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Y/T 6503-2016 石油天然气工程可燃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安全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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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SY/T 6503-2016  石油天然气工程可燃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安全规范

    体检测器。 4.7可燃气体检测系统应采用两级报警,二级报警优先于一级报警。 4.8工艺有特殊需要或正常运行时人员不得进人的危险场所,应对可燃气体释放源进行连续检测。 4.9报警信号应发送至操作人员常驻的控制室、操作室或值班室进行报警 4.10有人值守站场,检测器应自带报警器或独立设置全场/区域报警器,全场/区域报警器的布置应 根据工艺区的面积、设备及建构筑物的布置、释放源的理化性质和现场空气流动特点等综合确定。

    气体理化性质、释放 操作巡检路线等条件,选择气体易于积聚、便于采样和适于安装的位置布置

    钢结构计算、软件5.1.2下列装置为主要释放源

    a 气体压缩机和液体泵密封处。 b) 液体采样口和气体采样口。 c) 液体排液(污)口。 d)i 设备和管道的法兰、接口螺纹和阀门组

    5.2.1存在下列释放源的场

    .1存在下列释放源的场所应设置检测点: a) 液化天然气、天然气凝液、液化石油气、稳定轻烃、丙烷、丁烷、未稳定凝析油、稳定凝析 油、甲醇。 b不 相对密度大于1.0的可燃气体

    5.2.2可燃气体检测器设置应遵照如下规定

    a):当检测器位于释放源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时,检测器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15m。 b)当检测器位于释放源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时,检测器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5m。 c)检测器的安装高度应距地面或不透风楼地/底板0.3m~0.6m

    a)当检测器位于释放源的全年最 检测器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15m。 b)当检测器位于释放源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时,检测器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5m。 底板0.3m~0.6m

    .3.1存在下列释放源的场所应设置检测点: 液化天然气、天然气凝液、液化石油气、稳定轻烃、丙烷、丁烷、未稳定凝析油、稳定凝析 油、甲醇、汽油、溶剂油等。 b) 甲B、乙A类原油。 天然气等可燃气体。 .3.2F 可燃气体检测器设置应遵照如下规定: a 检测器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7.5m。 b 检测器的安装高度应根据气体的密度而定。当比空气重时,其安装高度应距地面或不透风 楼地/底板0.3m~0.6m;当比空气轻时,检测器安装高度应高出释放源0.5m~2.0m,且 应在无强制通风设备的场所内,最高点气体易于积聚处设置检测器。 C 对于由烃类混合物组成的天然气等可燃气体,当其混合密度比空气重,但含有超过50% (摩尔分数)密度比空气轻的烃类时,应按比空气重和比空气轻两种条件设置检测器。 .3.3设在爆炸危险区域2区范围内的分析小屋,应设可燃气体检测器。 .3.4易积聚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的工艺阀井等场所,应设检测器

    仔在下划样股源的物所应设直位测点: 液化天然气、天然气凝液、液化石油气、稳定轻烃、丙烷、丁烧、未稳定凝析油、稳定凝析 油、甲醇、汽油、溶剂油等。 b) 甲B、乙A类原油。 c) 天然气等可燃气体。 3.2 可燃气体检测器设置应遵照如下规定: a 检测器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7.5m。 b) 检测器的安装高度应根据气体的密度而定。当比空气重时,其安装高度应距地面或不透风 楼地/底板0.3m~0.6m;当比空气轻时,检测器安装高度应高出释放源0.5m~2.0m,且 应在无强制通风设备的场所内,最高点气体易于积聚处设置检测器。 C 对于由烃类混合物组成的天然气等可燃气体,当其混合密度比空气重,但含有超过50% (摩尔分数)密度比空气轻的烃类时,应按比空气重和比空气轻两种条件设置检测器。 3.3设在爆炸危险区域2区范围内的分析小屋,应设可燃气体检测器。 3.4易和聚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的工艺阀井等场所,应设检测器

