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988-2014 有色金属工业环境保护工程设计规范(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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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GB 50988-2014  有色金属工业环境保护工程设计规范(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

    本规范特指铜、铅、锌、镍、锡、锑、汞、钻等金属的冶炼

    smelting of light meta.

    本规范特指硅、锗、等半导体材料的制备。 2.0.5稀有金属及产品制备 preparation of rare metals and products 本规范特指锂、铍、钨、钼、锆、铪、钼、锯、稀土金属及产品的制 备。

    本规范特指锂、铍、、钼、锆、铪、钼、锯、稀土金属及产品的 备。

    钢结构标准规范范本2.0.6重有色金属加工

    本规范特指铜、锌等金属或铜合金等铸造、加工成型材、板、 带、箔、棒、管、线等的生产过程

    processing of hard alloy

    本规范特指以高硬度难熔金属的碳化物(碳化钨WC、碳化钛 TiC)微米级粉末为主要成分,以钴(Co)或镍(Ni)、钼(Mo)为黏结

    本规范特指铝、镁、钛等金属合金铸造、加工成型材、板、带、 箔、棒、管、线等的生产过程

    本规范特指废杂铜料采用预处理、熔炼等工艺生产铜及铜合 金的过程。

    2.0.10轻金属再生

    本规范特指废杂铝料采用预处理、熔炼等工艺生产铝及铝合 金的过程。

    principal part of theproject

    指有色金属采矿、选矿、治炼、加工、再生等主要生产设施及其 附属工程。

    2. 0. 12环境修复

    environmentalremediation

    指对被污染的土壤等环境采取物理、化学和生物学技术措施, 消除环境污染,恢复环境功能

    initial rainwater

    指降雨后产生的携带污染物质并超过排放标准的初期雨水

    2. 0. 14防渗层

    imperviousbarri

    指铺设于构筑物、场地底部或四周用于阻止被污染的废水渗 漏,而且符合有关标准的黏土层或与合成材料组成的衬垫层

    2. 0. 15稳定化

    stabilizing

    将有毒污染物转化为无毒或低毒、低溶解性、低迁移性的物质 的过程或措施

    2. 0. 16 固化

    指将流动性污染物转化为具有紧密结构的固形物的过程或措 施

    指将有污染且不能利用又难以处理的有色金属工业固体废 物,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对其采取 化或安全隔离的措施或方法,

    2.0.18达标或达标排放

    2.0.18达标或达标排放

    指企业或车间、装置符合法规的排污行为。包括将有污染的 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等处理达到国家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 和污染控制标准,或符合企业所在地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所规 定的指标后的排放行为。

    2.0.19有毒有害物质

    hazardous chemicals

    指在其生产、使用或处置的过程中具有对人、其他生物或环境 带来潜在危害特性的物质,如重金属粉尘、二英、酸雾、二氧化 硫、硫化氢、氯化氢、含重金属废水、污泥等

    3.0.1项目设计应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的环境影响报 告书(表)及批文为依据,落实与主体工程配套的各项环境保护工 程设施的设计。

    3.0.2厂址选择与总体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项目与敏感点之间的防护距离应符合行业准人条件、安 全防护规定及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 2厂址的自然条件应有利于气体扩散,厂址应在居住区常年 最小风向频率的上风侧和满足防护距离要求。 3选址应在取得相应的水文地质及工程地质资料后进行,选 址的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应符合国家有关环保要求。 4总平面布置应将生活区、行政办公区与生产区分开。在满 足工艺和卫生防护要求的前提下,污染较重的车间和设施应集中 布置,并设在厂区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 5厂区平基和道路、铁路专用线工程,应有利于废水收集;宜 减少挖、填方工程量和控制土方平衡;应保护和利用表土。取土和 弃土场应采取水土保持措施,并应绿化和复垦,

    3.0.3有色金属工业项目除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清洁生产标准

    1生产过程宜采用清洁的物料和能源。 2粉状、膏状和液态物料应密闭储运、输送。 3应采用资源和能源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和占地面积 小的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应减少工艺流程的产污环节,并应采 取降低物耗、能耗和污染物产生量的措施。 4原料全成分分析应包括汞、镉、铅、砷、铬等有害元素的含

