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30871-2022 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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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范规定了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业、盲板抽堵作业、高处作业、吊装作业、临时用电作业、动土作业、断路作业等特殊作业的安全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带储存)企业,化工及医药企业(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企业”)。
5.1.1固定动火区外的动火作业分为特级动火、一级动火和二级动火三个级别;遇节假日、公休日、夜 间或其他特殊情况,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1.2特级动火作业:在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处于运行状态下的生产装置设备、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 上进行的动火作业(包括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存有易燃易爆介质的重大危险源罐区防火堤内的动火 作业。 5.1.3一级动火作业:在火灾爆炸危险场所进行的除特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管廊上的动火作 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5.1.4二级动火作业:除特级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根据其火灾、爆炸 倍险性大小经倍化学品企业生产负责人成安金管理负责人批准动水作业可按一级动水作业管理
5.2.1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护,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安全防火 借施,并配备消防器材,满足作业现场应急需求。 5.2.2凡在盛有或盛装过助燃或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设施及本文件规定的 火灾爆炸危险场所中生产设备上的动火作业,应将上述设备设施与生产系统彻底断开或隔离,不应以水 封或仅关闭阀门代替盲板作为隔断措施。 5.2.3拆除管线进行动火作业时,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危险特性、工艺条件及其走向,并根据所要拆除 管线的情况制定安全防护措施 5.2.4动火点周围或其下方如有可燃物、电缆桥架、孔洞、窖井、地沟、水封设施、污水井等,应检查分析 并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动火点周围15m范围内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设施,应采 取隔离措施;对于受热分解可产生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场所,应进行风险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盖 等防护措施。 5.2.5在有可燃物构件和使用可燃物做防腐内衬的设备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5.2.6在作业过程中可能释放出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设备上或设备内部动火时,动火前应进行 风险分析,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必要时应连续检测气体浓度,发现气体浓度超限报警时,应立即停止 作业;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动火前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采样分析。 5.2.7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时,设备内氧含量不应超过23.5%(体积分数)。 5.2.8在油气罐区防火堤内进行动火作业时,不应同时进行切水、取样作业。 5.2.9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m内不应排放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m内不应排放可燃液体;在动火点 10m范围内、动火点上方及下方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作业;在动火点10m范围内不应进 行可燃性粉尘清扫作业。 