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160-2018年版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带条文解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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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烧室与大气连通,非正常情况下有火焰外露的加热设备和
1 总 则 2术 语 3 火灾危险性分类 区域规划与工厂总平面布置 9 4.1 区域规划 4.2 工厂总平面布置· (14 ) 4.3 厂内道路 (16 ) 4.4 厂内铁路 (17) 4.5 厂际管道规划 (18) 5 工艺装置和系统单元 (21 ) 5. 1 一股规定 (21 ) 5.2 装置内布置 ( 21 ) 5.3 泵和压缩机 (27) 5.4 污水处理场和循环水场 (29) 5.5 泄压排放和火炬系统 (30) 5.6 钢结构耐火保护 (33) 5.7 其他要求 ( 34 ) 6 储运设施 (37) 6.1 一般规定 (37) 6.2 可燃液体的地上储罐 (37) 6.3 液化烃、可燃气体、助燃气体的地上储罐 (41 ) 6.4 可燃液体、液化烃的装卸设施 (45) 6.5 灌装站 47) 6.6 内个店
管通布直 50) 7. 1 厂内管线综合 50 ) 7. 2 工艺及公用物料管道 (50) 7.3 含可燃液体的生产污水管道 (52) 7.4 厂际管道敷设 (53) 消 防 (55) 8.1 一般规定 (55 ) 8.2 消防站 (55) 8.3 消防水源及泵房 . (56) 8.4 消防用水量 (58 ) 8.5 消防给水管道及消火栓 (60) 8.6 消防水炮、水喷淋和水喷雾 (61 ) 8.7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63) 8.8 蒸汽灭火系统 (64) 8.9 灭火器设置 (65) 8.10 液化烃罐区消防 (66) 8. 11 建筑物内消防 (68) 8.12 火灾报警系统 (70) 电 气 (72) 9. 1 消防电源、配电及一般要求 (72) 9.2 防雷 (72) 9.3 静电接地 (73) 付录A 防火间距起止点 . (75 ) 本标准用词说明 (76) 引用标准名录 ( 77 ) 附:条文说明 79
2.0.9散发火花地点
体检标准有飞火的烟、室外的砂轮、电焊、气焊(割)、室外非防煤 气开关等固定地点。
由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独立石油化工装置或联合装置组 区域。
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装置集中紧凑布置·且装置间直接进 料·无供大修设置的中间原料储罐·其开工或停工检修等均同步进 行.视为一套装置。
2. 0. 12 装置
process plant
process plant
一个或一个以上相互关联的工艺单元的组合。
一个或一个以上相互关联的工艺单元的组合。
2.0.13装置内单元
process unit
按生产流程完成一个工艺操作过程的设备、管道及仪表等的 组合体。
为实现工艺过程所需的反应器、塔、换热器、容器、加热炉、机 泵等。
设有屋顶.建筑外围护结构全部采用封闭式墙体(含门、窗) 的生产性(储存性)建筑物
2.0.16半散开式厂房
设有屋顶,建筑外围护结构局部采用封闭式墙体.所占面积不 超过该建筑外围护体表面面积的1/2(不含屋顶的面积)的生产性 建筑物。
2.0.17散开式厂房
设有屋顶,不设建筑外围护结构的生产性建筑物。
2. 0. 18 装置储罐(组)
在装置正常生产过程中,不直接参加工艺过程但工艺要求 为了平衡生产、产品质量检测或一次投入等需要在装置内布置的 储罐(组)。
quefied hydroca
在15℃时.蒸气压大于0.1MPa的烃类液体及其他 液体。
在常温常压下为气态,经压缩或冷却后为液态的C3、C,及其 混合物。
当罐内储存介质温度升高时,由于热传递作用使罐底水层急 速汽化.而会发生沸溢现象的黏性烃类混合物
可燃液态物料储罐发生泄漏事故时,防止液体外流和火灾蔓 延的构筑物。
termediate dike
用于减少防火堤内储罐发生少量泄漏事故时的影响范围·而 将一个储罐组分隔成多个分区的构筑物。
一个或多个罐组构成的区域。
设计压力大于或等于0.1MPa(罐顶表压)的储罐。
singlecontainmentstoragetanh
带隔热层的单壁储罐或由内罐和外罐组成的储罐。其内罐 能适应储存低温冷冻液体的要求,外罐主要是支撑和保护隔热 层·并能承受气体吹扫的压力·但不能储存内罐泄漏出的低温冷 冻液体。
由内罐和外罐组成的储罐。其内罐和外罐都能适应储存低温 冷冻液体,在正常操作条件下内罐储存低温冷冻液体,外罐能够 诸存内罐泄漏出来的冷冻液体,位不能限制内罐泄漏的冷冻液体 所产生的气体排放。
ullcontainmentstoragetank
由内罐和外罐组成的储罐。其内罐和外罐都能适应储存低温 冷冻液体:内外罐之间的距离为1m~2m.罐顶由外罐支撑.在正 常操作条件下内罐储存低温冷冻液体,外罐既能储存冷冻液体,又 能限制内罐泄漏液体所产生的气体排放。
flare system
通过燃烧方式处理排放可燃气体的一种设施.分高架火炸!、地 面火等。由排放管道、分液设备、阻火设备、火炬燃烧器、点火系 统、火炬简及其他部件等组成。
2.0.34稳高压消防水系统
采用稳压泵维持管网的消防水压力大于或等于0.7MPa 防水系统。
石油化工企业、油库、油气码头等相互之间输送可燃气体、液
可燃液体物料的管道(石油化工园区除外)。其特征是管道
设在石油化工企业、油库、油气码头等围墙或用地边界线之间 过公共区域、长度小于或等于30km。
3.0.5房间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房间内设备的火灾危险性类 别确定。当同一房间内布置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类别设备时,房间 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其中火灾危险性类别最高的设备确定。但 当火灾危险类别最高的设备所占面积比例小于5%,且发生事故 时,不是以蔓延到其他部位或采取防火措施能防止火灾变延时,可 按火灾危险性类别较低的设备确定
