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指南(2022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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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22-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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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1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3.1.1建筑高度、建筑面积、设计使用功能改变的既有建筑改造,应按照 现行标准进行核对并分类。 3.1.2新增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按现行标准进行设计,保留 建筑构件可维持现状

    1当防火间距不满足现行标准且不小于4米时,改造建筑外墙的耐火 极限不应低于3.00h,若原有外墙上的门、窗、洞口仍需开设时,应设置 不可开启或火灾时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2当防火间距不满足现行标准且小于4米时,改造建筑外墙的耐火极 限不应低于3.00h,且建筑外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

    3.3防火分区和平面布置

    3.3.1既有建筑改造楼层新增疏散楼梯、消防电梯,经过下部未改造楼层 且对下部楼层的防火分区、安全疏散、消防设施等未产生影响时房地产标准规范范本,对下部 楼层其他区域可不改造。新增的疏散楼梯和消防电梯在首层的安全出口应 满足现行标准要求。

    层及以下或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的地下楼层,可维持 现位置,但消防水泵房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采取防水淹的技术措施 泵房和疏散走道隔墙、标识指示应满足现行标准要求

    3.4.1除特殊使用功能场所外,其他单体建筑改造工程,当每层仅有一个 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且难以增加时,可维持既有建筑安全出口和疏散楼 梯数量,但应满足以下要求: 1建筑耐火等级应为一级或二级,首层的安全出口不少于两个, 2建筑层数不大于两层,每层最大建筑面积不大于500m; 3第二层使用人数不超过50人 4直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或室内任 一点直通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大于22m 5疏散楼梯间应采用封闭楼梯间或室外疏散楼梯, 6走道等公共区域或每个有人员活动的房间应设置消防救援窗或设置 室外阳台。 3.4.2除特殊使用功能场所外,采用分隔单元方式,在既有建筑首层、二 层设置商业、办公等使用功能的小型营业性用房,满足下列条件时,首层 可设置一个安全出口或疏散门: 1该分隔单元的总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40m,每层的建筑面积不应 大于120m,且二层总人数不应超过50人, 2每个单元之间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且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防火隔墙,每个分隔单元之间的防火隔墙两侧的最近门窗洞口间距不应 小王1m

    3每个分隔单元内,总疏散宽度及最远点疏散距离满足现行标准要 求; 4室内疏散楼梯的净宽度应满足现行标准,且该楼梯应直通屋顶上人 屋面或露台。

    3.5.1新增防火墙应设在建筑的基础或框架、梁等承重结构上,其燃烧性 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标准要求。保留使用的防火墙可维持现状 3.5.2当保留使用的土建排烟及加压送风井道现状孔隙应进行防火封堵 并保证井道内壁光滑。

    4.1.1建筑设计使用功能未改变的整体改造和设计使用功能改变的局部改 造,其消防水池容积增加确有困难时,可采取下列措施 1当改造工程周边有符合条件、可利用的市政消火栓时,可折减室外 消防用水量,但最多折减15L/s 2当市政给水管网能保证室外消防给水设计流量时,消防水池可不贴 存室外消防用水量。 4.1.2建筑设计使用功能改变的多层建筑局部改造,需要新增消防水池 时,消防水池采用两路消防供水且在火灾情况下连续补水能满足消防要

    时,消防水池采用两路消防供水且在火灾情况下连续补水能满足消防要 求,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可减去火灾延续时间内补充的水量,但不应小于

    100m,当仅设有消火栓系统时不应小于50m。 4.1.3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0m或层数不超过2层的非重要单、多层公共建 筑,设计使用功能发生改变的局部改造,当采用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且 增设高位消防水箱确有困难的,可不设高位消防水箱,但应设消防水池、 消防水泵、稳压泵和气压罐,消防水泵、稳压泵的供电及气压罐容积等 设置要求应满足现行标准。 4.1.4建筑设计使用功能改变的局部改造,应按照改造后的使用功能、建 筑总体积及建筑高度确定室内消火栓系统的设置。当非改造区域因继续使 用等原因暂时无法增设室内消火栓系统时,允许仅在改造区域内增设,但 宜为非改造区域后续增设室内消火栓系统预留条件。 4.1.5建筑设计使用功能改变的局部改造,保留使用的室内消火栓可保留 按钮启泵方式,新增或改变位置的室内消火栓启泵方式应执行现行标准。 4.1.6消防设计参数发生改变时,应对消防水泵参数进行复核,不能满足 要求的应按现行标准进行更换。当水泵扬程增加时,应复核管道的承压能 力,不满足要求时,应更换管道,新增或更换的管道应满足现行标准要 求。

    4.2.1既有建筑改造时,宜优先采用自然通风系统和自然排烟系统;新增 的防烟系统、排烟系统应满足现行标准要求。 4.2.2保留使用的加压送风立管(竖并),其系统风量、立管(竖并)风 速应满足现行标准要求。 4.2.3保留使用的自然排烟窗(口)计算有效面积时,储烟仓内及设于房 简冷高以上的外空开口右新而和均可汁入

    4.2.4保留使用的排烟立管(竖井),其机械排烟系统风量应满足改造区域 的排烟量需求,排烟立管(竖井)风速应满足现行标准规定 4.2.5改造新增或调整的加压送风机、排烟风机、补风机应按现行标准设 置在专用机房。

    5.1.1既有建筑改造时,消防电源应满足现行标准负荷等级要求。 5.1.2改造、新增的配电线缆选型及其敷设方式应符合现行标准要求。 5.1.3既有建筑改造对防雷接地要求有改变时,应对已有的防雷接地系统 进行检测,不满足现行标准要求时,应作更新改造。

    防火标准规范范本5.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联动控制系统

    5.2.1既有建筑改造的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控制系统的设置应符合现 行标准要求。

    0.2.既有建巩改造的火火自动报管及 行标准要求。 5.2.2既有建筑改造的报警系统和联动控制可接入已有系统;如已有系统 属已淘汰或不支持扩展的,对改造区域应增设报警控制器(有联动控制要 求时,还应增设联动控制器),并与原系统通过模块或转换模块实现通 讯。 5.2.3新增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当采用区域报警系统时,火灾报警控制器 宜设置在改造区域内,报警信号应送至有人值班的场所,值班场所内应设 置声光报警器;当采用集中报警系统时,火灾报警系统各主机设备应设置

    宜设置在改造区域内,报警信号应送至有人值班的场所,值班场所内应设 置声光报警器;当采用集中报警系统时,火灾报警系统各主机设备应设置

    5.2.4改造新增防火卷帘、常开防火门、自动排烟窗、电动挡烟垂壁、自 动防火窗等设施时,应在相应的部位设置火灾探测器进行联动控制;局部 改造中,既有消火栓箱内的报警按钮具有启动消防泵和火灾报警两项功能 的,可予以保留。 5.2.5新增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等的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 报警装置。

    5.3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5.3.1改造区域包括与之直接关联的部分需增设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 系统时,应按现行标准要求设置。 5.3.2既有建筑局部改造,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满足原标准要 求时,改造区域内的消防应急灯具可采用符合原标准的灯具接入已有系 统,应急照明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可采用非集中控制型,并应符合 下列规定: 1当建筑内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在应急照明集中电源或应急 照明配电箱处进行手动控制启动应急照明 2当建筑内设置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应增加联动控制模块,对非 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进行联动控制,自动启动 应急照明

    螺栓标准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技术标准。

    既有建筑设计或最后一次改造设计时的国家和地方工程建设技术标 准。 A.0.3特殊使用功能场所 医疗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 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和公众聚集场所及类似使用功能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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