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Q 4210-2010 革类加工制造业防尘防毒技术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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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使用给作业人员带来危险和有害作用的生产物料时,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并制订使用、处 理、贮存和运输的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存在的危险化学品应按照GB15603的规定单独设立危险化学 品库,生产作业场所不应放置超过一个班次的使用量。 5.1.2生产、使用的危险和有害的液态、气态和粉状物料,应采用不受该物料侵蚀的管道输送。危险和 有害物品的存条件存方式贮存限量应符合GB15603.GB17916的规定
5.2.1凡工艺过程中能产生粉尘、有害气体和其他毒物的生产设备,宜采用自动加料、自动卸料和 施,并设置必要的通风净化装置,以保证工作场所和排放的有害物浓度符合GBZ2.1和GB16297的 5.2.2对于盛装有毒、有害物质的密闭系统,应避免跑、冒、滴、漏。
5.3.1密闭生产设备的加液和排液,应采用高位槽或管道输送。
5.3.1密闭生产设备的加液和排液,应采用高位槽或管道输送。 5.3.2盛放易挥发物料的容器应密闭,严禁受热。 5.3.3鞋和箱包用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应符合GB19340的要求。
7.1涉及粉尘、毒物作业的革类加.工制造企业应按GB11651、GB/T18664、GBZ/T195的要求,为接 触粉尘、毒物的作业人员配备个人防护装备。
7.1涉及粉尘、毒物作业的革类加.工制造企业应按GB11651、GB/T18664、GBZ/T195的要求,为接
.1涉及粉尘、毒物作业的革类加.工制造企业应按GB11651、GB/T18664、GBZ/T195的要求,为接 浊粉尘、毒物的作业人员配备个人防护装备。
AQ4210—2010
对可能意外泄漏时的暴露水平进行预评估,按照GB/T18664选择呼吸防护用品。根据化学物质的皮 肤危害和暴露水平选择适合的个人防护装备。 7.3应对接触粉尘、毒物的作业人员提供个人防护装备使用的培训,使其了解并具备正确使用个人防 护装备的技能,了解个人防护装备的适用性和局限性。使用个人防护装备的作业人员在上岗时应穿戴 好个人防护装备。 7.4个人防护装备应按要求进行维护、保养、更换。 7.5应在无粉尘、毒物污染的场所设置独立的休息室。 7.6作业场所应按照GBZ1的要求设置辅助用室
8.1生产或使用剧毒物质的革类加工制造企业,应在工作地点附近设置紧急救援站或有毒气体防护 站,其使用面积根据GBZ1的要求确定。有可能发生液态剧毒物质泄漏的作业场所,应专设泄险区等 应急设施。 8.2在有急性中毒危险的作业场所,应设置急数箱,并配备具有中毒急救知识和技能的人员。 8.3产生粉尘、毒物的作业场所、过程、设备,应按照AQ/T9002的要求,针对可能发生的中毒事故制 定专项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革类加工制造企业制定的各种事故应急预案中应明确规定相应事故的 防尘防毒方法、设备、应急措施。 8.4对于可能发生化学性灼伤及经皮肤黏膜吸收引起急性中毒的工作地点,应就近设置现场应急处理设施。 应急设施应包括:不断水的冲淋、洗眼设施、气体防护柜、个人防护用品、急救药品、应急救援通讯设备等
9.1职业健康损害监测
9.1.1对从事接触粉尘、毒物危害的作业人员焊接标准,应按照GBZ188的要求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在 岗期间按规定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离岗时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对体检报告进行建档管 理。有职业禁总的作业人员不得从事其所禁总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的有与所从事的职业 相关的健康损害的作业人员,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9.1.2已被诊断为职业病的接触粉尘、毒物作业的人员应及时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对不适宜 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9.2职业有害因素检测
9.2.1革类加工制造企业应定期对粉尘、毒物作业点进行有害物质检测,并将检测结果整理归档保存。 应由具备检测能力的机构或人员定期检测防尘防毒设施的效率,达不到要求时应及时检修或更换。 9.2.2粉尘、毒物检测的项目、采样点的设定及数量、采样时机、采样频率、采样方法、采样记录、分析方 法等,均应按GBZ159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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