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0T 1279-2022 民用醇基液体燃料应用技术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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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储配站及分装站的总平面布置,宜按储罐区、液体燃料装卸区、辅助作业区和行政管理区 置各区内的主要建(构)筑物或设施,按表6的规定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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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4.1.2行政管理区和辅助作业区内,使用性质相近的建(构)筑物金融标准,在符合生产使用和安全防火要 求的前提下,可合并建设。 6.4.1.3储配站及分装站内建(构)筑物、设施之间的防火距离(储罐与储罐之间的距离除外),不 应小于表7的规定。

    配站及分装站站内建(构)筑物、设施之间的区

    4.1.4储罐应集中布置。储罐区应建立防止事故状态下站内易燃和可燃液体外流的安全防护措 4.1.5储罐可采用地上露天设置或者埋地设置。当浮顶采用易熔材料制作的内浮顶储罐与其他 邻储罐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相邻储罐中较大罐直径的1.0倍。

    6.4.1.4储罐应集中布置。储罐区应建立防正事故状态下站内易燃和可燃液体外流的安全防护措施。 6.4.1.5储罐可采用地上露天设置或者埋地设置。当浮顶采用易熔材料制作的内浮顶储罐与其他罐组 相邻储罐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相邻储罐中较大罐直径的1.0倍。 6.4.1.6储罐区醇基燃料泵房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醇基燃料泵房应布置在地上立式储罐的防火堤外; h)当醇基燃料泵房采用棚式或露天式时,其与储罐的间距可不受限制,与其他建(构)筑物或设

    a)醇基燃料泵房应布置在地上立式储罐的防火堤外; b)当醇基燃料泵房采用棚式或露天式时,其与储罐的间距可不受限制,与其他建(构)筑物或设 施的间距,应以泵外缘按本规范表7中醇基燃料泵房与其他建(构)筑物、设施的间距确定。 6.4.1.7与储罐区无关的管道、埋地输电线不得穿越防火堤

    6.4.2.1分装站储罐区可不设环行消防车道,但应设不小于12m×12m尽头式消

    4.2.1分装站储罐区可不设环行消防车道,但应设不小于12m×12m尽头式消防回车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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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4.2.2储罐至少应与1条消防车道相邻,储罐中心与最近一条消防车道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80m。 6.4.2.3汽车罐车装卸设施和灌瓶设施,应设置能保证消防车辆顺利接近火灾场地的消防车道, 6.4.2.4储罐组周边的消防车道路面标高,宜高于防火堤外侧地面的设计标高0.5m及以上。位于地 势较高处的消防车道的路堤高度可适当降低,但不宜小于0.3m。 6.4.2.5消防车道与防火堤外堤脚线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3m, 6.4.2.6储罐区、装卸区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6m,其中路面宽度不应小于4m。 6.4.2.7消防车道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0m,转弯半径不宜小于12m。 6.4.2.8储配站及分装站通向公路的站外道路和车辆出入口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储配站及分装站应设与公路连接的站外道路,其路面宽度不应小于相应级别分装站储罐区的消 防车道。 储配站及分装站通向站外道路的车辆出入口不应少于2处,且宜位于不同的方位。受地域、地 形等条件限制时,可只设1处车辆出入口。 6.4.2.9运输易燃、可燃液体等危险品的道路,其纵坡不应大于8%。

    6.4.2.2储罐至少应与1条消防车道相邻,储罐中心与最近一条消防车道之间的距离不应天于80m。 6.4.2.3汽车罐车装卸设施和灌瓶设施,应设置能保证消防车辆顺利接近火灾场地的消防车道。 6.4.2.4储罐组周边的消防车道路面标高,宜高于防火堤外侧地面的设计标高0.5m及以上。位于地 势较高处的消防车道的路堤高度可适当降低,但不宜小于0.3m。 6.4.2.5消防车道与防火堤外堤脚线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3m, 6.4.2.6储罐区、装卸区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6m,其中路面宽度不应小于4m。 6.4.2.7消防车道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0m,转弯半径不宜小于12m。 6.4.2.8储配站及分装站通向公路的站外道路和车辆出入口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储配站及分装站应设与公路连接的站外道路,其路面宽度不应小于相应级别分装站储罐区的消 防车道。 b 储配站及分装站通向站外道路的车辆出入口不应少于2处,且宜位于不同的方位。受地域、地 形等条件限制时,可只设1处车辆出入口。 6.4.2.9运输易燃、可燃液体等危险品的道路,其纵坡不应大于8%。

    6. 4. 3竖向布置及其他

    a 站区场地应避免洪水、潮水及内涝水的淹没 b)于受洪水、潮水及内涝水威胁的场地,当靠近江河、湖泊等地段时,站区场地的最低设计标高, 应比历史最高水位高1m及以上。 6.4.3.2行政管理区、消防泵房、总变电所宜位于地势相对较高的场地处,或有防止事故状况下流尚 火流向该场地的措施。 6.4.3.3储配站及分装站的围墙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分装站四周应设高度不低于2.2m的实体围墙; b 山区或丘陵地带的储配站及分装站,当四周均设实体围墙有困难时,可只在漏液可能流经的低 洼处设实体围墙,在地势较高处可设置镀锌铁丝网等非实体围墙; C 储配站及分装站邻水侧的围墙,其1m高度以上可为铁栅栏围墙: d 储配站的行政管理区与储罐区、易燃和可燃液体装卸区之间应设围墙。当采用非实体围墙时, 围墙下部0.5m高度以下范围内应为实体墙; 墙不得采用燃烧材料建造。 围墙实体部分的下部不应留有孔洞(集中排水口除外)

