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SY 06519.1-2016 炼油化工工程环境保护工程设计规范 第1部分:通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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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Q/SY 06519.1-2016  炼油化工工程环境保护工程设计规范 第1部分:通则

    7.1.1.1废气污染物的排放浓度、速率和排放总量应满足国家和地方相关排放标准及总量控制要求。 7.1.1.2排气筒的高度设计,在满足工艺要求的前提下,应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要求,使 废气污染物的落地浓度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的要求。

    7.1.2废气排放技术规定

    7.1.2.1在设计文件中应对所有废气排放源进行分类,说明废气的成分、浓度、数量及排放去向。 7.1.2.2凡散发有毒有害气体、粉尘、恶臭、酸雾等物质的生产过程,应设计为密闭的生产系统或 设置收集处理系统。 7.1.2.3含有碳氢化合物的废气及其他有毒、有害的工艺废气应优先考虑回收利用,或采取处理措 施处理达标后排人大气 炼油化工企业含有碳氢化合物的废气治理措施见附录A。 7.1.2.4对含有易挥发物质的原料、成品、中间产品等储存设施,应有防止挥发物散发的措施。 7.1.2.5 动力锅炉烟气应满足排放标准的要求和总量控制的要求。 7.1.2.6 工业炉窑炉型的设计和燃料的选择应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要求,使工业炉窑大气 污染物满足排放标准的要求, 7.1.2.7 轻质、易挥发、有毒有害物料系统安全阀的泄放应排人火炬或其他处理设施, 7.1.2.8 氮封储罐排气应排到安全位置。 7.1.2.9 轻质、易挥发及有毒有害物料应采用密闭采样。 7.1.2.10 储罐的采样宜采用专用的自动采样器,减少烃类的无组织排放。 7.1.2.11 轻质、易挥发及有毒有害物料的装卸设施应采用密闭装卸系统,设废气回收或处理系统, 回收后的物料不得直接排人环境, 7.1.2.12 装置的设计应采用无组织排放少的设备。阀门、法兰等应根据介质特性控制其泄漏率。 7.1.2.13 输送含苯及其他致癌物的物料的泵应采用屏蔽泵或具有双端面机械密封。 7.1.2.14 苯系物的芳烃类物质存储,除采用浮顶罐外,应考虑设回收措施。 7.1.2.15 凡是含有潜在有毒有害废气的无组织排放源形位公差标准,应设置无组织排放监控措施。 7.1.2.16 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措施见附录B。

    7.2.1废水排放限值

    污水中污染物排放量和排放浓度应满足国家和地方总量控制和相关排放标准的要求。第一类污 可或地方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污染物,应在装置(车间)排放口达到有关国家、地方规定的排 下准。

    7.2.2废水排放技术规定

    2.2.1开展清洁生产,优先选用不产生或少产生废水的工艺和设备,生产用水尽可能多次利用 盾环使用或回用,减少新鲜水用量,减少废水排放量

    7.2.2.2设计文件中应给出所有废水排放点的水量、水质、排放规律、排放方式及去向。 7.2.2.3用水冷却的机泵及其润滑系统等,除对水质有特殊要求外,应采用循环水冷却。 7.2.2.4原油罐应设二次脱水。 7.2.2.5循环水场应设水质处理设施,水质处理应选用无毒或污染较轻的水处理药剂。不得用增大 排污量的方法用以维持循环水场的水质。 7.2.2.6凝结水应设回收系统,对回收凝结水处理回用。 7.2.2.7废弃的化学品应设置储存设施,用以收集因采样、溢流、检修、事故停车、调节阀、泵进 出口、泵人口过滤器、泵体、仪表(如液面计),以及设备和管道低点等排出的物料,以便回收利用 或处理。 7.2.2.8在可能发生物料泄漏的场所,地面应采取防渗措施。 7.2.2.9 装置内的沟渠应采用混凝土结构,做防渗漏处理,避免因溢流或泄漏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7.2.2.10 车辆装卸区域应做防渗漏处理,并能够收集处理所有泄漏物。 7.2.2.11 受污染的消防水应收集处理达标后排放 7.2.2.12 雨水排放系统应设切换阀和监控设施,污染的雨水不得直接排放。 7.2.2.13 3全厂污水排放方式、排放口设置及排放指标应执行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 求,满足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批复的要求

