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0/T 867.23-2021 安全生产技术规范 第23部分:纺织企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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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50/T 867.23-2021 安全生产技术规范 第23部分:纺织企业
5. 6. 1教育和培训管理
5.6.1.1企业应制定和实施年度安全生产培训教育计划。 5.6.1.2企业应根据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教育和引导从业人员掌握岗位安全生产知识以及相关要 求,遵守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增强从业人员对安全事故的预防和自救互救的能力。 5.6.1.3培训内容应包括: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本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 操作规程,应急预案;本行业危险有害因素、职业病危害因素;安全设备设施、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 维护;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应对措施;典型事故案例等。 5.6.1.4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详细记录培训教育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建立 记录档案 5.6.1.5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生产班组的安全教育活动,月度安全教育活动时间不应少于2 学时。
5.6.2从业人员教育和培训
6.2.1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初次培训不少于32学时,每年 1不少于12学时。
脚手架标准规范范本DB50/T 867.232021
5.6.2.2从业人员(普通员工)完成安全基础知识和相关的安全操作规程的培训后,应经考核合格后上 岗,每年至少还应接受一次再培训。 5.6.2.3从事特种作业、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和其他特殊岗位人员应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并 按期参加复训和复审。 5.6.2.4从业人员在本企业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6个月以上重新上岗时,应重新接受部门(车间)和 基层(班组)的安全培训。 5.6.2.5企业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或者转岗导致从业人员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发 生变化时,应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职业卫生培训。 5.6.2.6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档案应包括培训记录表、培训签到表、培训试卷等有关 书面材料和图片资料。
相关方及临时外来人员进入作业现场前,企业应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并保存记录。主要内容宜 包括:外来人员有关安全规定、可能接触到的危险因素、作业安全风险分析及安全控制措施、职业病危 害防护措施、应急知识等。
5.7.1企业应建立有关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的管理制度。 5.7.2企业不应将工程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 5.7.3企业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 防控的管理职责。 5.7.4根据相关方提供的服务作业性质和行为定期识别服务行为风险,采取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 并对其安全绩效进行监测。 5.7.5工程项目发包企业应统一协调管理同一作业区域内的多个相关方的交叉作业。 5.7.6相关方及相关方委派人员应遵守本企业相关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配备、使用防护用品,
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
5.8.1应确保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根据相关要求,编制相应的安全条件论证报告或安全预评价报告或安 全验收评价报告。
5.8.3企业应确保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并与主体工 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根据相关要求,编制相应的职业病防护预评价报告、职 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5.8.4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5.10.3宜采取多种形式促进单位的安全文化建设,如宣传标语、图片等
5.11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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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开展安全生产电子台账管理、重大 危险源监控、职业病危害防治、应急管理、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自查自报、安全生产预测预警等信息系 统的建设。
