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Q 4211-2010 家具制造业防尘防毒技术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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桶应加盖,减少挥发,剩余的油漆和稀料应加盖密封后在指定地点存放。
6.3.4除尘器在日常使用过程中,应定期进行检查和清灰,以保证除尘器的正常运转和使
6.3.5不应用压缩空气吹扫车间地面及设备、加工件等表面的积尘,宜来用真空吸尘装置清除积尘。 6.3.6搬运液体物料应缓慢进行,防止外溅。一般应由两人以上共同操作,不应肩扛、背驶及双手抱 揽。往容器内添加液体物料时,应互相配合,防止液体泼酒或溅出。 6.3.7进人有限空间作业时,应采取吹扫、冲洗和强制通风等措施,消除或减少存于有限空间内的尘、 毒物质,满足GB8958、GBZ/T205的要求,
7.1家具企业应根据工艺特点和有害物质的特性,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尘、毒危害,采取局部排风、全 面通风或混合通风等措施,降低作业场所尘、毒浓度,使作业场所空气中尘、毒浓度符合GBZ2.1的 要求。 7.2除尘、净化和通风、空调系统的设计应符合GB50019及相应的防尘、防毒技术规范和规程的 要求。 7.3局部机械排风系统各类型排风罩应符合GB/T16758要求,遵循形式适宜、位置正确、风量适中、 强度足够、检修方便的设计原则,罩口风速或控制点风速应足以将发生源产生的尘、毒吸人罩内,确保达 到高捕集效率。 7.4供给车间的空气,宜直接送至工作地点。机械通风装置的进风口位置,应设于室外空气较洁净的 地方。进风口与排风口位置应保持一定的距离,防止排出的污染物被吸入室内。机械通风送人车间的 空气中有害气体、蒸汽及粉尘的含量,不应超过GBZ2.1规定的职业接触限值的3Q%。 7.5产生粉尘的设备应在粉尘逸出部位设置吸尘罩等控制措施,并根据自身工艺流程、设备配置、厂房 条件和产生粉尘的浓度,采取就地除尘系统或集中除尘系统处理粉尘。设计除尘系统时,应合理确定系 统风量、风速和其他技术参数,保证除尘系统能有效地发挥作用。 7.6含粉尘的排风管道应采用法兰连接的圆形管道敷设。 7.7应合理组织各粉尘作业点的通风换气.限制室内的空气流速城镇建设标准,避免二次扬尘。 7.8打磨作业要设置具有通风除尘效果的打磨台,且打磨台不应采取下送上排的通风除尘方式。打磨 位置不固定时应采用移动式除尘装置。 7.9袋装粉料的拆包、倒包应在有负压的专门装置中进行。 7.10散发有毒有害物质的设备应在有毒有害物质逸出部位设置排风罩等控制措施,尾气应经收集及 净化处理后排放。 7.11排风管道应根据排放介质的危害特征选用材质。排风管道上应设检测孔、检修口、清扫口并保持 畅通,高空测点应有相应的操作平台,排风管道上不宜设防火阀。 7.12易燃易爆场所尘、毒排风系统应采用防爆、隔爆设备。 7.13喷漆或喷涂作业,应在独立的密闭喷漆间进行,喷漆间应采用上送下排的通风方式且操作人员工 作位置处的风速不小于0.8m/s。喷漆间内的涂装操作位置应安装水帘(水幕)降毒、流水排毒装置及 冲洗设施,该装置的进水水质应不低于市政中水水质标准要求。 7.14烘干箱(室)应设置排风系统。 7.15涂胶、晾漆等作业场所应设置通风装置。 7.16电焊、气焊、等离子切割等产生金属烟尘的工作点,应设下排风或侧排风装置。 7.17电镀槽、酸洗槽等应设槽边侧吸罩或吹吸式罩。 7.18 玻璃热加工应设置局部强排风。 7. 19 防尘防毒设备设施应与生产设备同时运行。 7.20家具制造企业应按相关规定对防尘防毒设施的净化效率进行检测,定期检修或更换部件。 7.21 当尘、毒危害在技术上较难控制时,宜采取以下措施: a)设置密闭操作室,保证在其中作业人员的新鲜空气供应量不少于每人30m/h;
19防尘防毒设备设施应与生产设备同时运行。
b)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c)向工作岗位送新风,其新风口应设置在空气清洁区
B.1家具制造企业应按GB11651、GBZ/T195的要求为接触尘毒作业人员配备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 劳动防护用品。 8.2使用、储存剧毒化学品场所应配备空气呼吸器和化学防护服。 8.3接触尘毒的作业人员应具有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的能力,了解个人防护用品的适用性和局限 性,上岗时应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 8.4个人防护用品应按要求进行维护、保养、集中清洗。个人防护用品失效时应及时更换。 8.5作业人员宜在产生有毒物质的密闭室外进行生产控制,需进密闭室时应佩戴有效防毒面具。 8.6作业人员不应在尘毒作业区饮水、进食和休息,不应穿工作服进入餐厅等非作业场所
