风系统,其正压管段不应过长。 5.2.7.22防火阀两侧各2.0m范围内的风管及其绝热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 5.2.7.23对于危险化学品仓库,当全面排风系统和事故通风系统的排风口与机械送风系统的进风口 水平距离大于或等于20m时,排风口应高出屋面1m以上;小于20m时,应高出进风口6m以上。当 排气中含有可燃气体时,事故排风系统的排风口距可能火花溅落地点应大于20m。排风口不得朝向室 外空气动力阴影区和正压区。 5.2.7.24库房内设置温湿度表(重点库可设自记温湿度计),按规定时间进行观测和记录。 5.2.7.25对于温度有严格要求的危险化学品仓库,当室温大于或等于15℃时,冷负荷宜按空调冷负 荷进行计算,且宜极端最高温度作为夏季空调计算温度,当室温小于15℃时,冷负荷宜按GB50072 的要求进行计算。 5.2.7.26对于小于15℃的仓库,没有设置自然或机械通风系统的,要有采取防止结露和结霜的措施。 仓库内应设置紧急手动报警装置或门内设置脱锁脱险装置。 5.2.7.27贮存危险化学品建筑采暖的热媒温度不应过高,热水采暖不应超过80℃,不得使用蒸汽采 爱、机械采暖和电热辐射供暖。 5.2.7.28用于储存闪点低于或等于28℃的易燃液体(汽油、苯等)、自燃物质和材料的危险化学品仓 库,不论热媒温度高低,散热器上都应设置遮热板。 5.2.7.29风管、供暖管道、散热器与储存物质的距离不应小于0.5m,与供暖机组的距离在各个方向 都不应小于1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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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7.30穿过防火墙的采暖管道:在过防火墙处采用固定和密封措施,且固定和密封措施完好,无 缺损,并使管道可向墙两侧伸缩。 5.2.7.31对于具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危险化学品仓库,当所散发的可燃气体、蒸汽或粉尘,有可能 同采暖系统的设备和管道的表面接触时,散热器供暖系统的热媒温度不应高于上述物质引燃温度值的 80%(以℃计)。 5.2.7.32仓库的内保温系统应采用低烟、低毒且燃烧性能不低于B1级的保温材料;且应采用不燃材 料做防护层,防护层的厚度不应小于10mm。 5.2.7.33采暖管道和设备的保温材料,应采用非燃烧材料。 5.2.7.34 危险化学品仓库的供暖、通风、空气调节及制冷设备宜考虑备用机组, 5.2.7.35根据商品不同性质,采取密封、通风和库内吸潮相结合的温湿度方法,严格控制并保持库 房内的温湿度,满足GB17914,GB17915,GB17916的要求。
5.2.8.17照明灯具及开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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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丙类固体物品的室内储存场所,不应使用碘钨灯和超过60W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 当使用目光灯等低温照明灯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灯具时,应对灯具发热部件采取隔热、散热 等防火保护措施,确保安全。 b)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措施。 c)危险化学品仓库房内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60min, d)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丙类仓库应设置疏散照明,疏散照明灯具应设置在出口的顶部、墙面的 上部或顶棚上;备用照明灯具应设置在墙面的上部或顶棚上。 e)配电箱及开关应设置在仓库外。安装过电压保护和漏电保护措施并采取防雨、防潮保护措施 f)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 作的消防设备房应设置备用照明,其作业面的最低照度不应低于止常照明的照度。
.18消防电源及其配电机
a)建筑高度大于50m的丙类仓库应为一级负荷供电。 b)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s的仓库应为二级负荷供电。 c)消防用电按一、二级负荷供电的仓库,当采用自备发电设备作备用电源时,自备发电设备应 设置自动和手动启动装置。当采用自动启动方式时,应能保证在30s内供电。 d)消防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应不少于60min。 e)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当建筑内的生产、生活用电被切断时,应仍能保证消 防用电。 f)备用消防电源的供电时间和容量,应能满足仓库火灾延续时间内各消防用电设备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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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0.1仓库应根据GB50116的规定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接收电视监视系 统的报警信息,重要的火灾报警点应同时设置电视监视系统。 5.2.10.2根据GB50493的规定,在储存甲、乙类可燃液体或气体的库房内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器, 在储存高毒及以上毒性液体或气体的库房内应设置有毒气体探测器。 5.2.10.3可燃气体探测器距离其覆盖范围内的任一释放源不宜大于7.5m,有毒气体探测器距释放源 不宜大于1m。 