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0/T 867.29-2022 安全生产技术规范 第29部分:有色金属压力加工企业.pdf
- 文档部分内容预览:
DB50/T 867.29-2022 安全生产技术规范 第29部分:有色金属压力加工企业
4.4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1.4.1企业应收集与本单位经营活动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安全生产规章 度进行相应的修订、更新和完善,并结合自身生产特点,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a)目标管理; b)安全生产责任制; c)安全生产承诺; d)安全生产投入; e)安全生产信息化; f)四新(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管理: g)文件、记录和档案管理; h)安全风险管理、隐患排查治理; i)职业病危害防治; j)安全教育培训; k)班组安全活动:
DB50/T 867.292022
1)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m)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 n)安全设备设施管理; o)施工和检维修安全管理; p)消防安全管理; q)危险物品管理; )危险作业安全管理; S)安全警示标志管理; t)安全预测预警; u)安全生产奖惩管理; v)相关方管理; W)变更管理; x)劳动防护用品管理; y)应急管理; Z)事故管理; aa)安全生产审批制度; ab)绩效评定管理。 4.3企业应每年至少评估一次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适宜性、有效性和执行情况。 4.4企业应根据评估结果、安全检查情况、自评结果、评审情况、事故情况等钢结构计算、软件,及时修订安全 主产规章制度。
4.5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4.5.1企业应结合本单位设施设备生产工艺、作业任务特点以及作业安全风险与职业病防护要习 编制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4.5.2企业应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投入使用前,组织制订相应的安全生产操作 程,确保其适宜性和有效性。
程,确保其适宜性和有效性。
4.5.3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应包括下列内容
a)适用范围; b)岗位存在的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及控制要求; c)设备使用方法或作业程序; d)个体防护要求; e)严禁事项; f)现场应急处置措施。 4.5.4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应及时发放至相关岗位,确保现行有效 4.5.5企业应组织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培训,并督促执行。
4.6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4.6.1企业应明确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部门,根据需求,制定年度安全消防、职业健康培训计划 1.6.2企业应按照培训计划实施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国家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相关法律、 规、规章和标准;本单位安全生产、职业健康责任制、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预案;本行业 验有害因素、职业病危害因素;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自救互救、急救方 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应对措施:典型事故案例等,
DB50/T 86Z.292022
4.6.3企业应根据培训计划,教育和引导从业人员掌握岗位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知识以及相关要 求,遵守本单位安全生产、职业健康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增强从业人员对安全事故的预防和自救 互救的能力。
4.6.4安全消防和职业健康教育培训要求应
a)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 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应少于32学时,每年 再培训时间不应少于12学时;涉及高温熔融金属作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 培训时间不应少于48学时,并应持证上岗,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应少于16学时; b)涉及高温熔融金属作业的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应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 训的时间不应少于20学时。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应少于24学时, 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应少于8学时; c)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 管理人员的初次培训时间不应少于16学时,并应持证上岗,每年继续教育时间不应少于8学时; 接触职业危害的员工职业健康初次培训时间不应少于8学时,继续教育不应少于4学时: d)每级安全培训教育应有授课人员和培训人员的签字,单位(厂)级培训应组织考试,保存 试卷和成绩,并列入员工培训档案; e)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及其它应经外部培训取证的人员,应持证上岗: f)企业应建立从业人员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生产安全教育培训考核情况。培训档案应 包括安全消防、职业健康教育培训内容提纲或课件、培训签到表、考试试卷、培训效果评估等有关 书面材料和图片资料,培训材料保存时间应不少于3年; g)企业应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和改进,并纳入培训档案保存; h)外来人员进入作业现场前,应由作业现场所在单位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并保存记录; i)外来人员安全和教育培训内容包括有关安全规定、可能接触到的危险因素、所从事作业的 安全要求、作业安全风险分析及安全控制措施、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应急知识等; j)对从事业务分包的相关方作业人员,应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管理。离岗6个月以上的转岗和 复工人员应进行车间、班组培训。
