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3/T 5500-2022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核查与监测技术指南.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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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B13/T 5500-2022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核查与监测技术指南

    本文件规定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VOCs)核查与监测的基本要求、工作阶段、工作准备、 具体要求及方法,以及核查与监测报告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控制管理

    DB 13/T 5500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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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3 环境保护设施environmentalprotectionfacilitiessystem 指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以及开展环境监测所需的装置、设备和工程设施等。 [来源:HJ 404—2021,3.4] 3.14 污染预防设施pollutionpreventionfacilities 指为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对污染物排放进行收集、预防与处理的环境保护设施。 3.15 污染治理设施pollutanttreatmentfacilities 指为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对污染物进行收集、净化、去除的环境保护设施。 示例:VOCs的收集装置、吸收装置、吸附装置、冷凝装置、膜分离装置、燃烧(焚烧、氧化)装置、生物女 理设施等为VOCs的有效的污染治理设施。 [来源:HJ942一2018,3.2,有修改] 3.16 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利用处置设施industrialsolidwastestorageandutilizatior facilities 指为减少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用于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利用/处置污染物的环境保护设施。 3.17 监测设施monitoringfacilitysystem 指用于开展环境监测的环境保护设施。 3.18 监测点位监测设施monitoringfacilitiessystemofmonitoringpoints 指固定设置在监测点位用于环境监测的装置、设备和工程设施等。 废气有组织排放口的监测点位监测设施为排气监测管或排气监测管筒,以及监测平台等,是监 测设施的一部分,是环境保护设施的组成部分。 废水排放监测点位监测设施为明渠堰槽及明渠流量计或封闭监测直管道及封闭管道流量计,以 及监测平台等,是监测设施的一部分,是环境保护设施的组成部分。 3.19 排气监测管(道) )exhaust monitoringpipe 测量管measuringtube 指在各方面都符合规范标准技术要求并经过特殊加工的,由排气流上游、中游和下游的前直管 段、监测管段和后直管段,以及在监测管段处开设监测采样孔或装有监测采样装置等组成的一段直 管道。其为实物量具,并与其他测量仪器组合成测量系统或测量设备,用于对有组织排放废气流速 流量和各类物质(污染物)等进行监测,用于对测量系统或测量设备是否满足监测使用要求而进行 校准、验证和比对等计量确认活动的废气有组织排放的监测点位监测设施。 注1:测量管、直管段术语定义参见JJF1004一2004。 注2:测量段术语定义参见JJG835一1993。 注3:实物量具、测量仪器、测量系统、测量设备、校准、验证、比对和计量确认等术语定义参见JJF1001一2011 和GB/T19000—2016和GB/T19022—2003。 3.20 排气监测管筒exhaustmonitoringtube 指在排气筒中间部位特别设置的一段管道锅炉标准规范范本,具有排气监测管功能和排气筒功能的一体化排气与 监测功能的环境保护设施。 3.21 监测点位monitoringpoints 指预防与治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进行控制而进行监测的工艺关系位 置、生态环境保护关系位置和设施空间物理关系位置等,有时监测点位也指一个监测采样点位或部 分监测采样点位或全部的监测采样点位。 3.22 监测采样点位monitoringsamplingpoints 指监测采样具体的空间物理点位置。

