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T 3047-2021 石油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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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SH/T 3047-2021  石油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

    5.2化学性危险和有害因

    SH/T3047—2021 j) 高温物质; k) 低温物质: 信号缺陷: m)标志缺陷; n)有害光照; 0)其他物理性危险和有害因素

    j) 高温物质; k) 低温物质: 信号缺陷: m)标志缺陷; n)有害光照: 0)其他物理性危险和有害因素。

    5.4生物性危险和有害因索分析

    5.4.1生物性危险和有害因素分析应包括下列内容: a) 辨识项目现场饮用水源、空气、人员携带等可能存在的致病微生物和传染病媒介物,包括地方 病、自然疫源性疾病; b 辨识项目现场周边及地区的致害动物与致害植物档案标准,包括疟疾蚊蝇、花粉过敏原等。 5.4.2 生物性危险和有害因素可包括下列方面: a) 致病微生物; b)传染病媒介物; c 致害动物; 致害植物; e)其他生物性危险和有害因素。

    5.5作业环境危险和有害因素分析

    5.1作业环境的危险和有害因素分析应包括下列内容: a)辨识人员操作的作业环境中可能存在的危险和有害因素; b)分析这些危险和有害因素对操作人员可能造成的伤害或影响。 5.2作业环境的危险和有害因素可包括下列方面: a)项目所在地周围环境不良: b) 生产区作业场所狭窄; c)高处作业; d)高温或低温作业; e 栏杆、梯子、平台设置不当: 采光照明不佳 g) 自然灾害; h) 强迫体位; i) 安全出口和通道缺陷; j) 其他作业环境的危险和有害因素。 5.3 应分析生产操作和检维修过程中人员作业活动的其他危险和有害

    6厂址选择及总平面布置

    6.1.1应根据拟建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特征,结合建设地点现状与当地城乡总体规划, 地质、气象等因素,综合分析确定厂址选择。 6.1.2广址选择宜避开自然疫源地。

    止选择宜避开存在或可能产生健康危害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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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1人员集中建筑物宜远离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存储场所。 6.2.2储存或处理危害较大的气体、烟、雾、粉尘等有害物质的单元或设施,宜布置在人员集中建筑 物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6.2.3产生较大噪声的单元或噪声源宜远离人员集中建筑物布置。 6.2.4放射源库应布置在人员较少接近的厂区边缘地带。 6.2.5气体防护站到防护范围内事故地点的行车距离不宜超过2.5km。气体防护站人员在接警后赶到 事故现场的时间不宜超过5min。 6.2.6办公楼、中心化验室、消防站、气体防护站的布置应远离爆炸危险源。

    7.1.1基本工艺技术及控制

    7.1.1.1应优先采用本质更安全的工艺技术。 7.1.1.2应遵循本质安全设计原则,不用或少用危险化学品,减少现场危险化学品储量。 7.1.1.3应按照事故预防和可靠性优先的原则,采用消除、削减和控制风险措施,将工艺过程风险控 制在可接受水平。 7.1.1.4当工艺参数超出正常范围可能产生较高风险时,工艺系统应设置相应的自动控制、报警、安 全联锁等保护措施。 7.1.1.5安全仪表功能(SIF)及安全完整性等级(SIL)应根据工艺过程和风险评价结果确定。 7.1.1.6应最大限度采取机械化、自动化、密闭化操作,减少现场人工作业及人员暴露在危险有害环 境的机会。

    7.1.2.1含有柴油或比柴油轻的污油应密闭回收至污油储罐,回收全过程应采取密闭措施。 7.1.2.2严格限制工艺物料向大气环境的排放,外排的重油宜采取密闭排放措施。 7.1.2.3调节阀、仪表液位计、泵进出口、泵入口过滤器、泵体、管线低点等部位宜采用密闭排放。 7.1.2.4挥发性酸性物料储罐的排放气应设置水洗吸收系统。极度危害或高度危害物料储罐排放气应 采取吸收处理措施或高点达标排放

    7. 1. 3 安全泄压

    7.1.3.1具有超压危险的设备和管道应设置安全阀、爆破片等泄压设施,并应根据工艺过 紧急排放系统。 7.1.3.2剧毒物质或腐蚀性物质应单独处理,不应排入全厂可燃气体排放系统。

