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1/2865-2021 四川省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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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51/2865-2021 四川省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油气处理装置vaporprocessingdevice 针对油罐呼吸排放的油气,通过采用吸收、吸附、冷凝、膜法等工艺或其组合工艺的方法对这部分 排放的油气进行回收处理的装置。
加油站边界boundaryofgasolinefillingstation 指加油站法定边界,若难以确定法定边界,则按照实际占地边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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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加油站储油、卸油和加油时产生的油气,应采用以密闭收集为基础的油气回收方法进行控制。 加油站应当保持油气回收系统的正常使用。 4.1.2加油站应建立油气回收施工图纸、油气回收系统资料等技术档案,制定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的 操作规程和管理规程,定期进行检查、维护、维修并记录留档。 4.1.3加油站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采样口或采样测试平台。 4.1.4加油站通气管应按GB50156的要求设置压力/真空阀,如设有阀门幕墙标准规范范本,阀门应保持常开状态;未 安装压力/真空阀的汽油通气管应保持常闭状态。 4.1.5加油站应至少每6个月维护一次通气管的压力/真空阀,并保存维护记录。 4.1.6油气回收系统、油气处理装置和在线监测系统应采用标准化连接。 4.1.7在进行包括加油油气排放控制在内的油气回收设计和施工时,应将在线监测系统、油气处理装 置等设备管线预先埋设。 4.1.8油气回收系统、油气处理装置和在线监测系统应满足加油站现场施工安装所要求的防爆等级 现场监测设备须满足相关防爆要求。
4.2储油油气排放控制
4.2.1所有影响储油油气密闭性的部件,包括油气管线和所连接的法兰、阀门、快速接头以及其他相 关部件在正常工作状况下应保持密闭。 4.2.2采用红外摄像方式检测油气回收系统密闭点位时,不应有油气泄漏。 4.2.3埋地油罐应采用电子式液位计对汽油进行密闭测量。 4.2.4应采用符合GB50156相关规定的溢油控制措施。
4.3卸油油气排放控制
4.3.1加油站应采用浸没式卸油方式,卸油管出油口距罐底高度应小于200mml。 4.3.2加油站卸油应安装卸油油气回收系统。 4.3.3卸油口和卸油油气回收口应采用公称直径为100mm密封式快速接头和密封帽盖,与各自管线的 连接处应设阀门;现有加油站已采取卸油油气排放控制措施但接口尺寸不符的可采用变径连接。 4.3.4卸油软管和油气回收软管应采用公称直径为100mm的密封式快速接头与卸油车连接。 4.3.5连接通气管的地下管线应坡向油罐,坡度不应小于1%,管线公称直径不小于50mm。 4.3.6卸油时应保证卸油油气回收系统密闭。卸油前卸油软管和油气回收软管应与油罐汽车和埋地油 罐紧密连接,然后开启油气回收管路阀门,再开启卸油管路阀门进行卸油作业。 4.3.7卸油后应先关闭与卸油软管及油气回收软管相关的阀门,再断开卸油软管和油气回收软管,卸 油软管和油气回收软管内应没有残油。 4.3.8卸油口和卸油油气回收口处应设有明显的“卸油口”和“油气回收口”等字样标识。
1.4加油油气排放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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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12022年7月1日起,位于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城市建成区的加油站应安装油气处理装 置;2023年1月1日起,四川省城市建成区内所有加油站均应安装油气处理装置。 4.5.2油气处理装置应有实时显示理地油罐油气空间压力、运行时间、运行情况和首身故障诊断的功 能。 4.5.3油气处理装置应能根据埋地油罐油气空间压力实施自动开启或停机,处理装置压力感应值宜设 定在+150Pa,停止运行的压力感应值宜设在0~50Pa,或根据加油站情况自行调整。 4.5.4油气处理装置在停机时应与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保持密闭。 4.5.5油气处理装置在卸油期间应保持正常运行状态。 4.5.6油气处理装置不得稀释排放油气,排气口距地平面高度不应小于4m,具体高度以及与周围建 筑物的距离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排气口应设阻火器。 4.5.7与油气处理装置连接的管线公称直径不应小于50mm,油气处理装置回油管横向地下油罐的坡 度不应小于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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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8在线监测系统产生报警的次日,若数据达到预警条件,应继续报警,若数据恢复正常,应自动 解除报警。 4.6.9在线监测系统准确性应满足表1要求。