    5.4.1液化天然气及甲A、甲B、乙A类液体储罐防火堤/围堰内,应设可燃气体检测器,安装高度应 距地面或不透风楼地/底板0.3m0.6m。如果防火堤内有隔堤且隔堤的高度高于检测器的安装高度 时,隔堤分隔的区域应设检测器。 a)当检测器位于释放源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时,检测器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15m。 b)当检测器位于释放源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时,检测器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5m。 5.4.2液化天然气及甲A、甲B、乙A类液体的装卸设施,可燃气体检测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小鹤管铁路装卸栈台,在地面上每隔1个车位宜设1台检测器,且检测器与装卸车口的水平 距离不应大于15m;大鹤管铁路装卸栈台,应至少设1台检测器。 b 汽车装卸站的装卸车鹤位与检测器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15m;当汽车装卸站内设有缓冲罐 时,按5.2.2的规定执行。 c) 检测器安装高度应距地面或不透风楼地/底板0.3m~0.6m。 5.4.3 装卸设施的泵或压缩机的可燃气体检测器设置,应符合5.2和5.3的规定。 5.4.4 液化石油气灌装站的可燃气体检测器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属封闭场所的灌瓶间,灌装口与检测器的距离宜为5m~7.5m。 属封闭场所储瓶库,应符合5.3.2的规定,散开式储瓶间四周每15m~30m设1台;当四 周长小于15m时,应设1台。 缓冲罐排水口或阀组与检测器的距离宜为5m~7.5m。 检测器安装高度应距地面0.3m~0.6m。 5.4.5液化天然气及甲A、甲B、乙A类液体装卸码头,距输油臂水平平面15m范围内,应设1台可 燃气体检测器,

    6.1.1 系统的技术性能应符合GB12358,GB15322.1,GB15322.2,GB15322.3和GB16808的 规定。 6.1.2 系统的防爆性能应符合GB3836.1,GB3836.2,GB3836.4,GB3836.14和GB3836.15的 规定。 6.1.3 可燃气体检测范围应为0~100%LEL。 6.1.4可燃气体检测误差不应大于±5%FS,重复性不应大于±2%FS。 6.1.5防护性能应符合GB4208的规定

    6.2.2检测器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a ,烃类可燃气体宜选用催化燃烧型或红外吸收型气体检测器。 当使用场所的空气中含有能使催化燃烧型检测元件中毒的硫、磷、硅、铅、卤素化合 介质时,应选用抗毒性催化燃烧型检测器或红外吸收型检测器。 c) 在缺氧或高腐蚀性等场所,宜选用红外气体检测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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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检测组分单一的可燃气体,宜选用热传导型检测器。 e)隧道等开路区域宜选用对射式检测器。 6.2.3检测器防爆类型应符合GB50058的规定,遵照使用场地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以及被检测气 本的性质,选择检测器的防爆类型和级别。 6.2.4检测器采样方式宜选用扩散式。受安装条件和环境条件的限制,无法使用扩散式的场所,可 采用吸人式或对射式。 6.2.5检测器的输出应根据工艺要求及系统的组成选择,选用4mA20mA模拟量信号或数字量 信号。

    6.3指示报警设备的选用

    a) 能为检测器及所连接的其他部件供电。 b 能直接或间接地接收检测器报警信号,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并予以保持。声光报警信号应 能手动复位。 具有开关量输出功能。 多点式指示报警设备应具有相对独立、互不影响的报警功能,并能区分和识别报警位号。 e) 在下列情况下,指示报警设备应能发出与可燃气体浓度报警信号有明显区别的声、光故障报 警信号: 1) 指示报警设备与检测器之间连线断路或短路。 2 检测器设备故障。 3 指示报警设备故障。 f 应具有以下记录功能: 应能记录位号、报警值和报警时间。 应能显示当前报警点总数。 3 应能区分首报警点。 6.3.2 根据站场(装置)的规模和特点,指示报警设备可按下列方式设置: a) 应优先接人安全仪表系统。 b 可采用专用的指示报警仪表。 c) 可接人基本过程控制系统,但I/O卡件应独立设置。 d 现场报警器宜选用声光报警器。 6.3.3报警设定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6.3.3报警设定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固定式可燃气体检测器的一级报警设定值应小于或等于25%LEL,二级报警设定值应小于 或等于50%LEL。 b 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的一级报警设定值应小于或等于10%LEL,二级报警设定值应 小于或等于20%LEL

