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 1204—2021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电池工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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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HJ1204—2021续表监测频次监测点位监测指标直接排放间接排放生活污水排放口流量、pH值、化学需氧量、悬浮物、氨氮、总磷、总氮季度pH值、总钴、总镍b、总锰d、雨水排放口月(季度")总铝e、总铜f注:设区的市级及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明确要求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污染物指标,应采取自动监测a适用于使用含钻原料的锂离子电池行业排污单位。b适用于使用含镍原料的锂离子电池行业排污单位。c水环境质量中总氮/总磷实施总量控制的区域最低监测频次按月执行。d适用于锂锰电池和使用含锰原料的锂离子电池行业排污单位。适用于使用含铝原料的锂离子电池行业排污单位。f适用于使用含铜原料的锂亚硫酰氯电池行业排污单位。8雨水排放口有流动水排放时按月监测。若监测一年无异常情况,可放宽至每季度开展一次监测5.1.2.5晶硅太阳电池行业排污单位废水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5执行。表5晶硅太阳电池行业排污单位废水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监测频次监测点位监测指标直接排放间接排放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总银季度流量、pH值、化学需氧量、氨氮、悬浮物季度半年废水总排放口总磷、总氮半年(月b)年(月b)氟化物(以F计)季度半年流量、pH值、化学需氧量、悬浮物、氨氮、总磷、生活污水排放口季度总氮雨水排放口pH值、总银月(季度°)注:设区的市级及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明确要求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污染物指标,应采取自动监测。a适用于采用黑硅制绒工艺的多晶硅太阳电池行业排污单位。b水环境质量中总氮/总磷实施总量控制的区域最低监测频次按月执行。“雨水排放口有流动水排放时按月监测。若监测一年无异常情况,可放宽至每季度开展一次监测,5.1.2.6薄膜太阳电池行业排污单位废水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6执行。表6薄膜太阳电池行业排污单位废水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监测频次监测点位监测指标直接排放间接排放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总镉、总砷b季度流量、pH值、化学需氧量、氨氮、悬浮物季度半年废水总排放口总磷、总氮半年(月°)年(月°)氟化物(以F计)季度半年流量、pH值、化学需氧量、悬浮物、氨氮、总磷、生活污水排放口季度总氮雨水排放口pH值、总镉、总砷b月(季度d)注:设区的市级及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明确要求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污染物指标,应采取自动监测。a适用于铜铟镓硒太阳电池、碲化镉太阳电池行业排污单位。6适用于砷化镓太阳电池行业排污单位。水环境质量中总氮/总磷实施总量控制的区域最低监测频次按月执行,d雨水排放口有流动水排放时按月监测。若监测一年无异常情况,可放宽至每季度开展一次监测,4

    HJ1204—2021

    竣工资料业排污单位废水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

    然料电池行业排污单位废水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

    5.2.1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

    5.2.1.1对于多个污染源或生产设备共用一个排气筒的,监测点位可布设在共用排气筒简上。当执行不同 排放控制要求的废气合并排气筒排放时,应在废气混合前开展监测:若监测点位只能布设在混合后的抖 气筒上,监测指标应涵盖所对应的污染源或生产设备监测指标,最低监测频次按照严格的执行。 5.2.1.2铅蓄电池行业排污单位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8执行。

    表8铅蓄电池行业排污单位有组织废 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

    1.3锌锰/锌银/锌空气电池行业排污单位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 执行。

    镍电池行业排污单位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

    5.2.1.5锂锰/锂亚硫酰氯/锂离子电池行业排污单位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

    5.2.1.5锂锰/锂亚硫酰氯/锂离子电池行业排污单位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 次按照表11执行。

    1.5锂锰/锂亚硫酰氯/锂离子电池行业排污单位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 照表11执行。 蓝测点位, 监测指标及最低蓝测频

    HJ1204—2021

    大阳电池行业排污单位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

    表13薄膜太阳电池行业排污单位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

    5.2.2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

    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

    电池工业排污单位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

    5.3广界环境噪声监测

    5.3.1厂界环境噪声监测点位设置应遵循HJ819中的原则,主要考虑噪声源在厂区内的分布情况和周 边环境敏感点的位置。 5.3.2厂界环境噪声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昼、夜间噪声监测,监测指标为等效连续A声级,夜间有频 发、偶发噪声影响时同时测量频发、偶发最大声级。夜间不生产的可不开展夜间噪声监测。周边有敏感 点的,应提高监测频次。

    5.4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

    5.4.1法律法规等有明确要求的,按要求开展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 5.4.2无明确要求的,若排污单位认为有必要的,可对周边环境空气、地表水、海水、地下水和土壤开 展监测。对于废水直接排入地表水、海水的排污单位,可按照HJ2.3、HJ/T91、HJ442.8及受纳水体环 境管理要求设置监测断面和监测点位。开展周边环境空气、地下水和土壤监测的排污单位,可按照HJ 2.2、HJ194、HJ664、HJ610、HJ164、HJ964、HJ/T166及环境空气、地下水、土壤环境管理要求设 置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16执行。

    HJ1204—2021

    表16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

    5.5.1除表1~表15中的污染物指标外,5.5.1.1和5.5.1.2中的污染物指标也应纳入监测指标范围,并 参照表1~表15和HJ819确定监测频次。 5.5.1.1排污许可证、所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仅限2015年 月1日(含)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排污单位)、相关生态环境管理规定明确要求监测的污染物 指标。 5.5.1.2排污单位根据生产过程的原辅用料、生产工艺、中间及最终产品类型、监测结果确定实际排放 的,在有毒有害污染物或优先控制化学品相关名录中的污染物指标,或其他有毒污染物指标。 5.5.2各指标的监测频次在满足本标准的基础上,可根据HJ819中监测频次的确定原则提高监测频次 5.5.3重点排污单位依法依规应当按照本标准要求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非重点排污单位不作强制 生要求,相应点位、指标的监测频次参照本标准确定。 5.5.4采样方法、监测分析方法、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等按照HJ819执行。 5.5.5监测方案的描述、变更按照HJ819执行

    6.1.1监测信息记录

    手工监测记录和自动监测运维记录按照HJ819执行。排污单位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矿 ,发现数据传输异常应当及时报告,并参照自动监测数据异常标记规则执行。

    HJ1204—2021

    6.1.2生产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信息记录

    6.1.2.1一般规定

    排污单位应详细记录生产及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日常生产中应参照6.1.2.2~6.1.2.4记录相关 信息,并整理成台账保存备香

    6.1.2.2生产运行状况记录

    土地标准按日记录各生产单元主要生产设施的累计生产时间、生产负荷;取水量;主要原辅用料使用量;能 源消耗量(煤、电、天然气等):产品产量等。

    按日记录废水处理量、废水排放量及排放去向、废水回用量及回用去向、污泥产生量(记录含水率)、 废水处理使用的药剂名称及用量、用电量等:记录废水处理设施运行、故障及维护情况等。

    6.1.2.4废气处理设施运行状况记录

    按日记录废气处理使用的吸附剂、过滤材料等耗材的名称和用量;记录废气处理设施运行参数、故 障及维护情况等

    6.1.3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信息记录

    记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转移、利用和处置情况综合管廊标准规范范本,并通过全国固体废物管理 信息系统进行填报。原料或辅助工序中产生的其他危险废物的情况也应记录。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 废物名录》或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

    排污单位应如实记录手工监测期间的工况、(包括生产负荷、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等),确保监测 数据具有代表性。自动监测期间的工况标记,按照本行业工况标记规则执行。 本标准未规定的内容,按照HJ819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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