    3.13 环境保护设施environmentalprotectionfacilitiessystem 指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以及开展环境监测所需的装置、设备和工程设施等。 [来源:HJ404—2021,3.4] 3.14 污染预防设施pollutionpreventionfacilities 指为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对污染物排放进行收集、预防与处理的环境保护设施。 3.15 污染治理设施pollutanttreatmentfacilities 指为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对污染物进行收集、净化、去除的环境保护设施。 示例:VOCs的收集装置、吸收装置、吸附装置、冷凝装置、膜分离装置、燃烧(烧、氧化)装置、生物处 理设施等为VOCs的有效的污染治理设施。 [来源:HJ942一2018,3.2,有修改] 3.16 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利用处置设施industrialsolidwastestorageandutilizatior facilities 指为减少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用于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利用/处置污染物的环境保护设施。 3.17 监测设施monitoringfacilitysystem 指用于开展环境监测的环境保护设施。 3.18 监测点位监测设施monitoringfacilitiessystemofmonitoringpoints 指固定设置在监测点位用于环境监测的装置、设备和工程设施等。 废气有组织排放口的监测点位监测设施为排气监测管或排气监测管简,以及监测平台等,是监 测设施的一部分,是环境保护设施的组成部分。 废水排放监测点位监测设施为明渠堰槽及明渠流量计或封闭监测直管道及封闭管道流量计,以 及监测平台等,是监测设施的一部分,是环境保护设施的组成部分。 3.19 排气监测管(道)exhaust monitoring pipe 测量管measuringtube 指在各方面都符合规范标准技术要求并经过特殊加工的,由排气流上游、中游和下游的前直管 段、监测管段和后直管段,以及在监测管段处开设监测采样孔或装有监测采样装置等组成的一段直 管道。其为实物量具,并与其他测量仪器组合成测量系统或测量设备,用于对有组织排放废气流速 流量和各类物质(污染物)等进行监测,用于对测量系统或测量设备是否满足监测使用要求而进行 校准、验证和比对等计量确认活动的废气有组织排放的监测点位监测设施。 注1:测量管、直管段术语定义参见JJF1004一2004。 注2:测量段术语定义参见JJG835一1993。 注3:实物量具、测量仪器、测量系统、测量设备、校准、验证、比对和计量确认等术语定义参见JJF1001一2011 和GB/T19000—2016和GB/T19022—2003。 3.20 排气监测管筒exhaustmonitoringtube 指在排气筒中间部位特别设置的一段管道,具有排气监测管功能和排气筒功能的一体化排气与 监测功能的环境保护设施。 3.21 监测点位monitoringpoints 指预防与治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进行控制而进行监测的工艺关系位 置、生态环境保护关系位置和设施空间物理关系位置等,有时监测点位也指一个监测采样点位或部 分监测采样点位或全部的监测采样点位。 3.22 监测采样点位monitoringsamplingpoints 指监测采样具体的空间物理点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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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组织排放监测点位monitoringpointsfororganizedemissionmonitoring 指为控制或者监测有组织排放污染物而设置的监测点位。 3.24 无组织排放监测点位unorganizedemissionmonitoringpoints 指为控制或者监测污染物无组织排放而设置的监测点位。 3.25 废气有组织排放口监测点位monitoringpointsofexhaustemissionoutlet 指为控制与监测废气有组织排放口的废气排放而设置的监测点位。 3.26 密闭closed/close 污染物质不与环境空气接触,或通过密封材料、密封设备与环境空气隔离的状态或作业方式。 注:密闭也可称封闭和密封。 [来源:GB 37822—2019,3.5] 3.27 密闭空间closedspace 指利用完整的围护结构将污染物质、作业场所等与周围空间阻隔所形成的封闭区域或封闭式建 筑物。该封闭区域或封闭式建筑物除人员、车辆、设备、物料进出时,以及依法设立的排气筒、通风 口外,门窗及其他开口(孔)部位应随时保持关闭状态。 [来源:GB37822—2019,3.6] 3.28 vocs废气无组织排放源与有组织收集和输送系统organizedcollectionandtransportation system of voCs wastegas dischargedunorganized 指将工艺设备或密闭空间的VOCs废气无组织排放源,以及进行有组织收集和输送的系统。该系 统将收集的VOCs废气输送到VOCs废气污染防治设施进行处理后达到排放要求后,在通过排气筒向大 气环境排放。或按照管理要求收集后直接通过排气筒向大气环境排放。 3.29 有组织排放organizedemissions 指污染物经过排气筒有规则的排放, 3.30 无组织排放unorganizedemissior 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包括开放式作业逸散,以及通过缝隙、通风口、开 门窗和类似开口(孔)的排放等。 [来源:GB37822—2019,3.4] 3.31 废气有组织排放口unorganizedexhaustoutlet 一般指产品生产设施及环境保护设施,以及密闭空间或者半密闭空间等废气有组织排放的排放 口。 3.32 废气有组织内部排放口organizedinternalexhaustoutlet 一般指产品生产设施及环境保护设施,以及密闭空间等相互之间的废气排出(口)和废气排入 (口)的废气有组织排放口。 3.33 废气有组织外部排放口organizedexternalexhaustoutlet 一般指产品生产设施及环境保护设施,以及密闭空间或者半密闭空间等直接向大气环境排放废 气的废气有组织排放口。 3.34 废气无组织排放口unorganizedexhaustoutl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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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泄漏源(口)leaksources 指内部含VOCs物料且可能泄漏排放的各种设备和管线,包括阀门、法兰及其他连接件、泵、压 缩机、泄压装置、开口阀或开口管线、取样连接系统、泵和压缩机密封系统排气口、储罐呼吸口、检 修口密封处等无组织排放源。 [来源:HJ 7332014,2.1] 3.36 开液面源(口)uncoveredliquidsurface 逸散排放源(口)fugitiveemissionsource 指含有VOCs的生产物料的集输、储存设备的开液面及生产工艺废水、废液的集输、储存以及 净化处理装置散开液面的无组织排放源。 [来源:HJ7332014,2.3] 3.37 废气主要排放口mainexhaustoutlet 指产品生产与环境保护系统中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大且有明确的排放强度、排放速率、处理效率、 排放浓度限值和排放量等规定要求的废气排放口。 3.38 废气一般排放口 general exhaust outlet 指产品生产与环境保护系统中污染物排放量小且有明确的排放浓度限值、排放速率等规定要求 的废气排放口。 3.39 废气其他排放口otherexhaustoutlets 废气特殊排放口specialexhaustoutlet 指产品生产与环境保护系统中未明确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排放速率等规定要求的废气排放口 3.40 许可排放限值 permittedemissionlimits 指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允许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最大排放浓度和排放量。 [来源:HJ 9422018,3.3]