    1在满足工艺系统、设备的安全性和功能性的前提下,应减少设备密封、法兰连接及管道 漏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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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4.2设备、机泵、管道、管件等易于发生物料泄漏的部位应采取可靠的密封方式。设备和管线的 排放口、采样口的排放阀处宜采取加装盲板、双阀等措施。 7.1.4.3可燃及有毒液体装卸应采用密闭操作,并配置残液回收系统。具有挥发性或操作温度下可气 化的可燃及有毒物料,宜设置密闭回收系统

    碱及其他腐蚀性物质的生产工艺应优先选用密闭化、自动化的工艺技术,并做好设

    7.1.5.1使用酸、碱及其他腐蚀性物质的生产工艺应优先选用密闭化、自动化的工艺技术 备、管线的密封及防腐。

    7.3. 2防高处坠落

    2.1距坠落基准面高差超过2m且有坠落危险的操 栏杆等附属设施。 2. 2扶梯、平台和栏杆的设计应符合 GB4053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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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3.3.1高速旋转或往复运动的机械零部件位置应设计防护罩、挡板或安全围栏。 7.3.3.2以操作人员所在的平面为基准,高度在2m之内的传动带、转轴、传动链、联轴节等外露危 险零部件及危险部位,应设置安全防护装置。 7.3.3.3操作人员可能触及的尖锐棱、角、突起的设备或设施,应设置可靠的防护装置和安全标识。 7.3.3.4跨越传动运输设备、皮带运输线的巡检路线应设计安全走道和跨越走道

    7.3.4.1安装在建(构)年 目处标出允许吊装的极限荷 7.3.4.2楼面、平台或走过 符合GB4053.3的规定。

    7.3.4.1安装在建(构)

    7.3.5防烫伤、冻伤

    度过低或过高造成冻伤或烫伤

    .1.1.6室内的粉尘作业场所应满足下列要求

    坠落伤人。踢脚板的设计应

    a) 集中产生粉尘的作业部位应设置局部除尘设施。除尘管道内壁应光滑,避免积尘。排除的粉尘 应集中收集或回收; b) 厂房机械通风的进气口和排气口应合理布置,避免气流短路; 地面应平整防滑,易于清扫; d) 对于可能积尘严重的厂房,应设置真空清扫设施; e) 爆炸性粉尘环境电气设备应符合GB50058的规定。 .1.1.7在生产设施及储运设施的区域内,粉尘气体环境中有害粉 职业接触限

    SH/T3047—2021 值时,应设置粉尘检测。

    8.1.2.1储煤场宜封闭设置。露天储煤场应设置防风抑尘措施。储煤场喷水抑尘设施的设置应符合 DL/T5187.2的规定。 8.1.2.2卸煤作业应设计相应的防尘、抑尘设施。卸煤沟的地上部分应设置喷雾抑尘设施,地下部分 应设置喷雾抑尘或机械自动跟踪除尘等设施。 8.1.2.3输煤系统地面应设水力清扫系统,煤仓间输煤层可设负压真空吸尘设施。 8.1.2.4应采用煤自动采样系统。条件许可时,可设置自动煤制样系统。 8.1.2.5煤制样间、做样间应设防尘设施及通风设施。

    8.1.3.1灰、渣的装卸、转运宜采用密闭化、自动化工艺。 8.1.3.2除灰系统应采用密闭气力输送工艺。 8.1.3.3灰库、渣库装车系统应设置防尘、抑尘设施。干灰库宜设置密闭罐车装车系统,并设配套除 尘设施。 8.1.3.4灰库、渣库应设地面清扫设施和排污设施,清扫设施应避免扬尘。 8.1.3.5灰库、渣库操作室应设防尘措施。

    8.1.4聚合物粉尘防护

    8.1.4.1挤压造粒机固体添加剂入口应设置负压吸尘设施。 8.1.4.2产品包装宜采用成套自动包装系统,并带负压吸尘设施。 8.1.4.3粉尘废料排放应考虑密闭排放工艺或采取适宜的控制粉尘措施。 8.1.4.4产生粉尘设备处应采取密闭或排风除尘等控制粉尘的措施。

