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0/T 867.18-2021 安全生产技术规范 第18部分:木材加工企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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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50/T 867.18-2021 安全生产技术规范 第18部分:木材加工企业
5.6.2.1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初次培训时间不少于32学时,每年 再培训时间不少于12学时。 5.6.2.2从业人员完成安全生产基础知识和操作规程的培训后,应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每年至少 还应接受一次再教育和培训。 5.6.2.3从事“四新”(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或危险性大的作业人员应进行针对性的 安全、应急避险知识教育和培训。 5.6.2.4新进、转岗人员应进行厂部、车间、班组等三级部门安全教育和培训,经考核后,方可上岗、 5.6.2.5新进、转岗人员的培训时间不少于24学时。
5.6.3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特种作业或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经专门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后,方 可上岗作业,并定期接受复审。离岗六个月及以上,重新上岗时,应重新进行资格考核
镀锌板标准5.6.4相关方人员教育
相关方及临时外来人员进入作业现场前,企业应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并保存记录。主要内容 包括: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可能接触的危险因素、作业安全风险及控制措施、职业病危害防护、应急知 识等。
5.7.1企业应建立相关承包、供应商等相关方的管理制度。 5.7.2企业应根据本单位的规章制度,要求相关承包、供应商等相关方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5.7.3企业不应将工程或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 5.7.4企业应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双方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或防 控中的职责。 5.7.5 根据相关方提供的服务或作业性质定期识别行为风险,采取行之有效的预警或控制措施。 5.7.6 工程或项目发包企业应协调管理同一作业区域内的多个相关方的交叉作业。 5.7.7 企业应规范相关方的操作规程、劳动防护用品等符合相关安全生产、职业健康要求
5.8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
5.8.1企业应确保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并与主体工 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根据相关规定,编制相应的安全条件论证报告或安全预 评价报告或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5.8.2安全设施设计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 5.8.3企业应确保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并与 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根据相关规定,编制相应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 告或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5.8.4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
5.9.1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费用计提管理办法,并建立安全生产费用台账;以上一年度实际 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逐月平均提取 5. 9.2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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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改造、修理、维护安全和职业病防护设备设施; 危险源监控、风险隐患排查和治理;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监测和职业健康检查; 设备设施安全性能检测、检验; 应急救援器材、装备的配备及应急救援演练; 安全警示标志和职业病危害标识; 其它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物品、事件或活动。
5.11.1危险源识别
