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2/T 1669.1-2022 气瓶质量安全追溯系统 第1部分:通用要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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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B52/T 1669.1-2022  气瓶质量安全追溯系统 第1部分:通用要求

    图1气瓶质量安全追溯系统架构图

    a)基础层:由硬件和云平台两部分构成。硬件应包括气瓶信息化标签、充装读写控制设备等, 云平台应基于云上贵州系统平台云计算技术实施气瓶质量安全追溯系统云平台应用部署及配 置,云平台资源池应提供计算资源、存储资源、网络资源、备份资源、安全防护等; 应用层:应为气瓶质量安全追溯系统监管平台和企业平台提供各类应用服务: 展示层:应为监管部门、充装单位、产权单位、检验机构、用户提供手机端或移动端或定制 终端应用的服务; 数据体系:应为气瓶质量安全追溯系统提供的数据支撑体系,包括数据采集、数据传输、数 据存储、数据查询、数据管理等; 安全体系:应为气瓶质量安全追測系统提供多层次的安全保障体系,包括网络安全、云平台 安全、数据安全、应用安全等; 管理体系:应为气瓶质量安全追溯系统提供的监督管理事项,包括气瓶制造、使用登记、充 装、检验等。

    1.1应能实现气瓶的唯一标识、充装前的气瓶信息验证出口标准,并根据验证的结果控制充装设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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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装后的信息记录与保存,信息保存期限应不少于气瓶的一个检验周期。 5.1.2应能实现气瓶的生产制造、使用登记、充装管理、定期检验和报废等信息追溯,并可通过接口 获取气瓶的流转信息。 5.1.3宜采用图、文、表一体化集成模式构建开发,应具备对系统用户登录的统一管理和控制权限的 功能。 5.1.4应覆盖气瓶制造、使用登记、充装、流转、使用、定期检验和报废等环节,并满足气瓶使用质 量安全追溯管理要求。

    监管平台的功能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基础信息:监管部门、企业的信息录入及用户注册; b 生产制造:气瓶生产制造信息的录入及管理: ) 使用登记:气瓶基本信息、气瓶使用登记信息的录入及管理; d 充装管理:气瓶的充装控制管理、超期预警,气瓶充装前后的检查及充装信息的记录; e 定期检验:记录气瓶安全状况验证结论: f 报废处理:记录气瓶去功能化处理结果; g 公众监督:公众应能通过气瓶信息化标签获取气瓶信息及相关监管部门的举报投诉方式

    5.3.1监管平台构建的数据存储、数据交互、功能实现等应符合相关要求。 5.3.2监管平台软件功能实现时,数据库设计应符合GB/T36373.1的规定,数据接口应符合 OB52/T1669.2的规定。 5.3.3业务功能应包括气瓶使用登记、赋码建档、充装、定期检验、报废处理等,业务信息内容,并 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 5.3.4宜与充装控制管理终端保持实时通信,以确保数据交互的及时性。 5.3.5应与充装控制管理终端进行数据交换,数据交换的内容应至少包括气瓶基础信息、充装信息, 定期检验信息等。

    6.1.1企业平台的气瓶基础信息应以监管平台数据接口开放的已办理使用登记气瓶信息为准。 6.1.2企业平台的气瓶充装信息应以监管平台数据接口开放的气瓶充装信息为准。 6.1.3应提供对气瓶的运输、储存、配送及使用等流转状态进行追踪监控相关的功能板块,能及时有 效地通过数据接口将气瓶流转相关数据上传至监管平台记录,

    企业平台的功能应符合以下要求: 流转追溯:通过企业平台数据接口获取气瓶流转信息,对气瓶的运输、储存、配送及使用 流转状态进行追踪监控:

    b)充装气瓶自动识别和控制:充装设备在充装作业过程中自动读写当前拟充装气瓶的信息化标 签,并直接接受监管平台的充装控制; C 采集后自动上传充装前后检查及充装记录:完成充装作业后企业平台自动通过监管平台的数 据接口上传充装前后检查结果及充装记录数据,

    6.3.1接入监管平台的充装读写控制设备应具有自动识别拟充装气瓶信息化标签的功能。且在一次充 装作业过程中只能读写当前拟充装气瓶的信息化标签。 6.3.2接入监管平台的充装读写控制设备应有且只有监管平台一项外部数据接口,企业平台应确保上 传数据真实可靠。 6.3.3记录气瓶充装前后的检查信息应按TSG23的规定进行。 6.3.4企业平台构建的数据存储、数据交互、功能实现等应符合相关要求。 6.3.5企业平台软件功能实现时,

    应对数据进行采集,支持气瓶制造、使用登记、充装、流转、使用、定期检验和报废全生命周 功能实现。

    应通过数据接口建立字段关系映射,实现各平台及设备间的数据传

    数据接口建立字段关系映射,实现各平台及设

    应储存完整的数据信息,格式标准化,保证系统数据处理间的交互。

    指定条件对数据进行检索

    应通过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数据处于有效保护和合法利用的状态,具备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 现数据的全生命周期管理

    3.1监管平台及企业平台安全等级保护应符合GB/T22239中规定的第二级及以上要求。 3.2数据安全应符合DB52/T1540.6的规定。 8.3气瓶充装读写控制设备的防爆等级应符合GB3836.1和GB3836.4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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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符合TSG23的规定

