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2T 4189-2021 民用建筑燃气安全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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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2.3下列建筑物或场所内不应使用燃气:

    5.2.5瓶装天然气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应符合国家标准GB51102的规定,且设置独立的瓶组气化站: 室内燃气管道的设置应符合管道燃气的相关要求; 除瓶组气化站外,民用建筑内不应存放瓶装天然气

    5.3.1燃气经营企业的供气服务应符合下列规定: 向用户提供的供气服务符合国家标准GB/T28885的规定; 一指导燃气用户正确使用、维护燃气设施; 及时更换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燃气表、阀门等燃气设施及配件; 建立应急抢险队伍,配备抢修设备和器材,实行24h不间断值班,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 预案,每半年开展综合演练不应少于1次; 燃气设施的运行、维护和抢修应符合行业标准CJJ51的规定, 5.3.2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对燃气用户开展安全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对商业和单位用户每年不应少于1次,对居民用户每两年不应少于1次; 对安全检查人员进行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一建立燃气用户信息和安全检查档案,按照附录A《管道燃气安全检查记录》规定的内容开展 安全检查,并填写检查记录; 一在定期安全检查基础上,对发生过燃气事故的燃气用户及受影响的用户开展专项安全巡查; 发现燃气设施及配件故障或燃气用户违反安全用气规定时,应立即书面告知并指导整改,对 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向燃气管理等有关部门报告。 5.3.3 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应对燃气用户开展安全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建立用户服务信息系统和用户信息档案,对用户进行实名登记,确保责任可溯源; 定期安全检查和随瓶安全检查相结合,按附录B《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检查记录》规定的内 容开展安全检查,并填写检查记录,每年不应少于1次; 检查发现问题时立即书面告知并指导整改; 使用具有电子身份标签或其他可追溯标识的燃气钢瓶,按照规定节点扫码和信息上传,不应 使用漏气、超期未检或者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气钢瓶。

    建立用户服务信息系统和用户信息档案,对用户进行实名登记,确保责任可溯源; 定期安全检查和随瓶安全检查相结合,按附录B《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检查记录》规定的内 容开展安全检查,并填写检查记录园林设计图纸、效果图,每年不应少于1次; 检查发现问题时立即书面告知并指导整改; 使用具有电子身份标签或其他可追溯标识的燃气钢瓶,按照规定节点扫码和信息上传,不应 使用漏气、超期未检或者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气钢瓶。

    5.3.4物业服务企业的燃气安全管理应符合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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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协助燃气经营企业做好燃气安全宣传教育,在醒目位置张贴《用气安全提示》(见附录C) 《瓶装燃气用户安全用气告知书》(见附录D)等: 建立长期无人居住和拒绝入户安全检查住户台账; 将燃气设施及配件的改动情况纳入日常管理范围,对检查巡查发现燃气用户私自改动和破坏 燃气设施、违规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并通知燃气经营企业; 配合燃气经营企业开展日常维护、维修、应急抢险等,消除安全隐患。 3.5社区(街道)网格员的燃气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配合燃气经营企业开展日常维护、维修、应急抢险等,消除安全隐患。 5.3.5 社区(街道)网格员的燃气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将燃气安全纳入日常安全检查范围,发现燃气安全隐患时应及时告知并报告相关部门: 配合燃气经营或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燃气安全宣传教育、日常检查维护、应急抢险等。

    将燃气安全纳入日常安全检查范围,发现燃气安全隐患时应及时告知并报告相关部门: 配合燃气经营或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燃气安全宣传教育、日常检查维护、应急抢险等。

    6.1.1使用燃气房间的疏散门与场所的安全出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m。 6.1.2使用燃气的房间或部位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也可采用 防火卷帘,隔墙上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

