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501/T 004-2022 入河(湖、库)排放口分类与管理导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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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501/T 004-2022 入河(湖、库)排放口分类与管理导则
4. 5. 2 其他类
除上述规定以外的排放口。
各类排放口应按国家规定规范标志牌的设置,并做到“一牌一码”
edi标准5.2入河(湖、库)排污口
5. 2. 1总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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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如下: 应按照SL532的要求设置排污口; b 排污口设置应按国家规定开展设置论证,并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C 排污口设置应符合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一个排污单位宜只设置一个入河(湖、库)排污口,存在多个排污口的应合并,确需设置多 个排污口的应开展设置论证,并实施规范化管理; 多个排污单位共用一个入河(湖、库)排污口的,应分清责任,并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 未经审批不得私自设置入河(湖、库)排污口; 超标排放并无法整改到位的排污口应进行封堵。
5. 2. 1. 2 规范
a 相邻相近的入河(湖、库)排污口,应在各方责任明晰的基础上,开展合并工作,优化管理: b 应加强对入河(湖、库)排污口的规范管理,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 C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 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部门的监 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5. 2. 2 具体要求
5. 2. 2. 1工业企业类
要求如下: a)污(废)水集中处理设施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工业企业不应设置直接入河(湖、库)排污 确需设置的应开展设置论证,并实施规范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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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2城镇生活类
要求如下: a)污(废)水集中处理设施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城镇生活污水不应设置直接入河(湖、库)排污 口,确需设置的应开展设置论证,并实施规范化管理; D 污(废)水集中处理设施管网覆盖范围外的城镇生活污水设置入河(湖、库)排污口时,应 开展设置论证,确保达标排放,实施规范化管理; 城镇生活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排污口应截污改道,
5.2.2.3农业农村类
5.2.2.4港口码头类
要求如下:商港、渔港、工业港等各类港口码头,存在易受污染地块,应设置初期雨水收 安装自动(手动)切换装置,初期雨水纳入港口码头污(废)水收集处理系统,达标排放。
5.2.2.5矿山和屋矿库类
要求如下: a)矿山和尾矿库生产废水宜治理后回用于生产,确需排放的应做到达标排放; b)涉重矿山排污口应严格落实第一类污染物预处理达标排放要求; c)闭矿后产生的雨水径流和地下涌水,经监测不达标的应按照工业废水开展收集和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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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如下: a 应按照GB50014的要求设置; 责任主体应按照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清净下水排口准予设置批复要求设置清净下水排口; C 一个生产单位宜设置一个清净下水排口,并实施规范化管理。多个主体共用一个清净下水排 口的,应分清责任; 清净下水排口设置应符合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企事业单位未经审批不得私自设置入河(湖、库)清净下水排口; 超标排放并无法整改到位的清净下水排口应进行封堵。
要求如下:大型工业企业清净下水排口应安装自动监测和视频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应加强对排口的规范管理,防范环境风险,
5.4.1各类企业、经营单位类
要求如下: a 应按照GB50014的要求设置: b 一个生产单位只应设置一个雨水排口,确需设置多个排口的应开展设置论证,并实施规范化 管理; C) 不得设置受污染的初期雨水排口: d 实施雨污分流,雨水应纳入雨水管网统一排放;雨水收集处理后宜资源化利用; e)对不合理设置或长期无水,已实际丧失排水功能的雨水排口,进行清理归并。
5. 4. 1. 2规范
要求如下:大型雨水排口应制定定期监测计划,并开展数据综合分析,防范环境风险 2口
5. 4. 2. 1 设置
要求如下: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雨洪径流排口,应确保非降雨季节干燥清洁,降雨时排水水质应符合饮 用水水源地水质保护要求; b 晴天有污水流出的分流制城市雨洪排口,应由管网权属单位负责混接、错接管网的整改,并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水混入。对已完成分流制改造的管网,应强化日常管理,实现“晴天不排 水”; C 降雨期间存在雨水径流被污染的分流制雨洪排口,应采取建设初期雨水调蓄池、定期巡查雨 水管网、清掏管道沉积物等措施,有效控制雨水径流污染。在调蓄设施中宜增设沉淀等预处理、 溢流入河排口增设吸污景观、湿地等净化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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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存在溢流污染的截流式合流制地区雨洪排口,应实施雨污分流制改造,不具备条件的地区, 在保证防洪排涝、保障城市安全的前提下,应采取源头雨水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截留井改 造、增加截流干管截流倍数、扩大污水处理厂规模、增设调蓄池等措施,以控制溢流污染; e)对不合理设置或长期无水,已实际丧失排水功能的雨洪排口,应进行清理归并;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禁止设排污口的区域,非降雨季李节排水的雨污混流 的雨洪径流排口,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予以取缔; 因地表径流等面源污染造成雨水排口水质超过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保护要求的,应进行整改, 采取雨水经滩涂、湿地等后进入河(湖、库)等环境水体,开展雨水“净水”排放,减少地表 径流污染。
5. 4. 2. 2规范
要求如下:有关主管部门应制定雨洪排口定期监测计划,并开展数据综合分析,确保受纳水体水质 达到功能区要求。
5.5.1沟渠和河港类
女H a 直接汇入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的连接水体水质应达到地表水II类水质标准;达不到地表水II 类水质标准的,应制定整改方案,确保水质达到地表水类水质标准要求; D 直接汇入水源地二级保护区的沟渠、河港等水质应达到地表水III类水质标准;达不到地表 水III类水质标准的,应制定整改方案,确保水质达到地表水III类水质标准要求: C 达不到相应水环境功能区标准的沟渠、河港等,有关主管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整治计划, 持续推进河道整治,应达到相应水环境功能区标准要求; d)无水环境功能区,但现有水质已经属于GB3838中规定的劣V类的沟渠、河港等,应制定整 改方案,识别超标原因、明确责任主体和整改期限,消除劣V类水体,持续推进整治; e)应加强沟渠、河港沿线工业园区、工业企业、农村生活污水等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及污水排放 管理,针对污水收集系统不完善、管网未贯通、支管不到位及运行有障碍等问题,可通过封堵 调排等措施进行整改;可采取声纳探测手段排查雨污合流沟(管)渠河道两岸雨水管道、污水 管道的混接问题;应加强巡查管理和截污治理,从源头减少生产生活污水直排沟渠、河港; 应加强控制农村种植面源和养殖污染; 名 应持续开展沟渠、河港清淤,加强淤泥检测、清理、排放、运输、处置的全过程管理,探索 建立清淤长效机制; 应通过活水工程,打通断头河,畅通村庄河沟、池塘等区域小微水系,增加源头活水,进 步优化水利枢纽工程调度,维持保证重要河流生态基流; i)宜在排口周围设置湿地及湿生植物,削减人洞污染物量; 宜根据实际情况,建设水质自动监测站或安装视频监控,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安全生产标准5. 5. 2 其他类
应根据现场溯源情况和排放口用途,开展清理与整治,确保入河(湖、库)排口设置科学 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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