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G 81-2022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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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 81-2022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
(1)在叉车(除装有伸缩门架和货叉白 上使用一组单一功能的操纵 ,离司机最近的操纵杆控制起升和下降,第二近的操纵杆控制倾斜功能,第三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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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纵杆控制侧移功能,第四近的操纵杆控制辅助功能;在装有伸缩门架或者货叉的前 移式叉车上使用一组单一功能的操纵杆时,离司机最近的操纵杆控制起升和下降,第 二近的操纵杆控制门架或者货叉的移动,第三近的操纵杆控制倾斜功能,第四近的操 纵杆控制侧移功能,第五近的操纵杆控制辅助功能; (2)当控制装置被设计和构造成能完成一个以上的功能时,每一单独功能都应当 做出清晰的标志。每一控制功能被释放时,都应当自动回到中位,并且停止相应的载 荷移动。 2.5.8安全保护和防护装置 2.5.8.1一般要求 (1)乘驾式叉车和观光车辆应当设置由司机控制、能够发出清晰声响的警示装置 (至少包括喇叭、倒车蜂鸣器),其中,设计为司机侧站或者侧坐驾驶的叉车可不设置 倒车蜂鸣器; (2)观光车辆应当在左右各设置一面后视镜,坐驾式平衡重式叉车和侧面式叉车 应当设置一个或者多个后视镜。如果采用摄像显示装置代替后视镜,应当能满足后视 镜的同等功能; (3)前风窗玻璃应当设置刮水器,刮水器应当可靠有效,且关闭时刮片能自动返 回初始位置。 2.5.8.2叉车 (1)额定起重量不大于10000kg的坐驾平衡重式叉车和坐驾侧面式叉车(单侧)应 当配备司机防护约束装置,如配备安全带,应当符合GB/T26948.1《工业车辆驾驶员 约束系统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第1部分:腰部安全带》的要求; (2)最大起升高度大于1800mm的乘驾式叉车应当安装符合GB/T5143《工业车 辆护顶架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要求的护顶架; (3)没有安装护顶架的带有折叠站板的步驾式叉车,当侧面防护装置处于其保护 位置时,应当采取措施以防起升高度大于1800mm; (4)应当设置下降限速装置、门架前倾自锁装置,如果下降限速阀与升降油缸采 用软管连接,还应当有防止爆管装置; (5)起升系统应当设置防越程装置,避免货叉架和门架上的运动部件从门架上端 意外脱落; (6)应当设置防止货叉意外侧向滑移或者脱落的装置; (7)装有车轮防护罩、挡货架的叉车,其车轮防护罩、挡货架应当分别符合GB/T 0827.1一2014《工业车辆安全要求和验证第1部分:自行式工业车辆(除无人驾 驶车辆、伸缩臂式叉车和载运车)》中4.7.5和4.9.2的要求; (8)采用对开式轮输辋并且装有充气轮胎时 结构上应当保证车轮从车上拆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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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能松动轮辋螺栓; (9乘驾式电动叉车、电液换向的乘驾式内燃平衡重式叉车、电液换向的乘驾式 内燃侧面式叉车应当设置司机坐(站)姿状态感知系统,当司机不在正常操作位置时 车辆不能进行动力运行,即使操纵载荷装卸控制装置,也不应当出现门架的倾斜和货 叉架的移动;当司机回到正常操作位置,但没有进行额外操作时,动力运行、门架的 倾斜和货叉架的移动均不应当自动发生; (10)应当设置司机权限信息采集器,通过指纹、虹膜、人脸特征等生物信息或者 磁卡等与个人身份信息唯一绑定的媒介,验证司机操作权限,当该采集器失效、拆除 或者司机信息不正确时,车辆不能启动。 2.5.8.3观光车辆 (1)每位乘客应当有安全带; (2)每位乘客应当有安全拉手,靠近车体边缘的乘客应当有安全实用的扶手,扶 手距离座椅上表面高度不低于180mm; (3)车辆侧面的乘客上下车出入口处应当设置护栏,侧围、护链等安全防护装置; (4)与运行方向相反布置、位于车辆最后部的乘客座位应当装设保护围栏等安全 防护装置; (5)顶棚蒙皮优先选用金属材料,非金属材料应当有金属骨架; (6)观光列车上应当设置视频监控装置,能清晰监测到车内乘客、道路及周边环 境,视频存储时间不应当少于72h; (7)观光列车的最后一节车厢内,应当设置安全员专用座椅,并且设置安全员与 同机双向沟通的装置; (8)观光列车的牵引连接装置上,应当设置防止观光列车在行驶中因振动和撞击 而使连接脱开的安全装置; (9)观光列车的牵引车头、车厢的所有连接部位,应当设置当牵引连接失效后的 二次保护装置。 2.5.9叉车防爆性能 叉车的防爆性能应当符合GB/T19854《爆炸性环境用工业车辆防爆技术通则》 GB/T26950.1《防爆工业车辆第1部分:蓄电池工业车辆》、GB/T26950.2《防爆 工业车辆第2部分:内燃工业车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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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产单位应当依照进货检验、过程检验作业指导书,做好相应的检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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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制造单位应当根据相应产品标准、设计文件规定的检验项自和要求,制定出 一检验作业指导书,做好出厂检验记录,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3)对于改造和修理的场车,生产单位应当根据改造、修理方案中规定的检验项 目和要求,做好检验记录; (4)制造、改造过程检验记录长期保存,修理过程检验记录保存不少于5年。 