    6.1.3使用燃气的房间或部位的通风应符合下列规定: 采用自然通风时,通风口应直接与室外大气连通,自然通风有效面积不应小于使用燃气房间 地面面积的2%; 不满足自然通风要求时,应设置机械通风设施和独立的事故排风设施,将换气排至室外; 事故排风设施应采用防爆型设备,并具备与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联动的功能,且应设置导 除静电的接地装置; 通风量应满足正常工作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6次/h;事故通风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 次/h;不工作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3次/h。 6.1.4使用或存放瓶装液化石油气的房间或部位应满足6.1.3条有关自然通风的要求,自然通风口下 沿与室内地坪的距离不应大于0.2m,不应设置管沟、地漏、排水管及其他地下构筑物。 6.1.5当燃气用户设置厨房设备灭火装置时,应符合行业标准XF498的相关规定,在发生火灾时应 能自动探测、联动关闭燃气并实施灭火。 6.1.6使用燃气场所的建筑物根据国家标准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当为商业和单位用户时, 使用燃气的场所或部位宜增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m且大于300m时,自动喷水 灭火系统可采用局部应用系统;当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时,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可参照现行协会标准 CECS219的相关规定进行设计。 6.1.7使用燃气场所的建筑物根据国家标准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的,商业和单位用户应设置软管 卷盘或轻便水龙,并满足灭火需求。 5.1.8商业和单位用户应配置火火器和火火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火火器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50140的有关规定,危险等级按中危险级确定,单具火 火器的灭火级别应不小于2A; 燃气燃烧器具应配备灭火毯,灭火毯的尺寸应能有效覆盖燃气燃烧器具,每个燃气燃烧器具 应不少于2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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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燃气表与其他设备的水平净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距金属烟窗不应小于0.8m,距砖砌烟窗不宜小于0.6m; 一 距炒菜灶、大锅灶、蒸箱和烤炉等燃气灶具灶边不宜小于0.8m; 一距蒸炉、沸水器及热水锅炉不宜小于1.5m; 一当无法满足上述要求时,设置隔热板后可适当缩小。 .2.2新建建筑和新接入管道燃气的用户,室内燃气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不应敷设在疏散走道内; 一不应暗埋在地下土层或地面混凝土层内; 应沿外墙敷设穿墙引入,外墙装饰应设置通风开口保证自然通风,燃气管道敷设处应采取防 火分隔措施,且距离管道0.5m范围内装饰材料和建筑保温材料燃烧性能应为A级; 一商业综合体内的燃气管道宜采用从屋面进入室内的方式布置: 水平管道不应穿越防火分区。 .2.3新建建筑和新接入管道燃气的用户,燃气表、阀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用户室内燃气进口管的总阀门、燃气表宜设置在室外,当设置在室内时应具备自然通风或独 立机械通风; 一不应封闭和遮挡,并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 靠近燃气表、阀门的建筑墙面外保温材料燃烧性能应为A级,当保温材料燃烧性能低于A级 时,穿孔部位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对原保温材料进行防火保护; 燃气表、阀门所在箱体应采用不燃材料,并设置通风开口: 燃气表宜集中布置在单独房间内,当建筑物设有专用调压室时可布置在调压室内; 燃气表高位设置时,应与燃气灶具错位安装,不应安装在灶具正上方,与灶具的水平净距不 应小于0.3m,表底距地面不宜小于1.4m; 一应采用燃气智能表,并具有远程传输、燃气泄漏报警和紧急切断的功能; 阀门应采用球阀。

    6.2.1燃气表与其他设备的水平净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6.3.1单个气瓶供应2具或2具以上燃气燃烧器具时,应采用钢管敷设主管道,燃气主管道与2具或 2具以上燃气燃烧器具连接时,应使用双头螺纹连接的不锈钢波纹软管。 6.3.2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供气时,当钢瓶总容积大于0.25m(相当于100kg)时,应设置专用瓶 组间。 6.3.3除重要公共建筑、商业综合体、高层公共建筑及其裙房除外,当采用自然气化方式供气且钢瓶 的总容积不大于1m时,瓶组间可设置在与用气建筑物外墙毗连的单层专用房间内,并应符合下列规 定:

    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房间净高不应小于2.2m; 自然通风良好,并设置直通室外的门,通风口不应少于2个,有效面积不应小于瓶组间地面 面积的3%,通风口应直接与室外大气连通,自然通风口下沿距室内地坪不应大于0.2m; 与其他房间相邻的墙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 设置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 室温不应高于45℃,且不应低于0℃; 与其他建筑防火间距应符合国家标准GB51142的规定:

    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房间净高不应小于2.2m; 自然通风良好,并设置直通室外的门,通风口不应少于 面积的3%,通风口应直接与室外大气连通,自然通风 与其他房间相邻的墙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 设置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 室温不应高于45℃,且不应低于0℃; 与其他建筑防火间距应符合国家标准GB51142的规定:

    面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材料; 更用防爆电气设备,电气开关应设置在瓶组间外

    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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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当瓶组间配置钢瓶的总容积大于1m或采用强制气化钢瓶的总容积不大于1m时,应将 设置在独立建筑内,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国家标准GB51142的规定,当瓶组间的钢瓶 大于4m时应采用储罐。 3.5当设置瓶组间时,室内燃气管道的设置应符合管道燃气的相关要求

    .4.1设置燃气燃烧器具的房间或部位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应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一不应设置在兼做卧室的警卫室、值班室、人防工程等有人居住、经常有人停留的房间或部位 5.4.2燃气燃烧器具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范: 燃气燃烧器具之间及燃气燃烧器具与墙体之间的净距离应满足操作、检修和产品使用说明的 要求; 靠近燃气燃烧器具或设备的墙面、地面、顶面、家具等应采用不燃材料,当采用可燃或难燃 材料时应设置耐火隔热层,且厚度不应小于0.05m。

    6.5.1应按照附录E规定的安全用气管理要求,建立完善燃气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燃气安 全责任人和管理人,确定燃气安全重点部位;规范燃气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和建立安全档案;开展员工 教育培训。

    .5.3 应开展安全用气检查、巡查、设施维护等,并符合下列规定: 按照附录G《商业和单位用户管道燃气安全自查表》或附录H《商业和单位用户瓶装液化石 油气安全自查表》规定的内容,开展安全用气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 按照本文件6.5.4条规定的内容开展安全用气巡查,每日不少于1次; 配合燃气经营企业开展燃气设施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及时落实整改: 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对室内燃气管道、燃气燃烧器具、用气设备、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等 燃气设施及配件进行维护管理

    6.5.4安全用气巡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钢瓶、管道及燃气燃烧器具和用气设备是否漏气,减压阀、密封圈是否正常 燃气表、阀门、钢瓶放置点等重要部位安全警示标志是否醒目,是否被遮挡; 未使用燃气时总阀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 营业结束时,是否确定专人负责关闭燃气阀门,是否做好记录。

    1.1使用燃气的厨房应采用隔墙和门与其他房间或部位分隔,且隔墙应采用不燃烧体,厨房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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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积应符合国家标准GB50096的规定,且不小于3.5m; 7.1.2使用燃气的厨房应具备自然通风,厨房的直接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面面积的 10%,且不应小于0.6m;当厨房设置阳台时,阳台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厨房和阳台地面面 积总和的10%,且不应小于0.6㎡。 7.1.3应设置燃气泄漏报警器,使用燃气燃烧器具的部位宜配置灭火器或灭火毯。 7.1.4户内使用瓶装燃气时应采用液化石油气。

    7.2.1用户管道、燃气表或阀门宜明设。 7.2.2燃气表不应安装在居住空间、卫生间和经常潮湿的地方。 7.2.3主立管与燃气燃烧器具水平净距不应小于0.3m;灶前管与燃气燃烧器具水平净 0.2m;当燃气管道在燃气燃烧器具上方通过时,应位于吸油烟机上方,且与燃气燃烧器具 不应小于1.0m

