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4/T 0182-2019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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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54/T 0182-2019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前言 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一般要求,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水污染物监测要求. 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按照GB/T1.1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重庆市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范例、谭人伟、张晟、汪军、张餐、杨杉、许小伟、曾磊、陈歆、张惠芳、贡 桑多吉、次仁曲珍、陈旭、刘坤、袁胜。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按照GB/T1.1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重庆市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范例、谭人伟、张晟、汪军、张餐、杨杉、许小伟、曾磊、陈歆、张惠芳、贡 桑多吉、次仁曲珍、陈旭、刘坤、袁胜。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
本标准规定了西藏自治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要求乳制品标准,以及实施与监督等 为容。 本标准适用于西藏自治区城镇建成区以外地区规模小于500m3/d(不含)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污染物排放管理,规模大于500m3/d(含)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参照GB18918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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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监[1996]470号
3.1农村生活污水 农村居民生活活动所产生的污水,主要包括冲厕、洗涤、洗浴和厨房等排水,不包括乡镇企业工业 废水和规模化畜禽养殖废水。 3.2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对农村生活污水进行处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备。 3.3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3.4新建、改(扩)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改(扩)建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4.1应根据农村所处区位、人口规模、人口聚集程度、地形地貌、排水特点及排放要求,结合当 地经济承受能力等具体情况,采用适宜的污水收集和处理模式进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在污水收集时 原则上应雨污分流。 4.2对分布在城镇周边、可将生活污水纳入城镇污水管网的农村,应将农村生活污水纳入城镇污 水处理厂进行集中处理,执行GB/T31962。 4.3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禁止直接排入GB3838中地表水II类及以上功能水域和封闭水体 4.4鼓励优先选择氮磷资源化与尾水利用技术、手段或途径,尾水利用应满足国家或地方相应的 标准或要求。其中,用于农田、林地、草地等施肥的,应符合施肥的相关标准和要求,不得造成环境污 染用于农由灌溉的,相关控制指标应满足GB5084规定:用于渔业的,相关控制指标应满足GB11607 规定;用于景观环境的,相关控制指标应满足GB/T18921规定。特定利用情形且没有相应再生利用水 水质要求的,可根据尾水利用特点、土壤性质和生态环境保护需求,在排放标准中规定尾水应达到的水 质要求和水质监控位置。
5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5.1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按照设计标准执行相关限值要求。 5.2新建、改(扩)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根据受纳水体的水域功能与排放规模等灭火系统标准规范范本,分 别执行一级标准、二级标准和三级标准,各标准适用情况见表1。 表1各级标准适用情况
经处理后向环境直接排放的污水出水水质,其中各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应符合表2的规
表2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单位:mg/L
6.1水质取样在污水处理设施未端排放口。按照《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未要求(试行)》的有关要 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应设置规范化排污口,并按规定设置永久性排污口标志。 6.2对水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等要求,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 规范的规定执行。
6.3水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采用表3所列的方法标准。本标准发布实施后,有新发布的国家环境 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其方法适用范围相同的,也适用于本排放标准对应污染物的测定。
给排水管理表3水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
7.1本标准由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7.2本标准实施后,新发布的国家、行业或西藏自治区排放标准中针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相 立污染物的排放要求严于本标准的,按新标准相关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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