3.4随机文件及标志、铭牌 场车出厂时,应当以中文形式附有包含主要设计图样、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 维护说明书、叉车载荷曲线图、铭牌、安全标志及其说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3.4.1主要设计图样 主要设计图样,包括总图主要受力结构件图、制动原理图、电气原理图、液压或 者气动系统原理图等。 3.4.2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包括出厂检验报告和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格式见附 件A)。 委托生产的场车,产品合格证由委托方出具,制造单位名称、许可证编号和型式 试验证书编号应当同时填写委托方与被委托方信息,制造地址填写实际制造地址。 制造单位应当在产品合格证中明示该产品符合本规程和相关产品标准的要求。 3.4.3使用维护说明书 使用维护说明书的内容应当符合2.2.4的要求。 3.4.4叉车载荷曲线图 在随机文件中应当有标示叉车额定起重量和实际起重量的载荷曲线图或者载荷 表,并且在叉车的明显位置固定清晰且永久的载荷曲线图或者载荷表。 3.4.5铭牌 在场车的明显位置固定清晰且永久的铭牌。 叉车的铭牌,至少包括制造单位名称、产品名称、型号、主参数(额定起重量、防 爆等级)、产品编号、车架号、制造日期、许可证编号、设备代码、制造地址等信息。 观光车辆的铭牌,至少包括制造单位名称、产品名称、型号、主参数(额定载客 人数、最大运行速度)、整车整备质量(指重量,下同)、产品编号、车架号(观光列车 仅填写牵引车头的车架号)、制造日期、许可证编号、设备代码、制造地址等信息。 委托生产的场车,产品铭牌中制造单位名称和许可证编号应当同时填写委托方与 被委托方信息,制造地址填写实际制造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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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6安全标志 叉车应当在醒目的位置以图形或者文字形式设置具有下列含义的安全标志:禁止 站在货叉上、禁止站在货叉下、手指或者手被挤压风险提示,配备安全带的叉车还应 当包括扣紧安全带。 观光车辆应当在醒目的位置以图形或者文字形式设置具有下列含义的安全标志 系好安全带、灭火器、车未停稳前请勿下车。 3.5改造与修理 3.5.1改造的告知 从事场车改造的单位,在进行改造施工前,应当按照规定向设备所在地的特种设 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告知后方可改造。 3.5.2改造后的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改造后,场车整车安全性能由改造单位负责,改造单位应当按照3.4.2出具产品 质量合格证明。 3.5.3改造后的铭牌和标志 改造后,原铭牌不变,同时增加新的场车铭牌,铭牌至少包括从事改造的单位名称 改造日期、许可证编号。改造涉及场车主参数的,在铭牌中增加改造的主参数信息。 改造涉及改变原叉车载荷曲线的。改造单位应当按照3.4.4的要求重新出具标示 叉车额定起重量和实际起重量的载荷曲线图或者载荷表。 3.5.4改造与修理的检验 (1)场车改造、修理后,改造、修理单位应当按照3.3的要求完成检验,检验报 告和相关技术资料应当移交使用单位存档: (2)场车改造后应当经首次检验合格,并且变更使用登记后方可投入使用
4.1型式试验 4.1.1一般要求 本规程所称的场车型式试验是指在制造单位完成产品全面试验验证的基础上,由 经核准的型式试验机构根据本规程的规定,对场车产品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而 进行的审查、检查、试验,以验证该产品安全性能所进行的活动 实施制造单位许可的场车产品,其型式试验应当在生产单位取得相应的生产许可 证后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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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3主参数及其覆盖范围
4. 1. 1. 4. 2 观光车辆
(1)动力方式,包括电动、内燃、混合动力; (2)传动方式,包括机械传动、液力传动。
4. 1. 1. 5 试验场地
4. 1.1.6 试验现场条件
样机试验时,试验条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试验的环境温度、海拨高度、风速符合标准和设计要求; (2)现场环境不得有易燃、易爆及腐蚀性气体; (3)在试验现场场地周围设置安全警戒线,试验场内有安全防护措施 (4)试验场地符合标准和设计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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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和试验结果。填写原始记录时,有测试数据要求的项目应当填写实测数据,无量 值要求的定性项目应当用文字表述试验状况和结果。必要时,原始记录可以附上图 表,保证原始记录的可追溯性。原始记录应当由型式试验人员签字,并且注明日期。 4.1.2.3.2结论判定 型式试验结果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判定: (1)全部项目符合本规程要求的,判定为“合格”; (2)型式试验出现不合格项目时,申请单位在6个月内完成整改、经型式试验机 构复检符合本规程要求的,判定为“合格”;超过6个月未完成整改,或者整改后经 复检仍不符合本规程要求的,判定为“不合格”。 