    量,环境保护工程设计应依据原料中有害元素的成分和性质进行 全过程平衡计算和控制,对有价值的元素应回收。 5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余热等宜综合 利用,排放时应符合有关标准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定。 3.0.4有毒有害物质的贮(储)存、输送、生产和使用场所,应设置 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理设施

    3.0.5污染治理措施应避免或减少二次污染,并宜采用国家推荐

    3.0.6污染物排放口应设置计量仪器、监控装置、排放监测设 施及标识,并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排污口规范化设置的标准 和规定。

    3.0.7污染治理措施应符合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并保证污染物

    的排放满足有关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1地表挖填后余土整治,表土集中堆存和利用,场地复垦或 生态恢复; 2废石场、尾矿库及渣场分期复垦,植被恢复,绿化工程; 3拦渣、挡土、修坡、护坡、截水工程及地质灾害防治工 程; 4 用于生态恢复的其他临时性防护工程和措施 3.0.9 污染场地环境修复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 工业场地污染的现状、类别、范围和程度等; 2 环境修复目标; 3 选择修复的方案; 4修复工程及其投咨成本估算与效里分析

    3.0.10初步设计说明书中环境保护篇的内容和深度应按

    附录A执行。项目设计前期技术文件应包括项目建议书、预可行 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等

    3.0.11环境保护工程的投资应包括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 等污染防治和环境监测的设备与配套设施,以及生态保护工程等 环境保护设施的投资。项目的环境保护工程设施划分可按本规范 附录B执行

    4.1.1烟(粉)尘污染控制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对原料破碎、筛分、上料、下料、转运、配料系统的产尘点, 宜采用喷水或喷雾、抽取过滤、静电、机械、生物纳膜抑尘等方式控 制粉尘污染。对粉状物料或产品包装、破碎等环节,宜采取气力输 送或密闭负压等防尘措施;除尘设备应采用布袋除尘器等高效除 尘设施。 2料仓的进出料口应设置密闭罩、泄压与吸风系统和除尘装置。 3除尘系统设计应根据系统风量、温度、压力、水分、废气成 分及烟(粉)尘的特性、污染控制要求等进行除尘设备的选择与合 理配置。 4石灰乳制备作业宜在密闭的条件下进行,并应设置通风除 尘系统。 4.1.2原料堆场、仓库等易产生粉尘的物料储存场所应采取除尘 措施,生产区、道路、渣场、废石场、尾矿库等有粉尘污染的区域宜 配置喷水、喷雾、纳膜抑尘设施或采取固定、移动吸尘设备等措施。 4.1.3工艺过程产生烟(粉)尘、二氧化硫、酸雾和其他有毒有害 气体的装置、作业区,应设置密闭罩,负压、通风系统和净化装置。 4.1.4再生金属冶炼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宜采用物理分离工艺对废料进行分离、分或预处理; 2火法冶炼烟气应采取防治二英类污染的措施。 415当烟气中二氨化硫氙氨化物浓度超过排放标准和污染物

    4.1.4再生金属冶炼应符合下列要求:

    1.1.4再生金属冶炼应符合下列

    1宜采用物理分离工艺对废料进行分离、分或预处理; 2火法冶炼烟气应采取防治二英类污染的措施。 4.1.5当烟气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浓度超过排放标准和污染物 排放总量的要求,或烟气量超过相关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时,应设 置脱硫、脱硝系统。

    4.1.6对化学药剂制备、给药场所和试验、化验等作业中产生的 有害气体,应设置密闭及抽风净化系统

    有害气体,应设置密闭及抽风净化系统。 4.1.7排放废气的装置、排气筒等应设置监测采样口及配套操作 平台,并应设置在线监控系统。

    4.1.8废气排气筒的高度及位置应符合项目环境影响报

    .1.8废气排气筒的高度及位置应符合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表)及其批复的要求。

    4.2.1地下开采矿山的抽出式通风机房排风口、出风井,宜位于 工业场地和居住区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与居住区和人员 密集区之间应设防护距离。

    4.2.2采坑、出矿井口、矿物仓、废石堆场和屋矿库、宜位王工业

    场地和居住区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且其与居住区、人员活 动密集区之间应设防护距离

