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SY 06520.3-2016 炼油化工工程消防安全及职业卫生设计规范 第3部分:水消防系统.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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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Q/SY 06520.3-2016  炼油化工工程消防安全及职业卫生设计规范 第3部分:水消防系统

    3.3.1.1可燃气体、可燃液体量大的甲乙类设备的高大框架和设备群、中间储罐等应均属于消防水 炮的主要保护对象。在普通消防水炮不能有效保护特殊危险设备及场所时,可设水喷淋(或水喷雾) 系统、高架消防水炮和遥控水炮进行保护,或者采用以上几种措施的不同组合。 3.3.1.2固定消防水炮应设置在稳高压消防给水管路上,消防水炮的布置应根据水炮的设计流量和 有效射程确定其保护范围,其设置位置距保护对象不宜小于15m。 3.3.1.3固定水炮出水量宜为30L/s~50L/s,喷嘴应为直流一水雾两用喷嘴。每个消防水炮应设检 修用的阀门,其操作手轮离地宜在1.0m~1.2m之间。寒冷地区,其检修阀门前的地上明露部分应 考虑防冻。 3.3.1.4固定消防水炮其他设计应满足GB50338的要求。

    3.3.2.1工艺装置区及罐区的消火栓应在其四周沿道路设置,消火栓间距不宜超过60m,当装置内 设有消防通道时,亦应在通道边设置消火栓。 3.3.2.2罐区距被保护对象15m以内的消火栓,不应计算在该保护对象可使用的数量之内。 3.3.2.3设在生产生活合用的给水管道上的消火栓,应设切断阀,当检修消火栓时允许停水时,可 不设。 3.3.2.4消火栓应选用地上式消火栓,装置区和罐区保护半径不应超过60m,办公、生活区等保护 半径不应超过120m。装置区和罐区宜选用DN150的消火栓,其余地区可选用DN100的消火栓。 3.3.2.5低压消防给水管道DN150和DN100消火栓出水量可分别按30L/s和15L/s计算。 3.3.2.6消火栓的大口径出水口(DN150和DN100)应面向道路,当其位置有可能受车辆冲撞时 应在其周围设置防护栏,但不应阻碍出水口连接水带。 3.3.2.7消火栓距路边不大于5m,距建筑物外墙不小于5m。

    3.3.3消防给水竖管和消防软管卷盘

    3.3.3.1工艺装置内的甲乙类设备的框架平台高于15m时,应沿梯子设半固定消防给水竖管,由 消防车供水或供给泡沫混合液。 3.3.3.2消防给水竖管一般设置在框架梯子附近,框架平台长度大于25m时,应在另一侧梯子处增 设竖管,即消防竖管间距一般不大于50m,按各层需要设置带阀门的管牙接口,并配备水带箱。平 台面积小于或等于50m时,管径不宜小于80mm;大于50m时,管径不宜小于100mm。 3.3.3.3装置区内的加热设备、甲类气体压缩机、介质温度超过自燃点的热油泵及换热设备、长度 小于30m的油泵房附近,宜设消防软管卷盘。该设施可由一人操作,对少量泄漏的初期火灾进行扑 灭或控制。消防软管卷盘宜由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供水。消防给水竖管应在每层设带阀门管牙接口和 阅盖(KY65/KM65)或DN65消火栓,高度距地面或平台为1.2m

    pvc标准3.3.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厂房、仓库等建筑物内,应根据防火等级、面积及高度等按GB50016和相关规范的规定设置自 喷水灭火系统。聚合物仓库应按GB50160的规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系统设计应满足G 084和GB50261的要求。