    7.2.3排水系统划分

    7.2.3.1排水系统划分应遵循“清污分流、污污分流、分质处理、分类回用”的原则;根据不同的 排水水质和不同的处理要求,可适当增设或合并排水系统。 7.2.3.2炼油系统的含油污水、含盐污水、含硫污水、含碱污水,化工系统的酸、碱污水、含盐污 水、含重金属污水等特殊污染物的废水应单独收集输送以便预处理。 7.2.3.3设备检修时扫线、冲洗的污水应根据污水水质情况确定单独收集或进人污水系统。 7.2.3.4凡污染区(如塔区、泵区、换热器区、化工原料罐区及浮顶油罐区、原油及化工原料装卸 台等)受污染的雨水和地面冲洗水,应排入污水系统 7.2.3.5储罐防火堤的排雨水口应设置隔断设施,事故溢流出的物料和被污染的雨水应排人收集设 施或污水系统。 7.2.3.6装置区围堰内的污染雨水排放,应设切换设施。污染雨水及检修、事故时污水均应收集购 存、进人污水系统处理。 7.2.3.7生活污水应排入生活污水排水系统

    7.2.4污水预处理设施

    7.2.4.1含有第一类污染物的污水或行业、地方有特殊要求的污染物,在装置(车间)内处理合格 后排人污水处理场集中处理。 .2.4.2装置所排放的废水应根据污染物类别,遵从国家及地方环保标准的规定,执行项目环境影 向评价文件和批复的要求,满足各装置排入污水处理场限值,否则应设预处理设施。如含硫污水、含 酸污水、含碱污水、含油污水、高浓度有机污水、含重金属污水、对排水系统会造成腐蚀或堵塞的污 水,及其他对污水处理场运行有较大影响的污水应进行预处理。 7.2.4.3污水处理场的能力应考虑开停工、检修和事故工况。污水处理场应设置足够容量的污水调 节设施、均质储存设施及事故应急储存设施。污水处理场应设置挥发有机废气及恶臭气体控制措施,

    7.3固体废物排放技术规定

    3.1工艺设计应合理选择原料路线、生产工艺和投料配比,最大限度地减少废渣(液)的产生。

    7.3.2设计文件中应给出废渣(液)的排放点、数量、组成、处理措施、排放方式及去向。 7.3.3应按HJ2035的要求设置企业固体废物临时贮存设施。 7.3.4有毒、易扬尘的废渣(液)装卸和输送,应采取密闭或增湿等防尘措施。 7.3.5生产装置所产生的固体废物应考虑综合利用,无法回收利用的应按相关要求进行分类处理 处置。

    7.4.1噪声控制限值

    工厂的设计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噪声污染控制标准,超标的须采取降噪减振措施,满足相关 佳要求。

    7.4.2噪声控制技术规定

    7.4.2.1噪声与振动控制的基本原则是优先源强控制;其次应尽可能靠近污染源采取传输途径的控 制技术措施;必要时再考虑敏感点防护措施。 7.4.2.2源强控制:应根据各种设备噪声、振动的产生机理,合理利用各种针对性的降噪减振措施 技术,尽可能选用低噪声设备和减振材料,以减少或抑制噪声与振动的产生。 7.4.2.3传输途径控制:若高噪声和强振动产生在设备已安装运行后,声源降噪受到很大局限甚至 无法实施的情况下,应在传输途径上采取隔声、吸声、消声、隔振、阻尼处理等有效技术手段及综合 治理措施,以抑制噪声与振动的扩散。 7.4.2.4敏感点防护:在对噪声源或传播途径均难以采用有效噪声与振动控制措施的情况下,应对 敏感点进行防护。 炼油化工企业在油品传输、检维修等其他情况下的污染控制要求见附录C

    伴有辐射照射的一切实践和设施的选址、设计、运行和退役,执行GB18871的有关要求。

    8环境污染事故预防控制

    按最大事故水量设计事故储有 设施或依托附近的事故储存设施,使事故发生时受污染的水体能够全部进入事故应急储存设施 8.2厂区雨水总排放口应设置必要的监控池和切断返回设施, 8.3对事故状态可能会释放大量有毒有害气体的装置和储罐区,应设置应急处理/处置设施

