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Q 4201-2008 电子工业防尘防毒技术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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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在生产设备合理密闭和通风的基础上宜采取隔离、遥控操作。 6.2.3生产线上的单台通风系统工艺设备宜集合成密闭的工艺系统。 6.2.4对存在剧毒且难以消除其危害的工艺过程,应通过采取全自动化生产或遥控操作等措施,实现 人与危害现场的隔离。
6.2.5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剧毒气体应进行机旁无害化处理后再排入公共排气管道系统。
修人员进入前应进行尘毒吹扫、冲洗、收集、检测合格后,方可进行检修作业。检测氧气浓度应符合 GB8958要求。 6.3.2荧光粉生产中的硫化锌制备反应釜的加料和放料操作,应与反应签搅拌机连锁,放料前关闭,加 料后启动。
6.4.1散发有毒气体的生产废水,应尽量缩短在室内穿过的距离同轴电缆标准,不应采用明沟排水。在外排时应进 行无毒化处理。 6.4.2从工作间(区)排出的含有尘、毒的废气、废水、废渣应进行相应的无害化治理,使其符合相关的 环保排放标准。 6.4.3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相互抵触物质应单独无害化处理后再排人公共排放管道,不应混合直排。 6.4.4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固体废物不应随意放置在车间或厂区内,应设置专用库房,使用专用密 闭容器储存,交专业机构集中处置。
6.4.3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相互抵触物质应单独无害化处理后再排人公共排放管道,不应混合直排。
7.1在生产过程中可能突然逸出大量有害气体或易造成急性中毒气体的作业场所,应设置事故通风装 置及与其连锁的自动报警装 实通风换气次数应不小于每小时12次。
7.2有尘、挥发性溶剂逸出的设备等的开口部位应设排风装置。 7.3筛选设备应根据具体情况在卸料点、筛上物落料处及其本体部分按设备类型设罩并排风: a) 振动筛宜在筛子上设密闭排风罩。 b)滚简筛应设整体密闭排风罩。 c) 多段筛宜在筛箱侧面设窄缝侧吸罩。罩口风速控制在5m/s以内。筛箱项部应设可开启 盖板。 7.4混料机应采用密闭排风围罩,或在进、出料口分别设置排风罩。 7.5袋装粉料的拆包、倒包应在有负压的专门装置中进行。 7.6印制线路板生产中的锯床、数控钻(铣)床、开槽机、倒角机、帖膜机、蚀刻机、角磨机、显影机、凹蚀 设备、电镀设备、曝光机、紫外光固化机等散发粉尘、酸碱蒸汽或臭氧等的设备,均应采取排风措施。 7.7电镀槽、酸洗槽、除油槽、腐蚀槽及其他化学槽等应设槽边侧吸罩或吹吸式罩。电池板板化成槽 应设上部排风罩或侧吸罩。 7.8镀铬槽排风管路上应设置铬液回收装置。风管连接应严密。 7.9批量生产的喷漆或喷涂作业,应在有排风的喷漆室、喷涂室或喷漆柜、喷涂柜内进行。大件生产的 就地喷漆工作区应有良好通风。烘干箱(室)应设置上送下排式排风系统。 7.10产生磨削粉尘的设备,如工具磨床、砂轮机等应设局部排风除尘装置。 7.11使用磷烷、砷烷、硼烷、硅烷、三氮化硼、四氟甲烷等有毒气体进行化学气相淀积、外延、掺杂、扩 散、离子注人、刻蚀等工艺的作业场所,应设机排风系统、事故排风系统和泄漏报警装置。泄漏报警装 置应与事故排风系统、工艺设备、操作阀等连锁。工艺设备的尾气排放口应设置可靠的现场无害化处理 装置和局部排风装置。 7.12半导体圆片粘片、硅片处理、熔蜡、荧光粉的配置和涂复、气相清洗、红外热熔、热风平整等产生有 机溶剂蒸气的作业点,均应设排风装置。 7.13溅射工艺过程和垫料散布过程中产生的爆炸性粉尘废气应进行单独排风,在排气管道前端设置 集尘装置并使用情性气体保护,集尘装置宜配备情性气体抑爆装置。 7.14刻蚀工艺过程操作现场应单独设置局部排气装置。 7.15在光刻过程中产生的有机废气、碱性废气宜分别使用不同的排气系统,如不可行,其排气系统不 应与其他排气系统连接,以避免发生连锁反应事故,
