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 1204-2021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电池工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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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1204-2021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电池工业
排污单位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15执行 表15电池工业排污单位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
5.3厂界环境噪声监测
5.4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
5.4.1法律法规等有明确要求的,按要求开展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 5.4.2无明确要求的,若排污单位认为有必要的,可对周边环境空气、地表水、海水、地下水和土壤开 展监测。对于废水直接排入地表水、海水的排污单位,可按照HJ2.3、HJ/T91、HJ442.8及受纳水体环 境管理要求设置监测断面和监测点位。开展周边环境空气、地下水和土壤监测的排污单位,可按照HJ 2.2、HJ194、HJ664、HJ610、HJ164、HJ964、HJ/T166及环境空气、地下水、土壤环境管理要求设 置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16执行。
地质灾害标准规范范本表16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
5.5.1除表1~表15中的污染物指标外,5.5.1.1和5.5.1.2中的污染物指标也应纳入监测指标范围,并 参照表1~表15和HJ819确定监测频次。 5.5.1.1排污许可证、所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仅限2015年 1月1日(含)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排污单位)、相关生态环境管理规定明确要求监测的污染物 指标。 5.5.1.2排污单位根据生产过程的原辅用料、生产工艺、中间及最终产品类型、监测结果确定实际排放 的,在有毒有害污染物或优先控制化学品相关名录中的污染物指标,或其他有毒污染物指标。 5.5.2各指标的监测频次在满足本标准的基础上,可根据HJ819中监测频次的确定原则提高监测频次, 5.5.3重点排污单位依法依规应当按照本标准要求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非重点排污单位不作强制 性要求,相应点位、指标的监测频次参照本标准确定。 5.5.4采样方法、监测分析方法、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等按照HJ819执行。 5.5.5监测方案的描述、变更按照HJ819执行。
6.1.1监测信息记录
手工监测记录和自动监测运维记录按照HJ819执行。排污单位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码 ,发现数据传输异常应当及时报告,并参照自动监测数据异常标记规则执行。
HL1204=2021
HL1204=2021
6.1.2生产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信息记录
6.1.2.1一般规定
排污单位应详细记录生产及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日常生产中应参照6.1.2.26.1.2.4记录相关 信息节能标准规范范本,并整理成台账保存备查
6.1.2.2生产运行状况记录
按日记录各生产单元主要生产设施的累计生产时间、生产负荷:取水量;主要原辅用料使用量:能 源消耗量(煤、电、天然气等);产品产量等。
按日记录废水处理量、废水排放量及排放去向、废水回用量及回用去向、污泥产生量(记录含水率) 废水处理使用的药剂名称及用量、用电量等;记录废水处理设施运行、故障及维护情况等。
6.1.2.4废气处理设施运行状况记录
6.1.3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信息记录
记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转移、利用和处置情况, 并通过全国固 信息系统进行填报。原料或辅助工序中产生的其他危险废物的情况也应记录。 危险废物按照 废物名录》或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
按照HJ819执行。
排污单位应如实记录手工监测期间的工况(包括生产负荷、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等),确保监测 数据具有代表性。自动监测期间的工况标记广场标准规范范本,按照本行业工况标记规则执行。 本标准未规定的内容,按照HJ819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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