    6.4检测报警系统供电

    6.4.1现场检测器由控制室内报警器或控制系统供电。 6.4.2站场内独立设置的报警器应采用不间断电源(UPS)或自带蓄电池供电,后备供电时间应不 低于30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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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安装高度应执行5.2.2

    7.2安装位置应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a)释放源的相对位置和气体性质、空气流动速度及方向、通风条件。 b)无强电磁场干扰、无冲击、无振动处。 ) 便于维护和检修,安装检测器的地点与周边管线或设备之间应留有不小于0.5m的净空和出 入通道。 7.3安装与接线技术要求应符合GB50058的规定。 7.4在室外和室内易受到水冲刷处安装的检测器应设防水罩,检测器连接电缆高于检测器的应采取 防水密封措施。长期暴露在强烈日光下安装的检测器应设遮阳罩。潮热地区安装的检测器应设防虫 罩。风沙较大地区安装的检测器应设防风、防沙罩

    8.1可燃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应由专人负责管理。管理人员应接受过专门培训,负责日常检查和维护 8.2应对可燃气体检测报警系统进行定期检查,作好检查记录,必要时进行维护。 3.2.1每周应对报警器自检试验一次,检查指示系统运行状况。 8.2.2每两周进行一次外观检查,项目包括:

    a) 连接部位、可动部件、显示部分和控制旋钮 b) 故障灯。 c) 检测器防爆密封件和紧固件。 d) 检测器部件是否堵塞。 e)检测器防护置

    9.1维修和检定工作应由有资质的单位承担。 9.2经维修的可燃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应按8.2的规定进行全项检定。 9.3新安装的可燃气体检测器应经检定合格,检验合格证书有效,方予投入使用。 9.4可燃气体检测报警系统的检定应按JJG693等规定的项目和步骤进行。 9.5已投入使用的可燃气体检测器的检定周期不应超过1年

    10.1.1催化燃烧型检测器寿命一般应不低于2年~3年,电化学型检测器寿命一般应不低于1.5年 ~2年,红外吸收型检测器寿命一般应不低于5年。 10.1.2产品达到使用寿命时一般应报废。若继续使用,应对所有达到使用寿命的产品每年逐一按标 准检测要求进行检测,并进行系统性能测试,检测结果应合格。 10.1.3产品未达到使用寿命,但经检测不合格的检测器应及时报废更新

    10.1.1催化燃烧型检测器寿命一般应不低于2年~3年,电化学型检测器寿命一般应不低于1.5年 ~2年,红外吸收型检测器寿命一般应不低于5年。 10.1.2产品达到使用寿命时一般应报废。若继续使用,应对所有达到使用寿命的产品每年逐一按标 准检测要求进行检测,并进行系统性能测试,检测结果应合格。 10.1.3产品未达到使用寿命,但经检测不合格的检测器应及时报废更新。

    油天然气工程常用可燃气体、蒸气特性见表A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石油天然气工程常用可燃气体、蒸气特性表

    石油天然气工程常用可燃气体、蒸气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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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标准是对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中可燃气体检测报警系统设计的最基本要求,编制过程中与国家 现行有关标准进行了协调,体现了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的特点。但因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规范广,包 括的专业多,生产技术在不断发展,管理要求不断提高,因此.对本标准未做规定的部分,仍应执行 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 本标准中石油天然气工程包括了陆上和海上油气田工程及石油天然气储运工程。适用于新建工 程,对于已建工程仅适用于扩建和改建部分的设计,若由于扩建和改建使原可燃气体报警系统不能正 常运行,则应按本标准相应改动。

    3.1按GB50016规定:甲类气体是指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物的爆炸下限小于10%的气体;按 GB50183规定:甲A类液体是指37.8℃时的蒸气压力大于200kPa的烃类液体,例如液化石油气、液 态丙烷、液态丁烷、天然气凝液、液化天然气等;甲:类液体是指除甲、以外,闪点小于28℃的可燃 夜体;乙类液体是指闪点大于或等于28℃至小于45℃的可燃液体。甲:与乙^类液体也可称为易燃 夜体。 由于乙类液体泄漏后挥发为蒸气或呈气态泄漏.该类气体在空气中的爆炸下限小于10%(体积 分数)属于甲类气体,可形成爆炸危险区。但是,该气体易于在空气中冷凝,所以扩散距离较近,其 危险程度低于甲、甲,类液体