    6.4.3.4分装站的绿化应符合下列规定

    al 防火堤内不应植树; b)消防车道与防火堤之间不宜植树; c)绿化不应妨碍消防作业

    a)防火堤内不应植树; b)消防车道与防火堤之间不宜植树: c)绿化不应妨碍消防作业。

    6. 5. 1 储罐区

    6.5.1.1地上储罐

    6.5.1.1.1地上储罐应来用钢制储罐。

    6.5.1.1.1地上储罐应来用钢制储罐。 6.5.1.1.2地上储罐组内的储罐不应超过2排。 6.5.1.1.3地上储罐组内相邻储罐之间的净距:当储罐为立式内浮顶储罐,防火间距不应小于0.4D 且不小于2m:当储罐为卧式储罐,防火间距不应小于0.8m。

    注1:D为较大储罐的直径。 注2:储存不同类别液体的罐、不同型式的罐之间的净距,采用较大值

    6. 5. 1. 2 埋地卧式储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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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5.1.2.1埋地卧式储罐的设计满足

    的公称厚度应满足下列要求: a)直径小于或等于2500mm的储罐,其壁厚不得小于6mm。 b)直径为2501mm~3000mm的储罐,其壁厚不得小于7mm。 c)直径大于3000mm的储罐,其壁厚不得小于8mm。 6.5.1.2.2埋地卧式储罐,应按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或政府有关环境保护法令、法规要求采取防渗 漏措施,并具备检漏功能。 6.5.1.2.3储罐应采用双层储罐或单层钢储罐设置防渗罐池方式。 6.5.1.2.4采用双层储罐时,双层储罐的结构及检漏要求,应符合GB50156的有关规定。 6.5.1.2.5采用单层储罐设置防渗罐池时,符合下列规定: & 防渗罐池采用防渗钢筋混凝土整体浇注,池底表面及低于储罐直径2/3以下的内墙面应做防渗 处理。 埋地储罐的防渗罐池设计,应符合GB50156有关规定。 C 罐底低于周围地坪的储罐,应按GB50156的有关规定设置检漏立管。 储罐基础和罐体周围的回填料,应保证储罐任何部位的渗漏均能在检漏管处被发现。 e)防渗罐池以上的覆土,应有防止雨水、地表水渗入池内的措施。 6.5.1.2.6埋地卧式储罐应设带有高液位报警功能的液位监测系统。单层储罐的液位检测系统具备渗 漏检测功能。卧式储罐卸液管设置卸液防溢阀,当储罐中的液位上升到储罐容量95%时,主阀自动关 闭,防止意外或故意的满溢发生。 6.5.1.2.7埋地卧式储罐的间距不应小于0.5m,覆土厚度不应小于0.5m。 6.5.1.2.8当埋地储罐受地下水或雨水作用有上浮的可能时,应对储罐采取抗浮措施。 6.5.1.2.9与土壤接触的钢制储罐外表面,其防腐设计应符合SH/T3022的有关规定,且防腐等级不 低于加强级。

    的公称厚度应满足下列要求

    6.5. 1. 3储键罐附件

    6.5.1.3.1地上卧式储罐应设上罐的梯子、平台和栏杆。 6.5.1.3.2储罐罐顶上经常走人的地方,应设防滑踏步和护栏。 6.5.1.3.3储罐应设置磁性翻板式或浮球式液位计、温度计和压力表,卸液区附近应设置液位声光报 警装置。 6.5.1.3.4储罐通向大气的通气管管口应装设带阻火器的呼吸阀: 6.5.1.3.5呼吸阀的排气压力小于储罐的设计正压力,呼吸阀的进气压力大于储罐的设计负压力。当 呼吸阀所处的环境温度可能小于或等于0℃时,选用全天候式呼吸阀。 6.5.1.3.6储罐进液不应采用喷溅方式。储罐的进液管从储罐上部接入时,应延伸至距罐底50mm~ 100mm处。 6.5.1.3.7常压卧式储罐的基本附件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卧式储罐的人孔公称直径不应小于600mm。筒体长度大于6m的卧式储罐,至少应设2个人 孔。 卧式储罐的接合管及人孔盖应采用钢质材料。 应设置带有高低滤信报整功能的液位计

    a 卧式储罐的人孔公称直径不应小于600mm。筒体长度大于6m的卧式储罐,至少应设2个人 孔 卧式储罐的接合管及人孔盖应采用钢质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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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储罐排水管的公称直径不应小于40mm。排水管上的阀门应采用钢制闸阀或球阀

    a 卧式储罐通气管的公称直径应按储罐的最大进出流量确定,但不小于50mm;当同种液体的多 个储罐共用一根通气干管时,其通气干管的公称直径不应小于100mm。 通气管横管应坡向储罐,坡度应大于或等于5%。 通气管管口应高出储罐周围地面4m以上。 d)通气管应设置带阻火功能的呼吸阀

