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7/664-2013 山东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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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B37/664-2013  山东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4.5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 能力开始减弱,或环境容量较小、生 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应严格控制企业的污染物排 放行为,在上述地区的企业执行表3中的“特别排放限值” 4.6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和时间,由省人民政府以通知或公告形式另行发布。

    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单位:mg/m(烟气黑度除外)

    4.7新建锅炉和现有锅炉若采用混合方式排放烟气,且选择的监控位置只能监测混合烟气中的大气污 染浓度,则应执行新建锅炉排放限值。 1.8在现有火力发电锅炉及燃气轮机组运行、建设项目峻工环保验收及其投产后的运行过程中,负责 监管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周围居住、教学、医疗等用途的敏感区域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建设 页目的具体监控范围为环境影响评价确定的周围敏感区域;未进行过环境影响评价的现有火电厂,监控 范围由负责监管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企业排污的特点和规律及当地的自然、气象条件等因素, 参照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确定。 49火电厂的煤场及渣土场,必须实施封闭管理

    4.9火电厂的煤场及渣土场,必须实施封阅

    5.1污染物采样与监测

    5.1.1对企业排放废气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 气处理设施的,应在该设施后监控。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须设置规范的永久性测试孔、采样平台和排 污口标志。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5.1.3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通过验收并正常运行的,应按HJ/T75和HJ/T76的规定,定期对自 动监控设备进行监督考核, 5.1.4对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采样方法、采样频次、采样时间和运行负荷等方面的要求, 应按GB/T16157和HJ/T397的规定执行。 5.1.5火电厂大气污染物监测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应按HJ/T373的规定执行。 5.1.6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排污状况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 记录。 5.1.7对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的测定采用表4所列的方法标准

    表4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

    5.2大气污染物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折算方法

    式中: 一大气污染物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mg/m: 实测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mg/m; 0,一一实测的氧含量,%; 0. ——基准氧含量, %。

    6.1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监督实施。 6.2在任何情况下,火电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的大气污染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 设施的正常运行。各级环保部门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结果作为判定排 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6.3本标准实施后,新制定、新修订的省、国家(综合或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严于本标准的,按照 从严要求的原则,按适用范围执行相应污染物排放标准钢结构计算、软件,不再执行本标准

    负责监督实施。 6.2在任何情况下,火电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的大气污染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 设施的正常运行。各级环保部门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结果作为判定排 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6.3本标准实施后,新制定、新修订的省、国家(综合或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严于本标准的,按照 从严要求的原则,按适用范围执行相应污染物排放标准,不再执行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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