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821-2012 煤炭工业环境保护设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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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煤炭建设项目应对采掘场、排土场、排研场、沉陷区以及工
业场地、道路施工等临时用地进行全面复垦,并应根据生产建设进 度统一规划、合理确定各阶段土地复垦的目标和任务,同时应按期 统筹实施。 3.2.3复垦土地的用途应根据复垦的原则、自然条件以及土地损 毁状态确定。复垦后的土地宜用于农业。 3.2.4矿井和露天矿需进行土地复垦的各类场地,经复垦后用于 不同用途的土地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土地复垦标准的规定。 3.2.5露天矿宜先单独剥离表土,剥离的厚度应根据赋存条件和 后期覆土用量确定。剥离的表土应采取要善存放的措施。 3.2.6表土运输宜采用机械搬运, 当运距较远、水源丰富或用来 改造矿区附近的贫痞土地时,也可采用泥浆法搬运表士 3.2.7表土覆盖厚度应根据当地土质情况、气候条件、复垦土地 用途以及土源量确定,其厚度应满足复垦要求。表土覆盖经平整 后宜进行土壤改良。 3.2.8露天矿复垦工程设备应与生产设备同时选定,并应与采、 剥、运、排设备协调一致。复垦设备的选型和数量应根据复垦工程 量、覆盖土的运距确定。 3.2.9采用砰石充填沉陷区、井田支沟或低洼地的复垦方式,应 根据排研工艺、回填后的土地用途等综合确定。回填用于建筑场 地时,应根据建筑物的类型选择合理的地基处理方法和施工工艺, 充填物的含碳量不宜大于12%,含硫量不宜大于1.5%,当达不到 要求时应采取防自燃措施。
业场地、道路施工等临时用地进行全面复垦新闻出版标准,并应根据生产建设进 度统一规划、合理确定各阶段土地复垦的目标和任务,同时应按期 统筹实施
3.2.7表土覆盖厚度应根据当地土质情况、气候条件、复垦
3.2.8露天矿复垦工程设备应与生产设备同时选定,并应与采、 剥、运、排设备协调一致。复垦设备的选型和数量应根据复垦工程 量、覆盖土的运距确定。 3.2.9采用砰石充填沉陷区、井田支沟或低洼地的复垦方式,应 根据排研工艺、回填后的土地用途等综合确定。回填用于建筑场 地时,应根据建筑物的类型选择合理的地基处理方法和施工工艺, 充填物的含碳量不宜大于12%,含硫量不宜大于1.5%,当达不到 要求时应采取防自燃措施。
3.3.1煤炭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应包括项目建设区 和直接影响区。
基本目标: 1 项目建设区的原有水土流失得到基本治理。 2 新增水土流失得到有效控制。 3生态得到最天限度的保护,环境得到明显改善。 4水土保持设施安全有效。 5扰动土地整治率、水土流失总治理度、土壤流失控制比、挡 渣率、林草植被恢复率、林草覆盖率等指标,应达到现行国家标准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50434中相应等级指标值 的规定。 3.3.3防治水土流失应在充分调查项目区的地形地貌、气候条 件、植被类型及覆盖率、水土流失现状等的基础上,根据项目所处 的水土流失类型区,结合建设项目的工程特征以及防护要求,采取 相应的工程措施和植物措施。 3.3.4工程防护措施可包括拦渣工程、斜坡防护工程、防洪排导 工程、降水蓄渗工程、防风固沙工程、土地整治工程、临时防护工程 等。防治水土流失应根据环境条件和项目建设特征采取适宜的防 护措施,并应分阶段进行设计,设计内容和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GB50433的有关规定。 3.3.5植物防护可采取种草、造林等措施。项目建设的下列区 域,宜进行植被恢复工程: 1稳定性较好的开挖破损面、堆弃面、占压破损面及边坡。 2工程建设不再使用的取土(料)场、弃土(渣)场以及临时占地, 3项目区适宜种植林草的裸露地。 3.3.6项目建设应保护原地表植被、表土及结皮层。施工迹地应 及时进行土地整治。 3.3.7建设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合理安排施工、减少土方开挖量和废弃量。
3.3.3防治水土流失应在充分调查项目区的地形地
件、植被类型及覆盖率、水土流失现状等的基础上,根据项目所处 的水土流失类型区,结合建设项目的工程特征以及防护要求,采取 相应的工程措施和植物措施。
3.3.4工程防护措施可包括拦渣工程、斜坡防护工程、防洪
1 应合理安排施工、减少土方开挖量和废弃量。 2应合理安排施工进度与时序、减少施工扰动区域裸露面积 和裸露时间
3.3.8煤炭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开 挖、排弃、堆垫的场地必须采取拦挡、护坡、截排水以及其他整治 措施。
