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1155-2016 机械工程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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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波长大于100nm,不足以引起生物体电离的电磁辐射

    3厂址选择及厂区总平面布置

    3.1.1建设项目的厂址应选择在工程地质、水文、气象条件符合 安全卫生要求,且交通便利、外部配套条件良好,与区域规划相容 的地区园林养护管理,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GB50187的有关规定。

    应避免不同危险和有害因素产生交叉影响和污染

    3.2.1厂区总平面布置应有合理的分区,辅助设施宜靠近其服务

    3.2.1厂区总平面布置应有合理的分区,辅助设施宜靠近其服 的车间

    汽、烟雾、粉尘、异味的生产厂房宜布置在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 的上风侧,且地势开阔、通风良好的地段,并应远离厂前区、洁净厂 房以及人流密集处

    3.2.5产生高噪声的生产设施宜相对集中布置,且应远离要求安 静的区域。

    3.2.6布置产生强烈振动的生产设施时,应避开对防振有要求

    3.2.7原料、成品、危险化学品、油库、木材库和包装材料等库房

    宜布置在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及边缘地区,并应远离火源、主要建(构)筑物和人员集中的地带。3.2.8甲、乙、丙类和腐蚀性液体的储罐四周应根据介质特性设置防火堤,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3.2.9氧气站、液化石油气站、煤气站、压缩天然气站和液化天然气站,应设置围墙和专用出人口。3.2.10含铬、含镉、含铅以及含各类酸碱等污水处理建(构)筑物,应靠近污染源、远离水源和空气调节站新风吸入口。3.2.11生产和生活辅助用室基本卫生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的有关规定。3.2.12电离辐射作业区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宜布置在厂区内人流稀少、位置僻静的区域;2应远离居民点、宿舍区、办公区等人员密集的滞留点;3宜避开车间主要出入口、主通道。3.2.13电离辐射照射室X射线管电压大于或等于300kV时,应布置在车间主厂房外部,并设过渡前室与车间毗连。X射线管电压小于或等于300kV时,可布置在多层厂房内底层的端部;控制室等辅助房间应布置在照射室的非主照射方向外侧,并宜选择较好的朝问。·4

    4.1.1使用和产生易燃易爆物质的工作场所,其防火防爆设计应 符合下列规定: 1厂房的火灾危险性分类、耐火等级、防火间距、安全疏散 防爆和防排烟设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的有关规定; 2爆炸危险分区的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 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有关规定; 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 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有关规定; 4应设置局部排风系统或全面排风系统; 5应设置事故报警装置及与之联锁的事故通风系统。事故 通风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设计规范》GB50019的有关规定; 6工作间内的设备、管道以及易产生静电的其他设施的防静 电措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12158 的有关规定。 4.1.2易燃易爆物品的贮存和养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常用 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和《易燃易爆性商品储藏养护技 术条件》GB17914的有关规定。

    1热处理厂房浸萍油槽应设置事故回油池,灭火器的配置应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有关 规定;

    2供回油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的有关规定;3气体分配站、液氨、液化石油气、甲醇、丙烷和丙酮储罐,应放在厂房外部的专用房间内,专用房间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4加热装置和淬火油槽布置在同一地坑时,应彼此隔开,且地坑应做防渗处理;5使用液体或气体燃料的炉窑或场所,应设报警显示;其氧气、内烷、煤气、天然气和燃油管路,应设放散管、止回阀、阻火器、安全阀、压力报警及自动切断装置;6可控气氛炉前室顶部应设安全防爆阀,防爆阀的截面积不应小于0.05m,其动作压力不应超过500Pa;7通水冷却的电阻炉应安装水温、水压和流量监控装置,并应配备失控时的电源切断和报警装置;8煤气炉和重油炉在燃烧器前应设有火焰逆止器,吸热型、放热型和氨制备气体发生炉的管路应安装火焰逆止器;9气体燃料和制备气氛在空气中的浓度不得介于规定燃烧温度下的爆炸范围内;10硝盐炉应用金属埚或黏土砖砌筑炉衬,并应配备自动温控仪表和超过580C报警装置以及仪表失控时的主回路电源切断装置。4.1.4锻造厂房的防火防爆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锻造生产安全与环保通则》GB13318的有关规定。锻造油压机、油泵房及油循环冷却系统宜设泡沫灭火装置。4.1.5木工厂房防火防爆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工(材)车间安全生产通则》GB15606的有关规定。4.1.6涂装作业场所、储漆间、调漆间、喷漆室、涂层烘干室和涂漆前处理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涂装作业安全规程”的系列标准中的有关规定。:6:

    4.1.7储存和使用易燃易爆物质场所的通风系统,应符合下列 规定: 1当两种及两种以上有害物质混合后能引起燃烧或爆炸时, 应设置独立的排风系统; 2进排风口应分开设置并设在不可能有火花溅落的安全地 点;排风口与机械送风系统的进风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m;当 水平距离小于20m时,排风口应高于进风口并不得小于6m; 3甲、乙类厂房中空气不应循环使用。含有燃烧或爆炸危险 粉尘、纤维的丙类厂房中的空气,在循环使用前应经净化处理,并 应使空气中的含尘浓度低于其爆炸下限的25%; 4应采用防爆型设备通风,风道宜按楼层分别设置;不同火 灾危险类别的生产房送排风设备不应设在同一机房内。 4.1.8输送易燃、易爆和助燃介质的管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应穿越生活间、办公室、配电室和控制室; 2不应穿越不使用该类介质的工作间(区); 3管道与管件、阀门和泵等连接处应严密,管道系统应采取 防静电接地措施; 4竖井或管沟应为不燃烧体,安全、防火和防爆等互有影响 的管道不应敷设在同一竖井或管沟内; 5室外安装的管道,应采取防雷接地措施。 4.1.9输送高温气体以及排出有爆炸危险的气体和蒸气混合物 的风管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输送高温气体的风管,当其外表面温度大于或等于80℃ 时,其与建筑物的易燃结构和设备的距离不应小于0.5m,距不燃 结构和设备的距离不应小于0.25m; 2管壁温度大于或等于80℃的排风管与输送易燃易爆气 本、蒸气粉尘的管道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m,输送热气体的 风管应敷设在输送较低温度的气体的风管上面,输送大于或等于 80℃气体或易燃易爆气体的管道应用不燃烧体制成,

    4.1.7储存和使用易燃易爆物质场所的通风系统,应符合下列 规定: 1当两种及两种以上有害物质混合后能引起燃烧或爆炸时, 应设置独立的排风系统; 2进排风口应分开设置并设在不可能有火花溅落的安全地 点;排风口与机械送风系统的进风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m;当 水平距离小于20m时,排风口应高于进风口并不得小于6m; 3甲、乙类厂房中空气不应循环使用。含有燃烧或爆炸危险 粉尘、纤维的丙类厂房中的空气,在循环使用前应经净化处理,并 应使空气中的含尘浓度低于其爆炸下限的25%; 4应采用防爆型设备通风,风道宜按楼层分别设置;不同火 灾危险类别的生产厂房送排风设备不应设在同一机房内。

    3当风管穿过易燃材料的屋顶和墙壁时,在风管穿过处应采用不燃材料封堵或使风管周围脱空;4排出有爆炸危险的气体和蒸气混合物的局部排风系统,其正压段风管不应通过其他房间;5排除有爆炸或燃烧危险气体、蒸气和粉尘的排风管应采用金属管道,并应直接通到室外的安全处;6有爆炸危险的厂房内的排风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和有爆炸危险的车间隔墙;7排除、输送有燃烧或爆炸危险气体、蒸气和粉尘的排风系统均应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4.1.10放置易燃易爆物质的库房和产:生易燃、易爆危险因素的设备及工艺作业场地的消防设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4.2防机械伤害4.2.1机械加工设备的操作空间,其长度不应小于工件或工具最大长度的1.5倍,但大型自由锻造压机作业区的长度不应小于最长调杆和最长锻轴长度之和;宽度不应小于工件宽度的2倍;操作净空高度不应小于工件最大高度的1.2倍。4.2.2布置机床时,其安全距离不宜小于表4.2.2的规定。表4.2.2机床布置的安全距离(m)监控项目小型机床中型机床大型机床特大型机床机床之间1. 11. 31. 51. 8机床后面、侧面离墙柱0. 81. 01. 01. 0机床操作面离墙柱1. 31. 51. 82. 0注:1从机床活动机件达到的极限位置算起。2当设备后面、侧面有检修部位时,应按具体情况或设备说明书的要求留有便于检修的空间。4.2.3厂房地面应平坦,不打滑。厂房内的通道宽度不宜小于表.8:

    4. 2. 3 的规定

    表 4. 2. 3厂房内的通道宽度(m)

    4.2.4机械加工生产工艺宜采用自动与半自动机床、数控机床、 加工中心、机械化翻转装置、切屑清理机械化装置和自动线。 4.2.5设计带有机械传动装置的非标设备及联动生产线时,其传 动带(链)、明齿轮、联轴器、带轮、飞轮和转轴等转动部分的突出部 分应同时设计防护罩,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机械安全防护装 置固定式和活动式防护装置设计与制造一般要求》GB/T8196 的有关规定。

    4.2.4机械加工生产工艺宜采用自动与半自动机床、数控机床、

    4.2.6机床应设防正磨屑、切屑和冷却液飞溅的防护挡板。

    车间安全生产通则》GB15606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单轴铣床、圆锯机、多锯片圆锯机和压刨床等存在抛射 风险的机床上,应设置相应的安全防护装置; 2手动进给机床上,应设置防止与切削刀具接触的接触防护 装置; 3机械进给的机床上的力具、进给辊、输送链、移动工作台的 进给机构应设置安全防护; 4外露在机床外的带轮、链轮、变速齿轮等传动装置,应采用 固定式防护装置; 5圆锯机、带锯机、刨床、开机、车床、镂铣机、刀具修磨机 等木工机械设备,应设急停操纵装置。

    4.2.8压力机械的安全防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冲压车间安 全生产通则》GB8176和《冷冲压安全规程》GB13887的有关 规定。

    1砂轮应设防护罩; 2手持磨削的磨削机械上应设有工件托架,工件托架靠近砂 轮一侧的边棱上应无凹陷、缺角等缺陷; 3平面磨床工作台的两端或四周应设防护挡板; 4带有电动、气动或液压夹紧工件装置的磨削机械应设有联 锁装置; 5砂轮、电机、皮带轮和工件头架等回转件应设防护罩; 6使用磨削液的磨削机械应设有防溅挡板。

    4.2.11带式输送机械的安全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生产线辊道、带式运输机等运输设备,在人员横跨处应设 人行走桥; 2输送机易挤夹部位,应设置防护措施; 3给料或转运料斗及溜槽开口位置等有人员接近的部位,应 设防护装置; 4输送机跨越工作台或通道上方时,应设防止物料掉落的防 护装置。

    1跨越通道和作业区的悬挂输送机,应设置护网或护板等安 全防护装置; 2在轨道的上坡和下坡段,应安装捕捉器; 3 悬挂式输送机穿越楼板时,孔口应设防护栏杆; 4 在操作工位、升降段和线路转弯处,应安装紧急停车开关; 5在地面与2m高度之间悬挂输送机与工作人员易于触及

    的尖角处,应设置安全防护

    的尖角处,应设置安全防护。 4.2.13工业机器人的安全防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机器

    4.2.13工业机器人的安全防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机器

    人安全规范》GB11291的有关规定,

    4.2.14铸造机械的安全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人员易触及并有可能造成伤害的运动零部件,应安装安全 防护装置; 2翻转或摆动的机器,其翻转或摆动机构动作区域,应设防 护围栏; 3回转台应有回转定位器,并应有明显的警示标识; 4抛砂机抛头、抛丸器抛头等带有罩盖的运动部件,应设开 盖停止运动的联锁装置; 5射砂或浇注等夹紧或合模闭锁装置,应设联锁装置或控制 装置,

    4.2.15锻压机械的安全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锻锤上加工锻件,宜采用操作机或机械手操纵; 2在锻锤周围除操作面外,应设置固定或半固定的防护 挡板; 3高速锻锤应采用闭式模锻,并应设置与设备控制系统联锁 的自升挡板; 4液压泵站、蓄势器应与锻造机组分开布置,并应设联络用 的信号装置。

    4.2.16破碎铁料宜采用偏心式碎铁机。当采用落锤式破碎机

    时,应设防护围板;设备本身应有落锤支撑板;操作人员应有安全 可靠的隐蔽室。

    时,应设防护围板;设备本身应有落锤支撑板;操作人员应有安

    4.2.17水压机或水力清砂作业点与高压泵站应采用声光信号

    4.2.18大型金属废料破碎和解体的区域,应设安全防护和警示

    4.2.19抛(喷)丸设备的安全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抛(喷)丸设备上的门,应与抛丸和/或喷丸控制装置联锁 并有警示标识; 2设备的密封应良好,密封件应能抵挡住弹丸的冲击和 磨损; 3飞轮、齿轮、滑轮、轴、传动带、链条、抛丸器叶片、螺旋叶片 等易于接近的运动零部件,应设隔离防护设施并应联锁; 4外露工作承载体和装卸系统,应设防护装置。 4.2.20金属热处理生产工件校直装置,应设防护装置。