企业应采用适宜的方法和程序进行危险源识别,包括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不良的工 作环境和管理缺陷,其范围应覆盖的所有活动及区域,并考虑正常、异常和紧急三种状态及过去、现在 和将来三种时态。
5. 11. 2 安全风险评估
5.11.2.1企业应建立安全风险评估管理制度,明确安全风险评估的目的、范围、频次、准则和工作程 字等;选择合适的安全风险评估方法,定期评估。评估时,至少应从安全风险影响人、财产和坏境三个 方面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进行分析。 5.11.2.2安全风险评估后,按重大、较大、一般、低风险确定四种等级,风险等级对应红、橙、黄 蓝四种色标进行登记建档
5. 11. 3 安全风险控制
5.11.3.1企业应建立安全风险控制措施制度,在制定安全风险控制措施时,应按如下顺序考虑降低风 险: a 消除; b) 替代; C) 工程控制; d)个体防护; e)警告。 5.11.3.2将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所采取的控制措施告知相关从业人员,使其了解工作环境中存在的安 全风险。
5. 12. 1隐患排查
12.1.1企业应建立隐患排查制度,制定安全检查计划,定期进行隐患排查。 12.1.2安全检查由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共同参与制定方案,按照“班组 日检查、部门进行每周检查、企业进行每月检查”的时间安排执行。 12.1.3安全检查应参考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有针对性地进行。排查出的隐患应作好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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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1.4隐患排查的范围应包括所有与生产或经营相关的场所、人员、设备、设施、管理及活动,包 括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服务范围,
5.12.2.1企业应对排查出的隐惠及时进行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制定隐惠治理方案,方案内容应包 括:目标和任务、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机构和人员、时限和要求等。隐患治理应采取包括技术和 管理等控制措施。重大隐患应采取防范监控措施并制定应急处置方案。 5.12.2.2对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灾难事故的隐患,无法治理的,应采取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 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及时向下属部门和人员发出预警,可能危及人员安全时,应采取撤离人员, 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 5.12.2.3隐患治理完成后,应对治理效果进行验收,并重新进行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
5. 13.2应急预案
5.13.3.1企业应配备应急装备,储备应急物资 5.13.3.2应对应急装备、物资进行定期检查、检测、维护、保养,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确保其完好、 可靠、适用。 5.13.3.3对应急装备、物资的配备、储备应有监督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应急装备、物资应 有完善的使用、调拨、购进程序和管理制度,相应的登记记录,
5. 13.4应急演练
5.13.5 事故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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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主要负责人应立即组织应急救援并在1小时内向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 和相关主管部门报告情况。 报告事故应包括以下内容: a 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现场情况; b) 事故的简要经过; C 事故已经或可能造成的伤亡和初步损失; 已采取的措施; e)人员联络方式。
5.13.5.2调查和处理
企业应依法配合有关部门对事故的调查,调查和处理应包括以下内容: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有关证据和资料,以及事故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和事故责任 人等内容; b) 防止事故再次发生的整改措施: C 建立事故档案,包括:事故时间、事故类别、人员伤亡、损失大小、事故经过、救援过程、事 故教训、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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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设施应满足但不限于以下安全要求: 开式污水池应标明池深,应有围栏和警示标志; b) 输送泵连轴器裸露部分有防护罩; C) 下池作业应采取强制通风换气和有毒气体检测指标合格等安全技术措施; d) 下池作业应配1人以上的安全防护人员,