挖、排弃、堆垫的场地必须采取拦挡、护坡、截排水以及其他整治 措施。 3.3.9弃土(石、渣)应综合利用,不能利用时应妥善处置,并应符 合下列要求: 1应有专门的存放地,并宜选荒沟、洼地作为弃土(石、渣)场。 2弃土(石、渣)场应按先拦后弃”的原则采取拦挡措施,并 应及时采取植物措施。 3弃土(石、渣)场不得布设在江河湖泊、建成水库及河道管 理范围内。 3.4开采沉陷防治 3.4.1对矿井开采沉陷,应根据开采沉陷预测结果和沉陷区环境 条件进行防治。开采沉陷的预计和防治可按国家现行有关建筑 物、水体、铁路及主要并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的规定执行。 3.4.2矿区范围内需留煤柱保护的重要保护目标及保护等级,应 按国家现存有关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升 采的规定执行。 3.4.3当开采沉陷影响农业耕种、居民生活和自然生态景观时, 应根据国家及行业有关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规定,结合当地土地 利用规划和矿区具体情况,制定沉陷区综合防治规划。 3.4.4煤炭开采后对于出现沉陷区地表积水的情形,应根据当地 条件、积水程度,因地制宜地采取保留水面、挖深垫浅、填平补齐或 综合整治等复垦措施。 3.4.5开采沉陷引起地面建(构)筑物破坏时,应根据其破坏程 度、重要程度规模大小及压占资源量的情况,在综合分析社会、技
3.3.9弃土(石、渣)应综合利用,不能利用时应妥善处置,并应符
3.4开采沉陷防治 3.4.1对矿井开采沉陷,应根据开采沉陷预测结果和沉陷区环境 条件进行防治。开采沉陷的预计和防治可按国家现行有关建筑 物、水体、铁路及主要并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的规定执行。 3.4.2矿区范围内需留煤柱保护的重要保护目标及保护等级,应 按国家现行有关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 采的规定执行。 3.4.3当开采沉陷影响农业耕种、居民生活和自然生态景观时, 应根据国家及行业有关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规定,结合当地土地 利用规划和矿区具体情况,制定沉陷区综合防治规划
3.4.1对矿并开采沉陷,应根据开采沉陷预测结果和沉
条件进行防治。开采沉陷的预计和防治可按国家现行有关建筑 物、水体、铁路及主要并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的规定执行。 3.4.2矿区范围内需留煤柱保护的重要保护目标及保护等级,应 按国家现行有关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
3.4.2矿区范围内需留煤柱保护的重要保护目标及保护等级,应 按国家现行有关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 采的规定执行。 3.4.3当开采沉陷影响农业耕种、居民生活和自然生态景观时, 应根据国家及行业有关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规定,结合当地土地 利用规划和矿区具体情况,制定沉陷区综合防治规划。 3.4.4煤炭开采后对于出现沉陷区地表积水的情形,应根据当地 条件、积水程度,因地制宜地采取保留水面、挖深垫浅、填平补齐或 综合整治等复措施。 3.4.5开采沉陷引起地面建(构)筑物破坏时,应根据其破坏程 度、重要程度、规模大小及压占资源量的情况,在综合分析社会、技
3.4.2矿区范围内需留煤柱保护的重要保护目标及保护等纟
度、重要程度、规模大小及压占资源量的情况,在综合分析社会、技 术经济等因素的前提下,确定最优防治对策。当采用采前加固、采 后维修、就地重建抗变形结构房屋及保护性开采等防治措施仍不
能确保地面建(构)筑物正常、安全使用时,应采取搬迁或留保护煤 柱措施。 3.4.6开采沉陷影响矿区铁路专用线、过境低等级铁路支线等正 常、安全运行时,可采取起垫路基、调整坡度、调整轨缝和轨距加 宽或加高路基、限制行车速度、加强巡视观测等措施,也可采取保 护性开采措施。 3.4.7开采沉陷影响矿区道路、过境低等级公路等正常运行时, 可采取垫高路基、维修路面等措施,也可采取保护性开采措施。 3.4.8开采沉陷影响矿区自用或过境低等级输电及通信线路、矿 区给排水地下管线等正常运行,以及影响地表水体及水利基础设 施时,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保护性开采或其他保护措施。 3.4.9对开采沉陷引起地表出现的塌陷坑、台阶式裂缝及可视较 大裂缝,应及时采取防治措施。 3.4.10开采沉陷加剧或造成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时,应采取 水土保持和荒漠化防治措施。 X 3.5绿 化 3.5.1绿化设计应纳入到项目的环境保护设计中,并应按设计 施工。 3.5.2矿区绿地规划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与国家有关用地政策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2应与当地农林和环境保护等部门的发展规划及生态功能 区划相协调。 3应与矿区开发规划结合,并应根据煤炭企业的规划、规模 及当地自然环境条件,设置企业本身必要的防护林带、绿地、矿区 公园等集中绿化区;对由行政、文教、卫生、医疗设施及居住区组成 的矿区中心区,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50180的有关规定执行。
