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 1208—2021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有色金属工业—再生金属.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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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2对于多个污染源或生产设备共用一 个排气筒的,监测点位可布设在共用排气筒上,当执行不 同排放控制要求的废气合并排气筒排放时,应在废气混合前开展监测;若监测点位只能布设在混合后的 排气筒上,监测指标应涵盖所对应的污染源或生产 设备监测指标,最低监测频次按照严格的执行。
HJ1208—2021续表行业类型监测点位监测指标监测频次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以NO2计)、颗粒物自动监测烘干炉尾气排气筒二嗯英类年再生铜电解系统排气筒硫酸雾季度电解液净化系统排气筒硫酸雾季度原料预处理系统排气筒颗粒物季度注1:废气监测应按照相应监测分析方法、技术规范同步监测废气参数。注2:设区的市级及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明确要求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应采取自动监测。注3:排污单位应根据使用的原辅用料中含重金属情况确定监测指标。表3再生铝工业排污单位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行业类型监测点位监测指标监测频次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以NO2计)、颗粒物自动监测氟化物、氯化氢季度熔炼炉尾气排气筒铅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锡及其化合物、季度镉及其化合物、铬及其化合物二嗯英类年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以NO2计)、颗粒物自动监测氟化物、氯化氢季度熔炼炉环境集烟排气筒铅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锡及其化合物、季度镉及其化合物、铬及其化合物二嗯英类年再生铝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以NO2计)、颗粒物自动监测精炼炉尾气排气筒氟化物、氯化氢季度铅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锡及其化合物、季度镐及其化合物、铬及其化合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以NO2计)、颗粒物自动监测氟化物、氯化氢季度精炼炉环境集烟排气筒铅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锡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铬及其化合物季度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以NO2计)、颗粒物自动监测铝灰渣处理系统排气筒氟化物、氯化氢季度原料制备及输送系统排颗粒物季度气筒注1:废气监测应按照相应监测分析方法、技术规范同步监测废气参数。注2:设区的市级及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明确要求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应采取自动监测。注3:排污单位应根据使用的原辅用料中含重金属情况确定监测指标,表4再生铅工业排污单位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行业类型监测点位监测指标监测频次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以NO2计)、颗粒物自动监测砷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锡及其化合物、再生铅火法月熔炼炉排气筒锑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铬及其化合物冶炼硫酸雾季度二嗯英类年4
HJ120832021续表行业类型监测点位监测指标监测频次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以NO2计)、颗粒物自动监测砷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锡及其化合物、熔炼炉环境集烟排气筒锑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铬及其化合物月二嗯英类年二氧化硫b、氮氧化物(以NO2计)、颗粒物b自动监测再生铅火法冶炼铅及其化合物、锑及其化合物月精炼锅尾气排气筒砷及其化合物、锡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季度铬及其化合物电铅锅尾气排气筒颗粒物、铅及其化合物季度原料预处理系统排气筒颗粒物、硫酸雾季度(破碎、分选、预脱硫)原料预处理系统排气筒颗粒物、硫酸雾季度(破碎、分选、预脱硫)再生铅湿法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以NO2计)、颗粒物自动监测冶炼焙解炉尾气排气筒铅及其化合物季度二嗯英类年注1:废气监测应按照相应监测分析方法、技术规范同步监测废气参数注2:设区的市级及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明确要求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应采取自动监测。注3:排污单位应根据使用的原辅用料中含重金属情况确定监测指标a适用于有烟气制酸工序排污单位。