仓库与堆木区应满足但不限于以下安全要求: a) 仓库存放物品应符合刹距不小于1m、距墙不小于0.3m、距梁不小于0.5m、距柱不小于0.3m、 距灯不小于0.5m的安全距离;重叠物品高度应低于2m,不得歪斜,堆高超过2m需采用高位 货架堆放; 6 仓库主通道宽度不小于2m; c)堆场圆木材每个堆垛的面积不宜大于150m,堆高超过2m应避开主通道并有防滑、防塌措施; d 作业点和通道采光照度应大于1501x,灯具完好率100%;碘钨灯、卤钨灯和超过60W以上的 发热温度较高的灯具不应装设在易燃的仓库内; e 消防设备、器材配置完整且可靠,放置位置明显
6.5木材王燥房(箱)
木材干燥房(箱)应满足以下安全要求: a)干燥房(箱)结构应牢固,构造应使用不燃材料 b)应设置超温联锁保护控制或报警装置; 应按照安全容积,限量放入木材; d)燃烧加热室应密封,不得有火星向四周溢出。
木材干燥房(箱)应满足以下安全要求: a)干燥房(箱)结构应牢固,构造应使用不燃材料; ? 应设置超温联锁保护控制或报警装置; C) 应按照安全容积,限量放入木材; d)燃烧加热室应密封,不得有火星向四周溢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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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水泵应满足以下安全要求: a)采用具有接地极的插座和插头,接地线必须与电动机外壳可靠连接,电源开关具有隔离、短路、 过载等保护功能,回路安装30mA漏电保护装置; 安装潜水泵时,复测电机的绝缘电阻不低于0.5M2; 潜水泵放入水中或提出水面时,先切断电源,严禁拉拽电缆或出水管; d 定期检查电机,如发现下盖有裂纹、橡胶密封环损坏或失效等,应及时更换或修复,以防水渗 入; 若有人员进入水池作业,应先切断潜水泵的电源,严禁启动潜水泵,
水泵应满足以下安全要求: a)电机、泵底座应水平,与基础的联结应牢固,机、泵皮带传动时,水泵叶轮转向应与箭头指示 方向一致; 6 联轴器裸露部分有防护罩; 若同一机房内有多台机组,机组与机组之间,机组与墙壁之间都应有足够的巡检和检修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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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运转过程无异常声响、无异常气味,无漏水现象: e)电源开关具有隔离、短路、过载等保护功能。
堆垛机应满足以下安全要求: 机上的各紧固件要连接可靠; b 抓取机械背运动半径范围内需要加装安全护罩或网、联锁安全开关,同时设置“严禁靠近”等 警示标识; C 机各部件运行正常,无异常响动和振动: d 仪表显示准确; e 急停开关完整且便于操作
链式输送机应满足以下安全要求: a)输送机的链板无脱落或损坏; b)输送机上的各紧固件要连接可靠; 链板输送机各部件运行正常,无异常响动和振动; d)急停开关位置明显且便于操作; e)设备应采用接地保护,回路安装30mA漏电保护装置。
皮带输送机应满足以下安全要求: a)输送机的皮带无脱落或损坏; b)输送机上的各紧固件要连接可靠; c)输送机各部件运行正常,无异常响动和振动; d)电机皮带、链轮等传动部位有安全防护罩; e) 急停开关位置明显且便于操作; f 设备应采用接地保护,回路安装30mA漏电保护装置。
7. 2. 6 悬挂输送机
风机应满足以下安全要求: a)配电线不得跨越通道使用,中间接头应绝缘密封,不能拖在潮湿的地上或水里; b)电源开关具有隔离、短路、过载等保护功能,机壳要有良好接地PE线; c)风扇叶片外要有防护罩; d)外观严重锈蚀应淘汰
电焊机应满足以下安全要求: 电源线、焊接电缆与电焊机连接处的裸露接线板,应采取安全防护罩或防护板隔离,以防止 员或金属物体接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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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焊机应有良好接地保护;永久性的接地应做定期检查; 严禁使用易燃易爆气体管道作为接地装置; 1 每半年应对电焊机绝缘电阻检测一次,且记录完整: 配电回路应按“一机一闸一保护”设置,电焊机一次侧电源线长度不超过5m; 电焊机二次线应连接紧固,无松动,接头不超过3个,长度不超过30m; 电焊钳夹紧力好,绝缘良好,手柄隔热层完整,电焊钳与导线连接可靠: 1 严禁使用厂房金属结构、管道、轨道等作为焊接二次回路使用: 在有接地或接零装置的焊件上进行弧焊操作,或焊接与地面密切连接的焊件时,应特别注意避 免电焊机和工件的双重接地; 电焊机应安放在通风、干燥、无碰撞、无剧烈震动、无高温、无易燃品存在的地方:在室外或 特殊环境下使用,应采取防护措施保证其正常使用
砂轮机应满足以下安全要求: a)砂轮机应采用接地保护,回路安装30mA漏电保护装置; b) 砂轮机上的各紧固件要连接可靠; C) 砂轮机砂轮护罩必须完好牢固; dy 砂轮机上砂轮牢固可靠,有软垫,转动时不能有异常声音; e 沿砂轮旋转方向不得对着人员活动区域。
7.2.10手持电动工具
手持电动工具应满足以下安全要求: a) 根据使用的环境不同选择安全电压或绝缘等级; b) 按规定进行绝缘电阻检测,且记录完整有效; c) 防护罩、盖板及手柄应完好,无破损,无变形,不松动; d) 电源线中间不允许有接头和破损; e) 电源线不得跨越通道使用; f 使用I类手持电动工具,配电回路应安装30mA漏电保护装置
7.2.11升降机(0.5t以下)