5.2.10在厂内铁路沿线25m以内动火作业时,如遇装有危险化学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时,应立即停 止作业。 5.2.11特级动火作业应采集全过程作业影像,且作业现场使用的摄录设备应为防爆型。 5.2.12使用电焊机作业时,电焊机与动火点的间距不应超过10m,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将电焊机作为动 火点进行管理。 5.2.13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不应卧放使用;氧气瓶与乙炔瓶的间距不应小 于5m,二者与动火点间距不应小于10m,并应采取防晒和防倾倒措施;乙炔瓶应安装防回火装置。 5.2.14作业完毕后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5.2.15遇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确需动火,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2.16涉及可燃性粉尘环境的动火作业应满足GB15577要求
5.3动火分析及合格判定指标
5.3.1动火作业前应进行气体分析柴油质量标准,要求如下
5.3.1动火作业 a)气体分析的检测点要有代表性,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应对上、中、下(左、中、右)各部位进行检 测分析; b) 在管道、储罐、塔器等设备外壁上动火,应在动火点10m范围内进行气体分析,同时还应检测 设备内气体含量;在设备及管道外环境动火,应在动火点10m范围内进行气体分析; C 气体分析取样时间与动火作业开始时间间隔不应超过30min; d 特级、一级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二级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60min,应重新进行气 体分析;每日动火前均应进行气体分析;特级动火作业期间应连续进行监测。 5.3.2动火分析合格判定指标为:
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 其被测浓度应不天于0.5%(体积分数) b)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 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分数)
5.4特级动火作业要求
5.4.1特级动火作业应符合5.2、5.3的规定。
5.4.1特级动火作业应符合5.2、5.3的规定
a)应预先制定作业方案,落实安全防火防爆及应急措施; b)在设备或管道上进行特级动火作业时,设备或管道内应保持微正压; c)存在受热分解爆炸、自爆物料的管道和设备设施上不应进行动火作业; d)生产装置运行不稳定时,不应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5.5.1固定动火区的设定应由危险化学品企业审批后确定,设置明显标志;应每年至少对固定动火区 进行一次风险辨识,周围环境发生变化时,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及时辨识、重新划定。 5.5.2固定动火区的设置应满足以下安全条件要求:
a) 不应设置在火灾爆炸危险场所; b) 应设置在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或侧风方向,并与相邻企业火灾爆炸危 险场所满足防火间距要求; 距火灾爆炸危险场所的厂房、库房、罐区、设备、装置、窖井、排水沟、水封设施等不应小于30m; d) 室内固定动火区应以实体防火墙与其他部分隔开,门窗外开,室外道路畅通; e) 位于生产装置区的固定动火区应设置带有声光报警功能的固定式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 f 固定动火区内不应存放可燃物及其他杂物,应制定并落实完善的防火安全措施,明确防火责 任人
6.1作业前,应对受限空间进行安全隔离,要
6.1作业前,应对受限空间进行安全隔离,要求如下: a)与受限空间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管道应采用加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的方式进行隔离; 不应采用水封或关闭阀门代替盲板作为隔断措施; D 与受限空间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孔、洞应进行严密封堵 对作业设备上的电器电源,应采取可靠的断电措施,电源开关处应上锁并加挂警示牌。 6.2作业前,应保持受限空间内空气流通良好,可采取如下措施: 5C 打开人孔、手孔、料孔、风门、烟门等与大气相通的设施进行自然通风; 必要时,可采用强制通风或管道送风,管道送风前应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分析确认; 在忌氧环境中作业,通风前应对作业环境中与氧性质相抵的物料采取卸放、置换或清洗合格的 措施,达到可以通风的安全条件要求。 5.3 作业前,应确保受限空间内的气体环境满足作业要求,内容如下: a) 作业前30min内,对受限空间进行气体检测,检测分析合格后方可进入; b) 检测点应有代表性,容积较大的受限空间,应对上、中、下(左、中、右)各部位进行检测分析; C) 检测人员进人或探人受限空间检测时,应佩戴6.6中规定的个体防护装备; d 涂刷具有挥发性溶剂的涂料时,应采取强制通风措施; 不应向受限空间充纯氧气或富氧空气; 作业中断时间超过60min时,应重新进行气体检测分析。