    8.1.5石油焦粉尘防护

    8.1.5.1应采用自动化、密闭化的除焦工艺,减少人工操作。 8.1.5.2输焦皮带转运站应设除尘设施或喷雾抑尘设施。焦库应设喷雾抑尘设施。

    8.1.6 其他粉尘防护

    8.1.6.1催化剂装卸宜采用密闭化、自动化装卸工艺。装卸剂间应设通风设施及地面负压吸尘设施。 8.1.6.2固体添加剂的添加宜采用自动化、密闭化的工艺方式,料斗处应设负压吸尘设施。加剂间内 宜设移动式负压吸尘设施。当存在刺激性、沾染性物料时,应在作业场所设置喷淋洗眼器。 8.1.6.3硫黄等固体产品宜采用自动包装。 8.1.6.4石灰石应采用密闭罐车运输及密闭负压管道卸车。石灰石炉前仓、石灰石给料等应采取密闭 操作,设置适宜的除尘设施。

    B. 2. 1一般规定

    2.1.1应优先来用先进的工艺技术和无毒或低毒物料。 2.1.2易产生极度危害或高度危害的物料应采用密闭采样器,密闭采样器的安装位置应便于, 2.1.3可能产生有毒气体泄漏的工作场所应按GB/T50493的有关规定设置有毒气体检测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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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2.1.4剧毒化学品存放区应设置入侵报警系统。 8.2.1.5 生产或使用剧毒化学品的装置,应配备急救药品和急救器材。 8.2.1.6 存在有毒物质生产建筑物的通风及空气调节设施应符合SH/T3004和GBZ1的有关规定。 8.2.1.7化学药剂储罐不应与可燃液体、液化烃等储罐布置在同一罐区内。极性毒性类别1的有毒物 料储罐应单独布置在一个罐区内。

    8. 2. 2 高毒物料输送

    8.2.2.1高度和极度危害物料的装卸宜采用自动控制的密闭式装卸工艺和油气回收或处理设施。管道 充装系统应有残液回收设施。 8.2.2.2化学品的装卸输送泵宜与可燃液体、液化烃的装卸输送泵分开布置。高度和极度危害物料的 装卸输送泵应单独布置。 8.2.2.3高毒物料的管道不得埋地设,不得穿(跨)越居住区、人员集中的生产管理区。 8.2.2.4液氯、液溴及液氨等易挥发的高度和极度危害物料装卸应有防止泄漏及扩散措施。 8.2.2.5当高毒气体可能在地下阀门内积聚时,阀门应可在地面上操作。

    8.3.1设有氮气吹扫管线的地下泵房、密闭厂房、仓库等场所,应设置氧浓度分析仪及低氧量报警。 8.3.2氮气与空气系统之间不宜固定连接。临时氮气吹扫管线应采用软管连接。化验室的氮气管线不 得接入工厂氮气系统。

    8.4.1宜选用低噪声的工艺和设备,高噪声及强振动设备应进行基础减振,压力管道应进行减振降噪 设计。 8.4.2 高噪声设备宜相对集中布置,高噪声区域与其他区域间应采取隔声措施。 8.4.3 作业场所噪声与消音振动控制应符合GB/T50087、SH/T3146等有关规定。 8.4.4 蒸汽压力超过0.7MPa(g)的放空口应设消声器。

    8.5.1存在高温、低温危害的作业环境,宜设置外操休息室。 8.5.2冬季寒冷环境工作地点的采暖温度应满足GBZ1的要求,高寒地区的泵及压缩机厂房应设置采 暖设施,

    8. 6. 1一般规定

    8.6.1.1电离辐射防护应符合GB18871的规定。 8.6.1.2辐射工作场所应按辐射水平和可能污染的程度分为控制区和监督区,以便于辐射防护管理和 职业照射控制。 8.6.1.3电离辐射的工作场所,应设置“当心电离辐射”警告标识和相应的指令标识。 8.6.1.4放射作业人员应配备个人防护用品和个人剂量监测报警仪。

    8.6.2含密封源仪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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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6.2.1含密封源仪表应优先选用活度低、贯穿能力弱的密封源。 8.6.2.2检测仪表外围辐射的剂量应符合GBZ125的规定。 8.6.2.3检测仪表固定使用的源容器应安装牢固、可靠,并加装防盗保护罩 8.6.2.4安装的检测仪表有用线束区域应设置避免人员进入的围栏或标识。