    3.3.5固定式(水喷雾/水喷淋)冷却系统

    3.3.5.1工艺装置内固定水炮不能有效保护的特殊危险设备及场所宜设水喷淋或水喷雾系统,其设 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a)系统供水的持续时间、响应时间及控制方式等应根据被保护对象的性质、操作需要确定。 b)系统的控制阀可露天设置,且宜设置在地面上,距被保护对象不宜小于15m,若控制阀设 置在井内,应在地上设有开关。 c)系统的报警信号及工作状态应在控制室控制盘上显示。 3.3.5.2罐壁高度大于17m或储罐容量大于或等于10000m的储罐或容量大于或等于2000m的低 温储罐采用固定式消防冷却,其余可采用移动式冷却。 3.3.5.3全压力式及半冷冻式液化烃储罐采用的消防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当单罐容积大于或等于1000m时,应采用固定式水喷雾(水喷淋)系统及移动消防冷却水 系统。 b 当单罐容积大于100m且小于1000m时,应采用固定式水喷雾(水喷淋)系统或固定式水 炮及移动式消防冷却系统。当采用固定式水炮作为固定消防冷却设施时,消防水炮保护范 围应覆盖每个液化烃罐。 当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100m时,可采用移动式消防冷却水系统,其罐区消防冷却用水量不 得低于100L/s。 3.3.5.4全防罐外壁为钢筋混凝土结构时,管道进出口、泵平台等局部危险处设置水喷雾系统,罐 顶和罐壁可不考虑冷却。 3.3.5.5全压力式、半冷冻式液化烃储罐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可采用水喷雾或水喷淋系统等型式; 但当储罐储存的物料燃烧,在罐壁可能生成碳沉积时,应设水喷雾系统。 3.3.5.6当储罐采用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时,对储罐的阀门、液位计、安全阀等宜设水喷雾或水 货淋喷头保护。 3.3.5.7全压力式、半冷冻式液化烃储罐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管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1 储罐容积大于400m时,供水竖管应采用两条,并对称布置。采用固定水喷雾系统时船舶标准,罐体 管道设置宜分为上半球和下半球两个独立供水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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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消防冷却水系统可采用手动或遥控控制阀,当储罐容积大于或等于1000m时,应采用遥控 控制阀。 C 控制阀应设在防火堤外,距被保护罐壁不宜小于15m。 d)控制阀前应设置带旁通阀的过滤器,控制阀后及储罐上设置的管道应采用镀锌管。 3.5.8沸点低于45℃甲B类液体压力球罐的消防冷却应按液化烃全压力式储罐要求设置。 3.5.9 可燃液体储罐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管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 为了达到分段控制固定消防冷却设施的目的,罐体上的环管宜分成两个半环或更多的管段, 每段环管的供水管单独引出防火堤外(外浮顶罐除外),穿越防火堤时应用防火材料密封。 埋地钢管应考虑防腐。 b 当储罐抗风圈或加强圈阻碍冷却水沿罐壁流下时,应在抗风圈或加强圈下部设环管(否则 应在抗风圈或加强圈上设导流设施)。环管应经计算用孔板调压后使喷头出口压力基本保持 等压。当孔板位于水平环管上时,应选用圆缺孔板,其缺口与管内底齐平;当孔板位于立 管时,可选用普通圆孔型孔板。 3.5.10本部分未做要求的,应按GB50219的有关规定执行,

    3.4.1自动水喷淋系统水力学计算应按GB50084的有关规定执行。

    3.4.1自动水喷淋系统水力学计算应按GB50084的有关规定执行。 3.4.2固定式(水喷雾/水喷淋)系统水力学计算应按GB50219的有关规定执行。 3.4.3固定消防炮水力学计算应按GB50338的有关规定执行

    火灾事故状态下,受污染的消防水应有效收集和排放,避免二次污染环境

    火灾事故状态下,受污染的消防水应有效收集和排放,避免二次污染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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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剪力墙标准规范范本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企业标准 炼油化工工程消防安全 及职业卫生设计规范 第3部分:水消防系统 Q/SY 06520.32016 石油工业出版社出版 (北京安定门外安华里二区一号楼) 北京中石油彩色印刷有限责任公司排版印剧 (内部发行) 880×1230毫米16开本0.75印张17千字印1—800 2016年5月北京第1版2016年5月北京第1次印刷 书号:155021·18504定价:12.00元 版权专有不得翻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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