6.4受限空间内气体检测内容及要求如下
a)氧气含量为19.5%~21%(体积分数),在富氧环境下不应大于23.5%(体积分数); b)有毒物质允许浓度应符合GBZ2.1的规定; c)可燃气体、蒸气浓度要求应符合5.3.2的规定。 .5作业时,作业现场应配置移动式气体检测报警仪,连续检测受限空间内可燃气体、有毒气体及氧气 农度,并2h记录1次;气体浓度超限报警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对现场进行处理,重新检测合 格后方可恢复作业。 6.6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人员应正确穿戴相应的个体防护装备。进入下列受限空间作业应采取如下防 护措施: a 缺氧或有毒的受限空间经清洗或置换仍达不到6.4要求的,应佩戴满足GB/T18664要求的隔 绝式呼吸防护装备,并正确拴带救生绳: b) 易燃易爆的受限空间经清洗或置换仍达不到6.4要求的,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及工作鞋,使用防 爆工器具; 存在酸碱等腐蚀性介质的受限空间,应穿戴防酸碱防护服、防护鞋、防护手套等防腐蚀装备; d 在受限空间内从事电焊作业时,应穿绝缘鞋; e) 有噪声产生的受限空间,应佩戴耳塞或耳罩等防噪声护具; 有粉尘产生的受限空间,应在满足GB15577要求的条件下,按GB39800.1要求佩戴防尘口罩 等防尘护具; g 高温的受限空间,应穿戴高温防护用品,必要时采取通风、隔热等防护措施 h 低温的受限空间,应穿戴低温防护用品,必要时采取供暖措施; i 在受限空间内从事清污作业,应佩戴隔绝式呼吸防护装备,并正确拴带救生绳; j)在受限空间内作业时,应配备相应的通信工具, .7当一处受限空间存在动火作业时,该处受限空间内不应安排涂刷油漆、涂料等其他可能产生有毒 有害、可燃物质的作业活动
a)监护人应在受限空间外进行全程监护,不应在无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探人或进人受限空间; b)在风险较大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增设监护人员,并随时与受限空间内作业人员保持联络; C 监护人应对进入受限空间的人员及其携带的工器具种类、数量进行登记,作业完毕后再次进行 清点,防止遗漏在受限空间内。
6.9受限空间作业应满足的其他要求
a)受限空间出人口应保持畅通; b) 作业人员不应携带与作业无关的物品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中不应抛挪材料、工器具等物品;在 有毒、缺氧环境下不应摘下防护面具; 难度大、劳动强度大、时间长、高温的受限空间作业应采取轮换作业方式; d 接入受限空间的电线、电缆、通气管应在进口处进行保护或加强绝缘,应避免与人员出人使用 同一出人口; e 作业期间发生异常情况时,未穿戴6.6规定个体防护装备的人员严禁人内救援; f 停止作业期间,应在受限空间入口处增设警示标志,并采取防止人员误人的措施; g 作业结束后,应将工器具带出受限空间。 .10 受限空间安全作业票有效期不应超过24h
7.2在不同危险化学品企业共用的管道上进行盲板抽堵作业,作业前应告知上下游相关单位。 7.3作业单位应根据管道内介质的性质、温度、压力和管道法兰密封面的口径等选择相应材料、强度、口 轻和符合设计、制造要求的盲板及垫片,高压盲板使用前应经超声波探伤;盲板选用应符合HG/T21547 或JB/T2772的要求。 7.4作业单位应按位置图进行盲板抽堵作业,并对每个盲板进行标识,标牌编号应与盲板位置图上的 盲板编号一致,危险化学品企业应逐一确认并做好记录。 7.5作业前,应降低系统管道压力至常压,保持作业现场通风良好,并设专人监护。 7.6在火灾爆炸危险场所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作业人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并使用防爆工 具:距盲板抽堵作业地点30m内不应有动火作业, 7.7在强腐蚀性介质的管道、设备上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作业人员应采取防止酸碱化学灼伤的措施, 7.8在介质温度较高或较低、可能造成人员烫伤或冻伤的管道、设备上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作业人员 应采取防烫、防冻措施。 7.9在有毒介质的管道、设备上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作业人员应按GB39800.1的要求选用防护用 具。在涉及硫化氢、氯气、氨气、一氧化碳及氰化物等毒性气体的管道、设备上进行作业时,除满足上述 要求外,还应佩戴移动式气体检测仪。 7.10不应在同一管道上同时进行两处或两处以上的盲板抽堵作业。 7.11同一盲板的抽、堵作业,应分别办理盲板抽、堵安全作业票,一张安全作业票只能进行一块盲板的 项作业。 7.12盲板抽堵作业结束,由作业单位和危险化学品企业专人共同确认
