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T 1904-2021 剧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电子追踪管理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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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1/T 1904-2021 剧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电子追踪管理规范
DB11/T 19042021
6.1.3电子追踪标识芯片标识符要求
频标签中感应读出的芯片标识符应具有唯一性。
图3电子追踪标识编码示例
GBT标准规范范本7电子追踪标识信息的采集和传输要求
7.1.1剧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粘贴电子追踪标识。 7.1.2在生产、入库、出库环节,宜采取自动化采集,将所生产、入库、出库的剧毒、易制爆危险化 学品的电子追踪标识编码信息采集到电子追踪标识管理设备中,同时如实记录电子追踪标识编码所对应 刮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产品信息、生产及出入库记录、经办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 7.1.3在销售环节,采取自动化采集或人工采集方式,将所销售的剧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电子追 宗标识编码信息采集到电子追踪标识管理设备申,同时如实记录电子追踪标识编码所对应剧毒、易制爆 危险化学品的购买单位名称、地址、经办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
2.1生产单位未粘贴电子追踪标识的应由经营单位组织粘贴。 2.2在经营、入库、出库环节,宜采取自动化采集,将所经营、入库、出库的剧毒、易制爆危 品的电子追踪标识编码信息采集到电子追踪标识管理设备中,同时如实记录电子追踪标识编码所 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购买单位名称、地址、经办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
3.1运输单位应掌握托运、销售和购买单位基本情况,并掌握其运输剧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数量及危险特性。 3.2运输过程中不应污损、损毁、破坏电子追踪标识
4.1使用单位购买的剧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粘贴有电子追踪标识,未粘贴电子追踪标识的 用单位组织粘贴。
消防标准规范范本DB11/T 1904—2021
7.4.2在入库、出库、暂存待处置环节,宜采取自动化采集,将所入库、出库、暂存待处置的剧毒、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电子追踪标识编码信息采集到电子追踪标识管理设备中,同时如实记录电子追踪标 识编码所对应剧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出入库记录、经办人姓名及其身份证号码、领用人姓名及其身 分证号码等信息。
7.5.1储存单位的入库、盘点、出库要求适用于所有从业单位的剧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场所。 诸存场所内的剧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有电子追踪标识。 7.5.2在入库环节,应采用电子追踪标识管理设备采集待入库的剧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电子追踪标 识编码信息。应对采集的物品信息与实际物品进行核对,无误后方可结束入库操作,应如实记录每一个 刮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入库记录、经办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 .5.3从业单位应建立定期盘点存储场所的制度,使用电子追踪标识管理设备盘点储存场所的剧毒、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当出现账物不符的,应及时处置,并将采集到的电子追踪标识编码信息、盘点人员 等信息上传到电子追踪标识管理系统。 .5.4在出库环节,应使用电子追踪标识管理设备采集待出库的剧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电子追踪标 只编码信息。应对采集的信息与实际物品进行核对,无误后方可结束出库操作。应如实记录每一个剧毒、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出库经办人姓名及其身份证号码、领取人姓名及其身份证号码等信息。
7.6.1处置单位应采集待处置的每一个剧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电子追踪标识编码信息,并于48小时 内将采集的信息上报电子追踪标识管理系统。 7.6.2处置单位在最终处置剧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工作完成后48小时内,将信息上报至电子追踪标 识管理系统。
8电子追踪标识的补贴和终止要求
8.1从业单位在电子追踪标识发生脱落、破损、破坏等影响标识编码信息采集情况时,应及时补贴, 并在电子追踪标识管理系统登记补贴信息。 3.2剧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因包装损坏等特殊原因无法继续流通或使用时,从业单位应在电子追踪 标识管理系统中将其电子追踪标识标记为废弃
9电子追踪管理的运行保障要求
9.1从业单位应加强电子追踪标识管理设备的管理,出现故障后应尽快恢复功能,超过3个工作日不 能恢复功能的,应向电子追踪标识管理系统管理部门报告。 9.2有关单位根据自身需要研发相关管理系统时,宜与电子追踪标识管理系统有效对接。 9.3从业单位未按照本文件要求进行电子追踪标识编码信息采集、上报的,电子追踪标识管理系统应 进行加锁控制,符合要求后进行解锁,
纸箱标准DB11/T1904—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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