    B.3.14.1指出石油天然气火灾危险性分类是石油天然气工程安全设计的基础。目前陆上油气田工 程、海上油气田工程和管道站场工程设计中,石油天然气火灾危险性分类都遵循GB50183中的规 定。因此,本标准石油天然气火灾危险性分类按GB50183中的规定执行。 B.3.24.2指出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的相关标准规范都有设置可燃气体报警系统的原则规定,包括 GB50183,GB50350,GB50251和GB50253等。因此,本标准是对上述设计规范有关设置可燃气 体报警系统要求的补充和完善。 4.2中“可能积聚”意指需同时具备两个条件:a)要有释放源;b)要能积聚。这是是否要求设 置可燃气体报警系统的基本原则。没有释放源,不要求设置可燃气体报警系统;有释放源但如果不存 在可燃气体积聚的可能性,则不强制要求设置可燃气体报警系统。 B.3.34.3的规定体现了右油天然气工程的特点。右油天然气工程站场种类繁多,规模及功能干差 万别,地域条件各异。有些站场规模很小、功能单一,如油气计量站、输油输气管道阀室等,这类站 场若分布在非常边远的野外,如人迹稀少的沙漠地区等,一般无人值守,且站场处在空旷地带,通风 条件良好,可燃气体易于扩散,形成爆炸及危害的可能性较小,即使发生爆炸等事故,对人身和财产 造成的损失也一般较小。考虑到石油天然气工程的这些特点,同时总结吸收以往设计和生产运行的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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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验,规定此类站场在有数据通信的情况下,宜设固定式检测器;在无数据通信的情况下,可不设固定 式检测器,但为满足定期巡检要求,需为巡检人员配置便携式检测报警器。 B.3.44.4规定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应用于可燃气体检测报警系统的设备达到规定的性能指标,实现 气体检测报警的准确、完整和及时。 a)气体检测器必须取得经国家指定机构或其授权检验单位的计量器具制作认证、防爆性能认 证,可燃气体检测器还必须取得经国家指定机构或其授权检验单位的消防认证。 b) 爆炸危险区域内安装的气体报警器必须取得经国家指定机构或其授权检验单位的计量器具 制作认证、防爆性能认证和消防认证。 c) 非爆炸危险区域内安装的气体专用的指示报警仪表必须取得经国家指定机构或其授权检验单 应的计量器具制作认证和消防认证

    B.3.5为避免可燃气体检测报警系统的正常工作受生产过程控制系统等其他系统的影响,4.5推荐 可燃气体检测报警系统独立于生产过程控制系统设置。 当可燃气体报警系统与生产过程控制系统合并设计时,应考虑相应的安全措施,保证生产过程控 制系统出现故障时,可燃气体检测报警系统仍能保持正常工作状态;在系统停用时应有备用措施,如 加强巡检、巡检人员配备便携式检测报警器等,保障最基本的可燃气体检测。 B.3.64.6a)规定在可燃气体浓度先于有毒气体达到报警限时,可只设置可燃气体检测器,一样可 以起到安全监控的目的。以硫化氢含量为1000ppm的天然气为例,设天然气(以纯甲烷计算)的爆 炸下限(LEL)为5%,可燃气体一级报警值为1%(取20%LEL),硫化氢一级报警值为10ppm。 在出现泄漏后,天然气会在泄漏点附近被空气迅速稀释,当检测器附近检测到1%天然气时,可近似 认为含1000ppm硫化氢的天然气已经被稀释了100倍,此时硫化氢浓度近似为10ppm,即同时达到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一级报警值。因此对于介质中硫化氢浓度低于1000ppm的场站,通过设置可燃 气体检测器即可达到安全监控的目的。当然,考虑到天然气和挥发气体成分的复杂性、硫化氢与可燃 气体扩散速度的不同以及硫化氢气体的高毒特性,在实际设计中宜取1倍的安全系数,即介质中硫化 氢浓度在10ppm~500ppm(低于10ppm可作为无硫化氢站场处理)之间的场站,可仅设置可燃气体 检测器,不设有毒气体检测器。需要注意的是,不管可燃气体是否比空气轻,这类站场均应在可能泄 漏处设置可燃气体检测器,进行安全监控。 B.3.74.8规定可燃气体报警器作为预防爆炸等事故发生的预警措施,需要对释放源进行连续地、 不间断地检测、指示、报警,并对报警进行记录或打印,以便随时观察发展趋势和留作档案资料。 B.3.84.9规定的目的在于让值班人员及时获取可燃气体报警信号,以便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防止爆炸事故发生。 B.3.94.10当现场仅需要布置少量(不超过8个)可燃气体检测器时,在不影响现场报警效果的条 件下,现场检测器可自带报警器;当现场需要布置较多(8个以上)可燃气体检测器时,可单独设置 独立的全场或区域声光报警器