b以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为燃料的按月监测建筑施工组织设计,表5#再生铅工业排污单位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行业类型监测点位监测指标监测频次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以NO2计)、颗粒物自动监测熔炼炉(锅)、熔析炉、砷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月回转窑(炉)尾气排气筒锡及其化合物、铬及其化合物季度二嗯英类年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以NO2计)、颗粒物自动监测熔炼炉(锅)、熔析炉、砷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月回转窑(炉)环境集烟排气筒锡及其化合物、铬及其化合物季度再生锌二嘎英类年锌灰渣处理排气筒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以NO2计)季度原料预处理系统排气筒颗粒物季度感应电炉排气筒颗粒物季度浸出系统排气筒硫酸雾季度电解系统排气筒硫酸雾季度电解液净化系统排气筒硫酸雾季度注1:废气监测应按照相应监测分析方法、技术规范同步监测废气参数。注2:设区的市级及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明确要求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应采取自动监测。注3:排污单位应根据使用的原辅用料中含重金属情况确定监测指标适用于使用燃料加热的情况。5.2.2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6执行。5
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
5.3厂界环境噪声监测
5.3.1厂界环境噪声监测点位设置应遵循HJ819中的原则,主要考虑破碎设备、筛分设备、风机、空 玉机、水泵等噪声源在厂区内位置和周边环境敏感点的分布情况。 5.3.2厂界环境噪声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昼、夜间噪声监测,监测指标为等效连续A声级,夜间有频 发、偶发噪声影响时同时测量频发、偶发最大声级。夜间不生产的可不开展夜间噪声监测,周边有敏感 点的,应提高监测频次。
5.4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
5.4.1法律法规等有明确要求的,按要求开展环境质量监测 5.4.2无明确要求的,若排污单位认为有必要的,可对周边环境空气、地表水、海水、土壤、地下水 环境质量开展监测。周边环境空气监测可按照HJ2.2、HJ194、HJ664及周边环境空气环境管理要求设
0.4.1 法律法规 热
5.4.1法律法规等有明确要求的,按要求开展坏境质量监测。 5.4.2无明确要求的,若排污单位认为有必要的,可对周边环境空气、地表水、海水、土壤、地下水 环境质量开展监测。周边环境空气监测可按照HJ2.2、HJ194、HJ664及周边环境空气环境管理要求设 置监测点位。地表水、海水监测可按照HJ2.3、HJ/T91、HJ442.8及受纳水体环境管理要求设置监测断 面和监测点位。土壤及地下水监测可按照HJ610、HJ164、HJ964、HJ/T166及环境管理要求设置监测 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7执行
表7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步
5.5.1除表1~表6中的污染物指标外,5.5.1.1和5.5.1.2中的污染物指标也应纳入监测指标范围,并 参照表1~表6和HJ819确定监测频次。 5.5.1.1排污许可证、所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仅限2015年 月1日(含)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排污单位)、相关生态环境管理规定明确要求的污染物指标。 5.5.1.2排污单位根据生产过程的原辅用料、生产工艺、中间及最终产品类型、监测结果确定实际排 放的,在有毒有害污染物或优先控制化学品相关名录中的污染物指标,或其他有毒污染物指标。 5.5.2各指标的监测频次在满足本标准的基础上,可根据HJ819中监测频次的确定原则提高监测频次 5.53重占排污单位依法依规应当按照本标准要求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非重占排污单位不作强制
性要求,相应点位、指标的监测频次参照本标准确定。 5.5.4采样方法、监测分析方法、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等按照HJ819执行, 5.5.5监测方案的描述、变更按照HJ819执行。
6.1.1监测信息记录
6.1.2生产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记录
6.1.2生产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记录
6.1.2.1一般规定
HJ1208—2021
排污单位应详细记录其生产及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状况,日常生产中应参照6.1.2.2~6.1.2.4记录相 关信息,并整理成台账保存备查
6.1.2.2生产运行状况记录
按生产班次记录正常工况下各主要生产单元每项生产设施的运行状态、生产负荷、主要产品产量、 原辅用料及燃料使用情况(包括种类、名称、用量、 有毒有害元素成分及占比)等信息。
6.1.2.3废水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记录
按日记录污水处理量、 放去向、污泥产生量、污水处理使用的药剂名称 故障及维护情况等
6.1.2.4废气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记录
焊接标准按日记录废气处理使用的吸附剂、过滤材料等耗材的名称和用量;记录废气处理设施运行参数、 及维护情况等。
6.1.3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记录
记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产生、 言息系统进行填报。原料或辅助工序中产生的其他危险废物的情况也应记录。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 废物名录》或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
6.2信息报告、应急报告和信息公开
按照HJ819的规定执行。
排污单位应如实记录手工监测期间的工况(包括生产负荷、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等),确保 居具有代表性。自动监测期间的工况标记,按照本行业工况标记规则执行。
本标准未规定的内容厂房标准规范范本,按照HJ819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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