    场地和居住区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且其与居住区、人

    4.2.3露天和地下开采的铲装、爆破作业区应采取抑尘措施; 溜井放矿碉室应采取喷雾洒水措施,溜井口宜采取抽风、净化措 施。

    4.2.3露天和地下开采的铲装、爆破作业区应采取抑尘措施;

    4.2.4大型或深凹露天矿宜采用间断(汽车、缆车)一连续(胶带) 联合运输方案;山坡露天采场宜采用平碉溜井开拓,并应采取通风 除尘措施。

    4.2.4大型或深凹露天矿宜采用间断(汽车、缆车)一连续(胶带)

    4.2.5矿区永久性主于道路路面应硬化.宜采取机械清扫洒水降

    尘、喷雾降尘、生物纳膜降尘措施,并宜在道路两旁植树绿化。露 天采场内道路及井下主斜井坡道、井下汽车运输主干道,应采取路 面洒水降尘、通风除尘等抑尘措施

    料点等产生粉尘的部位,应设置密闭罩,或采取机械除尘、抽取过 滤除尘、喷水除尘、喷雾除尘及生物纳膜抑尘等措施。 4.2.7废石场、尾矿库宜采取循环喷水降尘、喷雾降尘、纳膜抑尘 等防止扬尘的措施。

    4.3.4冶炼炉窑开、停炉和制酸系统故障时排放的烟气,应进

    4.3.5含硫矿物冶炼烟气处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烟气应先净化再生产硫酸或其他硫产品。 2烟气制酸前的净化工序宜采用封闭稀酸循环洗涤等方法。 3制酸尾气和低浓度二氧化硫烟气不满足环保要求时,应增 加脱硫处理设施。 4.3.6无组织排放的烟气应收集后除尘、脱硫及脱除其他有害成 分。 4.3.7全 镍冶炼矿热电炉的电极孔逸散的烟气,应采取密闭烟罩收 集和净化处理措施。

    4.3.7镍冶炼矿热电炉的电极孔逸散的烟气,应采取密闭烟罩

    4.3.7镍冶炼矿热电炉的电极孔逸散的烟气,应采取密闭烟罩收 集和净化处理措施。

    4.3.8电解车间的电解槽、高位槽、贮液槽等的废气污染控制,

    1槽液面应采取抑制酸雾措施; 2有废气排放时应收集处理; 3净液工段的中和槽、鼓泡塔、浓缩槽等设备和其他槽罐排 放含酸蒸汽时,应设置酸雾净化设施; 4脱铜或脱砷的电解槽应设置集气罩和酸雾净化设施

    除硒后应脱硫处理。 2阳极泥贵铅熔炼和分银熔炼烟气,应设置高效收尘处理系 统脱除烟气中含重金属的烟尘。

    4.3.10湿法冶炼浸出槽等应设置废气收集、气液分离或酸性废 气净化装置。

    4.3.11铅锌冶炼烟气处理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汞冶炼过程严禁汞蒸气外逸。 2汞产品应密闭贮存,应设置备用冷凝排风机,并按一级负 荷供电。 3炼汞厂的汞应采用水力旋流器处理。 4炼汞厂的汞严禁采用火法打汞或自然干燥处理。 4.3.13回收含砷、镉等有害成分的烟尘采用的设备必须密闭,排 放的尾气应高效净化。 4.3.14锑、锡冶炼和砷钴矿提钴过程中产生含砷烟气的炉窑出 入口应密闭,烟气应经收尘、净化处理。 4.3.15镍、钻、锑、锡等金属治炼排放的含氯废气,应收集、净化 回收和处理。 4.3.16铅、锌、锡、锑等火法精炼浇铸的烟气应予以收集,并应进 行除尘等处理。

    4.4.1原料破碎、筛分、输送、贮存、上料、配料,氧化铝包装,海绵 钛破碎等过程产生的粉尘,应进行密闭抽风和高效除尘。集尘罩 形式和风量应根据产尘设备和处理物料的特性,通过理论计算和 类比调查确定。废气治理系统与生产设施应设联锁运行装置。