    6. 5. 1.4防火堤

    6.5.1.4.1地上储罐组应设防火堤。防火堤内的有效容量,不小于罐组内一个最大储罐的容量。 6.5.1.4.2地上立式储罐的罐壁至防火堤内堤脚线的距离,不小于罐壁高度的一半。依山建设的储罐, 可利用山体兼作防火堤,储罐的罐壁至山体的距离最小可为1.5m,但对应的山体应做防渗处理。 6.5.1.4.3地上储罐组的防火堤实高应高于计算高度0.2m,防火堤高于堤内设计地坪不小于1.0m, 高于堤外设计地坪或消防车道路面(按较低者计)不应大于3.2m 6.5.1.4.4防火堤的选型及设置应执行GB50351要求。 6.5.1.4.5管道穿越防火堤处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严密填实。雨水沟应采用C30混凝土,防渗等级应达 到P6,在雨水沟(管)穿越防火堤处,采取排水控制措施。 6.5.1.4.6防火堤每一个隔堤区域内均应设置对外人行台阶或坡道,相邻台阶或坡道之间的距离大于 60m,进出防火堤的人行进出口数量不应小于两处,且位于不同方位。

    6.5.1.4.1地上储罐组应设防火堤。防火堤内的有效容量,不小于罐组内一个最大储罐的容 6.5.1.4.2地上立式储罐的罐壁至防火堤内堤脚线的距离,不小于罐壁高度的一半。依山建设 可利用山体兼作防火堤,储罐的罐壁至山体的距离最小可为1.5m,但对应的山体应做防渗处 6.5.1.4.3地上储罐组的防火堤实高应高于计算高度0.2m,防火堤高于堤内设计地坪不小子 高于堤外设计地坪或消防车道路面(按较低者计)不应大于3.2m。

    6.5.1.4.5管道穿越防火堤处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严密填实。雨水沟应采用C30混凝土,防渗 到P6,在雨水沟(管)穿越防火堤处,采取排水控制措施。 6.5.1.4.6防火堤每一个隔堤区域内均应设置对外人行台阶或坡道,相邻台阶或坡道之间的 60m,进出防火堤的人行进出口数量不应小于两处,且位于不同方位。

    6.5.2民用醇基液体燃料泵房

    6.5.2.1民用醇基液体燃料泵房应采用地上式。其建筑形式需根据输送介质的特点、运行工况及当地

    a) 泵房或泵棚的净空应满足设备安装、检修和操作的要求,且不低于3.5m。 泵房的门向外开,且不少于2个,其中一个能满足泵房内最大设备的进出需要。建筑面积小于 100m时可只设1个外开门。 C 泵房(间)的门、窗来光面积,不小于其建筑面积的15%。 泵棚或露天泵房的设备平台,应高于其周围地坪不少于0.15m。 e)与液体泵房(间)相毗邻建设的变配电间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供配电的规定 6.5.2.3民用醇基液体燃料液体输送泵的设置,经常操作但不连续运转的泵可不单独设置备用泵,可 与输送性质相近液体的泵互为备用或共设1台备用泵。 6.5.2.4泵的布置应满足操作、安装及检修的要求,并排列有序。 6.5.2.5离心泵水平进口管需要变径时,应采用异径偏心接头。异径偏心接头应靠近泵入口安装,当 泵的进口管道内的液体从下向上或水平进泵时,采用顶平安装;当泵进口管道内的液体从上向下进泵时, 应采用底平安装。 6.5.2.6泵的进口管道上应设过滤器。磁力泵进口管道应设磁性复合过滤器。过滤器的选用符合SH/T 3411的规定。过滤器需安装在泵进口管道的阀门与泵入口法兰之间的管段上。 6.5.2.7泵的出口管道应设止回阀,止回阀应安装在泵出口管道的阀门与泵出口法兰之间的管段上。 灌装用泵系统应设置安全回流阀

    .2.8在泵进出口之间的管道上应设高点排气阀

    6.5.2.9民用醇基液体燃料气体排放管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排放管口设在泵房(棚)外,并高出周围地坪4Ⅲ及以上。 b)排放管口设在泵房(棚)顶面上方时,高出泵房(棚)顶面1.5m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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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排放管口与泵房门、窗等孔洞的水平路径不小于3.5m;与配电间门、窗及非防爆电气设备的 水平路径不小于5m。 d)排放管口应设带阻火功能的呼吸阀。 6.5.2.10无内置安全阀的容积泵的出口管道上应设安全阀。 5.5.2.11民用醇基液体燃料装卸区不设集中泵房时,泵可设置于汽车罐车装卸站台之下,但应满足自 然通风条件,且泵基础顶面于周围地坪和可能出现的最大积水高度