5.2.10.4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释放源除应在释放源上方设置检(探)测器外,还应在库 房内最高点气体易于积聚处设置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检(探)测器。 5.2.10.5金属烧化物仓库内应设置火焰探测器,正丁基锂仓库应设置烃类可燃气体探测器。 5.2.10.6危险化学品仓库的管理办公室内设置火灾报警和可燃气体探测器控制盘或区域显示器。 5.2.10.7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交流电源应采用消防电源,备用电源可采用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 动控制器自带的蓄电池电板或消防设备应急电源,蓄电池组的容量应保证,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 系统在火灾状态同时工作负荷条件下连续工作不少于3h。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的交流主电 源应优先选择不间断电源(UPS)供电。 5.2.10.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电源线、消防联动控制线应采用耐火类铜芯绝缘导线或铜芯电缆;室 外电缆应采用埋地方式敷设。 5.2.10.9火灾报警器每年检测一次,可燃气体探测器每年检测一次,有毒气体探测器每半年检测一次。
5.2.11.1检查盛装液化气体容器的安全附件,包括压力表、安全阀、紧急切断装置,完好、无泄漏, 在有效期内。 5.2.11.2库房应保持清洁,库区的杂物、易燃物应及时清理,排水保持畅通。 5.2.11.3应根据危险化学品防护要求,设置洗眼器等应急处理设施,保护半径不大于15m。 5.2.11.4仓储场所内无临时搭建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因装卸作业等确需搭建时,应经消防安全责任人 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审批同意,并明确防火责任人,落实临时防火措施,作业结束后应立即拆除。 5.2.11.5腐蚀性物品仓库除满足相应的要求外,应经过防腐蚀、防渗处理,有氧化性强酸物品不应 采用木质品或易燃材质的货架或垫衬,当储存物料对建筑物产生腐蚀时,防腐蚀设施完好、无损。 5.2.11.6毒害性物品仓库除满足相应的要求外,应远离居民区和水源。剧毒化学品应与其他物质隔 开贮存,库内在固定方便的地方配备与毒害品性质适应的消防器材、报警装置和急救药箱。剧毒性商 品应专库贮存或存放在彼此间隔的单间内,并安装防盗报警器和监控系统,库区和库房内经常保持整 洁,用过的工作服、手套等用品应放在库外安全地点,妥善保管或及时处理,更换储藏毒品品种时, 要将库房清扫干净。
5.3.1.1危险化学品存安排取决于化学危险品分类、分项、容器类型、贮存方式和消防的要求,贮 存量及贮存安排应满足GB15603一1995中6.2的规定。 5.3.1.2甲、乙类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应分间、分库 储存,并在醒目处悬挂安全警示牌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5.3.1.3甲、乙类桶装液体不应露天存放,应露天存放时,在炎热季节应采取隔热、降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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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4甲、乙类物品的包装容器应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 时,应及时进行安全处理,防止跑、冒、滴、漏。 5.3.1.5遇火、遇热、遇潮能引起燃烧、爆炸或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在露 天或在潮湿、积水的建筑物中贮存。 5.3.1.6易燃液体、遇湿易燃物品、易燃固体不得与氧化剂混合贮存,具有还原性氧化剂应单独 存放。 5.3.1.7易 易自燃或遇水分解的物品应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和空气干燥的场所储存,并安装专用仪器 定时检测,严格控制湿度与温度。 5.3.1.8受日光照射能发生化学反应引起燃烧、爆炸、分解、化合或能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应 贮存在一级建筑物中。其包装应采取避光措施。 5.3.1.9爆炸物品不应和其他类物品同贮,应单独隔离限量贮存,仓库不应建在城镇,还应与周围建 筑、交通干道、输电线路保持一定安全距离。 5.3.1.10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应与爆炸物品、氧化剂、易燃物品、自燃物品、腐蚀性物品隔离贮存。 易燃气体不得与助燃气体、剧毒气体同贮;氧气不得与油脂混合贮存,盛装液化气体的容器属压力容 器的,应有压力表、安全阀、紧急切断装置,并定期检查,不得超装。 5.3.1.11气体钢瓶螺旋口严密,无漏气现象,气体钢瓶有防倾倒措施,应增加防护链。 5.3.1.12有毒物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场所,不要露天存放,不要接近酸类物质。 5.3.1.13腐蚀性物品,包装应严密,不允许泄漏,不应与液化气体和其他物品共存。
5.3.2购存摆放要求