7.16装联工艺中的再流焊、波峰焊、浸锡焊以及手工焊接等作业点,应设排风装置或烟雾净化装置。 7.17电焊、气焊等离子切割,熔铅锅等产生金属蒸气的工作点,应设下排风装置。 7.18玻璃热加工、芯柱压制、高铅玻璃电真空器件的热加工、溶制铅玻璃池炉观察孔等处,应设置强 排风。 7.19使用滴汞电极的极谱仪时,应采用专用的极谱工作台,工作间地坪应为深色,工作台附近地面应 设收集汞的凹坑,地坪要有坡向凹坑的坡度。 7.20生产荧光灯、闸流管等产品所使用的充汞设备以及其他使用汞的工作间,其室内环境温度应尽可 能低。并应设置全面通风和局部排风。工作间内应设汞清洗收集槽。地坪、顶棚、墙面材料应便于冲 洗。地坪应有坡度,坡向汞清洗收集槽。 7.21微波功率器件的氧化铍陶瓷配件、压制、焙烧、研磨、金属化等设备均应设排风装置。使用粉状氧 化铍的工作间,室内管线应暗敷,室内装修材料应便于水冲洗。 7.22蓄电池生产的铅、镉、镍等有毒粉尘工作区,应有给排水设施,使地面经常保持湿润,并能用水冲 洗。其他粉尘工作区,在生产或实验许可条件下,地面亦宜保持湿润和能用水冲洗。 7.23干电池生产中的熔化、和料,捏炼及磨切加工设备,均应设置排风罩。含汞粉料加工、成型设备应 段密闭罩排风。 7.24荧光粉生产中的硫化氢储罐室,应设暨硫化氢气体泄漏报警装置,并与事故排风系统连锁。硫化 氢控制室应保持微正压。 7.25当设置的密闭性能和局部排风措施不能确保工作区(间空间的尘、毒含量达到要求时,应加设全 室排风措施,且室内空气不能循环使用。 7.26生产过程中使用和产生易与空气、水及相互间发生剧烈反应的气体时,在进行通风系统设计时要 防止相互抵触气体混合,易燃易爆气体的排风系统不应形成网状结构,应设置阻火和泄爆装置,管道内 壁材料应为符合安全要求的不发火材料,管道应进行可靠的防静电接地,重要部位宜设置可燃气体检测 报装置和情性气体抑爆装置。 7.27有毒气体排风系统应采取下列措施,确保其工作的可靠性: a)排风系统应有备用排风机。 b)排风机应设有备用电源。 c)排风管道应根据排放介质的危害特征选用材质;排放管道上应设观察口、检修口、清扫口并保
排风系统应有备用排风机。 b) 排风机应设有备用电源。 c) 排风管道应根据排放介质的危害特征选用材质;排放管道上应设观察口、检修口、清扫口并保 持畅通;排风管道上不宜设防火阀。 d)易燃易爆场所尘、排风系统应采用防爆、隔爆设备。 7.28排风总管应设测试孔,高空测点应有相应的操作台。 7.29上列各条所涉及的排风系统的设计应符合GB50019的相关规定,排风罩应符合GB/T16758 要求。 7.30 上述条款中未包括的尘毒作业通风净化系统的设置应参照有关规范、条文执行。
B.1涉及尘毒作业的电子工业企业应按GB11651要求为接触尘毒作业人员配备符合相关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 8.2使用、储存剧毒化学品场所应配备空气呼吸器和化学防护服
.1涉及尘毒作业的电子工业企业应按GB11651要求为接触尘毒作业人员配备符合相关目 行业标准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
行业标准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 8.2使用、储存剧毒化学品场所应配备空气呼吸器和化学防护服。 8.3接触尘毒作业的作业人员应具有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的能力,上岗时应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 8.4个人防护用品应按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由企业集中清洗。个人防护用品失效时应及时更换。 8.5不应在尘毒作业区饮水、进食、休息,应设置独立的休息室。 8.6尘毒作业应按照相关规范设更衣室和淋浴设施。 8.7接触尘毒作业岗位应在显著位置设置警告标志、标识,并符合GBZ158要求
2.1具有尘毒作业的电子工业企业应建立完善的防尘防毒规章制度。 2.2防尘防毒制度主要包括: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定期体检制度、运行记 人防护用品发放使用记录、防尘毒设施的维修保养和定期检测检验制度、毒性物质存取制度等。 2.3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建立尘毒岗位作业补贴制度。
9.2.1具有尘毒作业的电子工业企业应建立完善的防尘防毒规章制度。
