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鲁政办字〔2021〕60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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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安全生产管理 体系,全面提升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和水平,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限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生 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 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总监制度以及相 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 任人,全面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安全总监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

    第十二条安全总监应当依法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对职责 或授权范围内的事项承担相应责任。 (一)协助主要负责人综合协调管理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建立 健全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二)协助主要负责人定期向从业人员通报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监督 落实本单位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及重点工作; (三)协助主要负责人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四)协助主要负责人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奖惩考核机 制,考核与监督本单位各部门、各岗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电动汽车标准规范范本,行使考 核奖惩权力; (五)组织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开展安全生 产工作,监督指导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与修订工作 (六)对是否符合安全生产相关法律规定和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的生产经营决策提出意见建议; (七)有权阻止和纠正本单位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的决定和行为,并及时向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八)发现直接危及从业人员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作出停止 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的决定; (九)对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经 批评教育拒不整改的,提出处理意见并监督落实; (土)提名分支机构和工程项目派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十一)对本单位人员职务普升、表彰奖励候选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情况提出意见建议, (十二)其他应当依法履行的职责。 第十三条安全总监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的部门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安全生产工作报告分为年度报告、专项 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 第十四条年度报告应当于次年1月20日前报送。 年度报告应当包括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情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管理人员设置和配备情况、安全生产制度规范 和标准执行情况、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情况、安全生产风险防 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重大危险源辨识登记情况、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 案制定和演练等情况。 第十五条专项报告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开 展的督察、执法检查和专项整治等活动要求进行报告。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重大事项之一的,应当及时作出报 告: (一)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者存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现实危 险的; (二)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发生生产安全涉险事故和伤亡事故的; (四)进行重大安全生产技术改造的; (五)主要负责人强令职工冒险作业的

    国家对有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和安全总监管理另有规定的,适 用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 当定期对安全总监开展形势政策教育和业务知识培训。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放管服”改革要 求,为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任免告知等提供便利条 件。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应当设置安全总监而未设置的,以及 安全总监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 7 月31 日。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监委 省法院,省检察院。各民主党派省委,省工商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6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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