    4.4.2散状物料的输送应减少倒运次数,并降低下料落差。散发 粉尘的输送皮带应采用密闭机罩或封闭通廊

    4.4.3除尘系统应设有完善的卸灰、输送、贮存设施,可利

    尘应返回生产系统,并应设密封输送、贮存设施;不能返回生产系 统的粉尘应妥善处置。

    4.4.4除尘器应布置在除尘系统的负压段,除尘风管的最小风速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C 的有关规定。

    4.4.5煤粉制备、石油焦磨粉及海绵钛破碎除尘系统,应采用具

    4.4.5煤粉制备、石油焦磨粉及海绵钛破碎除尘系统,应采用具 有防燃、防爆、防静电功能的设备

    1矿石、石灰石、煤的堆场应封闭或采取防风、喷雾抑尘措 施,也可配以抽取过滤除尘设施。 2熟料、石灰、碱粉应设密闭贮仓或贮库贮存。 3熟料烧成窑必须设置烟气除尘设施,且应采用旋风除尘器 加板式电除尘器或更高效的除尘方式。烟气中二氧化硫、氮氧化 物浓度超过排放标准时,应进行脱硫、脱硝处理。 4熟料烧成系统的煤磨产生的含煤尘废气或经除尘后的尾 气,应由回转窑回收。 5石灰烧制炉(窑)烟气应进行除尘处理,二氧化硫浓度超过 排放标准时,应进行脱硫处理。 6氢氧化铝焙烧炉必须设置烟气除尘设施,且应采用高效电 除尘器或布袋除尘器。烟气中二氧化硫浓度超过排放标准时,应 进行脱硫处理。 7氢氧化铝焙烧炉、熟料烧成窑排气筒应安装连续监测装 置,监测因子应包括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废气治理系统 与生产设施应设联锁运行装置。 8燃煤熔盐炉应设烟气脱硫、除尘设施。熔盐炉排放烟气应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的有关

    6氢氧化铝焙烧炉必须设置烟气除尘设施,且应采用高效电 除尘器或布袋除尘器。烟气中二氧化硫浓度超过排放标准时,应 进行脱硫处理。 7氢氧化铝焙烧炉、熟料烧成窑排气筒应安装连续监测装 置,监测因子应包括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废气治理系统 与生产设施应设联锁运行装置。 8燃煤熔盐炉应设烟气脱硫、除尘设施。熔盐炉排放烟气应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的有关

    4.4.7铝电解废气的治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铝电解宜采用含硫量低的预焙阳极。 2铝电解槽必须设置烟气氟化物和粉尘治理设施。每套电 解槽烟气净化系统的排烟风机不得少于两台,且应相互备用或单 独设置备用风机。 3铝电解槽烟气净化应采用罩板密闭集气、氧化铝吸附干法 净化技术,电解槽集气效率应高于98.5%,氟净化效率应高于 99.2%。 4铝电解槽烟气净化系统在加氧化铝前和布袋除尘后,排 烟管道均应设置永久采样孔。排气筒应安装连续监测装置,监测 因子应包括氟化物、颗粒物和二氧化硫。 5阳极组装及残极处理工段各产尘点应设集气除尘设施;除 尘系统应综合各产尘点位置合理布设,宜采用布袋除尘器;磷铁环 熔化中频炉宜设集气处理设施