9.3.1电子工业企业应经常对全体职工进行防尘防毒针对性教育培训。 9.3.2接触尘毒作业的工作人员上岗、换岗以及长期停工后复岗前应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和防尘防毒 印识技能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9.3.3接触尘毒作业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被明确告知所从事工作的职业危害性,并在劳动合同、集体 合同中体现告知内容。
防水标准规范范本9.3.电子工业企业应经常对全体职工进行防尘防每针对性教育培训。
10.1接触尘毒作业岗位应在显著位置设置说明有害物质危害性预防措施和应急处理措施的指示牌。 10.2尘毒作业区域应按照相关规范设置紧急淋浴器和洗眼器、急救药品和装备。 10.3特气库、有毒化学品仓库及剧毒作业区出入口外,应在易取放处设置不少于3套有效的应急用空 气呼吸器和化学防护服,并配备快速检测仪器。同时,应配备防止有毒化学品扩散的设备或措施。剧毒 作业区配备的应急防护设备数量应不少于作业区内人数。 10.4接触粉尘、毒物的作业场所,应具备现场快速、简易的急救能力。 10.5产生粉尘、毒物的作业场所、过程、设备,应针对可能发生的中毒事故,按AQ/T9002的要求制定 专项应急预案。 10.6电子工业企业制定的各种事故应急预案中应明确规定相应的防尘防毒设备及措施,特别是火灾、 爆炸事故应急预案和有毒物质泄漏事故应急预案中应明确正确的防尘防毒方法。 10.7应急预案应定期演练、经常维护、及时更新。
1.1.1作业人员调人接触尘毒作! 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在岗期间按 规定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离岗时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有职业禁忌症者不应上岗作业。 11.1.2已被诊断为职业病的接触尘毒作业人员应及时进行治疗和定期复查,并按有关规定妥善处置
11.2.2具有尘毒作业的电子工业企业可自行或委托专业检测机构开展有害物质浓度检测,并建立尘 毒危害档案。 11.2.3有害物质浓度检测应在正常工况下进行,检测点的位置和数量等参数选择应符合相关国家标 推要求。 11.2.4具有尘毒作业的电子工业企业应按相关规定对防尘防毒设施的效率进行检测,达不到要求时 应及时检修或更换,
11.3.1防尘防毒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电子工业企业防尘防毒管理的监警。电子工业企业每两年至少 次对整个生产过程进行粉尘、毒物危害辨识和评估。在作业场所、工艺过程、设备发生重大变化时,应重 新开展辨识评估工作。防尘防毒管理部门应要求电子工业企业提供作业场所尘毒浓度检测报告、防尘 防毒设施运转效果检测报告、职业病危害因索申报材料等相关资料。 11.3.2防尘防毒管理部门应加强防尘防毒设备设施的监督管理。防尘防毒设备设施的运转率不应低 于90%。 11.3.3防尘防毒管理部门每年应至少一次对接触尘毒作业的防尘防毒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进行检 查。督促不符合防尘防毒要求的企业及时整改。
,1防尘防毒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电子工业企业防尘防毒管理的监督。电子工业企业每两年至少 整个生产过程进行粉尘、毒物危害辨识和评估。在作业场所、工艺过程、设备发生重大变化时,应重 展辨识评估工作。防尘防毒管理部门应要求电子工业企业提供作业场所尘毒浓度检测报告、防生 设施运转效果检测报告、职业病危害因索申报材料等相关资料。 .2防尘防毒管理部门应加强防尘防毒设备设施的监督管理。防尘防毒设备设施的运转率不应佳 %。 ,3防尘防毒管理部门每年应至少一次对接触尘毒作业的防尘防毒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进行 督促不符合防尘防毒要求的企业及时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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