    泄漏源(口)leaksources 指内部含VOCs物料且可能泄漏排放的各种设备和管线,包括阀门、法兰及其他连接件、泵、压 缩机、泄压装置、开口阀或开口管线、取样连接系统、泵和压缩机密封系统排气口、储罐呼吸口、检 修口密封处等无组织排放源。 [来源:HJ 7332014,2.1] 3.36 开液面源(口)uncoveredliquidsurface 逸散排放源(口)fugitiveemissionsource 指含有VOCs的生产物料的集输、储存设备的开液面及生产工艺废水、废液的集输、储存以及 净化处理装置开液面的无组织排放源。 [来源:HJ7332014,2.3] 3.37 废气主要排放口mainexhaustoutlet 指产品生产与环境保护系统中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大且有明确的排放强度、排放速率、处理效率、 排放浓度限值和排放量等规定要求的废气排放口。 3.38 废气一般排放口 generalexhaust outlet 指产品生产与环境保护系统中污染物排放量小且有明确的排放浓度限值、排放速率等规定要求 的废气排放口。 3.39 废气其他排放口otherexhaustoutlets 废气特殊排放口specialexhaustoutlet 指产品生产与环境保护系统中未明确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排放速率等规定要求的废气排放口。 3.40 许可排放限值permittedemissionlimits 指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允许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最大排放浓度和排放量。 [来源:HJ 942—2018,3.3]

    4.2.1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核查记录和监测记录,并及时向行政执法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方报告核 查与监测的结果。 4.2.2按照附录A.15中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相关文件的规定要求,当固定污染源的性质、规模、 地点、产品生产与环境保护工艺,以及管理措施和技术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时,应及时向行政执法 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方报告核查与监测的结果

    照以下五个工作流程阶段,开展核查与监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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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个工作阶段为资料收集阶段。应按照有关管理要求和第6章要求收集文件资料

    5. 3 第二阶段工作

    第二个工作阶段为现场先期勘查阶段。应按照第6章和第7章等规定要求进行现场勘查。现场勘 查项目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a 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6 环境管理机构、环境管理职责、环境管理制度、环境管理文件和技术文件的设置情况; C 产品生产类别与品种、产品生产工艺及设施的设置情况; d 污染物产生、预防和治理等工艺及设施的设置情况; e 污染物贮存/利用/处置工艺及设施的设置情况; 污染物排放口监测点位监测设施、在线连续自动监测设备和手工监测设备等监测设施的监 测要求和设置情况; g 污染物排放工艺及设施的设置情况; h 污染物排放口污染物排放情况; 1 环境风险及环境敏感点情况; 先期监测情况

    第三个工作阶段为制订核查与监测技术方案阶段。应按照第7章和第8章等规定要求制订核查与 监测方案。核查与监测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a)建设项目工程概况; 环评及批复和环境管理要求: C 验收和排污许可依据、评价标准/要求; d 环境管理机构、环境管理职责、环境管理制度、环境管理文件和技术文件等核查要求及方 法; e 产品生产工艺及设施运行控制的核查要求及方法; f 污染物产生、预防和治理等设施的工艺及设施运行控制的核查要求及方法; 名 污染物(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利用/处置等工艺设施运行控制的核查要求及方法; h 污染物排放口监测点位监测设施、在线连续自动监测设备和手工监测设备等监测设施运行 控制的核查,以及校准、比对监测的要求及方法; 污染物排放设施工艺控制的核查要求及方法: 污染物排放口污染物排放情况的核查要求及方法; K 监测点位,监测对象、监测采样点位、监测采样方法、监测采样记录和监测采样报告等要 求; 核查与监测的质量保证/控制要求及方法

