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建质规[2022]2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2年4月19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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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为准确认定、及时消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 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有效防范和遏制群死群伤事故发生,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 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危 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 事故隐惠。 第三条本标准适用于判定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房屋市 攻工程的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 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施工安全 监督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依照本标准判定房屋市政工程生 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 第四条施工安全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 故隐惠: (一)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 工活动; (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从事相关工作; (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

    书上岗作业; (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未审核专项施工 案,或未按规定组织专家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 分项工程范围”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第五条基坑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 (一)对因基坑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重要建筑物 筑物和地下管线等,未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二)基坑土方超挖且未采取有效措施; (三)深基坑施工未进行第三方监测; (四)有下列基坑塌凤险预兆之一,且未及时处理: 1.支护结构或周边建筑物变形值超过设计变形控制值; 2.基坑侧壁出现大量漏水、流土: 3.基坑底部出现管涌; 4.桩间土流失孔洞深度超过桩径。 第六条模板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 (一)模板工程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 (二)模板支架承受的施工荷载超过设计值; (三)模板支架拆除及滑模、爬模爬升时,混凝土强度未达 设计或规范要求。 第七条脚手架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 惠: (一)脚手架工程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

    (二)未设置连墙件或连墙件整层缺失; (三)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 (四)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防倾覆、防坠落或同步升降控制 装置不符合设计要求、失效、被人为拆除破坏; (五)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使用过程中架体悬臂高度大于架体 高度的2/5或大于6米。 第八条起重机械及吊装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 重大事故隐惠: (一)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起重机械设 备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或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 (二)塔式起重机独立起升高度、附着间距和最高附着以上 的最大悬高及垂直度不符合规范要求; (三施工升降机附看间距和最高附着以上的最大悬高及垂 直度不符合规范要求; (四)起重机械安装、拆卸、顶升加节以及附着前未对结构 件、顶升机构和附看装置以及高强度螺栓、销轴、定位板等连接 件及安全装置进行检查; (五)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装置不齐全、失效或者被违规折 除、破坏; (六)施工升降机防坠安全器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标准节 连接螺栓缺失或失效; (七)建筑起重机械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 求。

    第九条高处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 惠: (一)钢结构、网架安装用支撑结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 不满足设计要求,钢结构、网架安装用支撑结构未按设计要求设 置防倾覆装置; (二)单榻钢桁架(屋架)安装时未采取防失稳措施; (三)悬挑式操作平台的搁置点、拉结点、支撑点未设置在 稳定的主体结构上,且未做可靠连接。 第十条施工临时用电方面,特殊作业环境(隧道、人防工 程,高温、有导电灰尘、比较潮湿等作业环境)照明未按规定使 用安全电压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第十一条有限空间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 事故隐惠: (一)有限空间作业未履行“作业审批制度”,未对施工人 员进行专项安全教育培训,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 原则; (二)有限空间作业时现场未有专人负责监护工作。 第十二条拆除工程方面,拆除施工作业顺序不符合规范和 施工方案要求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第十三条暗挖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 隐惠: (一)作业面带水施工未采取相关措施,或地下水控制措施 失效且继续施工; (二)施工时出现涌水、涌沙、局部,支护结构扭曲变

    形或出现裂缝,且有不断增大趋势,未及时采取措施。 第十四条使用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 大经济损失的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第十五条其他严重违反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及强制性标准,且存在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 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现实危险,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第十六条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了《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 息患判定标准(2022版)》(以下简称《标准》)。为方便各地住房和城 设主管部门及工程建设参建各方主体更好地理解掌握《标准》,住房 成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有关负责同志进行了解读工程监理标准规范范本

    问:编制《标准》原则是什么? 答: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坚持问题导向。深刻波取重特天事故教训,认真分析近年来 上百起群死群伤事故成因,以避免频发生产安全事故为导向,将事故原因 乍为判定依据。 二是聚焦高危环节。充分体现房屋市政工程行业特点,确保覆盖 施工高危环节和重点部位,聚焦建筑起重机械、基坑工程、模板工程及支 掌体系、脚手架工程、拆除工程、暗挖工程、钢结构工程等危险性较大的 分部分项工程。 三是考虑现实危险。将整改难度大、需要立即全部或局部停产停 工方能整改到位,否则随时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项目的安全管理缺 关、人的不安全行为或物的不安全状态作为判定原则。 四是厂泛征求意见。《标准》征求了全国31个省级住房和城乡建 没部门、社会公众意见,汇集了全国建设、施工、设计、监理等相关单位 以及高等院校、研究机构的经验和智慧,凝聚了行业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

    问:《标准》主要有哪些内容? 答:一是法律依据、重大事故隐患的涵义、《标准》适用范围(共 3条,第一条、二条、三条)。 《标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相关部门规章和强制性标准 制定。 《标准》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在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过程中 存在的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 事故隐患。 标准适用于判定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房屋市政工程的生产安 全重大事故隐惠。 二是管理基础类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共2条,第四条、十五 条)。 该部分聚焦项目的安全管理缺失、人的不安全行为,明确企业不 持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和危大工 程施工方案不论证等情形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惠。

    该部分聚焦物的不安全状态,在深刻分析近年来群死群伤事故原 因的基础上,明确了基坑工程、模板工程、脚手架工程、起重机械及吊装 工程、高处作业、施工临时用电、有限空间作业、拆除工程、暗挖工程及 吏用危及安全生产的施工工艺10类重大事故隐患包含的情形。 例如,第六条第(三)款中规定的情形,源自于2016年江西丰城 发电厂“11·24”冷却塔施工平台塌特别重大事故,引发这起事故的 直接原因是施工单位在7号冷却塔第50节筒壁混凝土强度不足的情况下, 违规拆除模板,导致下部结构无法承受上部荷载引发整体跨塌,造成73 名作业人员死亡。 例如,第八条第(一)款中规定的情形,源自于2019年河北衡水 “4·25”施工开降机轿厢坠落重大事故。这起事故是施工开降机的加节、 付看作业完成后,第16、17节标准节连接位置两条螺栓未安装,未组织 验收即投入使用。在收到停止违规使用的监理通知后,仍继续使用,最终 导致11人坠亡。

    可:如何加强宣传培训,确保《标准》有效实施? 答:《标准》对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隐患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 性,贯彻落实好《标准》,是确保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的基 出性工作。 一是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组织开展《标准》的宣 贯工作,认真做好《标准》的宣传和政策解读,确保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 沟有关人员熟悉、掌握《标准》内容,切实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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