    1铝电解宜采用含硫量低的预焙阳极。 2铝电解槽必须设置烟气氟化物和粉尘治理设施。每套电 解槽烟气净化系统的排烟风机不得少于两台,且应相互备用或单 独设置备用风机。 3铝电解槽烟气净化应采用罩板密闭集气、氧化铝吸附干法 净化技术,电解槽集气效率应高于98.5%,氟净化效率应高于 99. 2%。 4铝电解槽烟气净化系统在加氧化铝前和布袋除尘后,排 烟管道均应设置永久采样孔。排气筒应安装连续监测装置,监测 因子应包括氟化物、颗粒物和二氧化硫。 5阳极组装及残极处理工段各产尘点应设集气除尘设施;除 尘系统应综合各产尘点位置合理布设,宜采用布袋除尘器;磷铁环 熔化中频炉宜设集气处理设施。 4.4.8阳极制造废气治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石油焦搬烧罐式炉或回转窑的高温烟气余热应回收。采 用罐式炉烧石油焦的炭素厂,沥青熔化和液态沥青保温用热应 由余热热媒锅炉供给,不宜设置其他热媒锅炉。 2石油焦搬烧窑(炉)烟气应进行除尘、脱硫处理。烟气的氮 氧化物浓度超标时,应进行脱硝处理。废气治理系统与生产设施 应设联锁运行装置。 3沥青熔化炉及液体沥青贮运产生的沥青烟气应设净化系 统处理,净化设备宜采用蓄热式热力焚烧净化器或电捕焦油器。 4混捏与成型烟气宜采用焦粉吸附加布袋除尘或蓄热式热 力焚烧净化器治理。 5阳极焙烧炉必须设置烟气沥青烟、氟化物和粉尘净化设 施。烟气中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浓度超过排放标准时,应进行脱 硫脱硝处理

    .8阳极制造废气治理应符合下列

    1石油焦烧罐式炉或回转窑的高温烟气余热应回收。采 用罐式炉烧石油焦的炭素厂,沥青熔化和液态沥青保温用热应 由余热热媒锅炉供给,不宜设置其他热媒锅炉。 2石油焦搬烧窑(炉)烟气应进行除尘、脱硫处理。烟气的氮 氧化物浓度超标时,应进行脱硝处理。废气治理系统与生产设施 应设联锁运行装置。 3沥青熔化炉及液体沥青贮运产生的沥青烟气应设净化系 统处理,净化设备宜采用蓄热式热力焚烧净化器或电捕焦油器。 4混捏与成型烟气宜采用焦粉吸附加布袋除尘或蓄热式热 力烧净化器治理。 5阳极焙烧炉必须设置烟气沥青烟、氟化物和粉尘净化设 施。烟气中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浓度超过排放标准时,应进行脱 硫、脱硝处理。

    6阳极焙烧烟气净化系统排气筒应安装颗粒物、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等主要污染因子及烟气量连续监测装置。 7厂内应设残极、生阳极废品和焙烧阳极块废品的封闭 库房,库房容量应能满足容纳生产过程产生的残极和废品的需 要。

    4.4.9镁治炼废气治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热法炼镁的白云石搬烧窑烟气应进行除尘、脱硫处理;烟 气排放口应安装连续监测装置,监测因子应包括颗粒物、二氧化硫 和氮氧化物。烟气治理系统与生产设施应设联锁运行装置。 2真空还原炉装、出料口处应设集气除尘设施。 3镁精炼炉烟气应进行收集并净化处理。镁锭铸造的镁液 保护宜采用无害气体,产生有害气体时,应采取集气净化措施。 4电解法炼镁的氯化炉和镁电解槽排放的含氯气和氯化 氢浓度超标的废气,应净化处理,宜采用水及碱液多级吸收处理 并回收氯化物;多级吸收系统应设单级故障隔离设施,排风系统 应设置备用风机。 5氯化炉烟气和镁电解槽烟气净化系统排气筒应安装连续 蓝测装置,监测因子应包括氯化氢和氯气。

    4.4.10钛冶炼废气治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高钛渣电炉烟气应进行除尘处理,除尘设备宜采用布袋除 尘器;排放烟气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浓度超过排放标准时,应进 行脱硫、脱硝处理。 2高钛渣电炉排气筒应设连续监测装置,监测因子应包括颗 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 3氯化炉排放的含氯气和氯化氢的废气应净化处理,宜采用 水及碱液多级吸收处理并回收氯化物;多级吸收系统应设单级故 障隔离设施,排风系统应设置备用风机。 4氯化炉烟气净化系统排气筒宜设连续监测装置,监测因子 应包括氯气和氯化氢。