能确保地面建(构)筑物正常、安全使用时,应采取搬迁或留保护煤 柱措施。
常、安全运行时,可采取起垫路基、调整坡度、调整轨缝和轨距加 宽或加高路基、限制行车速度、加强巡视观测等措施,也可采取保 护性开采措施。
大裂缝,应及时采取防治措施
宜保留施工现场有价值的大养木及移植珍贵幼树;改建、扩建项目 宜保留已有的绿地和树木,不宜随意占用原规划的绿地,当需要占 用时,可采用垂直绿化等方法弥补减少的绿地面积。 3.5.4煤炭建设项目的工业场地绿化占地系数,除应符合现行国 家标准《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50215和《煤炭工业露天矿设 计规范》GB50197的有关规定外,还应与国家及地方有关部门的 用地政策、规定相协调。 3.5.5工业场地的绿地布置,应符合煤炭建设项目总体规划要 求,并应结合总平面布置、竖向布置、土方施工、综合管网布设进行 全面规划,同时应分期实施。 3.5.6树种、花卉选择应根据企业性质、环境保护及厂容、景观的 要求,结合当地自然环境条件、植物生态习性、抗污性能和苗木来 源,确定各类适地植物的比例与配置方式。 3.5.7工业场地内不同区域的绿化布置方式和树种选择,可按现 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的有关规定执 行,并应对下列地段重点进行绿化布置:V 1生产管理区、进厂主干道及主要出人口。 2洁净度要求较高的生产车间装置及建筑物周围。 3散发有害气体、粉尘及产生高噪声的生产车间、装置及堆 4易受雨水冲刷的地段。 5厂区生活服务设施周围。 3.5.8树未的种植不得影响建筑物的采光和通风。树未与建 (构筑物及地下管线的最小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 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的有关规定。
宜保留施工现场有价值的大养木及移植珍贵幼树;改建、扩建项目 宜保留已有的绿地和树木,不宜随意占用原规划的绿地,当需要占 用时,可采用垂直绿化等方法弥补减少的绿地面积
3.5.4煤炭建设项目的工业场地绿化占地系数,除应符合现行国
家标准《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50215和《煤炭工业露天矿设 计规范》GB50197的有关规定外,还应与国家及地方有关部门的 用地政策、规定相协调
求,并应结合总平面布置、竖向布置、土方施工、综合管网布设 全面规划,同时应分期实施
3.5.6树种、花卉选择应根据企业性质、环境保护及厂
3.5.7工业场地内不同区域的绿化布置方式和树种选择,可
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的有关规定执 行,并应对下列地段重点进行绿化布置: 1生产管理区、进厂主干道及主要出人口。 2洁净度要求较高的生产车间装置及建筑物周围。 3散发有害气体、粉尘及产生高噪声的生产车间、装置及堆 场周围。 4易受雨水冲刷的地段。 5厂区生活服务设施周围。 3.5.8树木的种植不得影响建筑物的采光和通风。树木与建 (构)筑物及地下管线的最小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 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的有关规定
(构筑物及地下管线的最小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 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的有关规定
3.6.1露天矿实施剥采前,应对首采区初始拉沟区域所涉及的所
3.6.1露天矿实施剥采前,应对首采区初始拉沟区域所涉及的所 有村庄居民或其他重要建(构)筑物实施搬迁安置,其他区域或采
区应依据剥采计划提前完成搬迁安置。 3.6.2矿并对地面建(构)筑物的影响破坏程度,应根据地下开采 地表移动与变形预测值确定。当开采破坏达到严重影响地面建 (构)筑物的使用安全时,应根据当地的社会经济情况、压占资源 量、村庄规模以及建(构)筑物的重要程度等综合分析确定留煤柱 保护或搬迁。首采区内的首采工作面所涉及的地面建(构)筑物等 应在投产前实施搬迁安置,其他工作面或采区(盘区)应依据开采 计划提前完成搬迁安置。 3.6.3搬迁安置地的选址应符合当地土地利用规划、城镇建设规 划、新农村建设规划,并应具备建设地面建(构)筑物的自然地形条 牛和配套建设保证居民正常生活的水、电、路、通信及其他生活服 务设施的条件