    按照Q/SY06519.4的规定执行

    Q/SY06519.12016

    炼油化工企业对含有碳氢化合物的废气处理措施如下: a)常减压应采用“三顶”瓦斯气技术,不凝气应作为加热炉燃料。 催化裂化装置催化再生烧焦烟气应考虑脱硫脱硝措施。 )焦化装置应采用焦炭塔密闭除焦和冷焦措施。 d)连续排放的富含硫化氢的废气应进人气体脱硫装置处理以回收硫磺。脱出的硫化氢气体 含硫污水汽提装置脱出的含硫气体应进入硫磺回收装置处理。不能进入回收装置的硫化氢 应考虑焚烧或其他方式处理。 e)含硫污水汽提装置、硫磺回收装置的设计应考虑在事故状态下避免硫化氢排入大气的措施。 )硫磺回收装置应设尾气处理设施。 g)环氧乙烷/乙二醇解析塔顶废气中乙烯、甲烷应回收利用。 h)苯酚/丙酮装置烃化尾气宜采用催化焚烧技术, 二甲苯装置异构化反应器、脱庚烷塔回流罐排气应并人燃料气系统。 聚丙烯循环机压缩机尾气应回收利用后排放。 K 聚苯乙烯装置密封液罐尾气宜通过控制冷凝温度、设置除雾器回收液滴等措施降低不凝气 污染物浓度。 聚苯乙烯装置模头尾气应采取处理措施 m)对苯二甲酸装置氧化反应尾气宜采取燃烧或碱洗等处理措施。 1 聚氯乙烯装置聚合釜排气、浆料槽排气应采取处理措施, 0) 聚氯乙烯装置干燥系统放空气宜经汽提后干燥放空。 顺丁橡胶装置丁二烯回收塔、脱水塔尾气宜冷冻回收后排放。 废碱液湿式氧化装置尾气应采取措施处理后排放。

    炼油化工企业对含有碳氢化合物的废气处理措施如下: a)常减压应采用“三顶”瓦斯气技术,不凝气应作为加热炉燃料。 催化裂化装置催化再生烧焦烟气应考虑脱硫脱硝措施。 c)焦化装置应采用焦炭塔密闭除焦和冷焦措施。 d)连续排放的富含硫化氢的废气应进人气体脱硫装置处理以回收硫磺。脱出的硫化氢气体 含硫污水汽提装置脱出的含硫气体应进入硫磺回收装置处理。不能进入回收装置的硫化氢 应考虑焚烧或其他方式处理。 e) 含硫污水汽提装置、硫磺回收装置的设计应考虑在事故状态下避免硫化氢排入大气的措施。 f)硫磺回收装置应设尾气处理设施。 g)环氧乙烷/乙二醇解析塔顶废气中乙烯、甲烷应回收利用。 h)苯酚/丙酮装置烃化尾气宜采用催化焚烧技术, 二甲苯装置异构化反应器、脱庚烷塔回流罐排气应并人燃料气系统。 聚丙烯循环机压缩机尾气应回收利用后排放。 K 聚苯乙烯装置密封液罐尾气宜通过控制冷凝温度、设置除雾器回收液滴等措施降低不凝气 污染物浓度。 1) 聚苯乙烯装置模头尾气应采取处理措施 m)对苯二甲酸装置氧化反应尾气宜采取燃烧或碱洗等处理措施。 聚氯乙烯装置聚合釜排气、浆料槽排气应采取处理措施 ) 聚氯乙烯装置干燥系统放空气宜经汽提后干燥放空。 顺丁橡胶装置丁二烯回收塔、脱水塔尾气宜冷冻回收后排放。 废碱液湿式氧化装置尾气应采取措施处理后排放

    B.1挥发性有机物的源头和过程控制

    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控制与防治措施

    在石油炼制与石油化工行业,鼓励采用先进的清洁生产技术,提高原油的转化和利用效率。对于 设备与管线组件、工艺排气、废气燃烧塔(火炬)、废水处理等过程产生的含VOCs废气污染防治技 术措施包括: a)对泵、压缩机、阀门、法兰等易发生泄漏的设备与管线组件,制订泄漏检测与修复 (LDAR)计划,定期检测、及时修复,防止或减少跑、冒、滴、漏现象, b 对生产装置排放的含VOCs工艺排气宜优先回收利用,不能(或不能完全)回收利用的经 处理后达标排放;应急情况下的泄放气可导入燃烧塔(火炬),经过充分燃烧后排放。 废水收集和处理过程产生的含VOCs废气经收集处理后达标排放