    第四个工作阶段为现场核查与监测阶段。应按照第7章和第8章等规定要求进行现场核查与监测 现场核查与监测主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a 环境管理机构、环境管理职责、环境管理制度、环境管理文件和技术文件的核查; b 产品生产工艺及设施运行控制的核查; 产品生产等工艺原材料投入、产品及副产品和污染物产出的核查与监测; d 污染物产生、预防和治理等工艺及设施运行控制的核查; 污染物(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利用/处置等工艺及设施运行控制的核查; f) 预防和治理等工艺物料和污染物的投入、污染物的处理、副产品,以及污染物产出的核查 与监测; 污染物(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利用/处置等工艺物料的投入、副产品和产品,以及污染物 产出的核查与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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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 污染物排放口监测点位监测设施、在线连续自动监测设备和手工监测设备等监测设施运行 控制的核查,以及校准和比对监测: 1 污染物排放工艺及设施控制运行的核查: 1 污染物排放口及污染物排放情况的核查与监测: k 污染源污染物排放与环境质量的监测及质量控制保证; 1)环境风险及环境敏感点情况的核查。

    第五个工作阶段为编制报告阶段。应按照第9章规定编制核查报告、监测报告和监测与评价报告。 报告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a)环境管理机构、环境管理职责、环境管理制度、环境管理文件和技术文件的执行有效性分 析; b) 产品生产等工艺原材料投入、中间产品(半产品)、产品及副产品和污染物产出工况与结 果分析; 污染物产生、预防和治理等设施运行控制有效性分析; d 预防和治理等工艺物料和污染物的投入、污染物的处理、副产品,以及污染物产出工况与 结果分析; e 污染物(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利用/处置设施运行情况分析; f) 污染物(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利用/处置等工艺物料的投入、副产品和产品,以及污染物 产出的工况与结果分析: g 污染物排放设施与排放口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分析; 污染物排放口监测点位监测设施、在线连续自动监测设备和手工监测设备等监测设施运行 控制,以及出具的监测数据与结果的有效性分析; 环境风险及环境敏感点情况分析; J 核查与监测的结论与建议; 核查与监测的报告附件

    6.1文件资料台账收集与核查

    6.1.1.1相关方应提供涉及VOCs的文件资料,对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负责,列出 清单,并加盖单位公章。 6.1.1.2相关方应对收集的文件资料进行核查,并按照文件资料交接管理规定要求,完成有关工作 手续,保存文件资料 6.1.1.3相关方应对提供的涉及VOCs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核查。 6.1.1.4当文件资料涉及建设项目单位、排污单位,以及技术服务机构等单位的秘密时,相关方应 按照有关保密规定,遵守保密要求。

    6. 1.2 组织机构职责和管理制度文件资米

    应收集与核查排污单位提供的排污单位环境保护组织机构及职责、环境保护设施运行各岗位 职责和管理制度等文件资料

    6.1.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与施工和验收文件资料

    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与施工和验收时,收集与核查下列文件: a)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项目立项批复; b)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 c)初步设计文件,初步设计认定或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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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生态环境风险管控和环境敏感目标有关的许可文件、批复文件、证明文件等资料; 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以及施工期环境监理报告: 建设项目施工建成技术文件资料,以及投入使用的验收报告或报告表; g)其它相关文件资料见本文件第7章和第8章,

    .4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和执行报告文件资料

    应收集与核查排污单位人 可证申请与核发、排污单 境管理台账和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相 并应列明文件资料清单。具体文件资料应 排污许可管理规定要求,以及有关国家标准 推 地方标准和本文件等规定要求。

    6.1.5自行监测文件资料

    6.1.6环境应急文件资料

    核查环境应急管理文件和环境应急预案等资料

    6.1.7VOCs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文件资料

    应收集并核查排污单位提供的VOCs工业固体废物VOCs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文件,主要 包括: a VOCs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利用/处置协议文件(或合同)以及受委托方的资质证明文件(如 营业执照、处理资质等); b) VOCs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C VOCs污染物处理接管协议; d)其他文件资料。

    6. 1. 8设施运行控制文件资料

    6.1.8.1应收集产品生产与坏均 和技不借施等相天的文件资利 6.1.8.2产品生产设施、VOCs污染预防设施、VOCs污染治理设施、VOCs及污染监测设施、VOCs污 染物排放设施及排放口和VOCs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利用/处置设施文件资料包括: a 设施标准文件; 设施设计文件; C 设施结构参数文件; 设施工艺参数文件; 设施控制操作使用文件; 设施控制操作记录文件; g 设施控制操作报告文件。 6.1.8.3VOCs污染监测设施的排气监测管结构参数和计量特性参数为: 结构参数应包括:管壁厚度、横截面(监测断面)形状尺寸、前直管段、监测管段和后直 管段等长度尺寸,以及监测管段处的手工监测采样孔的位置及规格尺寸和自动监测采样孔 的位置及规格尺寸等; b 计量特性参数(工艺参数)应包括:手工(参比)监测断面形状及面积与监测采样点位、 自动监测断面形状及面积与自动监测采样点位、流量范围内或者分界流量范围、监测采样 点位涡流角、最小局部排气流速点及其排气流速、最大局部排气流速点及其排气流速、监 测断面平均流速及平均流点、监测点位相对流速系数和自动监测流速场系数等。 6.1.8.4VOCs污染监测设施的VOCs废气、废水在线连续自动监测设备文件资料包括:仪器设备技 术标准文件、仪器设备操作使用说明书、仪器设备安装、调试和验收的技术文件,仪器设备的运行、 校准和比对的技术规范文件、运行的控制、记录和报告的技术文件和监测数据与结果的报告等文件