外来人员进入作业现场前,应由作业现场所在单位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并保存记录; 外来人员安全和教育培训内容包括有关安全规定、可能接触到的危险因素、所从事作业的 求、作业安全风险分析及安全控制措施、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应急知识等; 对从事业务分包的相关方作业人员,应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管理。离岗6个月以上的转岗和 员应进行车间、班组培训。
4.7.1企业应与相关方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的职责、义务和安 管理要求。
管理要求。 4.7.2相关方应具备与被委托事宜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护等条件。 4.7.3企业应对相关方的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对安全 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企业应及时督促相关方进行整改。 4.7.4相关方应遵守发包单位相关安全生产、职业健康规章制度,按照操作规程使用或佩戴防折 用品。
4.8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
4.8.1企业应确保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并与主体工程 司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4.8.2企业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应按规定编制相应的安全预评价报告 4.8.3企业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设施设计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4.8.4涉及高温熔融金属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按规定组织审香,并形成书面报告
DB50/T 867.292022
4.8.5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中或建成后,企业应当对设施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4.8.6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峻工或者试运行完成后,企业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价机构对安全设 施进行验收评价,并编制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4.8.7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由企业组织实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形成 书面报告。 4.8.8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企业应按相关规定,编制相应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只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4.8.9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4.9.1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制定年度安全生产资金使用计划和财务预算,按照 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建立安全生产资金提取和使用专门台账。 4.9.2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
4.10.1企业宜通过宣传栏、知识竞赛、拓展训练等各种活动,培养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理念及行 为准则,形成具有企业特色的安全文化氛围。 4.10.2企业安全文化宜按照AQ/T9004的要求开展安全文化建设,
4.11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
企业宜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开展安全生产电子台账管 理、重大危险源、职业病危害防治、应急管理、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预测预警 等信息系统的建设。
4.12. 1风险辨识
4.12.1.1企业应对本单位安全风险进行全面、系统的辨识。其中重大危险源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 度,全面辨识重大危险源,对确认的重大危险源制定安全管理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 4.12.1.2企业应对安全风险辨识资料进行统计、分析、整理和归档。 4.12.1.3企业应采用适宜的方法和程序进行危险源识别,包括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 不良的工作环境和管理缺陷,其范围应覆盖本单位的所有活动及区域,并考虑正常、异常和紧急三 种状态及过去、现在和将来三种时态。 4.12.1.4企业应组织不同层面的从业人员参与辨识各类危险源,建立本单位危险源清单。 4.12.1.5企业应定期对危险源辨识和确定的控制措施进行评审和更新,保存记录,并建立危险源 档。
4. 12. 2风险评估
企业应根据规定的频次,对生产过程存在的危害因素采用适用的评价方法进行分析利 据其是否可允许、可接受的程度和事故发生可能性、后果严重程度等特征评定其风险等
4.12.3.1企业应根据其评估出的风险和确定的风险等级,对不同级别的风险制定可行而有效的 险控制措施。 4.12.3.2在确定风险控制措施时,应按如下顺序考虑降低风险:
DB50/T 86Z.292022
a)消除; b)替代; c)工程控制措施; d)标志、标识警告管理控制措施; e)个体防护。 4.12.3.3对措施计划的可行性和有效性应进行必要评审。 4.12.3.4应根据风险控制措施进行有效的培训、宣传和实施。 4.12.3.5对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应进行跟踪检查和监测,如未达到预期效果,应进行原因分析, 重新制定控制措施并实施,直至达到预期效果
4.12.4.1企业应对变更过程及变更后可能产生的安全风险进行分析,制定控制措施,履行审批及 验收程序,并告知和培训相关从业人员。 4.12.4.2对变更内容应进行安全评估,评估的内容是变更涉及的安全风险及需采取的措施,包括 人、物、环境和管理的各种措施,并包括需增加或改动的各类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危害设施、消 设施等,得出明确的变更安全评估意见并保存记录 4.12.4.3变更后增加或改动的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消防设施等应经过验收,验收发现的 问题应及时解决,直至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消防设施等有效方可投入使用;验收应有安全
4. 13.1隐患排查