划、新农村建设规划,并应具备建设地面建(构)筑物的自然地形条 牛和配套建设保证居民正常生活的水、电、路、通信及其他生活服 务设施的条件,
4.1.3新建项目应实现集中供热,改建、扩建项目也应逐步
4.1.4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点源烟窗或排气筒的最低高度,应符
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或《工业炉 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的有关规定。烟出口处的烟 速不得低于该高度处平均风速的1.5倍。 4.1.5工业场地和生活居住区的供热锅炉,应根据建设项目所在 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及燃料情 况,采用满足环境保护要求的消烟除尘及减少其他有害气体的净 化装置或措施。
4.1.6在煤炭储、装、运、破碎及筛分过程中宜采用产尘较少
4.1.6在煤炭储、装、运、破碎及筛分过程中宜采用产尘较少的封
生产作业区或车间向外环境无组织排放的粉尘浓度,以及通 过除尘系统向室外排放的粉尘浓度控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煤 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的有关规定。
4.1.7露天储煤场内应设置洒水、喷雾等抑尘和防止自燃讠
4.1.7露天储煤场内应设置洒水、喷雾等抑尘和防止自
其周围应设置防风抑尘设施。在强风干燥地区不宜采用露天储 煤场。
4.1.8排研场和排土场宜设置防止粉尘污染的设施。当研
自燃倾向时,应采取分类堆放、覆盖黄土、碾压、浇灌石灰乳或喷洒 抑尘剂等防止自燃措施;并可根据研石性质采用可燃物、硫铁矿挤 选工艺或其他处理措施
1产生烟尘、粉尘和有害气体的设备应采取除尘净化措施。 2爆破作业应采用无毒或少毒、少烟的炸药,并应采取向岩 体注水、爆破区洒水、钻机采用湿式除尘或干湿结合除尘等综合防 尘措施。 3采用汽车运输的露天矿,应配置洒水车或其他洒水设备 采剥、排土作业区内道路应定时洒水抑尘,必要时可添加抑尘剂。 4采场排放的污染物浓度控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煤炭工 4.1.10露天矿开采有自燃倾向的煤层时,应采取减少煤层的暴 露体积和时间、增加开发强度、加强预测等防、灭火的措施。 4.1.11煤炭洗选产生的煤泥宜回收利用,煤泥干化宜采用密闭 设备。对露天煤泥晾干场和除尘装置所收集的粉尘,应采取防止 二次污染的措施。 4.1.12矿区汽车修理厂、机电设备修理厂及喷漆车间等相似类
4.2.1煤炭建设项目污(废)水处理工程应根据水质、水量、用途 经过技术、经济、环境论证,确定最佳处理方法和处理工艺流程。
4.2.3污(废)水的输送应根据水质、水量、处理方法及用途要求 等因素,通过综合比较,合理划分污(废)水的输送系统。
4.2.4选煤厂应实现煤泥水厂内回收,洗水闭路循环不得
内的生产废水应收集并入煤泥水处理系统,并应统一净化后循 环使用。选煤厂应设置事故水池,并宜用浓缩机代替事故水池,事 浓缩机宜与正常工作浓缩机同型号
处理,并应满足相应的回用水水质要求。经处理达标后的水宜根 据水质分别作为煤炭洗选补充水、井下生产用水、井下消防用水、 黄泥灌浆用水、电厂循环冷却水、绿化用水、道路洒水、农业灌溉用 水、其他工业用水或生活用水加以利用;处理后的污(废)水应建立 中水利用系统
4.2.6工业场地及生活居住区应设置完善的生产、生活污水
水分流制排水系统。污水处理工艺应根据当地接纳水体的实际情 况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因地制宜地经过多方案论证确定。污泥处 理应与污水处理同步实施。
监测数据或类比数据确定,当缺乏资料时,可按现行国家标准《煤 炭工业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810一2012的有关规定设计。 4.2.8矿区机电设备修理厂、汽车修理厂等应设置含油污水处理 设施。
4.2.10经常受有害物质污染的装置、作业场所的墙壁和地
4.2.10经常受有害物质污染的装置、作业场所的墙壁和地面的 冲洗水以及受污染的雨水:应排入相应的废水管网并应经处理达 标后再外排
4.2.11输送有毒、有害或含有腐蚀性物质的废水的沟渠、地下管
4.3固体废物处置及治理
4.3.1煤炭建设项目的固体废物处置及治理应包括矿
4.3.1煤炭建设项目的固体废物处置及治理应包括矿井、选煤厂
必须排放时应采取防止造成二次污染的措施,并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贮存、处置场污染防治标准》GB18599的有关规定,