5.12.1企业应组织从业人员针对所从事的服务定期进行危险源辨识,建立危险源清单。 5.12.2应对所存在的危险源,进行风险分析评估,并以消除、取代、工程控制、标识、警告和(或) 管理控制、个体防护用品的顺序制定风险控制措施。 5.12.3风险控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措施(设计、建设、运行、维护、检查、检验、检测等)和 组织措施(职责明确、人员培训、作业要求等);防护措施(防护用品配置、佩戴);管理措施(制定 目标和方案、文件制度、操作规程、应急预案、持证上岗等)。 5.12.4涉及设备设施、服务活动、服务环境、现场管理等发生变动时,应根据变更后的风险更新原有 的风险辨识、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措施资料。 5.12.5应根据变更后增加或修改的安全措施,更新相关文件,包括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预 案。
5. 13. 1隐患排查
5.13.1.1应结合自身危险源情况,按照附录C制定各岗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清单。事故隐患排查应覆盖 其所有的服务场所、设备设施、人员和相关的经营活动。 5.13.1.2应按照安全检查计划的安排,开展综合安全检查, 5.13.1.3参考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存在事故隐患应作好相关记录。 5.13.1.4事故隐惠检查的范围应包括所有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场所、人员、设备、设施、管理及活动 包括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服务范围
内容应包括:目标和任务、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机构和人员、时限和要求等。隐惠治理应采取包 活技术和管理等控制措施。重大事故隐惠应采取防范监控措施并制定应急处置方案 5.13.2.2应对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实施过程进行跟踪、核查,事故隐患治理工作应按计划和规定的要 求在限定期限内完成。在事故隐惠治理过程中,应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5.13.2.3事故隐患治理完成后,应对治理方案进行效果验收,并重新进行相关风险评估
5.13.3信息通报和记录
13.3.1应每月向从业人员通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重大事故隐患消除前,应向从业人员公 隐患所在位置、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应急措施等信息。 13.3.2应如实记录事故隐患的排查时间、所属类型、所在位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治理措施 情况等内容。
6.14.1应急组织与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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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根据实际需求,配备应急设施和装备,储备应急物资,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并建立使用状况 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15.1.1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主要负责人应立即组织应急救援并在1小时内向县级以上安 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报告情况,并在要求的时间内形成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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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1.2书面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a 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单位、伤亡情况; b 事件的简要经过; c) 事件的初步原因; d 事件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e)事件报告单位或报告人员及联络方式。 5.15.1.3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5.15.1.4应严格遵照突发事件信息发布规定和程序对外发布,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不应擅自对外发布消 息。同时,对内应当向员工发布简要信息和应对防范措施等
5.15.2调查和处理
15.2.1应积极配合做好事件的调查工作,应包括以下内容: a)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有关证据和资料,以及事故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和事故责任 等内容; b 防止事故再次发生的整改措施; C 建立事故档案,事故档案包括事故时间、事故类别、伤亡人数、损失大小、事故经过、救援过 程、事故教训、调查处理“四不放过”等内容。 15.2.2做好伤亡人员救治、家属接待安抚、协调事故赔偿、保险理赔、补充应急物资等善后工作。
5. 16. 1 记录管理
5.16.1.1企业应明确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编制、评审、发布、使用、修订以及 文件和记录管理的职责、程序和要求。 5.16.1.2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过程与结果的记录,并建立和保存有关记录的电子档 案,支持查询和检索。