    c)排放管口与泵房门、窗等孔洞的水平路径不小于3.5m;与配电间门、窗及非防爆电气设备的 水平路径不小于5m。 d)排放管口应设带阻火功能的呼吸阀。

    民用醇基液体燃料汽车罐车卸车设施

    6.5.3.1汽车灌装棚的建筑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a)灌装棚应为单层建筑,并宜采用通过式; b 灌装棚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C 灌装棚罩棚至地面的净空高度,应满足罐车灌装作业要求,且不得低于5.0m; 灌装棚内的灌装通道宽度,应满足灌装作业要求,其地面应高于周围地面; e 当灌装设备设置在灌装台下时,台下的空间不得封闭。 6.5.3.2汽车罐车的液体灌装宜采用泵送装车方式。有地形高差可供利用时,宜采用储罐直接自流装 车方式。采用泵送灌装时,灌装泵可设置在灌装台下,并宜按一泵供一鹤位设置。 6.5.3.3汽车罐车的液体装卸应有计量措施,计量精度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6.5.3.4汽车罐车的液体灌装宜采用定量装车控制方式。 6.5.3.5汽车罐车向卧式储罐卸车时,应采用密闭卸车方式,卸车接口应装设快速接头及密封盖, 6.5.3.6灌装汽车罐车宜采用底部装车方式。 6.5.3.7向汽车罐车灌装时应采用密闭装车方式,并应按现GB50759的有关规定设置油气回收设施。

    6.5.4工艺管道 福 6.5.4.1 地上储罐工艺管道应地上敷设或采用散口管沟敷设;埋地卧式储罐的工艺管道应埋地敷设或 卷用充沙封闭管沟敷设。 6.5.4.2地上管道不应环绕罐组布置,不应妨碍消防车的通行。 6.5.4.3地上工艺管道不应靠近消防泵房、变电所和独立变配电间、办公室、控制室以及宿舍、食堂 等人员集中场所敷设。当地上工艺管道与建筑物之间的距离小于15m时,朝向工艺管道一侧的外墙应 采用无门窗的不燃烧体实体墙。 6.5.4.3管道穿越道路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管道道路的交角不小于60°,穿越管段敷设在涵洞或套管内,或采取其他防护措施。管道桥 涵需充沙(土)填实。 b 套管端部应超出坡脚或路基至少0.6m;穿越排水沟的,超出排水沟边缘至少0.9m。 6.5.4.4 管道跨越道路时,需符合下列规定: a 管道跨越消防车道时,路面以上的净空高度不小于5m b 管道跨越其他车行道路时,路面以上的净空高度不小于4.5m; 管架立柱边缘距道路不小于1m; d 管道在跨越道路上方的管段上不得装设阀门、法兰、螺纹接头、波纹管及带有填料的补偿器等 可能山现温的组战件

    6. 5. 4 工艺管道

    6.5.4.3管道穿越道路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涵需充沙(土)填实。 b 套管端部应超出坡脚或路基至少0.6m;穿越排水沟的,超出排水沟边缘至少0.9m。 6.5.4.4管道跨越道路时,需符合下列规定: a 管道跨越消防车道时,路面以上的净空高度不小于5m; 6 管道跨越其他车行道路时,路面以上的净空高度不小于4.5m; 管架立柱边缘距道路不小于1m; d 管道在跨越道路上方的管段上不得装设阀门、法兰、螺纹接头、波纹管及带有填料的补偿器等 可能出现渗漏的组成件, 6.5.4.5地上管道沿道路平行布置时,与路边的距离不应小于1m,埋地管道沿道路平行布置时,不 得敷设在路面之下。 6.5.4.6金属工艺管道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金属工艺管道连接应符合

    管道之间及管道与管件之间采用焊接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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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管道与设备、阀门、仪表之间采用法兰连接,采用螺纹连接时需确保连接强度和严密性。 6.5.4.7储罐等设备连接的管道,应使其管系具有足够的柔性,并满足设备管口的允许受力要求。 6.5.4.8工艺管道上的阀门,应选用钢制阀门。选用的电动阀门或气动阀门应具有手动操作功能。 6.5.4.9管道的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钢管及其附件的外表面,涂刷防腐涂层,埋地钢管尚来取防腐绝缘或其他防护措施。 b 管道内液体压力有超过管道设计压力可能的工艺管道,需在适当位置设置泄压装置。 6.5.4.10 管道宜沿站区道路布置。工艺管道不得穿越或跨越与其无关的易燃液体的储罐组、装卸设施 及泵房等建(构)筑物。 6.5.4.11当管道采用管沟方式敷设时,管沟与泵房、灌瓶间、罐组防火堤的结合处,应设置密闭隔离 墙。 6.5.4.12当管道采用埋地方式敷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管顶距地面不小于0.5m;在室内或室外有混凝土地面的区域,管顶埋深需低于混凝土结构层 不小于0.3m。 输送醇基液体燃料的埋地管道不穿越电缆沟,如不可避免时需设防护套管。 C 埋地管道不得重叠敷设。 d 埋地管道不布置在邻近建(构)筑物的基础压力影响范围内,并需避免其施工和检修开挖影响 邻近设备及建(构)筑物基础的稳固性。 6.5.4.13 钢质管道的施工及验收按GB50517和SH/T3501执行。 6.5.4.14 无缝钢管应执行GB/T8163,管件执行GB/T12459。 6.5.4.15 埋地钢质管道防腐保温应满足GB/T50538。 6.5.4.16管道应按NB/T47013.2标准执行射线探伤,

