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1/1820-2019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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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1/1820-2019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 发布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DB41/18202019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般要求,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水污染物监测要求, 实施与监督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般要求,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水污染物监测要求装修工艺、技术, 实施与监督
DB 41/ 18202019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河南省水污染防 治条例》等法律法规,防治农村水环境污染,改善农村水生态环境质量,提升农村人居环境,结合河 南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和监测要求,以及实施与监督等内容。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于本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 执行。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南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郑州大学、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马勇光、李洁、徐洪斌、充少锋、夏训峰、张勇、何新生、杨苗青、李哲、 王丽君、牛丽萍、时高明、雷达、张传兵、刘盛世。 本标准由河南省人民政府2019年6月6日批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河南省生态环境厅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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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和监测要求,以及实施与监替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规模小于500m/d(不含)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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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居民生活活动中产生的污水,主要包括冲厕、炊事、洗涤、洗浴等产生的污水,不包括工 水和畜禽养殖废水。 3.2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对农村生活污水进行处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备。 3.3 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运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3.4 新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改建、扩建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4.1鼓励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从源头上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后回用于农业灌 溉的按GB5084规定执行,回用于渔业的按GB11607规定执行,回用于景观环境的按GB/T18921规 定执行,回用于其他用途时应执行国家或地方相应的回用水水质标准 4.2规划纳入城镇污水管网的村庄原则上应将生活污水接入城镇污水处理厂进行集中处理,按GB/ 31962规定执行。
5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5.1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表1要求,新建农村生活污水处 推实施之日起执行表1要求, 5.2根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规模、排入水体的水环境功能区划等,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分为一级标准、 5.3规模大于10m/d(不含)的新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按表1要求执行。 5.3.1出水直接排入GB3838II、I类水体和湖、库等封闭水体时,执行一级标准。 5.3.2出水直接排入GB3838IV、V类水体和水环境功能未明确的池塘等封闭水体时,执行二级标准 5.3.3出水排入沟渠、自然湿地和其他水环境功能未明确水体等时,执行三级标准。 5.4规模小于10m/d(含)的新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按表1中三级标准要求 执行。
水利标准规范范本表1控制项目水污染物最高充许排放浓度
单位:mg/L(pH值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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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应在农村生洁 巧你芯。 5.2污染物项目监测的周期、频次、 6.3污染物项目的监测方法按表2执行。 国家或行业新发布的其他相关监测分析 方法,其适用范围相同的电气设备标准规范范本,也适用 的时测定
表2水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
7.1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生活污水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指导和 统一监督管理。 7.2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排水应满足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环境管理要求, 7.3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应遵守本标准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设施正常运行。各级生态环境部门 在对处理设施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将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本标准 的依据。 74具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依据当地生态环境保护需要提出更严格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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