    7.2.1用户管道、燃气表或阀门宜明设。 7.2.2燃气表不应安装在居住空间、卫生间和经常潮湿的地方 7.2.3主立管与燃气燃烧器具水平净距不应小于0.3m;灶前管与燃气燃烧器具水平净距不应小于 0.2m;当燃气管道在燃气燃烧器具上方通过时,应位于吸油烟机上方,且与燃气燃烧器具的垂直净距 不应小于1.0m。 7.2.4新建建筑和新接入管道燃气的用户,室内燃气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燃气引入管应设在厨房、外走廊、与厨房相连的阳台内等便于检修的非居住空间内; 燃气立管宜在外墙设置,也可靠近厨房窗、阳台等外墙开口部位设置,与厨房门最近边缘的 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 住宅内暗埋的燃气支管不应有接头: 暗埋时应采取涂层或覆塑等防腐蚀措施,且柔性管道应采用钢盖板保护。 7.2.5新建建筑和新接入管道燃气的用户,燃气表、阀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可以安装在厨房、外走廊、与厨房相连的阳台、设备平台等处,当设置在室内相对独立的橱 柜内或集中设置在室外的表箱内时,应具备良好的通风条件,且便于检查和维护; 燃气表宜高位安装,进出阀门应安装在便于手动操作和易于观察的位置; 当燃气表安装在燃气灶具上方时,与燃气灶具的水平净距离不应小于0.3m; 应采用燃气智能表,并具有远程传输、燃气泄漏报警和紧急切断的功能。 燃气引入管应安装至少具备手动切断功能的紧急切断阀。

    可以安装在厨房、外走廊、与厨房相连的阳台、设备平台等处,当设置在室内相对独立的橱 柜内或集中设置在室外的表箱内时,应具备良好的通风条件,且便于检查和维护; 燃气表宜高位安装,进出阀门应安装在便于手动操作和易于观察的位置; 当燃气表安装在燃气灶具上方时,与燃气灶具的水平净距离不应小于0.3m; 应采用燃气智能表,并具有远程传输、燃气泄漏报警和紧急切断的功能。 燃气引入管应安装至少具备手动切断功能的紧急切断阀

    7.3.1户内不应存放超过2个15Kg瓶装液化石油气。 7.3.2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房间应靠外墙布置,且自然通风良好。 7.3.3使用或存放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部位与疏散门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m。

    7.4.1燃气燃烧器具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4.1燃气燃烧器具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与墙体之间的净距离应满足操作、检修和产品使用说明的要求; 靠近的墙面、地面、顶面、家具等应采用不燃材料,当采用可燃或难燃材料时应设置耐: 热层,且厚度不应小于0.01m。 4.2家用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应符合行业标准CII12的相关规定

    7.4.2家用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应符合行业标准CII12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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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拆除、改造已设置的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及其他户内燃气设施; 一改变使用燃气房间的通风环境; 一将使用燃气房间改为卧室、起居室、浴室等: 一将其他不符合燃气使用条件的空间改为使用燃气的房间。 7.5.2应积极配合燃气经营企业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开展的燃气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工作,及时采取措 施消除隐惠。 7.5.3应按照附录I《居民用户管道燃气安全自查表》或附录J《居民用户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自查 表》规定的内容,每半年对燃气使用安全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置。 7.5.4使用燃气灶具时现场应有人照看,防止沸汤(水)溢出、强风等意外情况扑灭炉火造成燃气泄 漏。 7.5.5应经常检查软管及其连接处,发现燃气泄漏应及时报修,消除隐患。 7.5.6燃气灶具、热水器等燃气燃烧器具使用完毕应及时关闭气源,长期外出的居民用户应关闭燃气 表前端阀门,并保证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正常工作。 7.5.7使用燃气房间、燃气表安装部位应保持通风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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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瓶装燃气用户安全用气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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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业和单位用户安全用气管理

    E.5推进落实下列安全职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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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录F (资料性) 商业和单位用户燃气安全使用信息公示牌

    附录F (资料性) 商业和单位用户燃气安全使用信息公示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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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录G (规范性) 商业和单位用户管道燃气安全自查表

    有暖气沟、排水管、地漏及其他地下构筑物口是口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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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录H (规范性) 商业和单位用户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自查表

    矿山标准规范范本是否有暖气沟、排水管、地漏及其他地下构筑物口是口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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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录1 (规范性) 居民用户管道燃气安全自查表

    附录1 (规范性) 居民用户管道燃气安全自查表

    DB32/T41892021

    附录J (规范性) 居民用户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自查表

    脚手架标准规范范本DB32/T4189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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