4.6.9在线监测系统准确性应满足表1要求
表1在线监测系统准确性要求
4.6.10在线监测系统的预报警条件及其他监测功能、技术要求等按GB20952相关规定执
4. 7. 1 液阻限值
加油油气回收管线液阻检测值应小于等于表2规定的最大压力限值。
表2加油站油气回收管线液阻最大压力限值
4. 7.2 密闭性限值
油气回收系统密闭性压力检测值应大于等于表3规定的最小剩余压力限值。
表3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密闭性检测最小剩余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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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加油站应按照有关法律、《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和HJ1118、 HJ819等规定,依法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开展自行监测,保存 原始监测记录,并依法公布监测结果。 5.1.2油气泄漏浓度、油气处理装置油气排放浓度、边界油气无组织排放浓度的监测频次与密闭性、 液阻、气液比要求相同。 5.1.3加油站油气处理装置出口应参照GB/T16157和HI/T397的规定设置带法兰的监测采样孔。
5.2监测采样与分析要求
5.2.1密闭性检测方法、液阻检测方法、气液比检测方法、油气处理装置油气排放浓度检测方法及检 测报告按照GB20952要求执行。
测报告按照GB20952要求执行。 5.2.2油气泄漏浓度检测要求见附录A。 5.2.3边界油气无组织排放浓度监测采样和测定方法按HJ/T55、HJ604和HJ1012的规定执行。 5.2.4在线监测系统应每年至少开展1次准确性校准检测,校核方法与记录要求按照GB20952的规定 执行。 5.2.5 监测过程中应保证油气管线接口处密封,避免逸散,监测完成后及时复原。 5.2.6加油站大气污染物监测应按照HJ/T373的要求进行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6.4加油站未遵守本标准规定的措施性控制要求,构成违法行为的,依照法律法规与有关规定予以处 理。 6.5本标准实施后,新发布的国家或四川省涉及加油站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相关排放控制要求 严于本标准的,按照从严要求的原则,执行相应的排放标准。
检测时应严格遵守加油站有关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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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 (规范性) 油气泄漏浓度检测要求
A.2.1根据加油站的油气回收施工图纸、油气回收系统资料等,结合现场排查,综合建立加油站油气 回收系统密闭连接点位基础信息台账。 A.2.2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密闭连接点位基础信息台账须明确密闭连接点位的位置,对识别的密闭连 接点位进行标识与编码。
泄漏浓度的检测应按照HJ733的规定执行,采用氢火焰离子化检测仪(以甲烷或丙烷为校准气体)。 检测仪应符合下列要求: a)最大量程≥30000μmol/mol纺织标准,分辨力≤10μmol/mol; b)响应时间小于5 S; c)应备有长度不小于200mm的探测管。
A.4.1加油机和人并检测要求
a)打开加油机外壳或人井盖,检测各类油气回收系统密闭连接点。 b 探头与检测点(面)的距离应在1CM内。 探头以低于40mm/s的速度缓慢移动,如果检测仪在检测点处示值出现变化,应移动探针到检 测仪示值响应最大的点,且探针的方向应与油气流动方向一致。 d 检测的其他要求按HJ733的规定执行,发现超过限值的检测点(面)应再检测2次,以3次 平均值作为检测结果。
A. 4. 2 卸油时油气泄漏检测要求
a)检测宜在卸油开始后的5min内开始检测,卸油和卸油油气回收相关管线须正确连接。 检测位置为油罐卸油口接头处、油罐卸油油气回收口接头处、油罐车卸油口接头处、油罐车油 气回收口接头处、油气回收管路阀门和卸油管路阀门处。 探头与检测点(面)的距离应在1cM内。 d 检测的其他要求按HJ733的规定执行,发现超过限值的检测点(面)应再检测2次,以3次 平均值作为检测结果。
A.4.3其他油气回收系统密闭连接点位检测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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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方法按HJ733的规定执行,发现超过限值的检测点(面)应再检测2次,以3次平均值作为 果。
污水标准规范范本检测结果记录表参见附录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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