    4.5.1硅、锗材料制备废气治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氯化氢合成和三氯氢硅合成、提纯过程产生的含氯化氢的 愛气,应设置淋洗塔净化。 2原料储罐进、出料过程产生的含氯硅烷的废气,应设置淋 洗塔净化。 3三氯氢硅还原尾气宜采用干法回收技术回收氢气、氯化 氢、氯硅烷,并应返回相应的工艺系统。 4硅芯、硅片、锗锭腐蚀过程产生的含氟化氢、氮氧化物的废 气,应设置碱液淋洗塔净化。 5硅粉仓、锗精矿仓产生的粉尘应设置高效布袋除尘系统回 收。 6氧化锗制备过程产生的尾气中含有氯化氢、氯气,应设置 碱液淋洗装置净化。 7单晶硅、单晶锗酸洗过程产生的含氟化氢、氮氧化物的废 气,应设置碱液淋洗装置净化

    4.5.2合成砷化工序必须设置事故排放的含砷废气处理设施。

    4.6稀有金属及产品制备

    4.6稀有金属及产品制备

    4.6.1锂金属及产品制备废气治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6.1锂金属及产品制备废气治理应付合 J安尔 1锂精矿入仓、输送及制备碳酸锂过程的产尘点应设置高效 布袋除尘器;回转窑转型焙烧尾气应设置高效除尘系统净化;锂精 矿硫酸化焙烧过程产生的含硫废气应净化。 2以富锂卤水为原料制备锂产品的过程中,提硼母液喷雾干 燥后的搬烧烟气应净化。 3采用氯化物熔盐电解法制备金属锂产生的含氯废气,应回 收利用或净化。

    铍产品制备废气治理应符合下列

    1制备铍产品过程产生烟气的部位必须密闭、隔离,并应设 置局部排风及高效处理设施。 2铍产品的湿法制备过程凡产生含铍蒸气和雾沫等有害气 体的部位,必须采取捕雾收集并净化有害气体的措施。 3铍的中间产品和产品必须密闭贮存。 4.6.3 钨产品制备废气治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制备仲钨酸铵产生的含氨废气应净化。 2 制备碳化钨粉产生的含尘废气应设置高效布袋除尘器净 化。 4.6.44 钼产品制备废气治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钼精矿输送过程的产尘点应设置高效除尘器;多膛炉焙烧 烟气应设计两级除尘设施,净化后的烟气应送制酸过程。 2钼酸铵燈烧产生的含氨废气应设置吸收装置净化。 3钼铁冶炼产生的烟气应净化;原料、配料及产品破碎产生 的粉尘应收尘。

    生器;多喔炉焙烧 烟气应设计两级除尘设施,净化后的烟气应送制酸过程。 2钼酸铵烧产生的含氨废气应设置吸收装置净化。 3钼铁冶炼产生的烟气应净化;原料、配料及产品破碎产生 的粉尘应收尘,

    4.6.5锆、铪产品制备废气治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以二氧化锆为原料制备火器海绵产生的氯化尾气,应采 用碱液吸收处理。 2用锆英石精矿制备氧氯化锆产生的碱雾、含氯化氢废气, 应分别净化。 3以氧氯化锆为原料制备原子能级海绵锆、海绵铪,以及以 氧氯化锆、四氯化锆为原料制备二氧化锆、二氧化铪、锆盐产生的 废气,应分别净化

    4.6.64 钼、冶炼过程产生的含酸、含氨废气,应分别设置喷淋装 置净化。

    4.6.7稀土金属及产品制备废气治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稀土精矿分解废气治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采用浓硫酸高温焙烧分解混合型稀土精矿产生的焙烧烟 气,宜采用酸综合回收处理技术,实施烟气净化和酸浓

    缩、分离回收以及烟气的深度治理;也可采用除尘、多级 喷淋工艺净化烟气中的烟尘、二氧化硫、氟化氢和硫酸 雾。 2)采用碱分解混合型稀土精矿或稀土磷酸盐矿物产生的碱 分解废气,宜进行收集、淋洗处理。 3)氧化焙烧分解氟碳铺精矿产生的焙烧烟气,宜采用喷淋 碱液的办法吸收焙烧烟气中的二氧化硫、氟化氢。 4)浓硫酸低温焙烧分解氟碳精矿产生的焙烧烟气,宜采 用碳酸氢铵热分解产生的氨吸收焙烧烟气中的氟化氢、 制备氟化氢铵副产品。 稀土化合物制备废气治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使用盐酸以及配制盐酸产生的含氯化氢废气,应采取减 少氯化氢挥发的措施,并应同时喷淋碱液或水吸收废气 中的氯化氢;硫酸高位槽产生的硫酸雾,应设置局部排风 装置并进行吸收处理。 2)萃取槽应密闭并水封或覆盖;逸出的含萃取剂、氯化氢的 废气应设置喷淋塔吸收。 3)稀土盐类灼烧废气应设置湿式脱酸除尘装置净化。 稀土金属制备废气治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氟盐体系熔盐电解废气应进行处理,宜采用高效除尘器 加吸收净化,或用碱液淋洗净化。 2)稀土氟化物金属热还原废气应喷淋碱液净化

