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5 2413-2021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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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根据农村所处区位、人口规模、人口聚集程度、地形地貌、排水特点及排放要求,结合当地环 境承载能力和经济承受能力等具体情况,采用适宜的污水收集和处理模式进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优先 选用生态处理技术。
4.4.2鼓励优先选择氨磷资源化与尾水利用技术、手段或途径,尾水利用应满足国家和广
区相应的标准或要求。其中: 一用于农田、林地、草地等施肥的,应符合施肥的相关标准和要求,不得造成环境污染: 一用于农田灌溉的,相关控制指标应满足GB5084规定; 一用于渔业的,相关控制指标应满足GB11607规定; 一一用于景观环境的,相关控制指标应满足GB/T18921规定; 一用于其他用途的,应满足国家和产西壮族自治区相应回用水水质标准。 4.4.3对分布在城镇周边,具备将生活污水纳入城镇污水管网的条件,并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设计 进水水质与水量要求的农村地区,应将农村生活污水纳入城镇污水处理厂进行集中处理,执行 GB/T31962规定。 4.4.4提供餐饮服务农村旅游项目的生活污水、畜禽散养农户废水和家庭农副产品加工废水等应预处 理后排放水质符合GB/T31962的规定,并满足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进水水质与水量的设计要求,方 可纳入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系统进行处理。
DB45/ 24132021
5.1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采样位置应设在污水处理设施工艺末端排放口,并设置永久性明 显标志。 5.2对水污染物的监测频次按国家和产西壮族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5.3对水污染物的采样时间、采样频次和采样方法等按HJ91.1等有关监测技术规范进行。 5.4水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按表2执行。本文件发布实施后,有新发布的国家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 其方法适用范围相同的数据标准,也适用于本排放标准对应污染物的测定。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监测项目与分
3.1本文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本文件实施后,新发布的国家、行业或广西壮族自治区排放标准中针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相 应污染物的排放要求严于本文件的,按新标准相关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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