1作业高度h按照GB/T3608分为四个区段:2m≤h≤5m;5m
8.1.2直接引起坠落的客观危险因素主要分为9种:
阵风风力五级(风速8.0m/s)以上; b) 平均气温等于或低于5℃的作业环境; C) 接触冷水温度等于或低于12℃的作业; d) 作业场地有冰、雪、霜、油、水等易滑物; e) 作业场所光线不足或能见度差; f) 作业活动范围与危险电压带电体距离小于表1的规定:
a)阵风风力五级(风速8.0m/s)以上; b) 平均气温等于或低于5℃的作业环境; C) 接触冷水温度等于或低于12℃的作业 d) 作业场地有冰、雪、霜、油、水等易滑物; e) 作业场所光线不足或能见度差; f) 作业活动范围与危险电压带电体距离小
表1作业活动范围与危险电压带电体的距离
g)摆动,立足处不是平面或只有很小的平面,即任一边小于500mm的矩形平面、直径小于500mm 的圆形平面或具有类似尺寸的其他形状的平面,致使作业者无法维持正常姿势; h)存在有毒气体或空气中含氧量低于19.5%(体积分数)的作业环境; 可能会引起各种灾害事故的作业环境和抢救突然发生的各种灾害事故。 3不存在8.1.2列出的任一种客观危险因素的高外作业按表2规定的A类法分级.存在8.1.2列出
的一种或一种以上客观危险因素的高处作业按表2规定的B类法分级。
8.2.1高处作业人员应正确佩戴符合GB6095要求的安全带及符合GB24543要求的安全绳,30m以 上高处作业应配备通信联络工具, 8.2.2高处作业应设专人监护,作业人员不应在作业处休息。 8.2.3应根据实际需要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平台、吊笼、梯子、挡脚板、跳板等;脚手架的搭设、拆 除和使用应符合GB51210等有关标准要求。 8.2.4高处作业人员不应站在不牢固的结构物上进行作业;在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 上作业,应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不应在未固定、无防护设施的构件及 管道上进行作业或通行。 8.2.5在邻近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窗等场所进行作业时,应预先与作业属地生产 人员取得联系,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作业人员应配备必要的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防护装备(如 隔绝式呼吸防护装备、过滤式防毒面具或口罩等)。 8.2.6雨天和雪天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措施;遇有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浓雾等恶劣天 气,不应进行高处作业、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暴风雪、台风、暴雨后,应对作业安全设施进行检查, 发现问题立即处理。 8.2.7作业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应装人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应持物,不应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 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防坠落措施。 8.2.8在同一坠落方向上,一般不应进行上下交叉作业,如需进行交叉作业,中间应设置安全防护层, 坠落高度超过24m的交叉作业,应设双层防护。 8.2.9因作业需要,须临时拆除或变动作业对象的安全防护设施时,应经作业审批人员同意,并采取相 应的防护措施,作业后应及时恢复。 8.2.10拆除脚手架、防护棚时,应设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不应上下同时施工。 8.2.11安全作业票的有效期最长为7天。当作业中断,再次作业前,应重新对环境条件和安全措施进 行确认。
吊装作业按照吊物质量m不同分为: a)一级吊装作业:m>100t; b)二级吊装作业:40t≤m≤100t c)三级吊装作业:m<40t。
吊装作业按照吊物质量m不同分为! a)一级吊装作业:m>100t; b)二级吊装作业:40t≤m≤100t c)三级吊装作业:m<40t。