升降机应满足以下安全要求: a) 电线应完整不得有接头和破损,不得随意放在地面上,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6 吊绳应完好,不得有毛刺、断股现象; c)升降机的底座应平稳,配重应合理,配重体应固定结实; D 电机皮带应有防护罩,运行前应检查皮带不打滑 倒顺开关应灵敏; 吊运中吊环(吊钩)与导向轮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20cm; 起吊物料时,起吊臂下严禁站人; 起吊重量不得超过额定载荷量的80%; 机器工作时严禁将手或其它物体伸如滚轴筒内; 1 设备应采用接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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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原料制备设备
7.3.1.1削片机和刨片机
利片机和刨片机应满足以下安全要求: 应配置金属探测仪或永久磁铁,并满足探测要求;金属探测仪在使用过程中,周围2m内不 存在大型机械、电焊机、大型马达等设备作业,上方不应放置金属杂物及磁性物体; 旋切机和刨切机等设备的制动器性能应满足设备制动要求:夹刀螺栓应牢固。
7.3.1.2单板剪切机
单板剪切机应满足以下安全要求: a)红外线开关、脚踏开关、双手按钮式开关等安全装置应齐全可靠,无松动; b)手动刀的机体应与地面连接牢固稳定。
热磨机的轴承在工作条件下应保持润滑;磨室泄压时,应确认现场无人:应保存润滑作业 室作业前检查记录,
7.3.1.4高温热处理及蒸煮机械
7.3.2木材加工设备
7.3.2.1通用要求
7.3.2.2木工圆盘锯
木工圆盘锯应满足以下安全要求: a)木工圆锯机的旋转圆锯片应设置防护罩,手动进料圆锯机应设置分料刀; b)自动进料圆锯机应设置止逆器、压料装置和侧向防护挡板; 具有横截功能的圆锯机应设置压紧或夹持锯切工件的装置,并设置限制移动的装置:锯片向操 作人员一边移动时,不应超出工作台范围。圆锯机应保证能使锯片强制回位,并稳定在原始位 置上; d)自动进给纵木工圆锯机的开启锯轴和锯片部分的防护罩应与机器启动联锁。
7. 3. 2. 3跑车带锯
跑车带锯应满足以下安全要求: a) 上锯轮机动升降操纵机构应与锯机起动操纵机构联锁; b) 下锯轮上应设置制动装置; c)应设置清除锯轮和带锯条粘着物的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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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锯条接头焊接应牢固平整,焊接接头不应超过3个,接头与接头之间的长度应大于总长的 1/5,接头厚度应与锯条厚度应保持一致,锯条接头对接时,接缝应设于齿距中央; 原木夹紧装置应同步; 9)车轮、轨道、钢丝绳、限位、制动和跑车等机械运动机构应完整。
7.3.2. 4木工平创床
木工平刨床应满足以下安全要求: a)手动进给木工平刨床应设置固定在机器上的可调式或自调式的防护装置; b)刀具的传动机构应设置固定式防护罩; C)进给操作者应可触达急停装置
7.3. 2. 5 木工单面压刨床
木工单面压刨床应满足以下安全要求: a)应设置指形止逆器和限制机器安全加工最大切削深度的深度限位器; 6) 机械进给的机器应设置防护装置,防护装置开启应与机器启动联锁; C 刀具传动机构应设置固定式的防护装置。使用活动式防护装置时,防护装置开启应与机器启动 联锁; d)进给操作者应可触达急停装置。
3. 2. 6 木工二、三、四
木工二、三、四面刨床应满足以下安全要求: 水平刀轴、立刀轴、送料机构、链传动、带传动等装置的外露旋转件应设置防护罩,二面木工 刨床应设置切削深度限位器; b 机器的进给一端应设置止逆器等防止工件回弹装置: c)机器上的刀具不参与切削部分应设置与加工工件宽度相适应的可调式防护罩完全罩住。
7. 3. 2. 7木工铣床
木工铣床应满足以下安全要求: a) 机器上的铣刀头应设置防护罩,防护罩应能覆盖住切削工件所需部分以外的刃口; D 机器应设置工件安全进给的导向板;导向板的高度应大于机器上所能安装刀具的最大高度,其 长度之和应不小于工作台长度的3/4:辅助导向板的长度之和不应比工作台长度小100mm以 上; 机器应设置主轴制动装置,并应确保切断动力后制动持续时间小于10s; d)机器应设置固定主轴的止动装置,该装置必须与主轴启动操纵联锁
7. 3. 2.8 木工开椎机
木工开样机应满足以下安全要求: a)开机的铣削头和圆锯片应设置防护罩,将不参加切削的圆周完全罩住;手动进料开样机应在 定位夹具上设置紧固或压紧装置; b)开机的工件夹紧机构的螺钉头不应外露。
7. 3. 2. 9 木工车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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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工车床应满足以下安全要求: a)利用顶尖带动棒料的木工车床应在棒料上方设置活动式防护罩;防护罩应为透明材料制成:
7.3.2.10砂光设备
砂光设备应满足以下安全要求: a)砂光设备的跑偏行程开关、光电控制、制动装置等安全装置齐全可靠; )砂光设备的侧门开启应与机器启动连锁。
应满足以下安全要求: 设备的跑偏行程开关、光电控制、制动装置等安 设备的侧门开启应与机器启动连锁。
钻床应满足以下安全要求: a)工作前必须穿好工作服,扎好袖口,不准围围巾,严禁戴手套,女生发辫应挽在帽子内; 要检查设备上的防护、保险、信号装置。机械传动部分、电气部分都要有可靠的防护装置;工、 卡具是否完好,否则不准开动; ? 钻床的平台要紧住,工件要夹紧; d 钻床开动后,不准触运动着的工件、刀具和传动部分;禁止隔着机床转动部分传递或拿取工具 等物品; e 钻床运转时,不准离开工作岗位,因故要离开时必须停车并切断电源。
7.3.2.12压板机
7.3.2.13修边机
修边机应满足以下安全要求: a)在操作之前要仔细检查一下刀具是否有裂纹或损伤; b)1类工具,所使用的电源插座必须设有接地线,且接地良好,如不能完全确认时,作业人员应 戴绝缘手套或者站在绝缘垫上; C 在潮湿,狭窄的工作场所使用时,即使有了接地保护,亦应使用一个短路自动断电器来保护操 作者安全。