    3.4.15.1.1为有效发挥可燃气体检测器的作用及监测数据的准确性,确保装置生产安全和工作, 员的安全,特作本条规定。 3.4.25.1.2根据GB50058一2014的规定,释放源应按可燃物质的释放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长短分 内连续级释放源、一级释放源、二级释放源。 连续级释放源应为连续释放或预计长期释放的释放源。下列情况可划为连续级释放源: a)没有用惰性气体覆盖的固定顶盖贮罐中的可燃液体的表面。 b)油、水分离器等直接与空间接触的可燃液体的表面。

    .4.15.1.1为有效发挥可燃气体检测器的作用及监测数据的准确性,确保装置生产安全和工作 员的安全,特作本条规定。 3.4.25.1.2根据GB50058一2014的规定,释放源应按可燃物质的释放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长短分 寸连续级释放源、一级释放源、二级释放源。 连续级释放源应为连续释放或预计长期释放的释放源。下列情况可划为连续级释放源: a)没有用惰性气体覆盖的固定顶盖贮罐中的可燃液体的表面。 b)油、水分离器等直接与空间接触的可燃液体的表面。

    c)经常或长期向空间释放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的蒸气的排气孔和其他孔口。 一级释放源应为在正常运行时,预计可能周期性或偶然释放的释放源。下列情况可划为一级释 放源: 在正常运行时,会释放可燃物质的泵、压缩机和阀门等的密封处。 贮有可燃液体的容器上的排水口处,在正常运行中,当水排掉时,该处可能会向空间释放 可燃物质。 正常运行时,会向空间释放可燃物质的取样点。 d)正常运行时,会向空间释放可燃物质的泄压阀、排气口和其他孔口。 二级释放源应为在正常运行时,预计不可能释放,当出现释放时,仅是偶尔或短期释放的释放 源。下列情况可划为二级释放源: a)正常运行时,不能释放可燃物质的泵、压缩机和阀门的密封处。 b)正常运行时,不能释放可燃物质的法兰、连接件和管道接头。 正常运行时,不能向空间释放可燃物质的安全阀、排气孔和其他孔口处。 d)正常运行时,不能向空间释放可燃物质的取样点。 本标准中可燃气体检测器所检测的主要对象是属于二级释放源的设备或场所。本条各款的规定就 是属二级释放源的具体实例。 B.4.35.2.1中石油天然气工程站场与炼化工厂相比,工艺及操作条件要简单得多,释放介质种类 较少且危险程度基本相同,设备及管道的密集程度也远不及炼化工厂,通风条件良好,易于可燃气体 扩散,对于比空气轻的气体,不容易积聚;对于一般原油(甲B及以下),由于其轻组分含量少,泄 漏后能挥发的量很少,在非封闭场所难于积聚,因此,对于工作介质为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和一般原 油(甲B及以下)处在非封闭场所的工艺装置是否设置可燃气体检测器不作要求。 5.2.1a)所列的几种介质:天然气凝液、液化石油气、稳定轻烃、丙烷、丁烷、未稳定凝析油、 稳定凝析油、甲醇等,是石油天然气工程中可能出现的,易挥发且挥发后其蒸气密度大于空气密度的 物质。这些物质挥发后由于其蒸气密度较大,不易于扩散,易于积聚而引发爆炸危险。因此,为及时 预测其浓度,规定存在这些物质释放源的非封闭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系统。 所列的液化天然气,其气化温度可能很低,达到-150℃。在低温条件下,气化的天然气可能在 空气中形成天然气蒸气云,其密度比空气密度重。GB/T20368一2012中12.3“火气探测”规定,存 在液化天然气释放源的非封闭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系统。 5.2.1b)规定了相对密度大于1.0的可燃气体(主要是指某些乙烷及更重的烃类含量较高的油 田伴生气)在非封闭场所应设气体报警系统。主要参考了GB3836.14一2000中4.4.4的规定“气体 或蒸气的相对密度低于0.8被认为是轻于空气,如果相对密度高于1.2,则被认为重于空气。在上述 数值之间的气体或蒸气应酌情考虑”。考虑到属于非封闭场所,通风条件良好,参照SY/T6671 2006中3.2.28的规定“比空气重的气体”定义为“相对密度大于1.0的气体”,确定在非封闭场所 相对密度大于1.0的气体释放源应设置检测报警系统。针对油田工程,此类释放源一般存在于油田产 出液未经油气分离处理之前的装置区。 B.4.45.2.2a),b),c)部分采用GB50493—2009中4.2.1和6.1.1的规定。 B.4.55.3.1a)说明参见B.4.3,同时考虑了可能存在汽油、溶剂油等。 5.3.1b)所列的“甲B、乙A类原油”,一般含有易挥发性气体,其在封闭场所泄漏后,由于封闭 场所可能存在通风不良状态,其中的挥发性气体可能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故确定在封闭场所存在 “甲B、乙A类原油”释放源时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系统。 5.3.1c)所列天然气,在封闭场所可能存在的通风不良或局部通风不良状态下,其泄漏的可燃 气体可能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故确定在封闭场所存在“天然气等可燃气体”释放源时应设置可燃 上出密松测微一进自#

