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7/990-2013 山东省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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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7/990-2013 山东省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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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国家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发布后实施 炼钢石灰窑、白云石窑以及轧钢热处理炉实测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换算为含氧量8%状态下的基准排 度,并以此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在国家、省未规定其他生产设施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之前,暂以实 度作为判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
式中: Cg一一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mg/m; C卖一一实测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mg/m 0一一实测的排气筒干烟气中含氧量,%。
特种设备标准规范范本业边界大气污染物任何1小时平均浓度执行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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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企业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
4.2水污染物排放控制
表3山东省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单位:mg/L(pH值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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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污染物监测的一般要求
5.1.1对企业排放废水和废气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 有废水和废气处理设施的,应在该设施后监控。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须设置永久性标志。 5.1.2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 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5.1.3对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等要求,按国家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 规定执行。二嗯英类指标每年监测一次。 5.1.4企业产品产量的核定,以法定报表为依据。 5.1.5 5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排污状况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 记录。
密封圈标准5.2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
5.2.1在现有企业生产、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及其后的生产过程中,负责监管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部门,应对周围居住、教学、医疗等用途的敏感区域环境空气质量进行监测。建设项目的具体监控范围 为环境影响评价确定的周围敏感区域;未进行过环境影响评价的现有企业,监控范围由负责监管的环境 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企业排污的特点和规律及当地的自然、气象条件等因素,参照相关环境影响评 介技术导则确定。地方政府应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确保环境状况符合环境质量标准要求。 5.2.2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装置必须设立局部气体收集系统和集中净化处理装置,达标排放。 所有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m。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范围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还应高出最高建 筑物3m以上。 5.2.3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的监测采样按GB/T16157、HJ/T397规定执行。 5.2.4厂内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的采样点设在生产厂房门窗、屋顶、气楼等排放口处,并选浓度最 大值。若无组织排放源是露天或有顶无围墙,监测点应选在距烟(粉)尘排放源5m,最低高度1.5m处 王意点,并选浓度最大值。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的采样,采用任何连续1h的采样计平均值,或在任何1H 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4个样品计平均值。 5.2.5厂(场)界外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的监测,监测方法执行《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55)的规定。 5.2.6对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的测定采用表4所列的方法标准
表4大气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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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水污染物监测要求
5.3.1对企业排放废水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 水处理设施的,应在处理设施后监控。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须设置永久性排污口标志。 5.3.2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 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5.3.3对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等要求,按国家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 规定执行。 5.3.4企业产品产量的核定,以法定报表为依据。 5.3.5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排污状况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 记录。 5.3.6 对企业排放水污染物浓度的测定采用表5所列的方法标准。
工业标准表5水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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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本标准由县级及其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3.1.2在任何情况下,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 正常运行。各级环保部门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 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6.1.3本标准颁布后,新颁布、新修订的省、国家(综合或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严于本标准的,按 照从严要求的原则,按适用范围执行相应污染物排放标准,不再执行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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