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Q 4213-2011 煤层气开采防尘防毒技术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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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钻眼工作地点的总粉尘降尘效率应≥85%,呼吸性粉尘降尘效率应80%。 6.2.2为提高防尘效果,宜在水中添加降尘剂。降尘剂应保证无毒、不腐蚀、不产生二次污染,并且不 影响煤质。 6.2.3煤、岩层中钻孔,应采用湿式钻孔,各种酒水、除尘设备及水质、水源等设计要求应符合AQ 1020一2006、GB50383一2006的要求。煤(岩)与瓦斯突出煤层或软煤层中瓦斯抽放钻孔难以采取湿式 钻孔时,可采取干式钻孔,但必须采取捕尘、降尘措施,工作人员必须佩戴防尘保护用品。
a)采捆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或体积大于0.5m’的空间内积的瓦 斯浓度达到2%时,以及其他有害气体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时。 b 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工作面风量或风筒口距离工作面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时。 c 供水管内无水,防尘设施不齐全或防尘设施损坏、失效时。 d)有煤和瓦斯突出征兆时。 e)其他不安全隐患未排除时。 6.2.5出现有害气体涌出等异常现象时,应停止钻孔,切断电源,钻杆不得拔出,工作人员应立即撤至 安全地点,同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等候处理。
出现有害气体涌出等异常现象时,应停止钻孔,切断电源,钻杆不得拔出,工作人员应立即撤至 点,同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等候处理。 压风管、供水管、电源须接送到钻孔施工地点附近,保证风、水、电使用安全、方便。 钻孔人员下井时应携带甲烷检测报警仪或甲烷报警矿灯。 在采用密闭巷道抽采井下煤层气时,相关操作.工艺应邀守GB8958一2006的相关规定
水利常用表格6.3生产材料的储存与运输
6.3.1进行科学的场地布置,减少粉、粒料的中转环节,缩短输送距离。 6.3.2在工作区内装卸散装的压裂砂、干石英砂、支撑剂等粉、粒料,应做好防尘工作。 6.3.3采用液氮或二氧化碳注入压裂时,使用气体罐车应遵守国家有关液化气体髓车和压力容器的相 关规定;并按汽车罐车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制定并执行汽车罐车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制度,经常检查安 全附件(包括安全阀、爆破片、压力表、液面计、温度计、紧急切断装置、管接头、王孔、管道阀门、导静电装 置等)性能,有无泄漏、损伤等。 6.3.4钻井液、射孔弹和压裂液如需加入化学添加剂,应采用无毒产品。 6.3.5存放粉粒状或毒性材料的容器,应具有良好密闭性和耐蚀性。 6.3.6对上述条款中未包括的尘、毒物品的运输、储存、使用应参照有关规范、条文要求,采取相应的防 范措施
6.4.1煤层气开采企业应对尘毒作业点按有关规定进行硫化氢、二氧化氮、氨气、二氧化硫等有毒气体 检测,检测结果应整理、归档保存。
AQ4213—2011
6.4.2接触粉尘、毒物作业的煤层气开采企业可自行或委托专业检测机构开展二氧化氮、硫化氢、氨氮 气、二氧化硫等有害物质浓度检测,并建立尘毒危害档案。 6.4.3有害物质浓度检测应在正常工况下进行,检测点的位置和数量等参数选择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 要求。 6.4.4接触粉尘、毒物作业的煤层气开采企业应按相关规定对防尘防毒设施的效率进行检测,达不到 要求时应及时检修或更换。
6.4.2接触粉尘、毒物作业的煤层气开采企业可肖行或委托专业检测机构开展二氧化氮、硫化氢、氨 气、二氧化硫等有害物质浓度检测,并建立尘毒危害档案。 6.4.3有害物质浓度检测应在正常工况下进行,检测点的位置和数量等参数选择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 要求。 6.4.4接触粉尘、毒物作业的煤层气开采企业应按相关规定对防尘防毒设施的效率进行检测,达不到 要求时应及时检修或更换。
7.1煤层气开采企业应按GB/T11651一2008的要求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 求的劳动防护用品。 7.2使用、储存剧毒化学品的场所应配备空气呼吸器和化学防护服。 7.3接触粉尘、毒物的作业人员应具有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的能力,上岗时应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 7.4个人防护用品应按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给排水图纸,定期检查、更换。 7.5不应在尘毒作业区饮水、进食、休息,应设置独立的休息室。 7.6应按照相关规范设更衣室和淋浴设施,
煤层气开采企业应按GB/T11651一2008的要求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 特动防护用品。 使用、储存剧毒化学品的场所应配备空气呼吸器和化学防护服。 接触粉尘、毒物的作业人员应具有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的能力,上岗时应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 个人防护用品应按要求进行维护、保养,定期检查、更换。 不应在尘毒作业区饮水、进食、休息,应设置独立的休息室。 应按照相关规范设更衣室和淋浴设施
.3.1煤层气开采企业应定期对全体职工进行针对性的防尘防毒教育培训,每年应至少组织一次防
尘、防毒知识技能再教育和考核。 8.3.2接触粉尘、毒物作业的工作人员上岗、换岗前应经过安全教育和防尘、防毒知识技能培训,经考 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8.3.3接触粉尘、毒物作业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被明确告知所从事工作的职业危害性,并在劳动合同、 集体合同中体现告知的内容。
尘、防毒知识技能再教育和考核。 8.3.2接触粉尘、毒物作业的工作人员上岗、换岗前应经过安全教育和防尘、防毒知识技能培训,经考 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8.3.3接触粉尘、毒物作业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被明确告知所从事工作的职业危害性管接头标准,并在劳动合同、 集体合同中体现告知的内容
8.4.1作业人员调入接触尘毒作业岗位前应进 定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离岗时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有职业禁忌症者调离相关作业岗位。
9.1接触粉尘、毒物作业岗位应在显著位置设暨说明有毒物质种类、危害性、检查结果、预防措施和应 急处理措施的指示牌。 9.2接触粉尘、毒物的作业场所,应具备现场快速、简易的急教能力。 9.3产生粉尘、毒物的作业场所、过程、设备,应针对可能发生的中毒事故,按AQ/T9002的要求制定 专项应急预案;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应设置相应事故防范和应急数援相配套的设备、设 施,井应留有应急通道。 9.4煤层气开采企业制定的各种事故应急预案中应明确规定相应的防尘、防毒设备及措施。特别是火 灾、爆炸和有毒物质泄漏事故应急预案中应明确防尘、防毒措施。 9.5易发生中毒和室息伤害的作业场所应配备应急药品,清洗装置、空气呼吸器等设备和器材。 9.6煤层气开采企业应建立防治尘毒危害的急救站,或在原有急教站的基础上增加防治尘毒危害的设 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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