    4.2.20金属热处理生产工件校直装置,应设防护装置。

    4.3.1电气设备和装置的电击防护措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电击防护装置和设备的通用部分》GB/T17045和《电气设备 应用场所的安全要求》GB/T24612的规定

    4.3.2电气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必须与接地装置有可靠的电气

    4.3.320kV及以下变电所配变电装置的布置,应符合理

    4.3.6用电设备应设置电气保护装置,其电流、电压、短路容量均

    4.3.6用电设备应设直电气保护装直,其电流、电压、短路谷量均 应满足工作条件的要求;电气设备及线路设计均应达到相应的绝 缘水平。

    4.3.7手持式或移动式用电设备、室外工作场所的用电设备、环

    境特别恶劣或潮湿场所用电设备,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 TT系统中,配电线路间接接触防护的保护电器应采用剩余电流 动作保护器或过电流保护电器

    4.3.8装设手持电器插座的供电回路上,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 护装置。

    4.3.9设备检修用手持电灯的工作电压,在一般场所不应超过

    36V;在潮湿场所和在能导电的设备或容器内不应超过12V;在水 中使用不应超过6V。

    36V;在潮湿场所和在能导电的设备或容器内不应超过12V

    4.3.10用电设备的周围应留有安全通道和工作空间。平台、走

    4.3.10用电设备的周围应留有安全通道和工作空间。平台、走 道和梯子的上方有可触及电缆线时,应设置遮拦或外护物等防触 电安全设施

    4.3.11起重机、胶带输送机运输线的供电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

    4.3.14热处理车间的感应设备、激光束、电子束和等离子束等设

    4.3.14热处理车间的感应设备、激光束、电子束和等离子束等设

    4.3.17有高压、高温、高速、高电压、大电流或深冷等试验台和装

    置的试验站,应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配备信号、报警装置和安全 防护设施;高电压、大电流试验站和试验大厅应设置可靠的接地 系统。

    4.3.18离子渗氮设备阴极直流高

    4.1室内外的坑、池、并和沟,应设置盖板或防护栏杆及踢

    板。防护栏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

    4.4.5多层厂房中的垂直提升并应避开公共通道和各种

    升并型式应为封闭式;当采用散开式提升井时,其各层洞口及底

    升井型式应为封闭式;当采用开式提升并时,其各层洞口及底层 相应区域应设防护栏杆或防护网

    4.4.6工作平台、通道和爬梯踏板等台面应采取防滑措施

    4.5.1铸钢铸铁熔炼炉应设耐火炉前坑,钢液精炼炉应设钢液泄 漏收集坑。

    4.5.2铸钢铸铁作业坑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下工程 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的有关规定,且坑内不得有渗漏现象发 生:铸钢铸铁作业地坑坑壁应高出地面,其高度不宜小于0.2m。