标准《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贮存、处置场污染防治标准》GB18599的有关规定, 4.3.3新建、扩建的矿井基建期的研石宜用于填筑公路、铁路的 路基,填垫工业场地、铁路护坡或水土保持工程等;生产期的研石 宜进行综合利用。 4.3.4在利用煤研石作低热值燃料、生产建筑材料和提取化工产 品时,应防止产生二次污染。综合利用过程中排放的烟尘、有害气 体、废渣、废水应满足国家或地方的有关排放标准的要求。 4.3.5对热值很低、不易自燃而又无其他利用价值的砾石的处
4.3.4在利用煤研石作低热值燃料、生产建筑材料和提取化
品时,应防止产生二次污染。综合利用过程中排放的烟尘、有害气 体、废渣、废水应满足国家或地方的有关排放标准的要求
能利用必须堆放时,应通过浸出试验确定其性质,并应采取相应的 防污染措施
出量的确定和收集点(站)的规模、数量、服务半径以及布置,应符 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的有关规 定,并应设置绿化带
4.4.3对生产过程和设备产生的噪声,应首先从声源上进
制,应选择低噪声的工艺和设备;当仍达不到要求时,应采取隔声、 消声、吸声、隔振以及综合控制等噪声控制措施
4.4.4噪声防治应对生产工艺、操作维修、降噪效果进行综合控制。
4.4.5可将噪声局限于部分空间范围的场合,可采取隔声措施。
声,可采用隔声间(室)的结构形式;对噪声传播途径进行的隔声, 可采用隔声屏障的结构形式。必要时也可同时采用隔声罩、隔声 间(室)、隔声屏障等结构形式
4.4.6混响较强的车间应采取室内吸声减噪措施。
的机械设备,应根据相应的噪声标准采取隔振降噪措施。当振动 对操作者、机械设备运行或周围环境产生影响与干扰时,应按国家 现行有关振动标准的规定进行隔振。
类、过滤机、压滤机、运输机及落差较大的溜槽等煤矿以及选煤 的高噪声设备,应采取消声、隔振、隔声、阻尼等综合降噪措施
爆破,应根据爆破作业环境和保护对象的类别,采取控制一次起爆 药量等减振爆破措施。需要控制一次起爆炸药量部位的爆破,应 提出采取减振措施的爆破设计。
伴生矿应统一规划,并应综合勘探、评价、开采、利用。在确定主采 煤类开采方案的同时应提出可行的共生、伴生矿回收利用方案。
伴生矿应统一规划,并应综合勘探、评价、开采、利用。在确定主采
时建设动力配煤生产线,发展水煤浆技术,以及发展和推
时建设动力配煤生产线,发展水煤浆技术,以及发展和推厂工业型 煤和民用型煤等煤炭加工方式。
4.5.5煤炭资源综合利用应加强发展煤炭转化技术,应根据
条件,建设焦化厂或煤气站,并应采用煤类适应广、技术先进的生 产工艺和设备。
4.5.6高浓度瓦斯矿井对煤层气的利用量、利用方式,应符
行行业标准《煤矿瓦斯抽放规范》AQ1027的有关规定,煤层气地 面开发系统的煤层气排放控制管理及排放浓度,均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煤层气(煤矿瓦斯)排放标准(暂行)》GB21522的有关规定。
4.5.7煤炭资源综合利用应加强煤石综合利用技术的开
4.5.9对煤炭开采过程中产生的油母页岩,应单独存放、作为资 源进行综合利用,可用于炼油,用作发电燃料,产生的废渣可作为 生产水泥、制砖的原料。
5.1.1环境保护机构专职人员的编制应根据建设项自的规模和 具体情况确定。 5.1.2矿井、露天矿、选煤厂及矿区辅助附属企业应配备绿化专 业人员,负责绿化及水土保持管理工作。人数可按厂(场)区占地 面积大小进行设置,面积小于100000m时,宜按2人~3人配备; 面积大于100000m时,宜按2人/100000m配备;场外道路宜按1 人/km~2人/km配备。 5.1.3矿井采煤沉陷复垦规划和露天矿复垦规划,应纳人生产发
5.1.3矿井采煤沉陷复垦规划和露天矿复规划,应纳
5.2.1矿区应设置环境监测站,并应定期对下属各煤炭企业 环境监测。新建矿区的环境监测站,应在矿区总体规划时作 属机构列入规划内容,并应与主体机构同时设立。
环境监测。新建矿区的环境监测站,应在矿区总体规划时作为附 属机构列入规划内容,并应与主体机构同时设立。 5.2.2环境监测站应根据煤炭建设项目的污染源特点,配置烟 气、粉尘、污废水等基本监测仪器和应急监测仪器。污染源监测项 目应根据建设项目的生产工艺特点、排放的主要污染物和特征污 染物的性质,以及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确定。 5.2.3工业场地污染源和内、外环境质量监测点的布置,应符合
5.2.2环境监测站应根据
气、粉尘、污废水等基本监测仪器和应急监测仪器。污染源监 自应根据建设项目的生产工艺特点、排放的主要污染物和特 染物的性质,以及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确定。
自应根据建设项目的生产工艺特点、排放的主要污染物和特征污 染物的性质,以及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确定。 5.2.3工业场地污染源和内、外环境质量监测点的布置,应符合 下列规定: 1应符合国家现行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和经批准的环境影响 评价文件的有关要求。