    6.1.9原辅材料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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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辅材料清单应包括产品生产系统和环境保护系统使用的原辅材料(包括工艺用水、工艺用水 蒸气、工艺用燃料)的名称、原辅材料产品标准、工艺性质和工艺功能,以及所含VOCs的组分含量、 性质、功能等工艺参数和环境保护参数等。

    6.1.10工艺用能介质等材料清单

    工艺用能介质等材料清单应包括产品生 统和环境保护系统使用的水、水蒸气、燃料等各类 用能工艺介质等名称、介质标准、介质工艺性质和介质工艺功能等参数。

    6.1.11中间产品(半产品)清单

    中间产品(半产品)清单应包括产品生产系统和环境保护系统产生的中间产品(半产品)的名 称、中间产品(半产品)组分、工艺性质和工艺功能,以及所含VOCs的组分含量、性质、功能等工艺 参数。

    6.1.12产品和副产品清单

    产品和副产品清单应包括产品生产系统和环境保护系统产生的产品和副产品的名称、形态、 功能和标准,以及所含VOCs的组分含量、性质和环境管理要求等

    6. 1.13污染物清单

    污染物清单应包括产品生产系统和环境保护系统各工艺环节产生和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水污 和工业固体废物,以及所含VOCs的组分含量、性质和环境管理要求等。

    6.1.14固定污染源重大变动清单

    应按照附录A.15中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通知等相关文件的规定,收集固定污染源涉 大变动情况等资料。

    6.1.15行政执法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清单

    应收集各级行政执法监督管理部!

    应收集各级行政执法监督管理部 管理的文件,以及行政处罚文件等资料。 1.16核查、监测和报告的文件资料 应收集第7章、第8章和9章规定的核查、监测和报告有文件资料

    6.1.17文件资料台账整理汇总

    1.17.1应将收集的文件资料整理汇总,形成文件核查目录表。 1.17.2文件核查目录表一般包括:表名,序号,文件类别,文件名称及文号,发文或制订单位 及年、月、日信息和文件收集装订审核人等。

    3.2.1在文件资料收集的基础上,宜按照本文件第7章和第8章的规定,先期开展现场勘查,对文 牛资料与实际情况进行核查,为编制核查与监测技术方案提供详细的技术准备。 6.2.2对现场环境不能满足核查与监测安全条件的,核查与监测人员应向建设项目单位或排污单位 支其委托承担技术服务的机构等单位提出有关问题和整改意见, 6.2.3对现场的生产设施、污染预防设施、污染治理设施、监测点位监测设施、污染物排放设施和 污染物贮存/利用/处置设施等不具备工况及控制要求的,核查与监测人员应向建设项目单位或排污 单位及其委托承担技术服务的机构等单位提出有关问题和整改意见。 3.2.4现场监测点位及监测点位监测设施不具备监测技术规定要求的,不应开展现场监测采样工作 核查与监测人员应向建设项目单位或排污单位及其委托承担技术服务的机构等单位提出有关问题和 整改意见。 6.2.5开展现场勘查,应对勘查的相关信息进行记录和留存,相应的文件资料留存纸质复印件和电 子文件。 6.2.6建设项目单位或排污单位及其委托承担技术服务的机构等应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问题进行 确认,并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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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先期收集文件资料以及现场勘查和核查的情况下,按照本文件第8章的有关规 场进行 试验性监测采样和室内VOCs试验性检测分析,用于: 初步验证产品生产与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控制情况: 初步监测验证VOCs污染物因子、VOCs污染物类别、排放规律等特征; 初步监测验证含VOCs原辅材料、中间产品(半产品)、产品,以及含VOCs废气、废水和 工业固体废物的排放强度、排放速率、排放浓度和排放总量等基本情况; 为编制VOCs核查与监测技术方案,提供详细的技术准备,

    31571、GB31572、GB37822、GB37823、GB37824、GB39727、HJ942、HJ944、DB13/2322和 OB13/2698等VOCs排放控制通用型、行业型和综合型标准对固定污染源VOCs排放控制与监测的规 定进行核查。 7.1.2应依据附录A中其他各类别规范性文件和本文件对VOCs排放控制与监测的规定进行核查。 7.1.3 应确定核查的对象、核查的要求、依据和方法,开展核查工作,报告核查结果。 7.1.4 依据管理要求,可针对某一特定的核查对象开展核查工作。 7.1.5 核查工作可采用检查、检验、检测、验证、确认、审核、评审和合格评定等各类活动的方法。 7.1.6 监测工作,见本文件第8章的规定,