    8.9.1外操室环境条件应满足SH 3.9.2厂区卫生间的服务半径不宜超过500m。 8.9.3浴室、更衣室及其他辅助 至应符合GBZ1的规定。

    8.10.1职业卫生监测项目应根据企业存在的职业性有害因素确定。 8.10.2职业卫生监测装备设备的数量和类型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确定

    8.10.1职业卫生监测项目应根据企业存在的职业性有害因素确定。

    9安全标志与职业病危害标识

    9安全标志与职业病危害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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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1.1石油化工企业的安全色设计应符合GB2893的规定。 9.1.2消火栓、灭火器、灭火桶、火灾报警器等消防用具应采用红色。消防安全色应符合GB15630和 GB13495.1的规定。

    9.2安全与职业病危害标识

    11.2.2设置有检测装置的区域应设置声光警报装置,声光警报装置应能区分辨识 气体检测报警、火灾报警

    置有检测装置的区域应设置声光警报装置,声光警报装置应能区分辨识可燃气体报警、有毒 警、火灾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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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3现场操作及巡检人员应配备无线通信终端。无线通信终端宣与安全管理控制指挥中心建立通信 联系。

    11. 4 疏散逃生通道

    11.4.1应根据工艺装置或设施的火灾、爆炸、有毒物泄漏等风险分析,结合设备平立面布置和建(构) 筑物结构,以及现场气象条件等因素,规划布置安全出口及疏散逃生通道。 11.4.2安全出口及疏散逃生通道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a)厂区布置应符合GB50984、GB50160的有关规定; b)装置、系统单元和罐区布置应符合GB5Q160的有关规定; c)建筑物内布置应符合GB50016的有关规定; d)框架平台、梯子布置应符合GB4053的有关规定。

    11.5.1生产过程中有可能接触到刺激性毒物、高腐蚀性物质或易经皮肤吸收毒物的场所应设置紧急冲 淋器及洗眼器。紧急冲淋系统的设计应符合SH/T3205的规定。 11.5.2紧急冲淋器或洗眼器的位置应满足在事故状况下使用人员能在10s内到达,且距相关设备不超 过15m。紧急冲淋器或洗眼器应与危险操作地点处于同一平面,中间不应有障碍物。 11.5.3紧急冲淋设施周围的照度设计应符合SH/T3027的规定。 11.5.4紧急冲淋设施的声光报警信号宜送至控制室。

    11.6.1石油化工企业的下列场所应设置应急照明: a)装置区、公用工程区的操作区域; 变配电所、配电室和控制室及人员通道: c)厂区安全出口和主要疏散逃生通道; d)办公楼、安全管理控制中心、调度中心、中央控制室、消防站、气体防护站、救护站等重要场所 11.6.2应急照明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疏散照明的照度值应符合SH/T3027的规定; 应急照明的供电要求应符合GB50034的规定; c) 消防应急照明灯应符合GB50034的规定 d)消防应急指示疏散系统应符合GB51309的规定

    12.1形成有毒气体重大危险源的大、中型石化企业应设置气体防护站,小型企业可设置气体防护点。 12.2气体防护站应满足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场所监测、开展急救演练,气体防护和救援器具的检查、 保养、更换和充装气瓶等职能要求。 12.3气体防护站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气体防护站宜设有车库、物品库(兼维修间)、值班室、休 息室、充气间、办公室和洗室(兼浴室)等。 12.4气体防护站应配备1辆~2辆气体防护车。车内应设有急救设施、声光报警器、现场照明和车载 无线通信指挥系统等设备。 12.5气体防护站(点)配置的设备设施种类和数量不应少干表12.5的规定,

    表12.5气体防护站设备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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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化工行业标准

    石油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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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油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

    GB/T15236—2008中叉 为目的的工作领域及在法律 工程建设领域的工程措施。 职业卫生研究的是人类 中免受有害因素侵害为目的 本规范是在研究影响石 因素的基础上,提出在改善