大、精密贵重,以及在作业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三级吊装作业也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吊装作业方案应 审批。 .2吊装场所如有含危险物料的设备、管道时,应制定详细吊装方案,并对设备、管道采取有效防护 施,必要时停车,放空物料,置换后再进行吊装作业。 2.3不应靠近高架电力线路进行吊装作业;确需在电力线路附近作业时,起重机械的安全距离应大 起重机械的倒塌半径并符合DL409的要求;不能满足时,应停电后再进行作业。 2.4大雪、暴雨、大雾、六级及以上大风时,不应露天作业。 2.5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对起重机械、吊具、索具、安全装置等进行检查,确保其处于完好、安全状态, 签字确认。 2.6指挥人员应佩戴明显的标志,并按GB/T5082规定的联络信号进行指挥。 2.7应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应经计算选择使用,不应超负荷吊装。 2.8不应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作吊装锚点;未经土建专业人员审查核算,不应将建筑 、构筑物作为锚点。 2.9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锚点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立即将吊物放回地面,排 放障后重新试吊,确认正常后方可正式吊装。 .10吊装作业人员应遵守如下规定: a)按指挥人员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任何人发出的紧急停车信号均应立即执行;吊装过程中 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指挥人员报告; 吊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吊起 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吊物时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的载荷不应超过 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d)下放吊物时,不应自由下落(溜);不应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e)不应在起重机械工作时对其进行检修;不应在有载荷的情况下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停工和休息时,不应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悬在空中; 以下情况不应起吊: 1)无法看清场地、吊物,指挥信号不明; 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 重物捆绑、紧固、吊挂不牢,吊挂不平衡,索具打结,索具不齐,斜拉重物,棱角吊物与钢丝 绳之间无衬垫: 4)吊物质量不明,与其他吊物相连,埋在地下,与其他物体冻结在一起。 .11 司索人员应遵守如下规定: a) 听从指挥人员的指令,并及时报告险情; 不应用吊钩直接缠绕吊物及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 吊物捆绑应牢靠,吊点设置应根据吊物重心位置确定,保证吊装过程中吊物平衡;起升吊物时 应检查其连接点是否牢固、可靠;吊运零散件时,应使用专门的吊篮、吊斗等器具,吊篮、吊斗等 不应装满; d 吊物就位时,应与吊物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用拉绳或撑杆、钩子辅助其就位; e 吊物就位前,不应解开吊装索具; f)9.2.10中与司索人员有关的不应起吊的情况,司索人员应做相应处理。 .12监护人员应确保吊装过程中警戒范围区内没有非作业人员或车辆经过;吊装过程中吊物及起
9.2.10吊装作业人员应遵守如下规定
重臂移动区域下方不应有任何人员经过或停留 9.2.13用定型起重机械(例如履带吊车、轮胎吊车、桥式吊车等)进行吊装作业时,除遵守本文件外,还 立遵守该定型起重机械的操作规程
9.2.14作业完毕应做如下工作
a 将起重臂和吊钩收放到规定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的电源开 关应断开; b)对在轨道上作业的吊车,应将吊车停放在指定位置有效锚定; c)吊索、吊具收回,放置到规定位置,并对其进行例行检查,