    c)经常或长期向空间释放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的蒸气的排气孔和其他孔口。 一级释放源应为在正常运行时,预计可能周期性或偶然释放的释放源。下列情况可划为一级释 放源: a 在正常运行时,会释放可燃物质的泵、压缩机和阀门等的密封处。 贮有可燃液体的容器上的排水口处,在正常运行中外墙外保温标准规范范本,当水排掉时,该处可能会向空间释放 可燃物质。 正常运行时,会向空间释放可燃物质的取样点。 d)正常运行时,会向空间释放可燃物质的泄压阀、排气口和其他孔口。 二级释放源应为在正常运行时,预计不可能释放,当出现释放时,仅是偶尔或短期释放的释放 源。下列情况可划为二级释放源: a)正常运行时,不能释放可燃物质的泵、压缩机和阀门的密封处。 b) 正常运行时,不能释放可燃物质的法兰、连接件和管道接头。 正常运行时,不能向空间释放可燃物质的安全阀、排气孔和其他孔口处。 正常运行时,不能向空间释放可燃物质的取样点。 本标准中可燃气体检测器所检测的主要对象是属于二级释放源的设备或场所。本条各款的规定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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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5.16.1.4中的FS指仪表满量程,如可燃气体检测器满量程一般是100%LEL。 B.5.26.1.5中的GB4208规定了外壳防护的等级。灰尘和水进入检测器会造成检测通道的堵塞和 电路故障,设计时应根据工程实际规定相应的防尘、防水等级(即IP等级)。 B.5.36.2.2中,传统的催化燃烧型检测器由于性能稳定、价格适中,至今仍得到广泛应用;红外 吸收型检测器因其传感器寿命长、检定间隔时间长、抗毒性强、密封性好等优点,近年来在要求较高 的场所应用越来越多。 卤化物(氟、氯、漠、碘)、硫化物、硅烧及含硅化合物、四乙基铅等物质能使元件中毒。毒性 物质含量过高,会使检测器无法工作;含有毒性物质,会降低检测器的使用寿命。 6.2.2e)开路区域即两点之间不存在遮挡物的空间区域,如隧道、压缩机棚、空旷的边界区 域等。 B.5.46.2.3规定检测器的防爆类别、组别必须符合现场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类别、级别、组别的 要求。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应按释放源级别和通风条件确定,分为三个区域,即0区、1区、2区。 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按其最大试验安全间隙和最小点燃电流比分级(1,ⅡA,ⅡB,ⅡC);按其 引燃温度分组(T1,T2,T3,T4,T5,T6) 选用的检测器的级别和组别不应低于安装环境中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级别和组别。 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器宜选用本质安全型。 除0区外,固定式检测器宜选用隔爆型。 B.5.56.2.4指出根据安装现场的环境条件及该点检测对生产和人体的危害程度选用不同的采样方 式。吸入式检测器较之自然扩散式检测器增加了机械吸入装置,有更强的定向、定点采样能力,但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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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盖面较小,大量使用的应是自然扩散式检测器;对射式探测器既可以定向,也能覆盖大的空间区域。 