    6.6民用醇基液体燃料灌瓶设施

    6.6.1灌瓶设施组成和平面布置

    6.6.1.1灌瓶设施可由储罐、灌液间、空瓶堆放场、重瓶库房(棚)等设施组

    6.6.1.3灌液设施的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 空瓶堆放场、重瓶库房(棚)的布置,需避免运周转罐作业交叉进行和往返运输。 b) 灌液场地、收发场地等应分区布置,且方便操作、互不干扰。 6.6.1.4灌装泵房、灌瓶间、重瓶库房可合并设在同一建筑物内。 6.6.1.5民用醇基液体燃料的灌液泵与灌装设备之间应设防火墙。灌液间与重瓶库房合建时,两者之 间应设无门、窗、孔洞的防火墙。 6.6.1.5向钢瓶灌装时来用专用灌装设备实施密闭灌装,并应按GB50759的有关规定设置醇气回收设 施,灌装设备与钢瓶的灌装接头应为专用部件

    6. 6. 2灌瓶场所

    1d的灌装量,重瓶的堆放量为不大于2d的灌装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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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3.2空瓶不应露天堆放。 6.3.3瓶库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a 瓶装库房,不得建地下或半地下式: b 瓶装库房为单层建筑; 瓶装库房设外开门。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100m的重瓶堆放间,门的数量不少于2个,门宽不 应小于2m。周转贮存罐库房设置斜坡式门槛,门槛选用非燃烧材料,且需高出室内地坪0.15m。

    6. 7.1 一般规定

    6.7.3灭火器材配置

    6.7.3.1储配站及分装站需配置灭火器材。

    表8储配站及分装站主要场所灭火毯、灭火沙配置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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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7.4给排水及污水处理

    6. 7. 4. 1给水

    6. 7. 4. 2 排水

    储配站及分装站的污水,应采用分流制排放。含醇污水采用管道排放。未被民用醇基液体燃料 污染的地面雨水和生产废水可来用明沟排放,并在分装站围墙处集中设置排放口。 b)储罐区防火堤内的含醇污水管道引出防火堤时,应在堤外采取防止泄漏的燃料液体流出罐区的 切断措施。

    6. 7. 4. 3污水处理

    a)分装站的醇气回收装置的废水和污水应经过处理,达到现行的国家排放标准后才能排放。 b)处理含醇污水的构筑物或设备,应来用密闭式或加设盖板。 c)在储配站及分装站污水排放处,应设置取样点或检测水质和测量水量的设施。

    6.7.4.4漏醇及事故污水收集

    a)站区内应设置漏醇及事故污水收集系统。收集系统可由罐组防火堤、罐组周围路堤式消防车道 与防火堤之间的低洼地带、雨水收集系统、漏醇及事故污水收集池组成, 0 储配站及分装站的泄漏及事故污水收集池容量,在储罐组各组之间有隔断时,容量不小于最大 单罐容积;在储罐组各组之间无隔断时,容量不小于储罐总容积。漏醇及事故污水收集池布置 在站区地势较低处。P 在防火堤外有易燃和可燃液体管道的地方,地面应就近坡向雨水收集系统。当雨水收集系统干 道采用暗管时,暗管应采用金属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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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Z. 6.8.2.2钢储罐接地点沿储罐周长的间距,不大于30m,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2。 6.8.2.3储存民用醇基液体燃料的储罐防雷设计,需应符合下列规定: 内浮顶储罐不装设接闪杆(网),但需采用两根导线将浮顶与罐体做电气连接。内浮顶储罐的 连接导线需选用直径不小于5mm的不锈钢钢丝绳。 b 埋地储罐的呼吸阀、量油孔等法兰连接处,应做电气连接并接地,接地电阻不大于102。 6.8.2.4储存民用醇基液体燃料的钢储罐,可不装设接闪杆(网),但应做防雷接地。 6.8.2.5装于地上钢储罐上的仪表及控制系统的配线电缆应来用屏蔽电缆,并穿镀锌钢管保护管,保 护管两端需与罐体做电气连接, 6.8.2.6分装站内的信号电缆埋地敷设,并采用屏蔽电缆。当采用铠装电缆时,电缆的首末端铠装金 属应接地。当电缆采用穿钢管敷设时,钢管在进入建筑物处需接地。 6.8.2.7储罐上安装的信号远传仪表,其金属外壳应与储罐体做电气连接。 6.8.2.8电气和信息系统的防雷击电磁脉冲需符合GB50057的相关规定。 6.8.2.9 民用醇基液体燃料泵房(棚)的防雷应按第二类防雷建筑物设防。 6.8.2.10 在平均雷暴日不大于40d/a的地区,可燃液体泵房(棚)的防雷应按第三类防雷建筑物设防 6.8.2.11 装卸民用醇基液体燃料的鹤管和液体装卸栈桥(站台)的防雷,应符合下列规定: a 露天进行装卸作业的,可不装设接闪杆(网)。 6 在棚内进行装卸作业的,应采用接闪网保护。棚顶的接闪网不能有效保护爆炸危险1区时,加 装接闪杆。当罩棚来用双层金属屋面,且其顶面金属层厚度大于0.5mm、搭接长度大于100mm 时,利用金属屋面作为接闪器,可不来用接闪网保护。 c)进入液体装卸区的民用醇基液体燃料输送管道在进入点应接地,接地电阻不大于202。 6.8.2.12在爆炸危险区域内的工艺管道,需来取下列防雷措施: a)工艺管道的金属法兰连接处应跨接。当不少于5根螺栓连接时,在非腐蚀环境下可不跨接。 b)平行敷设于地上或非充沙管沟内的金属管道,其净距小于100mm时,用金属线跨接,跨接点 的间距不应大于30m。管道交叉点净距小于100mm时,其交叉点用金属线跨接。 6.8.2.13接闪杆(网、带)的接地电阻,不宜大于102。