5.3.2.1库房内贮存,储存物品应分类、分堆、限额存放。每个堆垛的面积不应大于150m,库房 主通道的宽度不应小于2m。库房内堆放物品要求如下: a)堆垛上部与楼板、平屋顶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3m(人字屋架从横梁算起)。 b)物品与照明灯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5m。 c)物品与墙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5m。 d)物品堆垛与柱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3m。 e)物品堆垛与堆垛之间的距离不小于1m。 5.3.2.2室外储存要求包括以下内容: a)室外储存物品应分类、分组和分堆(垛)储存。堆垛与堆垛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m, 组与组之间防火间距不应小于堆垛高度的2倍,且不应小于10m,室外储存场所的总储量 以及与其他建筑物、铁路、道路、架空电力线的防火间距应符合GB50016的规定。 b)室外储存区不应堆积可燃性杂物,并应控制植被、杂草生长,定期清理。 5.3.2.3 易燃易爆性物品贮存包括以下内容: a)易燃易爆性物品(气瓶装除外)不应直接落地存放,一般应垫0.15m以上。遇湿易燃物品 易吸潮溶化和吸潮分解的商品应适当增加下垫高度。
5.3.2.2室外储存要求包括以下内容:
5.3.2.3易燃易爆性物品贮存包括以下内容: a)易燃易爆性物品(气瓶装除外)不应直接落地存放,一般应垫0.15m以上。遇湿易燃物品, 易吸潮溶化和吸潮分解的商品应适当增加下垫高度。 b)各种商品应码行列式压缝货垛,做到牢固、整齐、出入库方便,无货架的垛高不应超过3m。 c)容器和外包装不沾有内装商品和其他物品,无受潮和水湿等现象。应封闭严密,完整无损。 d)固体无潮解,无熔(溶)化,无变色、变质和风化。 e)液体颜色正常,无封口不严,无挥发和渗漏。 5324魔灿性物品腔存包插以下内究
5.3.2.4腐蚀性物品贮存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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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按人库先后或批号分别堆码。 c)堆垛高度应控制在:大铁桶液体:立码;固体:平放,不应超过3m;大箱(内装坛、桶)不 应超过1.5m;化学试剂木箱不应超过3m;纸箱不应超过2.5m;袋装3m~3.5m。 d)物品外观、包装应封闭严密,完整无损。无受潮和水湿、污染等现象。包装、容器衬垫适当, 安全牢固。 e)固体商品无变色,无潮解,无熔(溶)化等现象。 f)液体颜色正常,无封口不严,无挥发和渗漏。
5.3.2.5毒害性物品贮存包括以下内容
a)物品不得就地堆码,货垛下应有隔潮设施,垛底一般不低于0.15m。 b)货垛要求牢固、整齐,垛高不超过3m。 c)内外包装应有如下标志:品名、规格、等级、数(重)量、生产日期或批号、生产厂名、储运 图示、毒性标志。 d)固体商品无变色,无结块,无潮解,无熔(溶)化等现象。液体商品颜色无变化,无沉淀, 无杂质。
5.4.1根据GB2894,GB30000,AQ3047,HG23010的要求,在危险化学品仓库内设置危险化 学品的各种标识和标签。 5.4.2按照GB13495.1的要求和危险化学品仓库的实际情况设置消防安全标志。 5.4.3贮存的危险化学品应有明显的标志,同一区域贮存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级别的危险化学品时, 应按最高等级危险物品的性能标志, 5.4.4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定期检查。 5.4.5 仓储场所内不应吸烟,并在醒目处设置“禁止吸烟”的标志。 5.4.6 应设置人员疏散指标标志。 5.4.7 高度超过2.00m的作业场所应采取安全措施,在有物料坠落的场所应设置警告标志。 5.4.8 应在道路附近设置警告标志。 5.4.9 常闭防火门应在其明显位置设置“保持防火门关闭”等提示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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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灭火器设置在室外时,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 5.5.1.7各类消防设施均完好投用,有定期的检查、维护、保养记录。
5.5.2消火栓、灭火器
5.5.3自动灭火系统
5.5.3.1可用水进行火火的可燃、难燃物品的高架仓库和高层仓库、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500m或总 建筑面积大于3000m的其他单层或多层丙类物品仓库,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 火系统。 5.5.3.2占地面积超过3000m的合成橡胶、合成树脂及塑料等产品的仓库及占地面积超过1000m的 合成纤维仓库,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且应由厂区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供水。 5.5.3.3低温储存过氧化物的仓库内应设置水喷雾系统,系统的启动由仓库内存储物料的分解温度报 警联锁控制,喷雾强度宜按9L/(min·m)。 5.5.3.4设有自动喷水系统、水喷雾系统的仓库外应设置水泵接合器。 5.5.3.5建筑面积大于60m或储存量大于2t的硝化棉、喷漆棉、火胶棉、赛璐璐胶片、硝化纤维的 仓库,日装瓶数量大于3000瓶的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的实瓶库应设置雨淋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5.5.3.6灭火喷淋系统喷
5.5.4消防车道设置
销防道路,环形消防道路应有两处与其他道路连通。当受地形条件限制时,可设有回车场的尽头式 防道路。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2m×12m;供重型消防车使用时,不宜小于18m×18m。消防道路 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6.0m。 .5.4.2两条消防道路中心线间距不应超过200.0m,当仅一侧有消防道路时,道路中心线至仓库或堆 场最远处的距离不应大于100.0m。 5.5.4.3消防道路不宜与铁路平交叉,如需平交叉,应设置备用道路,两道路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最 长一列火车的长度。 5.5.4.4消防道路交叉口处路面内缘最小圆曲线半径不宜小于12.0m,路面以上净空高度不应低于5.0m。 5.5.4.5穿过仓库或进人仓库内院的消防车道两侧,不应设置影响消防车通行或人员安全疏散的设施。 5.5.4.6仓储设置的消防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应设置明显标志并保持通畅,不应堆放物品 或设置障碍物