    4.7.1重有色金属及硬质合

    4.7.1重有色金属及硬质合金加工废气治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4.7.1重有色金属及硬质合金加工废气治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黄铜、锌白铜和锌合金采用电炉熔炼产生含氧化锌粉尘的 烟气,电炉进料和出料口应设置排烟集气罩和袋式除尘器净化系 统,并应回收氧化锌粉尘;采用火焰反射炉熔炼产生烟气时,应设 置除尘系统,当烟气中二氧化硫浓度超标时,应进行脱硫处理,

    2铍青铜、镐青铜采用感应电炉熔炼产生含氧化铍、氧化镐 等有毒烟气时,熔炼炉的加料口、出料口、扒渣口等烟气逸散点必 须采取烟气密闭收集措施,排烟系统应配置高效除尘器进行烟气 净化处理。 3熔炼锡磷青铜的熔炼炉加料口、出料口、扒渣口等处应采 取烟气收集措施,排烟系统应采用除尘器进行烟气净化处理。 4铜材及电解铜箔生产中的溶铜罐、酸洗槽、碱洗槽、钝化槽 和其他散发酸(碱)雾的槽体或容器、表面处理机组和气垫式退火 炉等部位,应设置抽排风装置;当硫(铬)酸雾、碱雾和其他有害气 体浓度超过排放标准时,应采取净化措施。 5铜板带、箔材冷轧机运行中产生油雾(非甲烷总烃)时,应 设置机械排风系统,并应采用吸收蒸馏式或丝网过滤式油雾净化 回收装置进行处理;铜板带热轧机运行中产生含油雾废气时,应采 用机械排风系统和丝网过滤式油雾净化装置处理。 6锌熔铸和锌粉制造产生含氧化锌和金属锌粉尘时,应设置 粉尘收集系统,并应采用高效除尘器处理。 7(仲)钨酸铵、(仲)钼酸铵搬烧分解产生氨气时,应采取净 化措施;当粉尘浓度超标时,应采取除尘措施。 8钨、钼材加工过程中产生金属及氧化物粉尘时,应采取粉 尘收集及净化措施,粉尘宜回收利用;除尘系统应采取防火、防爆 措施。

    4.7.2轻金属加工废气治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铝加工用熔炼炉和保温炉在熔炼、精炼、搅拌、扒渣过程中 产生的金属氧化物、覆盖剂、精炼剂等含颗粒物烟气浓度超标时, 应设置排烟和除尘处理设施;当烟气中酸性有害气体超标时,应进 行脱硫、脱酸处理。氯气贮存间、氮氯混合室(气柜)应设置事故预 警、报警及事故应急处理设施,输送管道及用户应设置事故报警装 置。 2铝渣回收产生烟气时应设置通风除尘系统。

    3镁精炼炉产生烟气时应设置通风及烟气治理设施。 4加工过程中产生的金属粉尘、氧化物粉尘,以及静电粉末 喷涂过程中产生的粉尘超标时,应设置通风、除尘系统。有燃爆危 险的除尘系统应采取防火、防爆措施。 5表面处理工序散发酸(碱)雾的槽子(容器),应采用密闭罩 或槽边抽风设施排除废气;喷粉、喷漆工序应有密闭设施排除废 气,当污染物排放速率或浓度超过排放标准时,应进行净化处理。 6铝板带热轧机产生含油雾(非甲烷总烃)废气时,宜采用机 械排风系统和丝网过滤式油雾净化回收装置进行处理;铝板带、箔 冷轧机产生含油雾(非甲烷总烃)废气时,应采用机械排风系统及 吸收蒸馏式或丝网过滤式油雾净化回收装置进行净化处理。 7铝板带、铝箔、铝罐及软包装材料在涂层、印花、衬纸、复合 及固化过程中排出有机废气时,应设置集气系统;当超出排放标准 时,应进行净化处理