B.5.66.3.1c)用于为消防设备或联锁保护系统提供联动信号,以及为操作站提供报警、系统故障 伏态信号。 B.5.76.3.2在工程设计中,应根据业主的安全管理要求、站场(装置)的规模、可燃气体检测点 数量和检测报警系统的技术要求,综合考虑确定指示报警设备的设置方式。 当可燃气体检测点数量较少(不大于30个)时,指示报警设备可采用专用的指示报警仪表 PLC等。 对于大型站场、联合装置、高压或酸性气田、气体处理厂等设置有安全仪表系统(一般采用安全 PLC)的场所,可燃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可优先考虑与安全仪表系统合并设置。由于同属于安全设备, 在取得相关机构认证的前提下,推荐在设计中将专用的指示报警仪表省略,可燃气体检测器信号直接 进安全仪表系统,这样配置有如下优点: 简化环节,提高安全性。安全系统在设计时应遵循中间环节最少的原则,少一个环节就少 个潜在故障点。 安全仪表系统诊断信息更丰富,显示操作更方便。检测器信号直接进安全仪表系统,由系统 对检测器进行常规状态、开路、短路、故障等诊断,并在HMI(人机接口)上直观显示, 操作员能在第一时间得到检测器的各种信息,及时判断及处理故障。 一节省投资。专用的指示报警仪表(可燃气体控制器)与检测器相当,经检测器直接进安全仪 表系统,虽然导致安全仪表系统成本略增,但总体成本会降低。省略了专用的指示报警仪 表,还相应减少了备品备件费用及维护费用。 当可燃气体检测报警系统与生产过程控制系统合并设计时,应考虑相应的安全措施,保证生产过 程控制系统出现故障时,可燃气体检测报警系统仍能保持正常工作状态。采用独立设置的I/O卡件 就是措施之一,也可以考虑同时采用其他的安全措施,如独立设置的PLC控制器和操作站,配备足 够的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等。 对于无人值守站场(例如阀室)内设置的可燃气体检测器可不配本地报警器,信号直接接人远程 终端RTU,上传调控中心。 6.3.2d)报警器声级应高出环境噪音至少15dB(分贝),室内不低于75dB,室外不低于95dB 在高噪声区[噪音超过85dB(A)]以及大型装置区主要出人口,可设置旋光报警灯。 B.5.86.3.3规定的报警设定 外多年的使用经验并参照国外标准制定的

    B.6固定式检测器的安装

    7.4指出由于检测器长期暴露在强烈日光下将引起内部温度超过电子元器件使用温度范围 子元器件故障,影响检测器的正常工作,在可能发生这种情况的场所需加装遮阳罩

    北京标准规范范本SY 65032016

    L1] GB/T20368一2012液化天然气(LNG)生产、储存和装运 [2] 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3] GB50251 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 [4] GB50253 输油管道工程设计规范 [5] GB50350 油气集输设计规范 [6] GB50493— 2009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 [7] SY/T6671一2006石油设施电气设备安装区域一级、0区、1区和2区区域划分推荐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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