    6.8.3.1储存民用醇基液体燃料的钢储罐,应来取防静电措施。 6.8.3.2钢储罐的防雷接地装置可兼作防静电接地装置。 6.8.3.3醇基液体燃料的汽车罐车卸车设施,应设置与罐车跨接的防静电接地装置。 6.8.3.4地上或非充沙管沟敷设的工艺管道的始端、末端、分支处以及直线段每隔200m~300m处, 应设置防静电和防雷击电磁脉冲的接地装置。 6.8.3.5地上或非充沙管沟敷设的工艺管道的防静电接地装置可与防雷击电磁脉冲接地装置合用,接 地电阻不大于302,接地点设在固定管墩(架)处。 6.8.3.6用于民用醇基液体燃料液体装卸场所跨接的防静电接地装置,宜采用能检测接地状况的防静 电接地仪器。 6.8.3.7移动式的接地连接线,采用带绝缘护套的软导线,通过防爆开关,将接地装置与液体装卸设 施相连。 利

    泵房的门外; b)储罐区入口处、储罐的上罐扶梯入口处; c)装卸作业区内操作平台的扶梯入口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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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8.3.9防静电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大于1002。 6.8.3.10分装站内防雷接地、防静电接地、电气设备的工作接地、保护接地及信息系统的接地等,共 用接地装置,其接地电阻按其中要求最小的接地电阻值确定。 6.8.3.11雷防静电接地电阻检测断接接头、消除人体静电装置,以及汽车罐车装卸场地的固定接地装 置,不应设在爆炸危险I区

    6.8.4自动控制和电信

    6.8.4.1直动控制系统及仪表

    6.8.4.1.1储罐应设置液位测量远传仪表和防超装联动装置,并符合下列规定:

    液位连续测量信号采用模拟信号或通信方式接入自动控制系统。 b 在自动控制系统中设高、低液位报警。 C 储罐高液位报警的设定高度需符合SH/T3007的有关规定, 储罐低液位报警的设定高度应满足泵不发生汽蚀的要求,储罐的低液位报警设定高度(距罐底 板)应高于浮顶落底高度0.2m及以上。 e) 储罐卸液管设置卸液防溢阀,当储罐中的油位上升到储罐容量95%时,主阀自动关闭,防止 意外或故意的满溢发生。

    6.8.4.1.2液体燃料输送泵出口管道设压力测量仪表,压力测量仪表应能就地显示。

    6.8.4.1.3可燃气体检测器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设有液体燃料设备的房间内、储罐区、卸车口、泵房、灌装间、库房等,按GB/T50493规定设置可 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器。覆土罐组的露天场所可配置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 5.8.4.1.4仪表及计算机监控管理系统的供电线路应安装抗浪涌器件,并采用UPS不间断电源供电 UPS的后备电池组应在外部电源中断后提供不少于30min的交流供电时间。 6.8.4.1.5自动控制系统的室内仪表电缆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a)在生产区敷设的仪表电缆宜采用电缆沟、电缆保护管、直埋等地下敷设方式。采用电缆沟时, 电缆沟需充沙填实。 生产区局部地段确需在地面敷设的电缆,采用镀锌钢保护管或带盖板的全封闭金属电缆槽等方 式敷设。

    设有液体燃料设备的房间内、储罐区、卸车口、泵房、灌装间、库房等,按GB/T50493规 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器。覆土罐组的露天场所可配置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 5.8.4.1.4仪表及计算机监控管理系统的供电线路应安装抗浪涌器件,并采用UPS不间断电 UPS的后备电池组应在外部电源中断后提供不少于30min的交流供电时间。 6.8.4.1.5自动控制系统的室内仪表电缆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在生产区敷设的仪表电缆宜采用电缆沟、电缆保护管、直埋等地下敷设方式。采用电缆沟时, 电缆沟需充沙填实。 b 生产区局部地段确需在地面敷设的电缆,采用镀锌钢保护管或带盖板的全封闭金属电缆槽等方 式敷设。 C 非生产区的仪表电缆可来用带盖板的全封闭金属电缆槽在地面以上敷设。 布线中应避免环形布线