16.2.1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技术档案、安全生产培训档案等,包括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 16.2.2档案内容应包含设备设施、安全教育培训、职业卫生、事故应急、安全技术管理、风险 大危险源、项目“三同时”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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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6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6.3.1厂区内应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如:禁止吸烟、限速、限高等
7.1.1设备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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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1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应按照本文件5.8的要求实行“三同时”管理。 7.1.1.2所采购设备应质量检验合格,出厂文件、标识齐全。符合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 7.1.1.3不应采购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已经报废的和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7.1.1.4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评价,严格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 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管理程序。 7.1.1.5应执行设备采购、到货验收制度,购置、使用设计符合要求、质量合格的设备。设备安装后 企业应进行验收,并对相关过程及结果进行记录。 7.1.1.6设备设施外露的运动传递部件等危险部位应设有完好有效的安全防护装置,并设置安全警示 标志。 7.1.1.7机械打手(传动)部位和轧点的进口处应设有安全防护装置,且具有机械或电气联锁措施。 7.1.1.8设备设施的安全联锁、快停和急停等安全装置应正常有效,电气装置、电气联锁装置、电气 限位装置应安装牢固。 7.1.1.9存在有毒有害气体或液体泄漏的设备设施应安装报警装置,且正常有效。 7.1.1.10 设备设施使用的压力表、安全阀等安全附件,应定期进行计量检定和安全检定,检定合格后 方可使用。 7.1.1.11高处作业时,应在设备上或作业区域配置平台、防坠落栏杆、安全圈及防护板等。搭设的平 台、钢梯、栏杆、走板、脚手架以及登高使用的梯子等应坚固且防滑。 7.1.1.12设备设施及周边环境应保持清洁,不应有积尘、杂物等。
7.1.2设备设施运行
1.3设备设施维护保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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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3.1应对生产设施设备进行定期维护保养,定期检测、检修、更换,做好维护、保养、检测记录, 保持安全防护性能良好。 7.1.3.2专业的设施设备应由专业人员进行维修保养。
7.1.4设备设施检修维修
7.1.4.1应建立设备设施检维修管理制度,制定综合检维修计划,明确检维修方案、检维修人员、安 全措施、检维修质量、检维修进度,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设备设施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完整 准确,存档备查。 7.1.4.2检维修方案应包含作业安全风险分析、控制措施、应急处置措施及安全验收标准。 7.1.4.3检维修过程中应执行安全控制措施,隔离能量和危险物质,并进行监督检查,检维修后应进 行安全确认。 7.1.4.4作业过程中涉及特殊作业的,应办理作业票证,作业票证应放置在作业现场,作业现场还应 配置必要的应急措施和监护人员。 7.1.4.5作业后应清理作业现场,对作业中产生的废弃物进行分类处理。 7.1.4.6检维修后应由有关人员签字。
7.1.4.1应建立设备设施检维修管理制度,制定综合检维修计划,明确检维修方案、检维 全措施、检维修质量、检维修进度,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设备设施完好有效,检测 准确,存档备查。
配置必要的应急措施和监护人员。 7.1.4.5作业后应清理作业现场,对作业中产生的废弃物进行分类处理。 7.1.4.6检维修后应由有关人员签字。
7.1.5设备设施报废
涂层机导热油管应有保温层,平台、楼梯应有护栏和防滑措施; b) 涂层机、搅拌机、研磨机、脱泡机等设备应有防静电接地措施: C 溶剂调配间应有机械通风系统,风机应采用防爆风机。 d 在使用甲苯、二甲基甲酰胺等散发爆炸性气体的涂层工段和涂层调配间,应设置相应的气体浓 度探测器或检漏报警装置
7.4毛麻、针织、丝绸(绢)、服装、烧毛设备
5.1开包机角钉帘观察窗及送棉口处在无安全联锁装置的状态下应设防护板(或不易破碎的有 窗 5.2平面热风炉热轧辑、热风笼等部位应有安全防护装置,且完好无破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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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1需要进行改造的高耗能特种设备,其改造设计文件应经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 厅可用一 改造。 8.2.2不 在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应设置有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 8.2.3电梯、起重机械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应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 求进行监督检验 3.2.4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和修理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安装、改造、修理竣工后,要 求施工单位在验收后30日内移交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并及时存入安全技术档案。 3.2.5特种设备安装使用场所及规划,应依据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3.2.6特种设备进行改造、修理,按照规定需要变更使用登记的,应办理变更登记,方可继续使用。