4.1.1在进行区域规划时,应根据石油化工企业及其相邻工厂或
枢纽等区域,并宜位于邻近城镇或居民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 风侧。 4.1.3在山区或丘陵地区,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应避免布 窝风地带。
河的城镇、重要桥梁、大型锚地、船广等重要建筑物或构筑物的 下游。
4.1.5石油化工企业应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和受污染
4.1.6公路和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严禁
1不宜通过生产区; 2应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和受污染的消防水流入 排洪沟的措施。
4.1.9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
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应根据人或设备充许的辐射热强度计算 确定,对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4.1.9的规定。
注:1本表中相邻工厂指除石油化工企业和油库以外的工厂:
2括号内指防火间距起止点; S 当相邻设施为港区陆域、重要物品仓库和堆场、军事设施、机场等,对石油 化工企业的安全距离有特殊要求时,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3A液化烃罐组与电压等级330kV~1000kV的架空电力线路的防火间距不 应小于100m; 3B单罐容积大于等于50000m的甲、乙类液体储罐与居民区、公共福利设 施、村庄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20m; 内类可燃液体罐组的防火间距,可按甲、乙类可燃液体罐组的规定减 少25%; 5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防火间距,可按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规定减 少25%; 地面数设的地区输油(输气)管道的防火间距,可按地区埋地输油(输气)管 道的规定增加50%; 当相邻工厂围墙内为非火灾危险性设施时,其与全厂性或区域性重要设施 防火间距最小可为25m; 8表中“一表示无防火间距要求或执行相关规范。
2括号内指防火间距起正点; 3当相邻设施为港区陆域、重要物品仓库和堆场、军事设施、机场等,对石油 化工企业的安全距离有特殊要求时,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3A液化烃罐组与电压等级330kV~1000kV的架空电力线路的防火间距不 应小于100m; 3B单罐容积大于等于50000m的甲、乙类液体储罐与居民区、公共福利设 施、村庄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20m; 4 丙类可燃液体罐组的防火间距,可按甲、乙类可燃液体罐组的规定减 少25%; 5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防火间距,可按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规定减 少25%; 6地面数设的地区输油(输气)管道的防火间距,可按地区埋地输油(输气)管 道的规定增加50%; 7当相邻工厂围墙内为非火灾危险性设施时,其与全厂性或区域性重要设施 防火间距最小可为25m; 8表中“一表示无防火间距要求或执行相关规范。
4.1.10石油化工企业与同类企业及油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4.1.10的规定。 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应根据人或设备充许的辐射热强度计算 确定,对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4.1.10的规定。
10石油化工企业与同类企业及油
注:1括号内指防火间路:起止点: 2表中D为较大罐的直径。当1.5l)小于30m时,取30m:当1.5D大 于60m时,可取60m:当内类可燃液体罐相邻布置时.防火间距可 取30m; 3与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可按与明火地点的防火间距减少50%.但不 应小于20m:散发火花地点应布置在火灾爆炸危险区域之外: 1 辐射热不应影响相邻火炬的检修和运行; 51 内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防火间距.可按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规定减 少10m(火炬除外).但不应小于30m; D 第二类区域性重要设施的防火间距.可按全厂性或第一类区域性重要设施 的规定减少25%(火炬除外).但不应小于20m。
4.1.11 石油化工企业与石油化工园区的公用设施、铁路走行线 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1.11的规定。 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应根据人或设备允许的辐射热强度计算 确定.对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4.1.11的规定。