    6.8.4.2.3室内电信线路,非防爆场所暗敷设,防爆场所明敷设

    a)在生产区敷设的电信线路采用电缆沟、电缆管道理地、直理等地下敷设方式。采用电缆沟时 电缆淘充沙填实。 b)生产区局部地段确需在地面以上敷设的电缆,采用保护管或带盖板的电缆桥架等方式敷设。 6.8.4.2.5储配站及分装站流动作业的岗位,应配置无线电通信设备,并采用无线对讲系统或集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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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系统。无线通信手持机应来用防爆型, 6.8.4.2.6电视监视系统的监视范围需覆盖储罐区、醇基液体燃料泵房、醇基液体燃料装卸设施、醇 基液体燃料灌液设施和主要设施出入口等处。电视监控操作站分别设在生产控制室、消防控制室、和保 卫值班室等地点。当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应与电视监视系统联动控制。

    7民用醇基液体燃料分装

    8民用醇基液体燃料钢瓶运输

    8.1民用醇基液体燃料零售供应站之前的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专用运输车辆,运输车辆符合《道路危 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和JT/T617.1~617.4的规定。 8.2民用醇基液体燃料运输车辆的驾驶人员应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准驾资格证,押运人员需取得危 险货物道路运输押运资格证。 3.3运输的民用醇基液体燃料钢瓶应作固定处理,不得倒放、叠放。 8.4运输车辆不得装载除民用醇基液体燃料钢瓶、作业工具和应急器材以外的其他货物。 3.5运输车辆的通行车辆需严格按危险货物运输电子运单申报的通行线路通行,应尽量避开人流、车 流密集道路和交通高峰。不得在人员密集场所停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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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运输车辆民用醇基液体燃料钢瓶的装卸宜采用液压开降尾板方式进行,也可使用高平台等方式作 业。

    9.1零售瓶装醇基液体燃料供应站按照钢瓶总容积分为三类,并需符合表9的规定。

    醇基液体燃料零售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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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钢瓶总容积按实瓶个数与单瓶几何容积的乘积

    重要公共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及裙房外的 与建筑物外墙毗连的单层专用房间,隔墙应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瓶库与主要道路的防火间距不小于 8m,与次要道路不小于5m。 9.7 瓶库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a) 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 b 门窗应向外开; C 封闭式瓶库采取泄压措施和通风装置; d 地面采用撞击时不产生火花的面层; e 室内照明灯具、开关及其他电气设备符合GB50058的相关规定: 配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和电视监控装置; 名 灭火器的配置符合GB50140的要求; h 相邻房间应是非明火、散发火花地点; 瓶库内不设置办公室、休息室等。 9.8 非营业时间无人值守的Ⅲ类瓶库内存有瓶装醇基液体燃料时,设置远程无人值守安全防护系统。

    10民用醇基液体燃料配送

    0.2.1民用醇基液体燃料配送人员需经过行业协会或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专业学习并考核合格。 .2.2配送人员选择身体状况良好,能够胜任配送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配送人员与 应站签有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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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2.3配送人员的相关信息应在行业协会或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纳入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平台, 并在配送过程中佩戴统一标识的工作牌,接受用户监督和主管部门的检查, 0.2.4配送人员应了解所配送的钢瓶及瓶内介质的特性、相关要求和发生事故时的应急处置技术 0.2.5配送人员在配送中应经常检查钢瓶的安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10.2.6配送人员作业时,应穿戴相应的防 主采取相应的人身肌体保护措施

    10.3配送车辆及装卸

    10.3.1零售供应站到终端用户的运输,应按照国家及市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10.3.2零售配送站对从事配送服务的人员和车辆等配送工具加强管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10.3.3配送车辆装载,应符合核定载质量,严禁超载。配送钢瓶应单层竖放并固定,不得倒放、叠放 和悬挂在车厢外侧。

    10.3.4配送车辆不得装载除民用醇基液体燃料钢瓶、配送辅助工具及相关安全防范器材以外的其他货 10.3.5 配送车辆驾驶员的通信确保实时在线。 0.3.6 配送装卸时不得摔碰、滚动搬运钢瓶,避免与其他坚硬的物体碰撞。 10.3.7用人工装卸钢瓶时,地面应铺设橡胶垫或其他缓冲材料,应轻举轻放。 0.3.8在配送过程中发现钢瓶泄漏、燃烧等险情时,配送人员应就近使用灭火器进行灭火,没有灭火 器时可用大量水冲洗灭火。灭火后,对于泄漏的钢瓶采取卧放、倒放等方式,使泄漏点处于高处,防止 持续泄漏。 10.3.9配送到目的地后,放置钢瓶的地面应平整,防止倾倒或滚动。 10.4配送服务及监管 0.4.1 配送人员在配送同时,应向客户提供醇基液体燃料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使用说明、应急处 置等宣传材料,并向用户宣传安全使用民用醇基液体燃料知识,做好安全使用提示。 10.4.2配送就位后,扫码登记和核对用户使用信息,为用户接好相关连接管路,对用户安全使用民用 醇基液体燃料情况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 10.4.3对用户存在安全隐患又拒不整改的,配送人员及时上报至当地街道(乡镇)和行业主管部门, 并采取措施消除隐惠。 10.4.4对于到零售供应站来换瓶的用户,零售供应站应扫码登记用户信息。