9.1家具制造企业应设置防尘防毒管理部7门或岗位;最高管理者应负责组织制定和实施防尘防毒 计划。 9.2家具制造企业应建立完善的防尘防毒规章制度,主要包括: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职业卫生管理 制度、职业健康检查制度、个人防护用品发放使用制度、防尘防毒设施的维修保养和定期检测检验制度、 毒性物质存取制度等。 9.3家具制造企业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 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 者欺骗。 9.4家具制造企业应定期对作业人员进行防尘防毒教育培训,每年应至少组织一次防尘防毒知识技能 再教育和考核。 9.5接触尘毒的作业人员上岗、换岗以及长期停工后复岗前应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和防尘防毒知识技 能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9.6家具制造企业应对整个生产过程中的粉尘、毒物危害至少每两年进行一次辨识和评估,明确所有 产生粉尘、毒物的作业场所、工艺过程、设备及原(辅)料、中间产品、副产品,并建立档案。当作业场所、 工艺过程、设备发生重大变化时,应重新开展辨识评估工作, 9.7家具制造企业防尘防毒管理部门应每年对接触尘毒作业的防尘防毒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进行至 少一次检查,对不符合防尘防毒要求的作业场所及时整改。 9.8家具制造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定期对尘毒作业点进行有毒有害物质检测,检测结果报告应整理归 档,妥善保存。有毒有害物质浓度检测应在正常工况下进行,检测点的位置和数量等参数选择应符合 GB13733、GBZ159的相关规定。
10.1接触尘毒作业岗位应在显著位置设置说明有毒有害物质危害性、预防措施和应急处理措施的指 示牌。 10.2在生产过程中可能突然逸出大量有害气体或易造成急性中毒气体的作业场所,应设置事故通风 装置及与其连锁的自动报警装置,其通风换气次数应不小于12次/h。 10.3事故排风的通风机应分别在室内、外便于操作的地点设置开关,其供电系统的可靠性等级应由工 艺设计确定,并应符合GB50052的要求。
10.1接触尘毒作业岗位应在显著位置设置说明有毒有害物质危害性、预防措施和应急处理措施的指 示牌。 10.2在生产过程中可能突然逸出大量有害气体或易造成急性中毒气体的作业场所塔吊标准规范范本,应设置事故通风 装置及与其连锁的自动报警装置,其通风换气次数应不小于12次/h。 10.3事故排风的通风机应分别在室内、外便于操作的地点设置开关,其供电系统的可靠性等级应由工 艺设计确定,并应符合GB50052的要求。
10.1接触尘毒作业岗位应在显著位置设置说明有毒有害物质危害性、预防措施和应急处理措施的指
10.4家具制造企业应具备现场快速、简易的急救能力,按照相关规范在尘毒作业区域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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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洗眼器、急救药品和其他相关急救装备。 10.5家具制造企业应针对可能发生的急性中毒事故,按AQ/T9002的要求制定专项应急预 演练、经常维护、及时更新
、急救药品和其他相关急救装备。 具制造企业应针对可能发生的急性中毒事故,按AQ/T9002的要求制定专项应急预案且定期 维护、及时更新,
11.1家具制造企业应为接触尘毒的作业人员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由专人负责管理 期限妥善保存。作业人员离开企业时,家具制造企业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其职业健康监 并在复印件上签章。
1家具制造企业应为接触尘毒的作业人员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由专人负责管理,并按照规定 银妥善保存。作业人员离开企业时,家具制造企业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其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 主复印件上签章。 2家具制造企业应按照GBZ188的要求保证从事尘毒作业的人员能按时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不 非职业禁忌症者从事其禁忌的作业或者相关作业。
铁路标准家具制造企业主要工序职业危害因素索见表A.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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