    Z.2产品生产与环境保护系统及VOCs的核查

    7. 2. 1 产品生产系统的核查

    7.2.1.1产品生产系统一般包括原料工艺子系统、产品加工工艺子系统和产品及副产品工艺子系统 以及其子分段系统与工艺单元。 7.2.1.2产品生产系统的各工艺子系统一般包括加工、搬运、检验、停放、储存/贮存等子分段系统 与工艺单元。 7.2.1.3应核查产品生产系统各工艺单元的装置、设备和设施的VOCs废气无组织排放进口与出口 组件和管线组件的有关情况。 7.2.1.4应核查产品生产系统VOCs废气无组织排放源,以及其VOCs废气无组织排放的有组织收集 和输送系统的有关情况, 7.2.1.5应核查产品生产系统VOCs废气有组织排放各工艺单元及其装置、设备和设施的有组织排 放VOCs废气的重点排放口、一般排放口和其他排放口的有关情况。 7.2.1.6应核查产品生产各工艺单元的工艺原理、工艺及设施的性能,以及管理措施和技术措施

    7.2.2环境保护系统的核查

    7.2.2.1环境保护系统一般包括污染预防子系统、污染治理子系统、污染物监测子系统、污染物排 放子系统和污染物贮存/利用/处置子系统等,以及其子分段系统与工艺单元。 7.2.2.2VOCs污染预防工艺子系统一般包括污染物预防和收集与处置,以及运输、装卸、回收等子 分段系统与工艺单元, 7.2.2.3VOCs污染治理工艺子系统一般包括污染物收集与治理,以及运输、装卸、回收等子分段系 统与工艺单元。 7.2.2.4VOCs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利用/处置工艺子系统一般包括含VOCs工业固体废物收集、贮存 利用/处置,以及运输、装卸等子分段系统与工艺单元。 .2.2.5VOCs污染物监测工艺子系统一般包括监测规范、监测点位监测设施、手工监测仪器和自动 监测仪器等监测设施,以及监测方法等子分段系统与工艺单元。 7.2.2.6VOCs污染物排放工艺子系统一般包括含VOCs的废气、废水和固体废物排放设施和相应污 染物排放口等子分段系统与工艺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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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2.2.7应核查环境保护系统VOCs废气无组织排放源,以及其VOCs废气无组织排放的有组织收集 和输送的有关情况。 7.2.2.8应核查环境保护系统VOCs废气有组织排放各工艺单元及其装置、设备和设施及有组织排 放VOCs废气的重点排放口、一般排放口和其他排放口的有关情况。 7.2.2.9应核查环境保护系统各工艺单元的工艺原理、工艺及设施的性能,以及管理措施和技术措 施。

    7.2.3VOCs原料、中间产品、产品和副产品的核查

    7.2.3.1应核查产品生产与环境保护系统中: a)含VOCs的原辅材料投入工艺单元,以及连续性或间歇性的投入方式与规律和单位时间的投 入量; 含VOCs中间产品(半产品)的工艺单元,以及连续性或间歇性的产生方式与规律和单位时 间的产生量; 含VOCs副产品的工艺单元,以及连续性或间歇性的产生方式与规律和单位时间的产生量; d 含VOCs产品的工艺单元,以及连续性或间歇性的产生方式与规律和单位时间的产生量; 产生VOCs污染物的工艺单元,以及连续性或间歇性的产生方式与规律和单位时间的产生 量; 含VOCs废气、废水和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和排放等工艺单元,以 及其连续性或间歇性的产生、处理和排放方式与规律和单位时间的产生量、处理量和排放 量及排放去向。 7.2.3.2应核查产品生产与环境保护系统中原辅物料、中间产品(半产品)、副产品和产品的的形 态,所含VOCs组分含量、性质、功能等工艺参数和环境保护参数。 7.2.3.3应核查产品生产与环境保护系统中废气、废水和工业固体废物所含VOCs的组分含量、性 质、功能等工艺参数和环境保护参数。 7.2.3.4应核查正常工况和非正常工况及应急处置的各工艺单元各类VOCs的管理措施和技术措施 等。

