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2/4148-2021 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pdf
- 文档部分内容预览:
DB32/4148-2021 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5.1燃煤电厂应按照HJ819、HJ820等技术规范和有关规定,建立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大气 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开相关信息。 5.2对排放烟气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燃煤电,应 按照HJ75、HJ76的规定设置永久性监测孔和采样平台,并设置规范的排污口标志。 5.3燃煤电厂应依据《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照HJ75、HJ76的要求安装、调试、验 收、运行及管理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 5.4对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采样方法、采样频次、采样时间和运行负荷等要求, 按照GB/T16157、HT/T397、HJ836等的规定执行。
DB32/4148202
5.5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的监测应按照HJ/T373的要求进行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5.6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的手工监测方法应符合表2的规定,在线监测技术规范应符合表3 的规定。本文件实施后国家发布的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如适用性满足要求,同样适用于本文件相应污 染物的测定。
表2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手工监测方法标准
表3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在线监测技术规范
式中: 一一大气污染物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mg/m; P P 实测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mg/m; (O2)一一基准氧含量锻件标准,%; 0(02) 实测的氧含量,%。 6.2采用手工监测时,按照监测规范要求获取的任意1h平均浓度高于本文件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 判定为超标。 6.3采用在线监测时,在正常工况下按照监测规范要求获取的监测数据计算得到的任意有效小时均值 高于本文件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判定为超标
DB32/41482021
本文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燃煤电厂是实施本文件的责任主体,应采取必要措施,达到本文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1|GB13223一2011火电厂天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1HJ945.1一2018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技术导则 3】《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DB32/41482021
....- 相关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