    4.5.2铸钢铸铁作业坑的设

    4.5.3铸造车间人行通道不得与浇注场地、金属液运行路

    料、切屑以及相应的工作媒介和工具,应设专门场地或装置存放、 运输,并设警示标识

    4.5.6熔炼炉、盐浴炉、砂轮机、电焊机和火焰割具等凡有融渣、

    熔液喷溅,火花飞溅的区域,应设为隔离区,并设警示标识。

    的作业区,应设为隔离区,并设警示标识。 4.5.8表面温度超过50℃的设备和管道应采取隔热措施,并设 警示标识。

    的作业区,应设为隔离区,并设警示标识。

    4.5.9生产用酸、碱等腐蚀性物质的工序宜采用自动化程度

    防溢流、防渗漏及其泄漏收集沟槽或围堰等防护措施;其输送管道 应采用耐腐蚀材料

    4.5.11酸、碱等强腐蚀性物质的工作场所应设紧急冲淋装置及 洗眼器和救护箱

    4.5.11酸、碱等强腐蚀性物质的工作场所应设紧急冲淋装置及

    4.5.13人员可触及的设备的过冷部位及输送过冷介质的管网,

    4.5.13人员可触及的设备的过冷部位及输送过冷介质的管网, 应采取隔冷措施或安全保护装置。

    4.6.2起重机的安全防护装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起重机械

    安全规程》GB6067的有关规定。

    4.6.3桥式起重机梁走道板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机械

    1磁性炉料,应选用电磁起重机或电磁和吊钩两用起重机或 附加电磁起重功能的通用起重机; 2散装物料,应选用抓斗起重机或抓斗和吊钩两用起重机或 附加抓斗起重功能的通用起重机; 3磁性炉料和散装物料兼用时,应选用电磁和抓斗两用起重

    机或电磁、抓斗和吊钩三用起重机; 4大件锻造,宜选用锻造起重机: 5 大件浸淬,应选用淬火起重机; 6 易燃易爆场所,应选用防爆起重机。 4. 6. 5 金属液吊运和浇注,应选用铸造起重机 4.6.6 桥式起重机宜在厂房屋架下弦标高以上的空间设检修起 吊设备,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起重量10t以下的轻型厂房,可设检修葫芦; 2 起重量25t以上的中型、重型厂房,宜设检修单轨; 3 检修起吊设备的布点,应覆盖所有的起重机; 检修起吊设备的起重量,不应小于小车上所要检修最大部 件的质量。

    4.6.7桥式起重机司机室的位置,应避开高大设备的遮挡或工作 介质的喷溅;厂房跨度大于30m的电磁起重机司机室,宜跟随小 车移动。

    4.6.7桥式起重机司机室的位置,应避开高大设备的遮挡或工作

    4.6.8双层或多层起重机上下相邻两层起重机大车车

    间的距离,应大于相邻两层起重机相关部分最大极限高度之和,并 应增加不小于500mm的安全距离。

    4.6.9户外轨道起重机必须设夹轨钳和锚定装置

    4.6.10垂直运输设备,不宜采用以卷扬机或电动葫芦为

    衣 置的简易吊笼或简易电梯;垂直升降机应设上升和下降限位装置 和防护栏杆,垂直升降机门的启闭和升降机的运行应设联锁装置

    5.1.1在机械工程建设项目设计中,应对下列车间和站房进行噪 声控制: 1铸造、锻造、水压机等热加工车间; 2冲压、冷镦、金属结构、木工、制粉等加工车间; 3压缩空气站、煤气站、氧气站、锅炉房、风机房、水泵房、柴 油发电机房和各类高噪声产品试验室等。 5.1.2生产工艺、设备、隔声材料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采用低噪声的工艺和设备; 2工作场所中噪声接触限值,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工作场 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2.2的有关 规定;当其产生的噪声超过职业接触限值时,应采取吸声、消声、隔 振、阻尼或综合控制措施,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噪声 控制设计规范》GB/T50087的有关规定; 3选用噪声控制设备和材料时,应满足防火、防潮、防尘、无 毒等安全卫生要求; 4特殊环境下使用的噪声控制设备或设施,应满足相应的工 艺要求。 5.1.3振动设备布置在楼板上或钢制平台上时,应采用隔振减振 措施。 5.1.4物料输送宜采用低噪声的运输方式,并应避免在运输中出 现大落差和直接撞击。

    5.1.5产生高噪声的工艺和设备宜

    采取密闭隔声措施或远程操作。

    5.1.6能够限制在局部空间的噪声源,应采取密闭隔声措施。

    5.1.6能够限制在局部空间的噪声源,应采取密闭隔声措施。

    1对分散布置的高噪声设备,宜采用隔声罩; 2对集中布置的高噪声设备,宜采用隔声间; 3对不能采用隔声罩或隔声间的高噪声设备,宜在声源附近 或受声处设置隔声屏障; 4高噪声车间、站房及试验室,应设隔声的控制室、观察室或 值班室; 5对辐射噪声的管道,其管壁应做阻尼、隔声处理或设置在 地下或管沟中; 6穿过高噪声车间、站房及试验室围护结构的管道,其穿墙 孔洞或穿墙套管四周的缝隙应做密闭隔声处理,

    5.1.8隔声罩、隔声间的设置及隔声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声学隔声罩和隔声间噪声控制指南》GB/T19886的有关规 定;隔声罩和隔声间应密闭,并应设含有消声措施的通风散热或通 风换气系统或装置。