    应符合TSG23的规定

    应符合TSG23的规定。

    9.2.1气瓶在投入使用前30d内,产权单位应向所在地的气瓶安全监管部门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并及 时为通过审批的气瓶正确安装对应的气瓶信息化标签。 9.2.2不应将未安装气瓶信息化标签的气瓶投放市场

    9.3.1应充装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及使用登记机关同意充装的气瓶,不应充装未安装气瓶信息 化标签、未经定期检验合格、非法改装、翻新及报废的气瓶。 9.3.2应检查已投放气瓶的气瓶信息化标签安装状态,并及时更新损坏的气瓶信息化标签 9.3.3应检查气瓶的可用周期状态,回收市场上已经超过和即将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气瓶。 9.3.4应对监管平台记录的运输车辆及人员信息一致性进行核对。 9.3.5应对充装前后检查情况及充装情况进行记录,经由检查人员确认后,将检查情况及充装情况等 信息在24h内上传至监管平台。 9.3.6应读取已充气瓶的气瓶信息化标签,记录运输车装车信息。 9.3.7 应建立并实施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应破坏充装控制设备,不应篡改、隐、销毁其相关数据、 信息。如对充装控制设备进行改动时应向登记部门申请。 9.3.8 应提供通畅的网络环境。 9.3.9充装设备应与监管平台进行对接,对接方式为充装单位调用监管平台提供的接口。对接数据包 括设备号、充装时间及充装重量等信息,气瓶信息化标签的信息应由读写器读取并上传至监管平台。 9.3.10充装读写控制设备应符合DB52/T1669.4的规定。 9.3.11报废气瓶处理应按TSG23的规定进行

    9.4.1产权单位应在气瓶检验有效期届满前一 个月,通过监管平台向检验机构提出检验申请,并送检。 9.4.2检验机构应检查气瓶信息化标签和瓶身钢印信息一致、气瓶产权单位和送检单位一致。 9.4.3检验合格的气瓶应安装气瓶信息化标签, 9.4.4完成检验后,检验人员应及时汇总、统计和上传有关检验结论的数据至监管平台,并出具气并 定期检验报告。 9.4.5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应真实、准确,具有可追溯性。 2.4.6报废气瓶处置应按TSG23的规定进行,处置信息应及时上传至监管平台

    过接口获取气瓶流转信息,包括气瓶的运输、信

    海绵城市标准规范范本附录A (规范性) 监管平台业务信息内容

    基础信息应包括以下内容: 基本信息:气瓶型号、产品编号、充装介质、制造单位、气瓶制造许可证编号、制造单位代 号、制造年月、设计使用年限、水压试验压力、公称工作压力、公称容积、实际重量、最大 充装量、检验机构代号、最近一次检验日期、下次检验日期、单位内编号、变更或者停用情 况、信息化管理情况、是否购买安全责任保险情况、瓶阀使用年限、瓶阀制造单位名称等; 使用登记信息:使用登记编号、登记类别、设备类别、设备品种、产品名称、设备数量、充 装单位名称、充装单位地址、设备使用地点、充装单位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等; 信息化标签安装信息:安装操作人员、安装时间、安装气瓶单位内编号、信息化标签编号、 信息化标签信息写入/激活状态、信息化标签信息写入/激活时间等

    充装信息应包括以下内容: a)充装数据采集设备信息:设备编号、充装介质等; 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出厂标识、产权单位、信息化标签是否正常、颜色标识、充装介质、配 件是否符合规定、瓶内是否无剩余压力、是否超过检验期限、有无明显损伤、充装可燃气体 的新气瓶首次充装或者定期检验后的首次充装,是否经过置换或者抽真空处理; 充装记录:充装单位编码,关联已登记气瓶信息、采集信息化标签种类、采集信息化标签编 码、充装气站、充装操作人员、充装设备编号、充装时间等

    充装信息应包括以下内容: )充装数据采集设备信息:设备编号、充装介质等: 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出厂标识、产权单位、信息化标签是否正常、颜色标识、充装介质、配 件是否符合规定、瓶内是否无剩余压力、是否超过检验期限、有无明显损伤、充装可燃气体 的新气瓶首次充装或者定期检验后的首次充装,是否经过置换或者抽真空处理; 充装记录:充装单位编码,关联已登记气瓶信息、采集信息化标签种类、采集信息化标签编 码、充装气站、充装操作人员、充装设备编号、充装时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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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流转信息应包括以下内容: a)运输信息:运输车辆、运输驾驶人员、运输押运人员、装/卸车时间、装/卸车地点等、运输 气瓶数量; b 仓储信息:供应站、供应站管理人员、出/入库时间、出/入库交接人员、仓储气瓶数量等; c)配送信息:配送时间、配送人员、配送气瓶数量、接收客户、回收时间、回收人员、回收客 户、回收气瓶数量等。

    照明标准定期检验信息应包括以下内容: a)基本信息:气瓶送检单位、气瓶送检操作人员、检验机构名称、检验机构核准证书编号、资 质核准项目、气瓶检验受理人员、气瓶检验操作人员、气瓶检验参照标准、检验气瓶数量、 外观检查、螺纹检查、内部检查、气密性试验、焊缝检查、壁厚测定、检验日期、下次检验 日期、合格气瓶数量、更换阀门气瓶数量、更换后瓶阀使用年限、阀门制造单位名称、判废 气瓶数量、残液是否处理等; b 检验信息:合格、不合格、报废、报废去功能化处理方式等信息; 安全评估信息:检验机构名称、耐压试验情况、安全评估结论(合格、不合格)、延长后的 使用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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