4.1.2.3.3不合格处理 型式试验结论为不合格,申请单位需要重新进行型式试验的,应当向原型式试验 机构提出申请。 4.1.2.3.4报告与证书 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在完成型式试验后15个工作日内出具《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报 告》(以下简称型式试验报告,格式见附件F),型式试验报告一式三份(型式试验机 构一份,申请单位两份)。型式试验报告应当由试验、审核、批准人员签字,并且加 盖型式试验机构试验专用章(或者公章)和骑缝章。 型式试验合格的,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同时出具《特种设备型式试验证书》(以下 简称型式试验证书,格式见附件G)。型式试验证书一式三份(型式试验机构一份,申 请单位两份)。 4. 1. 2. 3. 5资料存档 型式试验工作完成后,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将以下资料汇总存档: (1)型式试验记录,报告和证书; (2)型式试验意见书: (3)样机主要设计图样、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复印件; (4)与型式试验有关的其他资料(如:生产许可证)。 型式试验资料应当长期保存。 4.1.2.3.6结果异议处理 申请单位对型式试验结果有异议时,应当在取得型式试验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 向型式试验机构提出,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回复。 4.1.2.4信息发布 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在出具型式试验报告和证书后20个工作日内,按照特种设备 信息化管理的规定,及时将型式试验的有关数据输人特种设备信息化管理系统,并且 对上传数据的真实性和正确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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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程附件C和附件D中首次检验的项自): (2)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整机型式试验证书(必要时提供型式试验报告),进口 场车仅提供型式试验证书(必要时提供型式试验报告)。 申请定期检验的,使用单位应当提供经本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签署意见的自行检查 记录或者报告(自行检查项目不少于本规程附件C和附件D中定期检验的项目)。 检验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资料不符合 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资料。对予以受理的,检验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 日内确定检验时间,并且按照确定的时间派出检验人员实施检验。对于使用单位在下次 检验日期前一个月提出定期检验申请的,检验机构应当在下次检验日期前实施检验。 4. 2. 2. 2现场检验 4.2.2.2.1现场检验条件准备 现场检验时,使用单位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1)场车安全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应当到场配合、协助检验工作,负责现场安全 监护; (2)提供上次检验报告,上次检验周期内的维保、修理(如有)和自行检查记录或 者报告; (3)需要拆卸才能进行检验的零部件、安全保护和防护装置,按照要求进行拆卸; (4)将场车主要受力结构件、主要焊缝、严重腐蚀部位,以及检验人员指定部位 和部件清理干净; (5)现场的环境和场地条件符合检验要求,不得处于危险场所(如爆炸性环境), 没有影响检验的物品、设施等,并且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 (6)提供试验所需的载荷; (7)其他必要的安全保护和防护措施以及辅助工具 检验人员在检验现场,应当认真执行使用单位有关动火、用电、高空作业、安全 防护、安全监护等规定,配备和穿戴检验必需的个体防护用品,确保检验工作安全。 4.2.2.2.2现场检验条件确认 检验人员到达检验现场,应当首先确认使用单位的检验准备工作。对于检验前准 备工作不足,实施检验不能得出完整结论、现场不具备安全检验条件、开展检验可能 危及检验人员或者他人安全和健康的,检验人员可以中止检验,但是必须书面向使用 单位说明原因。 4.2.2.2.3检验仪器设备与器具 检验机构检验用的仪器设备和计量器具,应当按照规定经过检定、校准。 4.2.2.2.4检验项目和要求 场车定期(首次)检验项目主要包括技术资料审查、检查和试验。检验的项目和要
4. 2. 2. 2. 4检验项且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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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见附件C和附件D。 4.2.2.2.5检验记录 现场检验时,检验人员应当进行记录。检验记录应当具有可追溯性。有具体数据 要求的定量项目,记录实际测量数据;无量值要求的定性项目,用文字或者符号描述 检验结果;需要列表或者附图的,另列表或者附图。 4.2.2.3检验结论判定 检验结论综合判定原则如下: (1)本规程规定的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合格”; (2)本规程规定的检验项目存在不合格项的,判定为“不合格”: (3)对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如需继续使用,整改后向原检验机构重新电请 检验。 