    的原则,经 好项目职业安全卫生设计工作,保障职业人员在职业活动过程中的人身安全与健康食用盐标准,是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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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危 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规对项自各专业设计人员提出的职责要求。 4.2实行危害因素替代原则,是预防、控制和消除危害因素的一项有力措施。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 业病和保护劳动者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 艺、设备和材料,以无危害或低危害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替代现有有害的技术、工艺、设备、材 料,实现从源头上控制和消除危害因素,从而保护劳动者的健康。 4.3本条是做好项目职业安全卫生设施设计工作的工作方法要求。项目职业安全卫生设计工作中,项 目各工程专业的设计人员,要结合本岗位的工作责任范围,在对项目中潜在的职业安全卫生因素进行辨 识、分析、确认工作的基础上,依据国家相关法规、标准和项目合同的要求,提出相应的应对措施,确 保项目生产操作与管理人员在项目生产操作、管理与维护活动过程中的身体健康。 4.5本条要求:防火设计遵循GB50016和GB50160等标准,职业卫生设计遵循GBZ1、GBZ2.1和 GBZ2.2等标准。

    5.1.1GB/T13861一2009对危险和有害因素的定义是:可对人造成伤亡、影响人的身体健康甚至导致 疾病的因素。该标准将危险和有害因素分为四大类:人的因素、物的因素、环境因素和管理因素。在物 的因素中又分为三类:物理性危险和有害因素、化学性危险和有害因素及生物性危险和有害因素。由于 本规范是技术性设计标准,因此危险和有害因素分析主要集中在化学性、物理性、生物性和作业环境这 四个方面,而不考虑人的因素和管理因素。

    5.2化学性危险和有害因素分析

    a) 需要进行危险和有害因素分析的化学品包括原料、成品、半成品、中间体、反应中间产物、催 化剂、添加剂、冷媒、热媒等工艺过程中存在的所有化学品; b) 确定化学品的职业接触限值主要依据《工作场所有害因素专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 因素》(GBZ2.1)及有关规定。 5.2.2本条依据GB/T13861—2009。 放射性物品指含有放射性核素,并且物品中的总放射性含量和单位质量的放射性含量均超过免于监 管限值的物品,目前国家规定的豁免值是指不超过GB11806一2019附录B中的放射性核素活度限值。 放射性物品包括放射性同位素(如固体料仓的放射性料位计)以及被辐射过的金属和水。 粉尘主要包括聚合物粉尘、石油焦粉尘、煤尘、矽尘等。 5.2.3化学品的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除GBZ/T230外,还依据下列标准及规定(但不限于): (1)GB30000.18; (2)GB30000.23; (3)《危险化学品名录》(2015版); (4)《高毒物品目录》(卫法监发(2003)142号); (5)国际癌症研究机构(IARC一InternationalAgencyforResearchonCancer)致癌性分类目录。 GBZ/T230对职业性接触毒物(occupationalexposuretotoxicant)的定义是: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 接触的以原料、成品、半成品、中间体、反应副产物和杂质等形式存在,并可经呼吸道、经皮肤或经口 进入人体而对劳动者健康产生危害的物质。分级原则是依据急性毒性、影响毒性作用的因素、毒性效应、

    a)需要进行危险和有害因素分析的化学品包括原料、成品、半成品、中间体、反应中间产物、催 化剂、添加剂、冷媒、热媒等工艺过程中存在的所有化学品; b) 确定化学品的职业接触限值主要依据《工作场所有害因素专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 因素》(GBZ2.1)及有关规定。 5.2.2本条依据GB/T13861—2009。 放射性物品指含有放射性核素,并且物品中的总放射性含量和单位质量的放射性含量均超过免于监 管限值的物品,目前国家规定的豁免值是指不超过GB11806一2019附录B中的放射性核素活度限值。 放射性物品包括放射性同位素(如固体料仓的放射性料位计)以及被辐射过的金属和水。 粉尘主要包括聚合物粉尘、石油焦粉尘、煤尘、矽尘等。

    (1)GB30000.18; (2)GB30000.23; (3)《危险化学品名录》(2015版); (4)《高毒物品目录》(卫法监发(2003)142号); (5)国际癌症研究机构(IARC一IntermationalAgencyforResearchonCancer)致癌性分类目录。 GBZ/T230对职业性接触毒物(occupationalexposuretotoxicant)的定义是: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 接触的以原料、成品、半成品、中间体、反应副产物和杂质等形式存在海洋标准,并可经呼吸道、经皮肤或经口 进入人体而对劳动者健康产生危害的物质。分级原则是依据急性毒性、影响毒性作用的因素、毒性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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