    7.3系统工艺流程及流程图的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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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产品原辅材料、中间产品(半成品)、产品、副产品投入与产出的形态、性质、功能和所 含VOCs组分含量等工艺参数和环境保护参数; 污染物的产污来源(污染物产生的工艺单元装置、设备和设施); 名 污染物的排放去向(污染物输入的工艺单元装置、设备和设施等,污染物排向的大气环境、 水环境和土壤环境等),以及形态、性质、功能和所含VOCs组分含量等工艺参数和环境保 护控制标准限制等参数。 7.3.4系统工艺流程框图、系统工艺流程图和系统工艺管道(工艺过程)与仪表控制流程图应明确 给出其流程图中以下信息: a)工艺装置、设备和设施一览表; 工艺装置、设备和设施的废气无组织排放进口与出口组件一览表; C 管线与组件一览表; 控制仪表一览表 7.3.5 一览表应明确给出其流程图中以下信息: a 工艺装置、设备和设施的结构参数和工艺参数; b) 工艺装置、设备和设施的废气无组织排放进口与出口组件的结构参数和工艺参数: C 管线与组件结构参数和工艺参数; 控制仪表结构参数和计量特性参数。 7.3.6 系统工艺流程框图、系统工艺流程图和系统工艺管道(工艺过程)与仪表控制流程图的说明

    产品生产与环境保护系统工艺的物料平衡及平衡

    7.4. 1原辅材料的核查

    应核查系统工艺原料、辅料消耗情况,主要包括: a)各工艺单元及工艺原理,各工艺单元设备设施名称及代码; 各工艺单元输入与输出的原辅材料及空气、水和燃料等名称、性质和使用功能: 各工艺单元原辅材料及空气、水和燃料等输入/输出时段,连续性或间歇性的输入/输出方 式,输入/输出量; 各工艺单元输入与输出的污染物组分、性质和使用功能; 各工艺单元污染物输入/输出时段,连续性或间歇性的输入/输出方式,输入/输出量; 环评/排污许可原辅材料及空气、水和燃料等年耗量和实际年耗量: 环评/排污许可产品及副产品的产出量和实际产品及副产品的产出量,

    7.4.2物料平衡及平衡图的核查

    7.4.2.1应核查系统的物料平衡情况及平衡图 7.4.2.2应核查一个完整的产品生产及污染防治周期或一个完整的生产批次,以及星期、月度、季 度和年度的原辅材料及空气、水和燃料、中间体(中间产品)、主产品、副产品和污染物等的投入量 成产出量。 7.4.2.3应以工艺流程框图、系统工艺流程图和系统工艺管道(工艺过程)与仪表控制流程图及物 料理论衡算为基础,绘制系统物料平衡图。 7.4.2.4系统物料平衡图应注明以下内容: a)各工艺单元及装置、设备和设施工作的连续性和间歇性; b 各平衡节点的工艺单元及装置、设备和设施名称及代码; 装置、设备和设施的废水、废气和工业固体废物等有组织外部排放口和无组织排放口的名 称及代码: 系统原辅材料及空气、水和燃料、副产品和产品与污染物等投入量或产生量,以及性质和 使用功能等参数; e 废水、废气和工业固体废物的有组织排放和无组织排放的方式,以及排放去向等,

    产系统VOCs工艺气体和VOCs废气排放体积量平

    7.5.1在系统工艺管道(工艺过程)与仪表控制流程图,以及物料平衡及平衡图的

    各类工艺用气和VOCs废气输送排放体积量及泄漏率进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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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5.2应核查涉及VOCs各工艺的设备设施、密闭管线、泵、压缩机、阀门、开口阀或开口管线、 法兰及其他连接件、泄压设备、取样连接系统、其他密封设备的安装和使用情况。 7.5.3应核查含有VOCs物料(气体/蒸汽、轻质液、重质液)的产品工艺的各种装置和设备的外泄 具体点位置,具体点位置包括阀门、法兰及其他管道连接设备、泵、压缩机密封系统放气管、卸压 装置、开口阀门及管线、搅拌器密封口、通道门密封和储蓄槽通风管等泄漏排放源(口) 7.5.4应核查含有VOCs物料(气体/蒸汽、轻质液、重质液)的产品工艺的收集、储存设备及其敲 开液面源VOCs废气逸散排放位置。 7.5.5应核查工艺VOCs气体和VOCs废气等各泄漏缝隙、泄漏孔洞等内泄具体点位与外泄具体点 立。 7.5.6应核查产品生产工艺VOCs气体和VOCs废气等内泄具体点位与外泄具体点位的泄漏体积量 7.5.7应绘制产品生产工艺VOCs气体和VOCs等废气排放量平衡图,并提供总量平衡的证据