4.2.2.4检验意见书出具 《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见附件H,以下简称检验意见书)格式分两种,按 照以下要求出具: (1)检验结论为“合格”的,检验机构视设备使用需要,可出具检验意见书(1); (2)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检验机构应当当场出具检验意见书(2)。 4.2.2.5检验报告出具 检验机构应当在现场检验工作完成后的15个工作日内,出具《场(厂)内专用机 动车辆定期(首次)检验报告》(见附件J,以下简称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应当经检验、 审核、批准人员签字,加盖检验机构检验专用章或者公章。 检验报告中检验项目的“检验结果”和“检验结论”按照如下要求填写: (1)单项“检验结果”一栏中,定量项目填写数据,定性项目作简要描述; (2)单项“检验结论”一栏中,填写“合格”“不合格”或者“无此项” 4.2.2.6检验报告报送 在使用登记地的场车,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检验机构应当将检验报告及时报送 该场车的使用登记机关。 在非使用登记地的场车,使用单位应当在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30日内将检验报 告(复印件)报送使用登记机关;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检验机构还应当将检验意见书 或者不合格报告及时报送设备的使用登记机关。 4.2.2.7检验资料汇总存档 检验工作完成后,检验机构应当将以下检验资料汇总存档: (1)检验记录和报告; (2)检验意见书(2); (3)与检验有关的其他瓷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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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检验还应当保存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包括出厂检验报告和产品合格证)复 印件。 首次检验资料长期保存,定期检验资料保存不少于6年。 4.2.2.8检验结果异议处理 使用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应当在接到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意见书后15个工作 日内书面向检验机构提出申诉意见,
5. 1.1使用单位的基本要求
(1)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场车作业区域的状况,规范本单位场车作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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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环境不符合要求的,场车不得进入该区域作业; (2)观光车辆的行驶路线中,任意连续20m路段的平均坡度不应当超过最大行 驶坡度; (3)观光车辆的行驶路线中不得存在爆炸性环境,路面边沿3m(弯道处为4.5m) 内有悬崖、深谷、深沟或水域的路段,应当设置防护能力与车辆相匹配的路侧护栏。 存在陡坡、连续下坡、急弯、窄道、交岔口等特殊情况的路段,使用单位应当评估风 险,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标志、标线、避险车道、减速丘、凸面镜等安全设施,或者 采取限速、分流等管理措施。 5.1.3观光车辆的行驶路线 使用单位对观光车辆行驶路线的安全负责。使用单位应当制定车辆运营时的行驶 路线图,并且按照路线图在行驶路线上设置醒目的行驶路线标志,明确行驶速度等安 全要求。观光车辆的行驶路线图,应当在乘客固定的上下车位置明确标识。 5.1.4安全操作规程 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并且在本单位贯彻实施。安全操作规程至少包 括以下内容: (1)出车前进行试运行检查,并且做好记录: (2)遵守作业场所内的限速规定,严禁超速行驶; (3)叉车不得载客运行(设有搭载随乘人员设施的车辆除外,此时搭载人数不得超 过允许随乘的人数); (4)行驶和作业时佩戴安全带(如果有); (5)车辆转弯、进出库门等须减速行驶: (6)严禁在货叉上站人或者利用货叉起升载有人员的装置; (7)叉车司机视线不良或者受阻时,倒车低速行驶或者在专人指挥下低速行驶; (8)严禁超载: (9)身体过度疲劳、饮酒后或者惠病有碍操作安全时,严禁操作车辆。
(1)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场车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维护保养应 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产品使用维护说明的要求,定期自行检查分为月度检查和 年度检查;对维护保养和检查中发现的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处理,消除事故隐患,并且 记录,记录存人安全技术档案;维护保养、定期自行检查记录至少保存5年; (2)使用单位应当在场车每日投人使用前,按照使用维护说明的要求进行日常检 查,在使用过程中还应当加强对场车的巡检,并且形成使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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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场车使用中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停止使用,对其进行 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并且记录,记录存人安全技术档案; (4)场车的维护保养、月度检查由使用单位的场车作业人员实施,年度检查由使 用单位的场车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实施: (5)更换叉车的防爆部件时,使用单位应当保证新部件的防爆级别和技术要求不 低于原部件,并且对整车防爆性能的有效性负责,更换记录、部件防爆合格证等技术 资料应当存人安全技术档案。 