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发现并消除隐患,实行隐惠闭环管理。 4.13.1.2企业应组织制定各部门、岗位、场所、设备设施的隐患排查清单,确定隐患等级,包括 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服务范围。 4.13.1.3企业应结合本单位危险源情况,根据隐患排查清单编制要求,制定单位(厂)、部门(车 间)、班组(岗位)隐惠排查清单,确保隐惠排查覆盖其所有的作业场所、设备设施、人员和相关 的生产经营活动,并采取综合排查、专业排查、定期排查(含季节性排查、节假日排查)、日常排 查等方式进行隐惠排查,其形式和内容满足下列要求: a)综合排查应由相应级别的负责人负责组织,以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制为重点,各专业共同参 与的全面隐患排查。单位(厂)综合排查每月不少于一次,部门(车间)级综合排查每周不少于 次; b)专业排查分别由各专业部门的负责人组织本系统人员进行,主要是对设备设施、重点场所、 危险化学品、电气装置、职业病防护设施、特种设备等进行专业排查。专业排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 c)定期排查(含季节性排查、节假日排查)由各业务部门的负责人组织本系统相关人员进行, 可根据各李节特点对防火防爆、防雨防汛、防雷电、防署降温、防风及防冻保暖工作等进行预防性 季节隐惠排查:可对节假日前安全、保卫、消防、应急预案等方面进行节假日隐惠排查 d)日常排查分岗位操作人员排查和管理人员日常排查。设备操作者、班组长、车间安全员及 其它人员每天应对本岗位设备设施、作业行为、作业环境等进行日常排查;各级管理人员应在各自 的业务范围内进行日常排查。 4.13.1.4企业应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 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4. 13. 2隐患治理
1.13.2.1企业开展隐排查的具体要求
DB50/T 867.292022
a)企业应建立隐患分级治理台账; b)企业应对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实施过程进行跟踪、核查,事故隐患治理工作应按计划和规 定的要求在限定期限内完成; c)企业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 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到的其它人员, 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 d)企业应对事故隐惠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 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惠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e)事故隐患治理工作应按计划和规定的要求在限定期限内完成: f)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排查治理, 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及时向下属单位发出预警通 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企业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 全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4.13.2.2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企业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 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采取防控措施限期治理。 4.13.2.3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a)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b)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c)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d)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e)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4. 13. 3验收与评估
4.13.3.1治理完成后,应对事故隐惠治理情况进行评估、验收。 4.13.3.2对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企业应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 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
4.13.4信息记录、通报和报送
4.13.4.1企业应如实记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至少每月进行统计分析。 4.13.4.2企业应定期或实时向从业人员通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重大事故隐患消除前,应告 知从业人员和相关方事故隐患所在位置、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应急措施等信息。 1.13.4.3企业宜运用信息系统对隐患排查、报告、治理、销账等过程进行电子化管理和统计分析 并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定期或实时报送隐惠排查治理情况
4. 14.1应急组织
4.14.2应急预案的编制与修
DB50/T 86Z.292022
4.14.3.1企业应配备应急设施和装备,储备应急物资,并建立台账。 4.14.3.2企业应了解周边应急资源和力量。 4.14.3.3企业应对应急物资、装备进行定期检测、检查、维护、保养,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确 保其完好、可靠、适用。 4.14.3.4企业对应急设备、装备和物资的储备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4.14.4应急培训与演练
DB50/T 867.292022
4.14.5应急响应与现场处置
4.14.5.1发生事故征兆或事故后,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4.14.5.2企业应根据应急预案要求,确定响应级别,启动应急响应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报告事故 情况,并开展先期处置。