表+.1.11石油化工企业与石油化工园区的公用设施、
注:括号内指防火间距起止点: 2单罐容积大于等于50000m的可燃液体储罐与人员集中的公用设施的 火间距不应小于100m; 3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防火间距.可按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规定 少10m.但不应小于20m: 1 铁路走行线应布置在火灾爆炸危险区域之外。
墙或用地边界线外.且输送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公用管 道(中心)与石油化工企业内的生产区及重要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 小于10m。
墙或用地边界线外.且输送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公用管
1.2 工厂总平面布置
4.2.1工厂总平面应根据工厂的生产流程及各组成部分的生产 特点和火灾危险性.结合地形、风向等条件,按功能分区集中 布置。
水处理场等设施宜布置在人员集中场所及明火或散发火花
4.2.3全厂性办公楼、中央控制室
施应布置在相对高处。液化烃罐组或可燃液体罐组不应毗邻 在高于工艺装置、全厂性重要设施或人员集中场所的阶梯 受条件限制或有工艺要求时,可燃液体原料储罐可邻布置 于工艺装置的阶梯上,但应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流入工 置、全厂性重要设施或人员集中场所的措施。
4.2.8A 事故水池和雨水监测池宜布置在厂区边缘的较低处
+.2.9采用架空电力线路进出厂区的总变电所应布置在厂区
4.2.9采用架空电力线路进出厂区的总变电所应布置在厂区边缘。
2.10消防站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防站的服务范围应按行车路程计.行车路程不宜天于 2.5km,并且接火警后消防车到达火场的时间不宜超过5min;对 丁、戊类的局部场所,消防站的服务范围可加大到4km; 2应便于消防车迅速通往工艺装置区和罐区: 3宜避开工厂主要人流道路: 4宜远离噪声场所:
4.2.11厂区的绿化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生产区不应种植含油脂较多的树.宜选择含水分较多的 树种; 2工艺装置或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罐组与周围消 防车道之间不宜种植绿禽或茂密的灌木丛: 3在可燃液体罐组防火堤内可种植生长高度不超过15cm、 含水分多的四李常青的草皮; +液化烃罐组防火堤内严禁绿化: 5厂区的绿化不应妨碍消防操作。
的防火间距应按相邻最近的设备、建筑物确定,其防火间距起止点 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应根据人或 设备允许的安全辐射热强度计算确定,对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 架火炬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12的规定。
4.3.3厂内主十道宜避免与调车频繁的厂内铁路线平交。
120000m的可燃液体罐组、总容积大于或等于120000m的2个 或2个以上可燃液体罐组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可燃液体的诺罐 区、可燃气体储罐区、装卸区及化学危险品仓库区应设环形消防车 道,当受地形条件限制时,也可设有回车场的尽头式消防车道。消 防车道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6m,路面内缘转弯半径不宜小于 12m.路面上净空高度不应低于5m:占地大于80000m的装置或联 合装置及含有单罐容积大于50000m的可燃液体罐组,其周边消防 车道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9m.路面内缘转弯半径不宜小于15m。 4.3.4A装置区及储罐区的消防道路.两个路口间长度大于 300m时.该消防道路中段应设置供火灾施救时用的回车场地.回 车场不宜小于18m×18m(含道路)
至少2条消防车道的距离均不应大于120m;当不能满足此要求 时·任何诺罐中心与最近的消防车道之问的距离不应大于80m·且 最近消防车道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9m。
4.3.6在液化烃、可燃液体
防车道,并符合下列规定: 1若一侧设消防车道,车道至最远的铁路线的距离不应大 于80m; 2若两侧设消防车道,车道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200m,超过 200m时,其间尚应增设消防车道。
4.3.8管架支柱(边缘)、照明电杆、行道树或标志杆等
4.4.1厂内铁路宜集中布置在厂区边缘。 4.4.2工艺装置的固体产品铁路装卸线可布置在该装置的仓库 或储存场(池)的边缘。建筑限界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标准轨距铁 路建筑限界》GB146.2的有关规定执行。 4.4.3当液化烃装卸栈台与可燃液体装卸栈台布置在同一装卸 区时,液化烃栈台宜布置在装卸区的一侧。 4.4.4在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铁路装卸区内,内燃机车至另一栈 台鹤管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甲、乙类液体鹤管不应小手12m;甲B、乙类液体采用密闭 装卸时,其防火问距可减少25%; 2丙类液体鹤管不应小于8m。 4.4.5当液化烃、可燃液体或甲、乙类固体的铁路装卸线为尽头 线时,其车档至最后车位的距离不应小于20m。