    5.1.9产生混响较强的车间、站房及试验室宜采用吸声降噪措 施;门、窗应采取密闭隔声措施;吸声降噪设置方式应符合下列 规定:

    5.1.9产生混响较强的车间、站房及试验室宜采用吸声降噪

    1声源较密、面积较大、体积扁平的厂房,应采用吸声顶棚或 顶部吊挂空间吸声体方式; 2吸声降噪量较高、面积较小的厂房,宜在顶棚、墙面做吸声 处理; 3声源局部集中的广房,宜在声源所在局部的顶棚、墙面做 吸声处理或吊挂空间吸声体。 5.1.10通风机、空气压缩机和发动机等设备进、排气管道上,应 采取控制空气动力性噪声的措施,

    5.1.11消声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主的阻抗复合消声器; 2降低中、低频为主的脉动气流噪声,应采用抗性或抗性为 主的阻抗复合消声器或消声坑; 3降低高温、高压、高速、潮湿条件下的气流噪声或在气流通 道内布置吸声材料,当不宜采用多孔吸声材料时,宜采用微穿孔板 消声器; 4降低高压、高速排气放空噪声,应采用高压气体排放小孔 消声器、节流降压消声器或两者复合的消声器。 5.1.12消声器宜布置在靠近声源、气流稳定的管道处;当消声器 直接布置在机房内时,消声器外壳及消声器后的管道应具有良好 的隔声能力。 5.1.13对产生振动的工艺和设备应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 法,手传振动职业接触限值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工作场所有害因 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2.2的有关规定。 5.1.14全身振动强度卫生限值,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工业企业 设计卫生标准》GBZ1的有关规定。 5.1.15在机械工程建设项目设计中,应对下列设备和工具进行 振动控制: 1 锻压机、造型机、压力机、振动筛等; 2风动工具、电动工具等。 5.1.16振动危害的防治,宜采取下列措施: 1宜消除或减少振动源,或降低振动强度; 2宜采用无冲击、热压法工艺; 3宜采用平衡良好的设备。

    5.1.15在机械工程建设项目设计中,应对下列设备和工具

    16振动危害的防治,宜采取下列

    1宜消除或减少振动源,或降低振动强度; 2宜采用无冲击、热压法工艺: 3宜采用平衡良好的设备。 5.1.17振源对周围受振对象产生有害影响时,应对该振源采取 主动隔振或控制基础的振幅或对受影响的对象采取隔振措施。 5.1.18在强烈振动环境中,应对经常有操作人员的工作场所采 取减振措施

    5.2.1铸造、锻造、焊接、热处理、电镀、涂装、木工、磨料、

    碳、电瓷、铅酸蓄电池、含汞仪表、电磁线、绝缘材料、塑料件、电焊 条、电火花加工和发动机试车等生产车间或工作场所的防尘防毒, 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的有关规 定。工作场所的尘、毒物质接触限值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工作场 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1的 有关规定

    5.2.2生产工艺和设备选择,应采用不产生或少产生尘、毒的工

    艺和设备;产生尘、毒的工艺和设备,宜采用机械化、自动化或密

    5.2.3在符合工艺流程的条件时,应减少颗粒材料、粉状物料的

    5.2.4有爆炸危险粉尘的通风除尘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超过国家现行标准《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 化学有害因素》GBZ2.1的有关规定时,应设置密闭操作室,并应 设置机械通风系统,每人新风量不应少于30m/h

    5.2.6下列设备和房间的排风系统不得合用:

    1 硝石槽和水槽; 2 砂轮机和抛光机; 3 喷砂室、砂轮机等产尘设备和产生水蒸气、酸碱蒸气、油雾 等设备; 4 产生剧毒物质房间和其他房间 5.2.7 萍火油槽、喷漆室,应设置单独排风系统。 5.2.8 车间地面、设备、建筑构件和起重机等表面积尘不得采用

    等设备; 4产生剧毒物质房间和其他房间。 5.2.7 萍火油槽、喷漆室,应设置单独排风系统。 5.2.8车间地面、设备、建筑构件和起重机等表面积尘不得采用 压缩空气吹扫,宜采用真空吸尘。