    4.8.1废铜、废铝再生熔炼前宜设置预处理工序,应采用人工或 其他物理法除去表面塑胶、油酯、涂层、聚氨酯油漆等有机物,并应 避免或减少熔炼过程中二英类有害物的产生。 4.8.2废铜、废铝采用高温火法进行表面预处理和再生熔炼时 预处理设备和熔炼炉炉门及扒渣口等应设置集气罩,机械排烟系 统应设置急冷却、活性炭吸附和高效除尘器等处理装置,并应防止 或减少二英类有害物质的产生。

    有金属及产品制备企业可按10mm~15mm计算 3)收集的初期雨水宜在5日内全部利用或处理。 4)初期雨水池应设置清淤设施

    5.1.2厂区废水总排放口、含第一类污染物废水的车间或装置排

    放口、废水处理出水口,应设有排水计量装置、污染物在线监测与 监控装置。

    5.1.3贮存和使用含重金属的液体或液氯、酸、碱等有害化学品

    1贮存场所必须设置围堰、事故池及事故后处理设施,围堰、 地面及事故池应防渗、防腐。露天场所应防雨。 2围堰的有效容积不得小于该场所最大容器的容量;事故池 容积应包括泄漏液体和消防废水及降雨等产生的水量的总容积。 5.1.4含第一类污染物且浓度超标污水的收集、输送沟渠和检查 井、收集池等应防渗、防腐;含第一类污染物且浓度超标的污水严 禁排入渗井、渗坑、溶洞或废矿井。 5.1.5试验室、化验室的废水应收集处理。 5.1.6含重金属废水宜实施零排放。 5.1.7 废水处理产生的污泥脱出水不得超标外排。 5.1.8 生活污水宜与生产废水分开收集、处理。 5.1.9 煤气站洗涤废水应处理后循环使用,循环水净化时抽出的 部分废水宜经过沉淀、脱氰、脱酚、脱硫、生化等处理后再回用,满 足项目环评要求时,可达标排放。 5.1.10生产、使用、贮存含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场所的防渗 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的要求。

    5.2.1采选联合企业在确定废水治理方案时,宜利用酸

    2.1采选联合企业在确定废水治理方案时,宜利用酸性废水与 性废水相互中和,并应防止尾矿库澄清水的酸化。 .2地下采矿的矿坑涌水宜回收利用。

    碱性废水相互中和,并应防止尾矿库澄清水的酸化

    5.2.3露天采场周边应设置截洪、排水设施

    5.2.4废石场水污染防治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设置截水沟与沉砂池; 2坡脚应设置透水型拦渣坝; 3堆体淋滤水所含有害物质超标时,应收集利用或处理后达 标排放。

    5.2.5采场、废石场含重金属的污水应收集并进入污水调节池, 宜用选矿。

    5.2.6废石场污水调节池(库)的位置、容积及防渗应符合国家相

    .2.6废石场污水调节池(库)的位置、容积及防渗应符合国家相

    5.2.7洗矿废水应澄清处理人防标准规范范本,并应根据废水中的金属、砷、硫和

    5.2.7洗矿废水应澄清处理,并应根据废水中的金属、砷、硫和 酸、碱等有害物质的含量和试验结果,确定进一步处理和回用的方 案。

    5.2.8选矿废水治理应符合下列

    1选矿废水应在厂前重复利用或经过尾矿库净化后利用,回 水利用率不宜低于85%。 2选矿厂除尘废水和车间冲洗废水应返回选矿。 3 选矿试验、化验废水应收集后与选矿废水一并处理。 4 回水池溢流水不得直接外排

    5.2.9尾矿输送系统应设置事故状态下的收集设施,事故设施的

    管件标准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尾矿设施设计规范》GB50863的

    5.2.10尾矿库应设置事故排放的污水收集、处理设施。

    2.10尾矿库应设置事故排放的污水收集、处理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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