5.2.2维护保养、月度检查和年度检查 使用单位应当根据叉车和观光车辆具体型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 及相关标准、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的要求,选择维护保养、月度检查、年度检查的项目。 使用单位可以根据场车的使用繁重程度、环境条件状况,确定高于本规程规定的维护 保养、月度检查、年度检查的周期和内容。 有关项目和内容的基本要求如下: (1)在用场车的维护保养,至少包括主要受力结构件、安全保护装置、工作机构、 操纵机构、电气(液压、气动)控制系统等的清洁、润滑、检查、调整、更换易损件和 失效的零部件; (2)在用场车的月度检查,至少包括整车工作性能、动力系统、转向系统、起升 系统、液压系统、制动功能、安全保护和防护装置、载荷搬运装置、载荷装卸控制装 置、车轮紧固件、充气轮胎的气压、警示装置、灯光、仪表显示、安全监控装置等、 以及本规程附件C和附件D中定期(首次)检验的项目 (3)在用场车的年度检查,除包括前项要求的月度检查内容外,还应当包括主要 受力结构件的变形、裂纹、腐蚀,实心截面货叉的厚度磨损量,以及其焊缝、铆钉、 螺栓等的连接,主要零部件的变形、裂纹、磨损,指示装置的可靠性和精度,电气和 控制系统功能的检查,必要时还需要进行相关试验。此外,在爆炸性环境使用的叉车, 其年度检查还包括隔爆型电气部件隔爆面及隔爆箱盖的可靠性,浇封型电气部件浇封 面的完整性,蓄电池及电源装置安装及连接的符合性,电路连接及其性能的可靠性 电缆引人装置的密封性,外壳多余孔的封堵及金属部件与整车的等电位要求。 5.3报废 场车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的,或者达到相关标准规定报废条件 的,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报废义务,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场车的使用功能,并且注 销使用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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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用语的含义 (1)改造,是指改变原叉车的动力方式、传动方式、车架结构、驾驶方式,观光 车辆的动力方式、传动方式,或者改变场车原主参数或者载荷曲线的活动。 (2)修理,是指更换原叉车的动力装置、转向装置、传动装置、落物保护构件、 门架构件,观光车辆的动力装置、车身构件、传动装置,但是不改变场车原主参数或 者载荷曲线的活动。 6.2解释权限 本规程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6.3施行时间 理总局 本规程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 程》(TSGN0001一2017)、《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国质检锅[2002]16号) 司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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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产品合格证
注2:委托生产的场车,产品合格证中制造单位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和型式试验证书编号同 写委托方与被委托方信息,制造地址填写实际制造地址。(本注不印制)
注2:委托生产的场车,产品合格证中制造单位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和型式试验证书编号同时 填写委托方与被委托方信息,制造地址填写实际制造地址。(本注不印制)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81—2022附录 ab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产品数据表编号:主要参数及结构型式额定载客人数人最大运行速度km/h最大行驶坡度%动力方式传动方式满载最大爬坡度%全长mm全宽mm全高mm整车整备质量kg最小外侧转弯半径mm最小离地间隙mm轴距mm轮距(前/后)mm发动机(行走电机)蓄电池组额定电压Vkw额定功率观光列车牵引车头观光列车个每节车厢座位数个座位数观光列车车厢数节主要零部件序号名称型号规格制造单位注:本表中的额定载客人数包括司机、乘客和安全员。—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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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aa 和附录 ab 表格填写说目
1.叉车的产品名称包括:平衡重式叉车、前移式叉车、侧面式叉车、插腿式叉车 托盘堆垛车和三向堆垛式叉车。观光车辆的产品名称包括:观光车、观光列车。 2.设备代码由设备基本代码、制造单位代号、制造年份、制造或者改造顺序号组 成,共18位,中间没有空格,具体如下
制造或者改造顺序号(5位阿拉伯数字) 如超过99999,可用拼音字母代替) 制造年份(4位阿拉伯数字) 制造单位代号(生产许可证编号后五位) 设备基本代码:叉车5110,观光车辆520