0.1在运行的火灾爆炸危险性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不应接临时电源,确需时应 寸周围环境进行可燃气体检测分析,分析结果应符合5.3.2的规定。 0.2各类移动电源及外部自备电源,不应接人电网 0.3在开关上接引、拆除临时用电线路时,其上级开关应断电、加锁,并挂安全警示标牌,接、拆线路作 时,应有监护人在场。 0.4临时用电应设置保护开关,使用前应检查电气装置和保护设施的可靠性。所有的临时用电均应 置接地保护。 0.5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接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配置、便用,所用的电器元件应符合国家相关 品标准及作业现场环境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应符合GB50194的有关要求,并有良好的 地。 0.6临时用电还应满足如下要求 a 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应使用相应防爆等级的电气元件,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b) 临时用电线路及设备应有良好的绝缘,所有的临时用电线路应采用耐压等级不低于500V的 绝缘导线; C 临时用电线路经过火灾爆炸危险场所以及有高温、振动、腐蚀、积水及产生机械损伤等区域,不 应有接头,并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d 临时用电架空线应采用绝缘铜芯线,并应架设在专用电杆或支架上,其最大弧垂与地面距离 在作业现场不低于2.5m,穿越机动车道不低于5m; e 沿墙面或地面敷设电缆线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电缆线路敷设路径应有醒目的警告标志: 一沿地面明敷的电缆线路应沿建筑物墙体根部敷设,穿越道路或其他易受机械损伤的区域, 应采取防机械损伤的措施,周围环境应保持干燥; 一在电缆敷设路径附近,当有产生明火的作业时,应采取防止火花损伤电缆的措施; f)对需埋地敷设的电缆线路应设有走向标志和安全标志。电缆埋地深度不应小于0.7m,穿越 道路时应加设防护套管; 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箱应有电压标志和危险标志,应有防雨措施,盘、箱、门应能牢靠关闭并 上锁管理; h) 临时用电设施应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逐个配置漏电 保护器和电源开关。 0.7未经批准,临时用电单位不应向其他单位转供电或增加用电负荷,以及变更用电地点和用途。 0.8临时用电时间一般不超过15天,特殊情况不应超过30天;用于动火、受限空间作业的临时用电 寸间应和相应作业时间一致:用电结束后,用电单位应及时通知供电单位拆除临时用电线路
1.1作业前,应检查工器具、现场支撑是否牢固、完好,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1.2作业现场应根据需要设置护栏、盖板和警告标志,夜间应悬挂警示灯。 1.3在动土开挖前,应先做好地面和地下排水,防止地面水渗入作业层面造成塌方。 1.4作业前,作业单位应了解地下隐蔽设施的分布情况,作业临近地下隐蔽设施时,应使用适当工具 (工挖掘,避免损坏地下隐蔽设施;如暴露出电缆、管线以及不能辨认的物品时,应立即停止作业,要善 加以保护,报告动土审批单位,经采取保护措施后方可继续作业。 1.5挖掘坑、槽、井、沟等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a)挖掘土方应自上而下逐层挖掘,不应采用挖底脚的办法挖掘;使用的材料、挖出的泥土应堆在 距坑、槽、井、沟边沿至少1m处,堆土高度不应天于1.5m;挖出的泥土不应堵塞下水道和 井; b)不应在土壁上挖洞攀登; c)不应在坑、槽、井、沟上端边沿站立、行走; d 应视土壤性质、湿度和挖掘深度设置安全边坡或固壁支撑;作业过程中应对坑、槽、井、沟边坡 或固壁支撑架随时检查,特别是雨雪后和解冻时期,如发现边坡有裂缝、松疏或支撑有折断、走 位等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并采取相应措施; e)在坑、槽、井、沟的边缘安放机械、铺设轨道及通行车辆时,应保持适当距离,采取有效的固壁措 施,确保安全; f)在拆除固壁支撑时,应从下而上进行;更换支撑时,应先装新的,后拆旧的; g)不应在坑、槽、井、沟内休息。 1.6机械开挖时,应避开构筑物、管线,在距管道边1m范围内应采用人工开挖;在距直埋管线2m范 同内宜采用人工开挖,避免对管线或电缆造成影响。 1.7动土作业人员在沟(槽、坑)下作业应按规定坡度顺序进行,使用机械挖掘时,人员不应进人机械 旋转半径内;深度大于2m时,应设置人员上下的梯子等能够保证人员快速进出的设施;两人以上同时 艺土时应相距2m以上,防止工具伤人。 1.8动土作业区域周围发现异常时,作业人员应立即撤离作业现场。 1.9在生产装置区、罐区等危险场所动土时,监护人员应与所在区域的生产人员建立联系,当生产装 置区、罐区等场所发生突然排放有害物质时,监护人员应立即通知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 1.10在生产装置区、罐区等危险场所动土时,遇有埋设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管线、窖井等可能 [起燃烧、爆炸、中毒、室息危险,且挖掘深度超过1.2m时,应执行受限空间作业相关规定。 1.11动土作业结束后,应及时回填土石,恢复地面设施