    10.3.9配送到目的地后,

    10.4配送服务及监管

    配送八贝任配送同时,应位同各户 置等宣传材料,并向用户宣传安全使用民用醇基液体燃料知识,做好安全使用提示。 10.4.2配送就位后,扫码登记和核对用户使用信息,为用户接好相关连接管路,对用户安全使用民用 醇基液体燃料情况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 10.4.3对用户存在安全隐患又拒不整改的,配送人员及时上报至当地街道(乡镇)和行业主管部门, 并采取措施消除隐惠。 10.4.4对于到零售供应站来换瓶的用户,零售供应站应扫码登记用户信息 10.4.5配送人员不得私自在家中、车库、租用房屋等违规场地存放钢瓶,以及相互倒瓶充装瓶装民用 醇基液体燃料,

    11用户日用瓶装醇基液体燃料储存

    11.1民用醇基液体燃料在高层民用建筑不能使用。 1.2在允许使用的场所,居民用户室内使用民用醇基液体燃料存量不大于100L; 1.3在允许使用的商业和集体用户室内使用民用醇基液体燃料,按GA654要求,日用储存量不大于 200L,日用储存量超过200L的应设置在独立的房间内,使用无门窗洞口的隔墙和其他房间隔开。 1.4设在室外的钢瓶应安装在通风良好的位置,安装应牢固可靠,夏天避免太阳光直射。 1.5 独立储瓶房应满足如下要求: a 独立储存瓶装燃料房间不得堆放其他杂物,通风良好。 独立储存瓶装燃料房间按规范要求设置带声光报警功能的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并远传至值 班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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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独立储存瓶装燃料房间的电气线路及设备须符合防爆要求,配备2具以上的8kg干粉灭火器。 d)零售供应站配送人员需对用户的独立储存瓶装燃料房间进行检查,并认真做好记录市政工艺、技术,不符合要 求的房间,不能放置瓶装燃料,

    12醇基液体燃料的使用

    12.1.1民用醇基液体燃料设施禁止安装在地上密闭(没有直通室外的门窗)的房间、地下室、半地下 室、套内含卧室等房间内。 12.1.2液体燃料钢瓶在室外或独立的房间,钢瓶与炉具连接管道穿过建筑物隔墙时应采用无缝钢管, 并设置防护套管,墙与套管之间的间隙需作防水密封处理,连接管道与套管之间应用防火胶泥封堵。 12.1.3管道不应穿越餐厅、办公室、楼梯间、生活间等与醇基液体燃料使用无关的房间。 12.1.4燃料管进入灶具房间后应明设。燃料管应紧贴墙面且与地面平行,高度在200mm~500mm之 间,管道用卡箍固定。 12.1.5严禁采用向瓶内加压缩空气的方式向灶具供液 12.1.6钢瓶的气相口在使用时应配置带阻火器的阀门。 12.1.7商业或集体用户室内使用,在使用区域设置排气扇或预留通风通道,排气扇安装位置距地面不 高于30cm。 O 12.1.8存放醇基液体燃料钢瓶和使用醇基液体燃料的房间内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可燃气体 检测探头与地坪净距不大于150mm。

    12.2民用醇基液体燃料灶具安装

    12.2.1民用醇基液体燃料的灶具应符合NY312的要求,应配置熄火保护装置; 12.2.24 钢瓶与灶具之间连接管应采用带防护套的不锈钢波纹软管; 12.2.3 钢瓶与灶具之间间距不小于1m(有隔墙除外); 12.2.4 灶具与墙面的净距不应小于100mm; 12.2.5 灶具的边缘与木质门、窗、家具的水平净距不得小于200mm 12.2.6 灶具与相邻非民用醇基液体燃料灶具的水平净距不得小于300mm; 12.2.74 钢瓶与灶具之间的不锈钢波纹管,中间不得有接口或分支,且不得穿墙、门、窗和顶棚; 12.2.8钢瓶、燃料管路、与灶具连接安装后,需进行气密性试验。

    13安全运行管理和维护

    13.1.1储配站、分装站、零售供应站的电视监控设施、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设施、钢瓶追溯信息系统均 应接入行业主管部门的信息监管平台。 13.1.2所有用户应有明确的运营维护单位,运营维护单位须为取得民用醇基液体燃料经营许可的单 位。 13.1.3运营维护单位应健立健全安全生产及运行、维护、抢修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符合下列 规定: a 建立用户使用档案、用户设施报修制度; b)建立用户宣传制度和用户日常安全巡查制度,每位用户安全检查每年不得少于1次

    a)建立用户使用档案、用户设施报修制度; b)建立用户宣传制度和用户日常安全巡查制度管接头标准,每位用户安全检查每年不得少于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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