3.叉车门架形式主要包括二级、二级全自由、三级全自由等。 4.参数应当填写设计值。 5.表中不涉及的内容填写 “ 6.表中主要零部件至少包括发动机(行走电机)、控制器、轮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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叉车检验项目及其内容、方法和要求
依据本规程相关规定,审查资料是否齐全并且符合以下要求 C1.1设计资料审查 (1)设计任务书,至少包括设计技术标准和法律法规依据、主要技术参数、使用 环境条件等内容; (2)主要设计图样,满足设计任务书要求,至少包括图纸目录、总图、主要受力结 构件图(外购货叉除外)、制动原理图、电气原理图、液压或者气动系统原理图等; (3)设计计算书,满足设计任务书要求。 C1.2制造资料审查 管理 (1)境内制造单位的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明; (2)型式试验证书; (3)型式试验报告(必要时); (4)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书; (5)具有防爆功能的叉车的整机防爆合格证:或者所用发动机(行走电机)、隔爆 箱、蓄电池、接线盒、灯具、电气声响警示装置等部件的防爆合格证,其防爆级别不 低于整机的防爆要求。 C1.3改造资料审查 (1)改造单位的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 (2)改造施工告知证明材料; (3)改造后的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4)首次检验或者上一周期的定期检验报告; (5)改造项目清单。 C1.4使用资料审查 (1)上一周期的定期检验报告; (2)最近一次的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 (3)场车使用记录、维护保养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4)本周期内修理的白检报告相关技术资料修理单位的生产连可证(如涉及)
(1)上一周期的定期检验报告; (2)最近一次的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 (3)场车使用记录、维护保养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4)本周期内修理的自检报告、相关技术资料、修理单位的生产许可证(如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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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2检查 C2.1结构型式检查 检查车辆的主参数、主要结构型式与技术资料的描述是否一致。 C2.2主要参数测定 对照设计文件和产品对应标准,测量其起升高度、长度、宽度、高度及轴距、轮 距、前悬距等主要尺寸,检查其结果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额定起重量按照GB/T10827.1一2014《工业车辆安全要求和验证第1部分:自 行式工业车辆(除无人驾驶车辆、伸缩臂式叉车和载运车)》附录A进行界定。 C2.3整车外观检查 (1)应当留有安装车牌的位置,该位置的尺寸应当符合《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 的规定; (2)车架易见部位应当有清晰的永久编号,且与有关资料一致; (3)防爆功能的叉车应当在明显部位设置和车辆体积相适合的永久性“Ex”标志 和使用说明牌; (4)仪表或者指示器应当指(显)示清晰醒目、灵敏有效: (5)车身应当周正,各部件齐全、完整,连接紧固,无缺损: (6)应当将车牌固定在车辆明显部位,车牌编号与使用登记信息一致。 C2.4主要受力结构件检查 (1)查阅车架、门架、货叉架所用材料的质量证明,应当符合设计文件和相关标 准的要求; (2)查阅实心货又的试验报告,报告结论应当符合GB/T5182《叉车货叉技 术要求和试验方法》相关要求; (3)主要受力结构件的焊缝外部宏观检查,不得有可见的漏焊、裂纹、烧穿、严 重咬边等缺陷
C2.4主要受力结构件检查 (1)查阅车架、门架、货叉架所用材料的质量证明,应当符合设计文件和相关标 准的要求; (2)查阅实心货又的试验报告,报告结论应当符合GB/T5182《叉车货叉技 术要求和试验方法》相关要求; (3)主要受力结构件的焊缝外部宏观检查,不得有可见的漏焊、裂纹、烧穿、严 重咬边等缺陷; (4)主要受力结构件应当无明显变形、裂纹和锈蚀,螺栓等连接件不应当缺少和 松动。 C2.5主要零部件检查 (1)查阅有关证明,电动叉车行走电机的绝缘等级应当不低于F级; (2)查阅有关证明,叉车起升链条的安全系数应当符合GB/T10827.1一2014《工 业车辆安全要求和验证第1部分:自行式工业车辆(除无人驾驶车辆、仲缩臂式 叉车和载运车)》中4.6.1的要求
C2.4主要受力结构件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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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2.6铭牌和安全标志检查 (1)铭牌、载荷曲线、安全标志应当符合本规程的要求; (2)铭牌、载荷曲线、安全标志应当置于叉车的显著位置,并且保持清晰。 C2.7车辆自重测定 依据以下相关标准所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车辆自重测定试验,检查其结果是否符 合对应标准要求: (1)平衡重式叉车、三向堆垛式叉车,按照JB/T3300一2010《平衡重式叉车整 机试验方法》中6.2的规定; (2)前移式叉车,按照JB/T3244一2005《蓄电池前移式叉车》中5.3.2的规定; (3)插腿式叉车,按照JB/T3340一2005《插腿式叉车》中5.3.2的规定; 4)侧面式叉车,按照JB/T9012一2011《侧面式叉车》中5.4.2.2的规定; (5)托盘堆垛车,按照JB/T3341一2005《托盘堆垛车》中5.3.2的规定