    5.2.8车间地面、设备、建筑构件和起重机等表面积尘不得采用 压缩空气吹扫,宜采用真空吸尘。

    压缩空气吹扫,宜采用真空吸尘

    5.2.9铸造干砂型、芯、磨具等产品的表面灰尘的清除,宜采用真 空吸尘。当采用压缩空气吹扫时,应在设有排风的小室内进行,排 出空气应达标排放

    5.2.11颗粒料、粉料输送应采用密闭或半密闭式输送设备,运输

    和装卸不应采用抓斗、翻板车、卡车和铲车等工具;当长距离输送 时,宜采用管道输送方式;落料处应设排风净化系统;当采用带式 输送机输送时,应密团并设回路黏料清除装置

    5.2.12气力输送系统储运粉料的密闭料仓,应设泄压除尘设施。

    2.15排风罩的设置,应符合下列

    1颚式破碎机、双辊破碎机和不可逆锤式破碎机的进料和卸 料口,滚筒筛和振动筛的筛子上,应设密闭排风罩; 2轮碾机和混砂机,应设密闭围罩并排风; 3熔铅锅、大型铸件的落砂机和沥青熬煮锅,应设半封闭罩 或移动式密闭罩; 4树脂砂混砂机、壳芯机、热芯盒射芯机、挤芯机、冷芯盒射 芯机、烟尘逸出的工业炉窑、筛选设备的卸料点和筛上物料落料 处,应设排风罩; 5绝缘材料卷管机上方,应设局部排风罩; 6浇注线上的落砂机,宜采用上吸罩、侧吸罩或通过式隔声 密闭罩; 7热处理盐浴炉和萍火油槽,应设围槽和侧吸罩; 8电镀槽、酸洗槽、除油槽和腐蚀槽,应设槽边吸罩或吹吸 式罩; 9造型线上的浇注带,应设均流侧吸罩;

    5.2.20就地浇注区应设屋顶通风设施或排风大窗,其换气

    5.2.21批量生产的喷漆作业,应在设有排风净化系统的喷漆室

    内或喷漆台上进行;单件小批量生产的就地喷漆工作场所,应单独 封隔并设置通风系统;腻子打磨,应在设有通风系统的专用房间内 或工作台上进行。

    1焊接、电弧气刨和等离子切割的固定作业点,应设排风 装置; 2在密闭容器内进行焊接操作时,应设通风换气装置; 3在室内作业点不能固定时,焊接区应设置再循环焊烟净化 机或排风; 4焊接车间工作场所烟尘允许最高浓度,应符合国家现行标 准《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GBZ 2. 1 的有关规定。

    5.2.24可能突然产生大量有毒和有害气体或有爆炸危险的工作

    场所,应在其作业区设置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探测报警及事故通风 联锁装置。

    5.2.25柴油和汽油发动机试验台废气排出口,应设置专用的排 风系统,并应采取防火及防爆措施

    风系统,并应采取防火及防爆措施。 5.2.26工作场所粉尘或毒物的发生源,应布置在工作地点的自 然通风或进风口的下风侧;放散不同有毒物质的生产过程所涉及 的设施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时,使用或产生高毒物质的工作场所 应与其他工作场所隔离。

    5.2.26工作场所粉尘或毒物的发生源,应布置在工作地点的自

    5.2.27产生或可能泄漏毒物的工作场所,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事故应急喷淋设施; 2高毒物质工作场所墙壁、顶棚和地面等内部结构和表面, 应采用耐腐蚀、不吸收、不吸附毒物的材料或加设保护层; 3车间地面应平整防滑,易于清洗和清扫; 4可能产生积液的地面应做防渗透处理,并应采用坡向排水 系统和单独设置废水收集池,并应纳人工业废水处理系统。

    .28事故通风的排风口,应符合

    1不应布置在人员经常停留或经常通行的地点; 2排风口与机械送风系统的进风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20m;当水平距离不足20m时,排风口应高出进风口,并不得小 于6m; 3排风口不得朝向室外空气动力阴影区和正压区。

    5.3.1铸造、锻造、热处理、电碳和电瓷焙烧、碳化硅、刚玉冶炼等 高温车间以及锅炉房的防暑降温,应从工艺、总图布置、建筑和通 风等方面采取综合治理措施

    5.3.1铸造、锻造、热处理、电碳和电瓷焙烧、碳化硅、刚玉治炼等

    5.3.2散热源的防护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缩短炽热产品、半成品在工作区内的停留时间与运输 距离; 2 散热源上方宜配置天窗、高侧窗等自然通风设施; 3 散热源周围应采取有效的隔热措施;