5.5.5救援场地和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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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5.1高层仓库应至少沿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的底边连续布置消防车 登高操作场地,该范围内的裙房进深不应大于4m。 5.5.5.2消防登高操作场地与仓库之间无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障碍物,无车库出入 口;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15m和8m。对于高度不小于50m的仓库,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均 不应小于15m 5.5.5.3消防登高操作场地及其下面的建筑结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重型消防车的压力。 5.5.5.4仓库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的范围内,应有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人口。 5.5.5.5仓库的外墙应在每层的适当位置设置消防救援人员进人的窗口。 5.5.5.6窗口的净高度和净宽度分别不应小于0.8m和1.0m,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2个,设置位置 应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窗口玻璃应易破碎,并设置明显标志。
5.5.6仓库防烟和排烟设施
a)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 b)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 c)避难走道的前室、避难层(间)。 5.5.6.3建筑高度不大于50m的仓库,当其防烟楼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采用散开的阳台、凹廊,或者 具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且可开启外窗的面积满足自然排烟口的面积要求时可不设置防烟系统。 5.5.6.4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排烟设施: a)占地面积大于1000m丙类仓库。
场施工检维修作业执行集团公司作业管理要求。
5.7仓储重大危险源管理
5.7.1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并记录辨识过程 与结果。 5.7.2应根据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实际情况,按照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完善控制措施。 5.7.3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检测、检验,并 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维护、保养、检测应做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5.7.4应对辨识确认的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 5.7.5应将重大危险源档案材料报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8.1.1危险化学品仓库应急救援物资应符合实用性、 切能性、 安全性、耐用性以及实际需要的 小,根据仓库储存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和危险化学品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进行配置,满足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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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品仓库突发事故应急处置救援的需要。 5.8.1.2危险化学品仓库的应急救援物资应存放在应急救援器材专用柜或指定地点。危险化学品仓库 应急救援物资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产品应通过国家相关法定 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5.8.1.3沿江河湖海的危险化学品仓库单位应配备水上的灭火抢险先救援、水上泄漏物处置和防汛排 劳物资。 5.8.1.4其他应急救援物资可由危险化学品单位与其周边其他相关单位或应急救援机构签订互助协 议,并能在这些单位或机构接到报警后5min内到达现场。 5.8.1.5应急救援物资应明确专人管理;严格按照产品说明书要求,对应急救援物资进行日常检查 定期维护保养;应急救援物资应存放在便于取用的固定场所,摆放整齐,不得随意摆放,挪作他用。 5.8.1.6应急救援物资应保持完好,随时处于备战状态;物资若有损坏或影响安全使用的,应及时修 理、更换或报废。 5.8.1.7应急救援物资的使用人员,应接受相应的培训,熟悉装备的用途、技术性能及有关使用说明 资料,并遵守操作规程。 5.8.1.8储存剧毒化学品仓库还应配备适合的急救药品