8.4检验、检测及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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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应按照有关规定,由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进行定期检测、检验。定期检验标志置于 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3.4.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记录。 3.4.3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 乍记录。 3.4.4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应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当立即处理;情况 紧急时,可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3.4.5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管 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特种设备运行不正常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按照操作规程采取有效措 施保证安全。 3.4.6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 方可继续使用
3.5.1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惠,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 的,应对其进行报废,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特种设备的使用功能,并向相关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 手续。 8.5.2规定报废条件以外的特种设备,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可以继续使用的,应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 的要求通过检验或者安全评估,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变更,方可继续使用。充许继续使用的,应按照 3.4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 3.5.3拆除特种设备前,应进行危险识别、有害因素辨识,制定详尽的拆除计划或方案,并在现场或 设置明显的报废标志。
a)水位表应有指示最高、最低安全水位和正常水位的明显标志; b 玻璃管式水位表应有防护装置,并且不应妨碍观察真实水位; C 水位表应有放水阀门和接到安全地点的放水管; d 水位表应安装在便于观察的地方,水位表距离操作地面高于6m时,应加装远程水位测量 或者水位视频监视系统
8.6.7在锅炉相应部位应装设温度测点
a 蒸汽锅炉应当装设高、低水位报警和低水位联锁保护装置,保护装置最迟应在最低安全水位时 动作,无锅筒(壳)并且有可靠壁温联锁保护装置的工业锅炉除外; b 额定蒸发量大于或等于2t/h的锅炉,应当装设蒸汽超压报警和联锁保护装置,超压联锁保护 装置动作整定值应当低于安全阀较低整定压力值; C 锅炉的过热器和再热器,应根据机组运行方式、自控条件和过热器、再热器设计结构,采取相 应的保护措施,防比金属壁超温:再热蒸汽系统应设置事故喷水装置,并且能自动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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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安置在多层或者高层建筑物内的锅炉,蒸汽锅炉应当配备超压联锁保护装置,热水锅炉应当配 备超温联锁保护装置; e)B级承压热水锅炉及额定热功率大于或者等于7MW的C级承压热水锅炉,应装设超温报警装 置和联锁保护装置。层燃锅炉应装设当锅炉的压力降低到会发生汽化或者水温超过了规定值以 及循环水泵突然停止运转时,能够自动切断鼓风、引风的装置; 对于有分汽缸的蒸汽锅炉,分汽缸底部应装设疏水器,应根据蒸汽设备或蒸汽管道的冷凝水量 选用疏水器规格,且疏水器应装上旁路水阀门
8. 7. 1一般要求
7.1.1除无法悬挂或者固定外,压力容器使用企业应将使用登记证悬挂或者固定在压力容器本 在压力容器的明显部位喷涂使用登记证号码。 7.1.2现场检修记录、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内容应与现场实际情况符合
8.7.2固定式压力容器
7.2.1校验合格的安全阀应加装有铅封,且应保持铅封完好 7.2.2压力表在刻度盘上应划出指示工作压力的红线。压力表校验合格后,保持铅封完好。
8.7.3移动式压力容器