干燥设备应满足以下安全要求: a)本体应设置保温措施; b)纤维和刨花干燥系统应设置火花探测和熄灭装置及视频监控装置; c)其他干燥设备应设视频监控装置,宜设火灾探测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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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有机热载体电加热器的温度控制仪表、压差控制仪表、液位自动控制、电流表、电压表、自动 报警装置等安全装置工作正常;系统各部位应紧密连接,法兰的密封应采用金属石墨密封件, 系统的末端和最高点应安装排气口
7.3.4调胶和施胶设备
调胶和施胶设备应满足以下安全要求: a)调胶和施胶设备应密封良好; b)拌胶机开关紧固螺栓应牢固,自锁装置应安全有效; C)涂胶机设备的防护网开启应与设备启动联锁。
7.3.5铺装成型、预压、热压设备、压贴设备
铺装成型、预压、热压设备、压贴设备应满足以下安全要求: a) 机械设备液压系统中应有过压保护,在系统中设置必要的报警装置或指示信号,包括:蜂鸣器、 警示灯、限位开关、双手按钮式操纵装置、急停开关、时间继电器、温控器和平衡装置(升降 平衡齿轮、平衡液压缸等)等; ) 蒸汽和导热油管道的隔热保温材料应完整; C 气动系统应有过压保护装置; d 应有热压机停机检修时防止压板滑落的保护措施: 热压机应至少每月清扫一次积尘; 外露在工作台外的脚踏开关、脚踏杆均应设置合理、可靠的防护罩。
水利标准规范范本7.3.6翻板拼板设备
翻板拼板设备应满足以下安全要求: a)冷却翻板设备显著位置应设置禁止靠近设备的警示标识: b)拼板机设备的气动系统和液压系统应设置过载保护装置
7.3.7码垛、包装设备
码垛、包装设备应满足以下安全要求: a)真空泵吸盘干净无破损,空气管路无漏气; b)自动码垛机附近显著位置应设置禁止靠近的警示标识
特种设备的使用应遵守但不限于以下要求: a 企业应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 设备; b 企业应按规定取得使用登记证书并将登记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C 企业应建立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保证特种设备安 全运行; d)企业应对停用一年以上的特种设备应予以封存,重新启用封存的特种设备应经法定程序检验:
DB50/T 867.18—2021e)企业应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按照各类特种设备的检验规范进行定期检测、检验,定期检验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f)企业应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企业应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8.2升降设备额定起重量0.5t及以上的简易升降机应按特种设备进行登记和管理,安全要求符合本文件7.2.11的规定。8.3工业气瓶使用工业气瓶应满足以下安全要求:a)对购入气瓶入库和发放实行登记制度,登记内容包括气瓶类型、编号、检验周期、外观检查、入出库日期、领用单位、管理责任人「常用气瓶的检验周期为:一般气瓶(氧气、乙炔)每3年检验一次。惰性气体(氮气)每5年检验一次。超过30年的应按报废处理。];b)外观无机械性损伤及严重腐蚀,表面漆色、字样和色环标记正确、明显;瓶阀、瓶帽、防震圈等安全附件齐全、完好;气瓶立放时有可靠的防倾倒装置或措施,瓶内气体不得用尽,按规定留有剩余重量;d)气瓶不得靠近热源,气瓶与作业点距离应大于5m以上,氧气、乙炔瓶相距不小于5m;不得有地沟、暗道,严禁明火和其他热源,有防止阳光直射措施,通风良好,保持干燥;f)空、实瓶分开放置,保持1.5m以上距离,且有明显标记;存放整齐,瓶帽齐全;立放时妥善固定,卧放时头朝一个方向,库内设置足量消防器材8.4起重机械(吊机、吊具等)使用起重机械应满足以下安全要求:a)行车有出厂合格证明文件,安全装置齐全;行车装有能从地面辨别额定荷重的标识,不超负荷作业:c)吊运物行走的安全路线,不跨越有人操作的固定岗位或经常有人停留的场所,且不随意越过主体设备;d)与机动车辆通道相交的轨道区域,有必要的安全措施;e)属特种设备的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在检验周期内使用,合格的检验报告要长期完整保存;有吊索具管理制度,车间有吊索具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集中存放地点,存放点有选用规格与对应载荷的标牌,有专人管理和保养;g)普通麻绳和白棕绳只能用于轻质物件捆绑和吊运,有断股、割伤、磨损严重的应报废h)钢丝绳编接长度应大于15倍绳直径,且不小于300mm,卡接绳卡间距离不小于6倍绳直径,压板应在主绳侧:i)起重链条有明显的断裂纹、塑性变形、严重磨损的应报废或出具专业检测合格报告;j)报废吊索具不得在现场存放或使用。8.5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使用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应满足以下安全要求:a)安装厂内机动车辆牌照并粘贴安全检验合格标志;b)技术资料和档案、台账齐全,无遗漏;c)进行日常检查、保养和维护,有台账;18
)每年检验一次灭火系统标准规范范本,检验数据齐全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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