C2.8动力系统检查 (1)汽油机、柴油机驱动的叉车的燃油箱,应当符合GB/T10827.1一2014中4.5.2 的有关要求; (2)以液化石油气、天然气为燃料的系统、制造单位提供的部件型式试验证书应 当涵盖车辆上所使用的气瓶; (3)动力源为蓄电池的叉车,蓄电池金属盖或者非金属盖的金属部件与蓄电池带 电部分之间应当有30mm以上的间隙;若盖板和带电部分被有效绝缘,则其间隙至少 有10mm; (4)由于意外的关闭会造成伤害的,应当在罩壳处(如牵引蓄电池或者发动机罩 设置防止意外关闭的装置,并且永久地固定在车辆上或者安装在车辆的安全处; (5)发动机(行走电机)应当运转平稳,无异响,能正常启动、熄火(关闭); (6)动力系统线路应当无漏电现象,管路应当无漏水、漏油现象; (7)发动机(行走电机)的安装应当牢固可靠,连接部分无松动、脱落、损坏; (8)车辆配置车用气瓶时,气瓶应当在检验有效期内。 C2.9传动系统检查 (1)静压传动叉车,只有处于制动状态时才能启动发动机; (2)机械传动和液力传动的内燃叉车,应当配备在传动装置处于接合状态时,能 防止发动机启动的装置; (3)传动系统及其零部件运转平稳,不应当有异常声响:
(1)静压传动叉车,只有处于制动状态时才能启动发动机: 2)机械传动和液力传动的内燃叉车,应当配备在传动装置处于接合状态时,能 防止发动机启动的装置; (3)传动系统及其零部件运转平稳,不应当有异常声响: (4)变速箱不应当有自动脱挡、串挡现象,运行正常,倒挡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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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2. 10行驶系统检查 (1)轮胎规格符合设计要求: (2)同一轴上的轮胎规格和花纹应当相同: (3)轮辋应当完整无损,螺栓、螺母应当齐全紧固; (4)前后桥与车架的连接应当紧固; 5)充气轮胎胎面和胎壁应当无长度超过25mm或者深度足以暴露出轮胎帘布层 的破裂和割伤;实心轮胎(包括工业脚轮和车轮轮胎)应当无胶层气泡和脱层、钢圈与 胶层松脱等缺陷。 C2.11转向系统检查 (1)转向系统应当转动灵活、操纵方便、无卡滞,在任意转向操作时不得与其他 部件有干涉; (2)向前运行时,顺时针转动方向盘或者对转向控制装置的等同操作,应当使叉 车右转,并且乘驾式叉车的控制装置应当被限制在又车轮廓内; (3)转向装置中的转向节臂,转向横、直拉杆不应当有裂纹、损伤,球销不应当 松旷,转向油缸不应当有泄漏油现象。 C2.12液压系统检查 (1)应当设置能防止系统内压力超过预定值的装置,此装置的设计和安装能够避 免意外的松动或者调节,调整压力需要有工具或者钥匙; (2液压系统用软管、硬管和接头至少能承受液压回路3倍的工作压力; (3)液压管路布置与其他运动机件应当无相互干涉; (4)液压系统固定接口应当无渗油,运动接口应当无漏油,各部位应当无泄漏现象, C2.13制动系统检查 (1)应当具有行车、驻车制动系统,并且设置相应的制动装置: (2)坐驾式叉车的行车制动与驻车制动系统应当由独立的装置进行操纵; (3)站驾式和步驾式叉车应当带有一个制动装置,该装置应当自动闭合直到其被 司机释放; (4)驻车制动系统应当通过纯机械装置把工作部件锁止,手柄操纵的驻车制动控 制装置应当有防止意外释放的功能; (5)用踏板操纵运行和制动控制装置的叉车,应当符合GB/T26562《自行式坐驾 工业车辆踏板的结构与布置踏板的结构与布置原则》
C2.10行驶系统检查
C2.13制动系统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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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2.14电气和控制系统检查 (1)启动应当设置开关装置,需要由钥匙、密码或者磁卡等才能启动; (2)电动叉车的电气系统应当采用双线制; (3)坐驾式平衡重式叉车和侧面式叉车应当设置前照灯、制动灯、转向灯,其他 叉车根据使用工况设置照明和信号装置,照明和信号装置应当功能完好; (4)电动叉车应当设置非自动复位且能切断所有驱动部件电源的紧急断电开关: (5)动力源为蓄电池的叉车充电时,应当保证电源与车辆控制电路分离,车辆不 能通过自身的驱动系统行驶;插接器应当有定向防护,防止插接器接反; (6)电气部件及线路的带电部分不得因使用损耗或者老化而裸露。 C2.15工作装置检查 (1)在叉车(除装有伸缩门架和货叉的前移式叉车)上使用一组单一功能的操纵杆 时,离司机最近的操纵杆控制起升和下降,第二近的操纵杆控制倾斜功能,第三近的 操纵杆控制侧移功能,第四近的操纵杆控制辅助功能,在装有伸缩门架或者货叉的前 移式叉车上使用一组单一功能的操纵杆时,离司机最近的操纵杆控制起升和下降,第 二近的操纵杆控制门架或者货叉的移动,第三近的操纵杆控制倾斜功能,第四近的操 纵杆控制侧移功能,第五近的操纵杆控制辅助功能: (2)当控制装置被设计和构造成能完成一个以上的功能时,每一单独功能都应当 做出清晰的标志; (3)控制装置应当操作灵活,被释放时,应当自动回到中位,并且停止相应的 载荷移动; (4)应当设置防止货又意外侧向滑移或者脱落的装置; 5)各运动机构应当配合良好,无异响,运动无阻滞现象: (6)起升链条应当完整无裂纹,无变形,连接配合良好,工作灵敏可靠。 