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房屋安全鉴定暂行管理办法(湘建房[2022]122号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2年7月1日word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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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房屋安全鉴定暂行管理办法(湘建房[2022]122号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2年7月1日word版)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安全鉴定活动,加强房屋安全鉴定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原建设部令第141号)《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原建设部令第129号) 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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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建成并投入使用的房屋安全和建筑幕墙安全(以下统称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工作。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房屋安全鉴定指导管理工作。
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安全鉴定监督管理工作。
房屋所有权人或其法定委托管理使用者,以及房屋权属不清或房屋所有权人、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当事人(管理人)下落不明的实际使用人为房屋安全责任人。
第四条 房屋安全鉴定应按以下原则确定鉴定类别:
(一)房屋安全鉴定一般应依据《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选择包含安全性鉴定和使用性鉴定的可靠性鉴定。进行安全性鉴定的,应同时进行抗震鉴定。抗震鉴定、可靠性鉴定应按相应技术标准分别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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