5.8.2.1结合本仓库的危险源分布状况、风险评估结果和可能发生的险情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 案和应急处置卡。 5.8.2.2应针对本仓库储存的每一种危险化学品编制应急处置卡,应急处置卡内容主要有:处置卡名 称、危险化学品存储禁忌、事故现象、危害描述、事故原因、事故确认、报警响应程序、应急处置。 5.8.2.3应急预案应及时修订完善、发布,库房内化学品品种发生变化,库房发生重大变更,较大及以 上事故等情况下均应修订应急预案,并按要求报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5.8.3.1危险化学品仓库单位应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部门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5.8.3.2危险化学品仓库单位应制定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并按照计划实施应急预案演练和填写演练记 录。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 方案演练。 5.8.3.3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 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5.8.4.1危险化学品仓库发生突发险情时,应立即上报,并按照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 5.8.4.2应急处置应遵循先控制后扑救、救人第一的原则。基本任务是控制及隔离危险源、抢救受价 人员、清除泄漏物、尽可能降低事故损失。 5.8.4.3库房发生火灾时应考虑危险化学品的消防禁忌,如金属烷化物不应用水或泡沫扑救。 5.8.4.4事故污水应排入事故污水收集池,分析合格后排入工业污水系统进一步处理,不应直接外排。 5.8.4.5库房发生火灾应进行环境监测,确定污染情况,并及时告知相关方
5.8.4.1危险化学品仓库发生突发险情时,应立即上报,并按照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 5.8.4.2应急处置应遵循先控制后扑救、救人第一的原则。基本任务是控制及隔离危险源、抢救受伤 人员、清除泄漏物、尽可能降低事故损失。 5.8.4.3库房发生火灾时应考虑危险化学品的消防禁忌,如金属烷化物不应用水或泡沫扑救。 5.8.4.4事故污水应排人事故污水收集池,分析合格后排入工业污水系统进一步处理,不应直接外排。 5.8.4.5库房发生火灾应进行环境监测,确定污染情况,并及时告知相关方。
5.9废弃危险化学品及废弃容器的处置
.9.1废弃危险化学品应由企业统一回收,及时清理报废,不得任意抛弃、污染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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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2废弃危险化学品应交有资质的公司进行处理。 5.9.3在常温常压下易爆、易燃及排出有毒气体的危险废物必须进行预处理,使之稳定后贮存,否 则,按易爆、易燃物质贮存。 5.9.4接触过危险化学品的瓷球、分子筛等应按照危险废物管理和处置,明确接触过的危险化学品的 名称、种类、性质等。 5.9.5实验剩余的和产生的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应分类收集、集中处理,不得随意倾倒、丢弃。 5.9.6装载液体、半固体危险废物的容器内须留足够的空间,容器顶部与液体表面之间应保留至少 0.1m以上的空间。 5.9.7危险化学品的废弃包装物(如包装箱、袋、桶等)应按危险废弃物进行管理,并注明曾接触或 盛装过的危险化学品名称、种类、性质等,包装物内不得有残液留存,单独交库。 5.9.8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使用单位在重复使用前应进行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 患的,应维修或者更换。使用单位应对检查情况做出记录,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5.9.9剧毒危险化学品的废弃包装物由使用单位设专人负责管理,由公司负责统一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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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品仓储现场安全检查表包括表A.1~表A.7的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危险化学品仓储现场安全检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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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差标准Q/SY 08124.24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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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检标准Q/SY 08124.24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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