    4对作业点应采取降温措施 5.3.3高温车间宜采用避风天窗,端部应予封闭。天窗与侧窗应 便于开关和清扫。

    5.3.4夏季自然通风的进风口,其下沿距室内地面不应高

    1.2m;窗的开启面积应满足自然通风要求。冬季自然通风的进风 口,当其下缘距室内地面的高度小于4m时,应采取防止冷风吹向 工作地点的措施。

    5.3.5高温车间的屋架下弦高度;有桥式起重机时,不应

    5.3.6高温、强热辐射作业,应根据工艺、供水和室内微小气候等

    条件采用有效的隔热措施;工作人员经常停留的地面和靠近的壁 板,其表面平均温度不应大于40℃;受辐射影响的工作室,应采取 隔热措施

    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2.2的有关规定时,应采 取局部降温措施

    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2.2的有关规定时,应采

    5.3.8经常受辐射热影响的工作场所,应采用水幕、隔热水

    3.8经常受辐射热影响的工作场所,应采用水幕、隔热水箱或 热屏等隔热措施。

    5.3.9高温车间的仪表室和控制室,应设置空调。

    铸造车间浇注平台、铸板机作业点、铸锭坑和落砂机旁; 2 操作人员长期留或承受强辐射的热处理炉门口; 3 大型锻造车间锻造作业点; 4 锅炉房和煤气站作业点; 5 电瓷、电碳和碳化硅焙烧窑进口和出口处; 6 中央实验室的热工间; 7 烘干设备出人口; 8 二氧化钨还原炉前作业点 53.11 大型执处理并式炉坑内的通风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炉坑和油炉坑宜采用局部送风,新鲜空气应送至常有人 的作业点; 2油炉坑坑深超过20m时,应增设局部排风; 3煤气炉坑和各类炉混用坑,应采用系统式局部送风、局部 排风系统; 4当坑内仅有井式淬火油槽、水槽时,宜采用系统式局部送 风系统。

    2油炉坑坑深超过20m时,应增设局部排风; 3煤气炉坑和各类炉混用坑,应采用系统式局部送风、局部 排风系统; 4当坑内仅有井式淬火油槽、水槽时,宜采用系统式局部送 风系统。 5.3.12在锻造车间、铸造车间的熔化及浇注工部和热处理车间 等特殊高温的工作场所,其操作间和起重机的司机室应采取空调 降温措施。 5.3.13在特殊高温作业场所的附近,应设置休息室,休息室夏季 的温度宜为26℃~30℃。 5.3.14热处理高频间除局部排风外,应有全面换气设施。 5.3.15生化法处理污水的鼓风机房、表面处理车间的直流发动 机机房、大型电机试验间、发动机试验车间、煤气站鼓风机房、车间 中部的变压器室和仪表控制室等,应设置进、排风系统;新风应直 接送至作业点和发热体旁。 5.3.16严寒和寒冷地区冬季露天作业时,应在作业场所附近设 取暖室。 5.3.17有冻结危险的制冷、采暖水管及盛水器具,应采取防冻结 措施。 5.3.18采暖车间除门窗外,应采取防止围护结构内表面结露的 址放

    5.3.12在锻造车间、铸造车间的熔化及浇注工部和热处理车间 等特殊高温的工作场所,其操作间和起重机的司机室应采取空调 降温措施

    5.3.13在特殊高温作业场所的附近焊接钢管标准,应设置休息室,休息室夏季 的温度宜为26℃~30℃。

    5.3.15生化法处理污水的鼓风机房、表面处理车间的直流发动 机机房、大型电机试验间、发动机试验车间、煤气站鼓风机房、车间 中部的变压器室和仪表控制室等,应设置进、排风系统;新风应直 接送至作业点和发热体旁

    5.3.16严寒和寒冷地区冬季露天作业时,应在作业场所附近设

    5.3.17有冻结危险的制冷、采暖水管及盛水器具,应采取防冻结 措施。 5.3.18 采暖车间除门窗外,应采取防止围护结构内表面结露的 措施。 5.3.19冬季室外计算温度不大于一20℃的地区,厂房进出口应 设置门斗、外室或热空气幕

    5.4.1对于在生产过程中产生非电离辐射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 屏蔽、接地、吸收等防护措施及自动化或半自动化远距离操作

    5.4.1对于在生产过程中产生非电离辐射的设备人防标准规范范本,应采取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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