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安全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电监安全〔2013〕5 号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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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安全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电监安全〔2013〕5 号 .pdf
整改时间超过180天的1级重大隐惠挂牌替办通知单可由电监会下达到全国电力安全生 产委员会企业成员单位并告知有关派出机构,或通过派出机构直接下达到被挂牌的电力企业。重大 隐患挂牌督办通知单主要包括:督办名称、督办事项、整改和过程防控要求、办理期限、督办解除 程序和方式。 对整改时间不超过180天的重大隐患,电力监管机构要加强现场督查和指导。 第二十条电力企业要建立隐患管理台账,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治方案,落实整改责任、整改 资金、整改措施、整改预案和整改期限,限期将隐惠整改到位。在重大隐惠治理过程中,应当加强 监测,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实现重大隐惠的可控在控。 第二十一条在重大隐惠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如果不影响电力(热力) 供应,电力企业应当停工停产或者停止运行存在重大隐患的设备设施,撤离人员,并及时向电力监管 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报告。重大隐患治理完成后,电力企业要组织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隐患治理 情况进行评估,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需经电力监管机构审查验收同意方可恢复施工和生产。 第二十二条电力监管机构要加强现场监督检查,及时了解重大隐患整改工作进度,对于隐 患整改责任不落实、未能按规定时间完成整改的电力企业,电力监管机构有权责令其暂时停工停产。 第二十三条电力监管机构要加强信息交流工作,建立隐患月报告、季度分析、年度总结制 度,定期统计分析和通报所辖地区电力企业在隐惠管理制度建设、责任落实、奖惩机制和信息报告 等方面的工作情况,并于每月17日前向电监会报送上月本地区重大隐惠治理情况,每季度第一个 月17日前报送上季度隐惠排查治理分析总结。 第二十四条电力监管机构对于电力企业自主排查评估、及时上报重大隐患并得到有效治理 的,要给予通报表扬;在督查时发现重大隐患而相关电力企业未上报的,要给予通报评批,造成严 重后果的,要从严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电监会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二十六条各电力企业应结合各自实际和特点,制定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并报相应电力 监管机构备案。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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