    7.6环境保护系统VOCs工艺气体和VOCs废气排放体积量平衡及平衡图的核查

    .6.1在环境保护系统工艺管道(工艺过程)与仪表控制流程图,以及物料平衡及平衡图基础上, 应分别对环境保护系统的VOCs污染预防、治理、监测、排放与VOCs污染物贮存/利用/处置等各类 工艺用VOCs气体和VOCs废气的输送或排放体积量及泄漏率进行核查。 .6.2应核查含有VOCs的生产工艺废水、废液的收集储存的开液面源VOCs废气逸散排放位置 .6.3应核查环境保护系统工艺VOCs气体和VOCs废气的各种装置、设备和管线组件等泄漏排放源 (口)的位置。 .6.4应分别核查环境保护系统的VOCs污染预防、治理、监测、排放等VOCs废气内泄具体点位 与外泄具体点位的泄漏体积量。 .6.5应分别核查环境保护系统的VOCs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利用/处置等VOCs废气内泄具体点位 与外泄具体点位的泄漏体积量。 .6.6应分别绘制环境保护系统的VOCs污染预防、治理、监测、排放和VOCs工业固体废物存 利用/处置等VOCs废气排放量平衡图分图和总图。

    7.7产品生产与环境保护系统VOCs工

    地理位置、设备设施与管道位置及布置图的核

    7. 8. 1总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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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产品生产与环境保护设施中的废水明渠堰槽及流量计、封闭监测直管道及流量计和其他废 水在线连续自动监测设备等、废水排放口排放设施和废水排放旁路等同其他工艺装置、设 备和设施的工艺关系、环境保护关系和物理位置关系。 7.8.1.5管线组件与控制仪表布置图应依据系统工艺管道(工艺过程)与仪表控制流程图绘制,应 月确表示出全部的管线组件。 7.8.1.6布置图应明确给出其布置图或平面图中的各类工艺装置、设备和设施一览表、管线组件 览表和控制仪表一览表。 .8.1.7一览表中工艺装置、设备和设施的结构参数应包括工艺物料、工艺介质、废气有组织与无 组织排放口、废水排放口和固体废物排放口、监测采样孔等各类孔口信息。

    7.8.2固定污染源地理位置及布置图的核查

    7.8.3.2厂(园区)、车间、设备设施、管道设施布置图应标明: a 主要建构筑物、道路、场坪和设备设施、管道等的平面边界与基准高度; b 如果废气有组织排气筒与厂(园区)界外建构筑物水平位置距离在200m范围内,其厂(园 区)设备设施与管道平面布置图应包括到(园区)外界相应的建构筑物范围。 7.8.4厂(园区)、车间给水排水设备设施、管道等位置及布置图的核查 7.8.4.1 核查厂(园区)、车间给水排水设备设施、管道等位置及布置图, 7.8.4.2厂(园区)、车间给水排水设备设施、管道等布置图宜分为地面与地下的设备设施和管道 的布置。 7.8.4.3厂(园区)、车间给水排水设备设施、管道布置图应标明: 厂(园区)、车间的给水来源设施、给水设施,及给水地面下和地面上的管网及控制井、 泵、闸阀门和计量设备等设施,以及给水方向; 厂(园区)、车间的用水与排水设施,及排水地面下和地面上的管道及控制井、泵、闸阀 门、计量设备等设施和排放口,以及排水方向

    7.8.5设备和连接管线组件位置及布置图的核查

    7.8.5.1核查产品生产与环境保护系统设备和连接管线组件位置及布置图。 7.8.5.2产品生产与环境保护系统设备和连接管线组件包括以下各类子系统管线组件: 产品生产设备与连接管线组件; b 污染预防设备与连接管线组件; C 污染治理设备与连接管线组件; 污染物监测点位监测设备与连接管线组件; e 污染物排放设备与连接管线组件; f 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利用、处置设备与连接管线组件; g)各类子系统相互之间连接管线组件。 7.8.5.3布置图给出设备和连接管线组件一览表

    排气监测管(简)及监测平台位置及布置图的

    7.8.6.1核查废气排放口监测点位排气监测管(排气监测管筒)及监测平台位置及布置图。 .8.6.2应按照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要求路桥施工组织设计 ,提供废气监测点位排气监测管(排气监测管筒)布置 图,以及监测平台布置图。 .8.6.3排气监测管(排气监测管筒)及监测平台位置图应包括: a)排气监测管(排气监测管筒)及监测平台平面布置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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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排气监测管(排气监测管简)的监测断面与监测采样孔和监测采样点位图。

    7.8.7废气排气简与排放口位置及布置图的核查

    7.8.7.1核查废气排气筒及排放口位置及布置图。 7.8.7.2废气排气筒与排放口位置图应标明: a) 废气排气筒排放口与周边建构筑物的平面位置相对尺寸关系和相对高度差值; b) 废气排气筒位置、最低基本几何高度、实际具体几何高度和废气排放抬升高度、废气排放 口口径。

    7.8.7.1核查废气排气筒及排放口位置及布置

    装修标准规范范本.8密闭空间与通风口和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及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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