4.4.1)内铁路宜集中布置在厂区边缘。 4.4.2工艺装置的固体产品铁路装卸线可布置在该装置的仓库 或储存场(池)的边缘。建筑限界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标准轨距铁 路建筑限界》GB146.2的有关规定执行。 4.4.3当液化烃装卸栈台与可燃液体装卸栈台布置在同一装卸
4.4.6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铁路装卸线不得兼作走行线。
4.4.7液化烃、可燃液体或甲、乙类固体的铁路装卸线停放车辆 的线段应为平直段。当受地形条件限制时,可设在半径不小于 500m的平坡曲线上。
4.4.7液化烃、可燃液体或甲、乙类固体的铁路装卸线停放车辆
间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甲、乙类液体的栈台鹤管与相邻栈台鹤管之间的距离不应 小于10m;甲B、乙类液体采用密闭装卸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少 25%; 2内类液体的两相邻栈台鹤管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7m。 4.4.9 当固体铁路装卸线与液化烃、可燃液体装卸栈台布置在同 装卸区时,固体铁路装卸线宜布置在装卸区的一侧,并应符合下 列规定: 1甲类固体铁路装卸线与相邻的甲、乙类液体的栈台鹤管之 间的距离不应小于20m,与相邻的丙类液体的栈台鹤管之间的距 离不应小于15m;甲B、乙类液体采用密闭装卸时,其防火间距可减 少25%; 2其他固体铁路装卸线与相邻的甲、乙类液体的栈台鹤管之 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5m,与相邻的丙类液体的栈台鹤管之间的距 离不应小于10m;甲B、乙类液体采用密闭装卸时,其防火间距可减 少25%。
(渠)的交叉; 2理地厂际管道与市政重力流管道、暗沟(渠)交叉敷设时: 广际管道应布置在市政重力流管道、暗沟(渠)的下方,厂际管道与 市政重力流管道、暗沟(渠)的垂直净距不应小于0.5m;埋地敷厂 际管道与市政重力流管道、暗沟(渠)平行敷设时,厂际管道与市政 重力流管道、暗沟(渠)的净距不应小于5m; 3架空厂际管道与市政重力流管道、暗沟(渠)平行敷设时, 厂际管道与市政重力流管道、暗沟(渠)的净距不应小于8m; 4厂际管道与市政重力流管道、暗沟(渠)沿道路敷设时,宜 分别布置在道路两侧; 5应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介质流入市政重力流管道、暗沟 (渠)的措施。 4.5.5厂际管道沿江、河、湖、海岸边敷设时,应采取防止泄漏的 可燃液体流人水域的措施。 4.5.6厂际管道应避开滑坡、崩塌、沉陷、泥石流等不良的工程地 质区。当受条件限制必需通过时,应采取防护措施并选择合适的 位置,缩短通过距离。 4.5.7厂际管道宜沿厂外公路敷设,可依托厂外公路进行巡检, 不能依托时,宜沿架空敷设的厂际管道设置巡检道路。 4.5.8厂际管道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问距不应小于表 4.5.8的规定。
表+.5.8厂际管道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
续表 4. 5. 8
注:1厂际管道与桥梁的安全距离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油气输送管道穿越工程设 计规范》GB50423、《油气输送管道跨越工程设计标准》GB50459的有关规 定执行: 2厂际管道与机场、军事设施、重点文物等的安全距离应按国家现行相关标 准执行。
5.1.1工艺设备(以下简称设备)、管道和构件的材料应符合
5.1.1工艺设备(以下简称设备)、管道和构件的材料应符合下列 规定: 1设备本体(不含衬重)及其基础,管道(不含衬里)及其支 吊架和基础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但储罐底板垫层可采用沥青砂; 2设备和管道的保温层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当设备和管道的 保冷层采用阻燃型泡沫塑料制品时,其氧指数不应小于30; 3建筑物的构件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5.1.2设备和管道应根据其内部物料的火灾危险性和操作条件, 设置相应的仪表、自动联锁保护系统或紧急停车措施。 5.1.3在使用或产生甲类气体或甲、乙类液体的工艺装置、系
装修设计教程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5.1.3在使用或产生甲类气体或甲、乙类液体的工艺装
1.3在使用或产生甲类气体或甲、乙类液体的工艺装置、 单元和储运设施区内,应按区域控制和重点控制相结合的原则 置可燃气体报警系统。
5.2.1设备、建筑物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除本标准另有规定外, 不应小于表5.2.1的规定。 5.2.2为防止结焦、堵塞,控制温降、压降,避免发生副反应等有 工艺要求的相关设备,可靠近布置。 5.2.3分馏塔顶冷凝器、塔底重沸器与分馏塔,压缩机的分液罐, 缓冲罐、中间冷却器等与压缩机,以及其他与主体设备密切相关的 设备,可直接连接或靠近布置。
5.2.4明火加热炉附属的燃料气分液罐、燃料气加热器等
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生产标准5.2.6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在线分析仪表间与工艺设
5.2.7布置在爆炸危险区的在线分析仪表间内设备为非防爆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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