    B.2挥发性有机物的末端治理与综合利用

    B.2.1在工业生产过程中鼓励VOCs的回收利用,并优先鼓励在生产系统内回用。 B.2.2对于含高浓度VOCs的废气,宜优先采用冷凝回收、吸附回收技术进行回收利用,并辅助以 其他治理技术实现达标排放。 B.2.3对于含中等浓度VOCs的废气,可采用吸附技术回收有机溶剂,或采用催化燃烧和热力焚烧 技术净化后达标排放。当采用催化燃烧和热力楚烧技术进行净化时,应进行余热回收利用。 B.2.4对于含低浓度VOCs的废气,有回收价值时可采用吸附技术、吸收技术对有机溶剂回收后达 标排放;不宜回收时,可采用吸附浓缩燃烧技术、生物技术、吸收技术、等离子体技术或紫外光高级 氧化技术等净化后达标排放, B.2.5含有有机卤素成分VOCs的废气,宜采用非焚烧技术处理。 B.2.6恶臭气体污染源可采用生物技术、等离子体技术、吸附技术、吸收技术、紫外光高级氧化技 术或组合技术等进行净化。净化后的恶臭气体除满足达标排放的要求外,还应采取高空排放等措施, 避免产生扰民问题。 B.2.7严格控制VOCs处理过程中产生的二次污染,对于催化燃烧和热力焚烧过程中产生的含硫、 氮、氯等无机废气,以及吸附、吸收、冷凝、生物等治理过程中所产生的含有机物废水,应处理后达 标排放。 B.2.8对于不能再生的过滤材料、吸附剂及催化剂等净化材料,应按照国家固体废物管理的相关规 定处理处置

    Q/SY06519.12016

    附录C (规范性附录) 其他污染控制要求

    C.1原油及油品传输、接驳污染控制要求

    附录C (规范性附录) 其他污染控制要求

    铁路油品装卸栈桥对铁路油罐车进行装油,发油台对汽车油罐车进行装油,油品装卸码头对油船 (驳)装油的原油及成品油(汽油、煤油、喷气燃料、化工轻油)设施,应密闭装油并设置油气收集、 回收、处理装置,回收或处理装置的非甲烧总烃控制效率应大于95%;特征污染物执行有机废气收 集处理排放口标准。

    C.2检维修污染控制要求

    恶臭污染物物料的生产设施,水、大气、固废污染控制 施在检维修时清扫气应导人回收或处理装置

    含硫含氨酸性水,含苯系物污水,含碱污水,烟气脱硫、脱硝废水,设备、管道检维修过程化学 请洗污水应单独收集、储存并进行预处理。

    非甲烷总烃处理效率大于95%;特征污染物执行有机废气收集处理排放口标准;恶臭污染物执行 GB14554。

    C.5酸性气回收装置规模及能力要求

    酸性气回收装置的加工能力应保证在加工最大硫含量原油及加工装置最大负荷情况下,能完全处 产生的酸性气

    C.6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污染控制要求

    C.7采样污染控制要求

    C.8.1采取措施回收排入火炬系统的气体和液体, C.8.2在任何时候排水管道标准规范范本,挥发性有机物和恶臭物质进入火炬都应能点燃并充分燃烧。 C.8.3应连续监测、记录引燃设施和火炬的工作状态并保存记录

    C.9泄漏污染控制要求

    Q/SY06519.12016

    [2] GB 31570 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3] GB 31571 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4] GB 50483 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范 [5] HJ 2034 环境噪声与振动控制工程技术导则 SH 3024 石油化工企业环境保护设计规范

    通信标准[2] GB 31570 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3] GB 31571 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4] GB 50483 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范 [5] HJ 2034 环境噪声与振动控制工程技术导则 [6] SH 3024 石油化工企业环境保护设计规范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企业标准 炼油化工工程环境保护工程设计规范 第1部分:通则 Q/SY06519.1—2016 石油工业出版社出版 (北京安定门外安华里二区一号楼) 北京中石油彩色印剧有限责任公司排版印刷 (内部发行) 880×1230毫米16开本1印张26千字印1—1000 2016年5月北京第1版2016年5月北京第1次印吊 书号:155021·18481 定价:12.00元 版权专有不得翻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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