2.1作业前,作业单位应会同危险化学品企业相关部门制定交通组织方案,应能保证消防车和其他重 要车辆的通行,并满足应急救援要求。 12.2作业单位应根据需要在断路的路口和相关道路上设置交通警示标志,在作业区域附近设置路栏 道路作业警示灯、导向标等交通警示设施。 12.3在道路上进行定点作业,白天不超过2h、夜间不超过1h即可完工的,在有现场交通指挥人员指 挥交通的情况下,只要作业区域设置了相应的交通警示设施,可不设标志牌
12.4在夜间或雨、雪、雾天进行断路作业时设置的道路作业警示灯,应满足以下要求:
2.4在夜间或雨 a)设置高度应离地面1.5m,不低于1.0m; b)其设置应能反映作业区域的轮廓; c)应能发出至少自150m以外清晰可见的连续、闪烁或旋转的红光, 2.5作业结束后,作业单位应清理现场,撤除作业区域、路口设置的路栏、道路作业警示灯、导向标等 通警示设施,并与危险化学品企业检查核实,报告有关部门恢复交通
附 录 A (资料性) 安全作业票的样式 表A.1~表A.8规定了不同特殊作业安全作业票样式
表A.1动火安全作业票
表A.1动火安全作业票(续)
表A.2受限空间安全作业票
2受限空间安全作业票
表A.2受限空间安全作业票(续)
竣工资料表A.3盲板抽堵安全作业票
.3盲板抽堵安全作业票
盲板位置图(可另附图)及编号:
GB 30871—2022表A.4高处安全作业票编号:作业申请单位作业申请时间年月日时分作业地点作业内容作业高度高处作业级别作业单位监护人作业人作业负责人关联的其他特殊作业及安全作业票编号风险辨识结果作业实施时间自年月日时分至年月日时分止序号安全措施是否涉及确认人1作业人员身体条件符合要求2作业人员着装符合作业要求作业人员佩戴符合标准要求的安全帽、安全带,有可能散发有毒气体的场所携带3正压式空气呼吸器或面罩备用4作业人员携带有工具袋及安全绳5现场搭设的脚手架、防护网、围栏符合安全规定6垂直分层作业中间有隔离设施7梯子、绳子符合安全规定8轻型棚的承重梁、柱能承重作业过程最大负荷的要求9作业人员在不承重物处作业所搭设的承重板稳定牢固10采光、夜间作业照明符合作业要求1130m以上高处作业时,作业人员已配备通信、联络工具12作业现场四周已设警戒区13露天作业,风力满足作业安全要求14其他相关特殊作业已办理相应安全作业票15其他安全措施:编制人:安全交底人接受交底人作业负责人意见签字:年月日时分所在单位意见签字:年月日时分审核部门意见签字:月日时分审批部门意见SAG签字:年月日时分完工验收签字:月日时18
表A.5吊装安全作业票
表A.5吊装安全作业票
GB 30871—2022表A.7动土安全作业票编号:申请单位作业申请时间年日时分作业单位作业地点作业内容监护人作业负责人关联的其他特殊作业及安全作业票编号作业范围、内容、方式(包括深度、面积,并附简图):签字:年月日时风险辨识结果作业实施时间自年月日时分至年月日时分止序号安全措施是否涉及确认人1地下电力电缆、通信电(光)缆、局域网络电(光)缆已确认,保护措施已落实2地下供排水、消防管线、工艺管线已确认,保护措施已落实3已按作业方案图划线和立桩4作业现场围栏、警戒线、警告牌、夜间警示灯已按要求设置5已进行放坡处理和固壁支撑6道路施工作业已报:交通、消防、安全监督部门、应急中心7现场夜间有充足照明:A.36V、24V、12V防水型灯;B.36V、24V、12V防爆型灯8作业人员配备有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易燃易爆、有毒气体存在的场所动土深度超过1.2m交通标准,已按照受限空间作业要求采9取了措施10其他相关特殊作业已办理相应安全作业票其他安全措施:11编制人:安全交底人接受交底人作业负责人意见签字:年月日时所在单位意见签字:年月日时分有关水、电、汽、工艺、设备、消防、安全等部门会签意见签字:年月日时分审批部门意见签字:年月日时分完工验收签字:年月日时分21
GB 30871—2022表A.8断路安全作业票编号:申请单位作业单位作业负责人涉及相关单位(部门)监护人断路原因关联的其他特殊作业及安全作业票编号断路地段示意图(可另附图)及相关说明SAG签字:日时分风险辨识结果作业实施时间自年月日时分至年月日时分止序号安全措施是否涉及确认人1作业前,制定交通组织方案,并已通知相关部门或单位作业前,在断路的路口和相关道路上设置交通警示标志,在作业区域附近设置路2栏、道路作业警示灯、导向标等交通警示设施3夜间作业设置警示灯其他安全措施:4编制人:安全交底人接受交底人作业负责人意见签字:年月日时分所在单位意见签字:消防、安全管理部门意见签字:年月日时分审批部门意见签字:年月日时分完工验收签字:年月时分22
GB 30871—2022B.3安全作业票的持有及保存安全作业票一式三联,其持有和存档部门(人)参见表B.2。安全作业票应至少保存一年,作业过程影像记录应至少留存一个月。表B.2安全作业票的持有及保存的内容持有及保存情况安全作业票种类第一联第二联第三联(存档)动火安全特级和一级动火作业单位(动火人)安全管理部门作业票二级动火作业单位(动火人)所在基层单位受限空间安全作业票作业单位负责人所在基层单位盲板抽堵安全作业票作业单位实施人所在基层单位高处安全作业票作业单位实施人所在基层单位监护人吊装安全作业票吊装指挥所在基层单位作业单位(作业时)配送电临时用电安全作业票电气管理部门执行人(作业结束后注销)动土安全作业票作业单位负责人所在单位专业部门断路安全作业票作业单位负责人所在单位专业部门说明:安全作业票的持有及保存部门根据危险化学品企业具体管理机构设置情况参照执行,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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