2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进、出口和污染物总排放口应分别设置 监测点。 3污染源监测点应设置采样和测试用的通道(或平台)电 源、防雨棚(或防雨罩)等设施。其设计应与相关工程同步。平台 最小宽度应为1m
井宜在井田首采区内布置,露天矿应在露天采坑周边1km~2km 范围内布置
时,在设计时应按功能分区,人员通道、给排水、通风采暖、电力供 应应相对分离。
5.3.1煤炭建设项目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清洁生产标准 煤炭 采选业》HJ446的有关规定。
.2煤炭建设项目设计应符合下
ppp1应采用能源消耗量小、资源综合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 少和占地面积小的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 2能源、资源消耗指标应达到国家有关标准或限额的要求。 3应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物、余热等进行综合利用 或循环利用。
出率,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502 《清洁生产标准煤炭采选业》HJ446的有关规定。
采率的技术措施,并应采取矿山生态恢复措施。沉陷土地治理率 露天矿排土场复垦率、排研场覆土绿化率等矿山生态保护指标,应 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清洁生产标准煤炭采选业》HJ446的有关 规定。
矿井水和露天矿疏干水。煤炭生产对矿井水和露天矿疏干水的重 复利用率,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清洁生产标准煤炭采选业》 HJ446的有关规定
水量指标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选煤厂洗水闭路循环等
水量指标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选煤厂洗水闭路循环等级》 MT/T 810 的有关规定。 KX
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 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 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X
桥梁标准规范范本《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87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 《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50215 信息么 《煤炭洗选工程设计规范》GB50359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GB50433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50434 《煤炭工业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810 《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 《爆破安全规程》GB6722 《辐射防护规定》GB8703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 《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GB12525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 《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GB20426 《煤层气(煤矿瓦斯)排放标准(暂行)》GB21522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 《煤矿瓦斯抽放规范》AQ1027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I2.2 《清洁生产标准煤炭采选业》HJ446 《选煤厂洗水闭路循环等级》MT/T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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