8.7.3.1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介质应与铭牌和使用登记资料相符。 8.7.3.2校验合格的安全阀应加装铅封,且应保持铅封完好。 8.7.3.3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企业应为操作人员或者押运员配备日常作业必需的安全防护装备、专用 工具和必要的备品、备件等,还应根据所充装介质的危害特性随车配备必需的应急处理器材和个人防护 用品。 8.7.3.4 移动式压力容器运输车辆除随车携带有关部门颁发的各种证书外,还应携带下列文件和资料: a) 《使用登记证》及电子记录卡; b)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和有关管理部门的从业资格证; C 液面计指示值与液体容积对照表(或者温度与压力对照表); 移动式压力容器装卸记录: e事故应急专项预案。
8.8.1.1管道穿跨越段、阀门、阀井、法兰、凝水缸、补偿器、调压器、套管等组成件,铸铁管连接 接口等无泄漏。 8.8.1.2管道地面标志明显、完好。 8.8.1.3管道附近无建筑物占压情况,管道无裸露情况
8. 8. 2 工业管道
8.8.2.1管道外观完好,无锈蚀、泄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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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管道内物质的一般性能,分为八类,并相应规定了八种基本识别色和相应的颜色标准编号 样; b 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标识方法,应从以下五种方法中选择: 1)管道全长上标识; 2)在管道上以宽为150mm的色环标识; 3)在管道上以长方形的识别色标牌标识; 4)在管道上以带箭头的长方形识别色标牌标识; 5)在管道上以系挂的识别色标牌标识。 3.2.3安全阀的状态应符合下列要求: 在有效检测期内,且铅封完好; b 阀芯和阀座密封面完好; C 导向零件、调节圈无锈蚀; d 阀芯与阀座工作正常,弹簧无腐蚀、生锈。 3.2.4对爆炸、火灾危险场所内可能产生静电危险的管道系统,均应采取静电接地措施
8.8.2.3安全阅的状态应符合下列要求
a)在有效检测期内,且铅封完好; b) 阀芯和阀座密封面完好; C 导向零件、调节圈无锈蚀; d)阀芯与阀座工作正常,弹簧无腐蚀、生锈。 8.8.2.4对爆炸、火灾危险场所内可能产生静电危险的管道系统,均应采取静电接地措施
8. 9. 1一般要求
8.9.2电引与强制驱动电梯、液压电梯
8.9.2.1机房通道I门的宽度不应小于0.6m,高度不应小于2.0m(2022年7月1日前安装投用的电 梯其机房通道门高度不应小于1.8m),并且门不应向房内开启。门应装有带钥匙的锁,并且可以从机 房内不用钥匙打开。门外侧应标明“电梯机器一一危险未经许可严禁入内”,或者有其他类似警示标 志。 8.9.2.2机房(机器设备问)应当专用,不应用于电梯以外的其他用途。 8.9.2.3机房内应有消防设施。 8.9.2.4在机房内应设有清晰的应急救援程序。 8.9.2.5轿厢内应设置铭牌,标明额定载重量及乘客人数(载货电梯只标载重量)、制造厂名称或商标; 改造后的电梯,铭牌上应标明额定载重量及乘客人数(载货电梯只标定载重量)、改造单位名称、改造竣 工日期等。
机房通道门的宽度不应小于0.6m,高度不应小于2.0m(2022年7月1日前安装投用的电 通道门高度不应小于1.8m),并且门不应向房内开启。门应装有带钥匙的锁,并且可以从机 钥匙打开。门外侧应标明“电梯机器一一危险未经许可严禁入内”,或者有其他类似警示标
9.2.3机房内应有消防设施。 9.2.4在机房内应设有清晰的应急救援程序。 9.2.5轿厢内应设置铭牌,标明额定载重量及乘客人数(载货电梯只标载重量)、制造厂名称或市 造后的电梯,铭牌上应标明额定载重量及乘客人数(载货电梯只标定载重量)、改造单位名称、改 日期等。
8.9.3.1机房应当专用,不应用于杂物电梯以外的其他用途。 8.9.3.2杂物电梯的机房门外侧应标明“电梯机器一一危险未经许可严禁入内”设备安装规范,或者有其他类似警 示标志。 8.9.3.3轿厢内应当设置铭牌,标明制造厂名称或者商标;改造后的杂物电梯,铭牌上应标明改造单 位名称、改造竣工日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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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3.4每个层门或者其附近位置,应标示杂物电梯的额定载重量和“禁止进入轿厢”字样或相应的 符号。
8.10.1使用企业应将《使用登记证》置存于下列位置: 有司机室的置于司机室内的显著位置; b 无司机室的存入使用单位的安全技术档案。 8.10.2 吊具索具应符合下列要求: a 自制、改造、修复和新购置的吊具与索具,应在空载运行试验合格的基础上按规定试验载荷试 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b 购置的吊具索具应是具备安全认可资质的合格产品; 使用单位应对吊具索具进行日常保养、维修、检查和检验,吊具索具应定置摆放,且有明显的 载荷标识;所有资料应存档。 8.10.3每台起重机械应备有一个或多个可从操作控制站操作的紧急停止开关,当有紧急情况时,应能 够停止所有运动的驱动机构。紧急停止开关动作时不应切断可能造成物品坠落的动力回路(如电磁盘、 气动吸持装置)。紧急停止开关应为红色,并且小能自动复位。需要时,紧急停止开关还可另外设置在 其他部位。 8.10.4起升机构均应装设起升高度限位器。 8.10.5起重机和起重小车(悬挂型电葫芦运行小车除外),应在每个运行方向装设运行行程限位器。
其他部位。 8.10.4起升机构均应装设起升高度限位器。 8.10.5起重机和起重小车(悬挂型电葫芦运行小车除外),应在每个运行方向装设运行行程限位器。 8.10.6对于室外作业的高大起重机应安装风速仪,风速仪应安装在起重机上部迎风处。 防雨措施
8.10.4起升机构均应装设起升高度限位器
8.10.5起重机和起重小车(悬挂型电葫芦运行小车除外),应在每个运行方向装设运行行程限位器。 8.10.6对于室外作业的高大起重机应安装风速仪,风速仪应安装在起重机上部迎风处。 8.10.7在露天工作的起重机上的电气设备应采取防雨措施。 8.10.8应在起重机的合适位置或者工作区域设有明显可见的文字安全警示标志,如“起升物品下方严 禁站人”、“臂架下方严禁停留”、“作业半径内注意安全”,“未经许可不得入内”等。在起重机的 危险部位,应有安全标志和危险图形符号,
保温标准规范范本8.11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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