C2.16安全保护与防护装置检查 (1)护顶架(司机室)应当符合GB/T5143《工业车辆护顶架技术要求和试验 方法》的要求; (2)采用对开式轮辋并且装有充气轮胎时,结构上应当保证车轮从车上拆下后, 方能松动轮辋螺栓; 3)起升高度大于1800mm的乘驾式叉车或者载荷起升高度超过操作平台1800mm 的叉车应当装有护顶架或者司机室; 4)乘驾式叉车应当设置由司机控制、能够发出清晰声响的警示装置(至少包括喇叭 倒车蜂鸣器),其中,设计为司机侧站或者侧坐驾驶的叉车可不设置倒车蜂鸣器; 山加平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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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起重量天于10000kg的坐驾式平衡重式义车后方还应当设置视频监视装置: 6)额定起重量不大于10000kg的坐驾式平衡重式叉车和侧面式叉车(单侧)应当 配备司机防护约束装置(如安全带); (7)前风窗玻璃应当设置刮水器,刮水器应当能正常工作,且关闭时刮片应当能 自动返回至初始位置; (8)应当设置下降限速装置、门架前倾自锁装置,如果下降限速阀与升降油缸采 用软管连接,还应当有防止爆管装置; (9)起升装置应当设置防越程装置,避免货叉架和门架上的运动部件从门架上端 意外脱落; (10)挡货架上开口的两个尺寸中应当有一个不大于150mm; (11)应当有避免正常操作的司机与车轮接触以及被车轮用出物体伤害的保护装 置;对于转向轮,只需对其直线行驶状态进行防护; (12)没有安装护顶架的带有折叠站板的步驾式叉车,当其侧面防护装置处于保护 位置时,应当采取措施以防起升高度大于1800mm; (13)对于步驾式叉车,舵柄应当配备一种装置,当其头部在操作位置与固体物(如 同机的身体)接触时,能促使车辆朝远离司机的方向运行,直到该装置上的压力被解 除或者实施制动使车辆停下,且该装置应当可靠有效; (14)对带站驾板的步驾式叉车,悬挂在车架上的站板应当能自动折叠或者回转到 直立位置;无法实现自动折叠站板的应当有保护装置,防止司机未站立在站板上或者 站板未处于折起位置时叉车移动或者运行; (15)对带站驾板的步驾式叉车,当站板保护装置和司机侧面围护装置处于保护位 置时,叉车的运行速度才可超过6km/h; (16)护顶架(司机室)与车辆连接应当紧固,结构件及其配件应当无裂纹、分离 顶棚垂直方向应当无明显的永久变形。 C2.17安全监控装置检查 (1)乘驾式电动叉车、电液换向的乘驾式内燃平衡重式叉车、电液换向的乘驾式 内燃侧面式叉车应当设置司机坐(站)姿状态感知系统,当司机不在正常操作位置时 车辆不能进行动力运行,即使操纵载荷装卸控制装置,也不应当出现门架的倾斜和货 叉架的移动;当司机回到正常操作位置,但没有进行额外操作时,动力运行、门架的 项斜和货叉架的移动均不应当自动发生; (2)应当设置符合本规程的司机权限信息采集器,验证司机权限信息采集器是否 有效,当该采集器失效、拆除或者司机信息不正确时,车辆不能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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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2.18防爆性能检查 (1)电气部件及发动机均应当采用防爆型,且其防爆级别不低于整机的防爆要求; (2)防爆电气部件外壳应当无损伤,透明件无裂纹,结合面应当紧固严密,紧固 牛应当无锈蚀、缺损; (3)车辆上所有大于100cm的金属部件应当等电位地连接到车架上,并且最终通 过非火花导电带、导电轮胎等方式与大地良好导通; (4)蓄电池箱体上应当设置清晰的永久性“Ex”标志和“危险场所严禁打开”字 样的警告牌,箱体和箱盖应当设置用专用工具才能打开的锁紧机构; (5)发动机的进气管应当设置阳火器,排气管应当设置阻火器和火星熄火器,进 气管道、排气管道不应当有裂纹;进气系统还应当设置进气截止阀,进气截止阀应当 能手动操作,手动操作时,发动机应当能可靠停机; (6)载荷装卸装置接触或者可能接触地面或者载荷的所有表面,应当用铜、铜锌 合金、不锈钢或者非金属材料(如橡胶、塑料)包覆。
C3.1装卸性能试验 C3.1.1最大起升速度测定 依据以下相关标准所规定的试验方法在标准无载状态和标准载荷状态时,分别测 取空、满载最大起升速度,检查其结果是否符合对应标准要求: (1)平衡重式叉车、三向堆垛式叉车,按照JB/T3300一2010《平衡重式叉车整机 试验方法》中8.2.2的规定; (2)前移式叉车,按照JB/T3244—2005《蓄电池前移式叉车》中5.3.4.2的规定; (3)插腿式叉车,按照JB/T3340一2005《插腿式叉车》中5.3.4.2的规定; (4)侧面式叉车,按照JB/T9012一2011《侧面式叉车》中5.6.2.1和5.6.2.4的规定; (5)托盘堆垛车,按照JB/T3341一2005《托盘堆垛车》中5.3.4.2的规定。 C3.1.2最大下降速度测定 依据以下相关标准所规定的试验方法在标准无载状态和标准载荷状态时,分别测 取空、满载最大下降速度,检查其结果是否符合对应标准要求(液压单元控制的叉车 对空载下降速度不作要求): (1)平衡重式叉车、三向堆垛式叉车,按照JB/T3300一2010中8.2.3的规定; (2)前移式叉车,按照JB/T3244一2005中5.3.4.3的规定; (3)插腿式叉车,按照JB/T3340一2005中5.3.4.3的规定; 4)侧面式叉车,按照JB/T9012一2011中5.6.2.2和5.6.2.5的规定:
C3.1.2最大下降速度测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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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托盘堆垛车,按照JB/T3341一2005中5.3.4.3的规定。 C3.1.3货叉自然下滑量、门架或者叉架倾角的自然变化量测定 依据以下相关标准所规定的试验方法在标准载荷状态时,测量货叉自然下滑量和 门架或者叉架倾角的自然变化量,检查其结果是否符合对应标准要求: (1)平衡重式叉车、三向堆垛式叉车,按照JB/T3300一2010中8.2.6的规定; (2)前移式叉车,按照JB/T3244一2005中5.3.4.7的规定; (3)插腿式叉车,按照JB/T3340一2005中5.3.4.4的规定; (4)侧面式叉车,按照JB/T9012一2011中5.6.2.7的规定; (5)托盘堆垛车园林绿化标准规范范本,按照JB/T3341一2005中5.3.4.4的规定。 4门架倾斜速度测定(适用于门架具有倾斜功能的车辆) /T3300一2010中8.2.5的试验方法在标准载荷状态(试验载荷允许固定在货叉 架上 创量液压分配阀全开时门架最大前倾速度,检查其结果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5门架或者货叉架偏载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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