4.14.5.3应急处置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a)发出警报,在不危及人身安全时,现场人员应采取阻断或隔离事故源、危险源等措施;发 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时,事发源的现场人员应停止作业或者采取临时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 现场; b)应研判事故危害及发展趋势,将可能危及周边生命、财产、环境安全的危险性和防护措施 等告知相关单位与人员;遇有重大紧急情况时,应立即封闭事故现场,通知本单位从业人员和周边 人员疏散,采取转移重要物资、避免或减轻环境危害等措施; c)请求周边应急救援队伍参加事故救援,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证据。准备事故 救援技术资料,做好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移交救援工作指挥权的各项准备。 4.14.5.4当事态得到有效控制后,对事故中的伤亡人员进行安置,对紧急调集有关单位及个人的 物资给予补充。
4.15.1.1企业应建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明确事故内外部报告的责任人、时限、内容等,对 从业人员进行教育培训。 4.15.1.2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应立即将事故 发生的时间、地点、当前状态等简要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向有关部门报告;工亡事故发生后, 单位负责人应当于接到报告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 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及时补报、续报有关情况;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有关部门报告;对可能引发次生事故灾害的,应及时报 告相关主管部门。 4.15.1.3事故报告应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应退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a)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b)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1.10.1.3 事股报告应及时、准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a)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b)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c)事故的简要经过:
DB50/T 86Z.292022
d)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 失; e) 已经采取的措施: f)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4.15.1.4事故发生后应保护事故现场及有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 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 痕迹、物证。
4. 15.2事故调查和处理
4.15.2.1事故调查应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分等级进行,一般及以上事故按政府相关规定开展事 故调查。 4.15.2.2在事故调查期间,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应配合调查,如提供相关文件、资 料、接受询问等,企业对事故进行调查时,应严格执行相关制度。 4.15.2.3事故发生单位应对照安全管理、安全生产投入、安全生产条件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 漏洞和隐惠,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4.15.2.4企业应将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在单位内部发生的事故纳入本单位事故管理 4.15.2.5企业应按照GB/T6441、GB/T15499的有关规定和行业确定的事故统计指标开展事故统 计分析。
4.16.1企业应建立文档管理制度并执行,明确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织
4.16.1企业应建立文档管理制度并执行,明确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编制、评审、 布、使用、修订、作废以及文件和记录管理的职责、程序和要求。 4.16.2文档内容应符合相关规定,并按文档管理方面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4.16.3安全记录文档应包含但不限于安全生产过程、事件、活动、检查的下列内容:
5.1.1企业的选址应符合当地政府的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 5.1.2企业的选址与居民生活、活动等人员密集场所、区域的安全距离应符合各行业的相关标准。 司时,应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其中车间、仓库不应与员工宿舍在 司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5.1.3厂房及其附属建筑物应符合GB50187的规定,建筑物的屋面应采取防止积尘和易于清扫 的措施。建(构)筑物的耐火等级及其构件的燃烧性能、耐火极限、防火间距应符合GB50016的 规定,防雷装置应符合GB50057的规定。 5.1.4生产现场应定置管理,保持作业环境整洁、有序。
DB50/T 867.292022
5.2.1造生产中产生烟尘、粉尘、有害气体、蒸汽或异味的生产厂房宜布置在厂区全年最小频 率风向的上风侧,且地势开阔、通风良好的地段,并远离厂前区、洁净厂房以及人流密集处。 5.2.2熔炼区、铸造区等可能被熔融金属或熔渣喷溅造成危害的建筑构件,应有隔热、绝热、防 火等保护措施。 5.2.3熔炼区、铸造区厂房屋面防水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应有防止雨水飘落、渗漏的防护措施。 5.2.4有熔融金属运输厂区内应设置专用通道,通道应平坦无障碍,通道基础应能承受最大运载 量,受热辐射的楼板和厂房应采取隔热保护措施
5.2.5车间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交接班室等场所不应设置在铸造熔炼(化)炉、熔融 金属吊运和铸造作业主要影响范围内,周边不应设置可燃和易燃物品的仓库、储物间; b)熔炼(化)区、熔融金属吊运区、铸造区的水管、氧气管道、燃气管道、燃油管道和电线 电缆等,不得直接埋地敷设;铸造区应布置在车间通风良好的位置,且外侧不宜设置安全疏散通道; c)地坑内、地下室内不宜敷设有害气体和易燃气体的管道,需要敷设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金属吊运和铸造作业主要影响范围内,周边不应设置可燃和易燃物品的仓库、储物间; b)熔炼(化)区、熔融金属吊运区、铸造区的水管、氧气管道、燃气管道、燃油管道和电线 电缆等,不得直接埋地敷设;铸造区应布置在车间通风良好的位置,且外侧不宜设置安全疏散通道; c)地坑内、地下室内不宜敷设有害气体和易燃气体的管道,需要敷设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5.2.6铸造作业坑的设计除应符合GB50108的规定之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a)坑内不应有渗漏现象发生,必要时应设置积水坑和排水装置 b)坑壁应至少高出周边地面200mm; c)坑周围设置的护栏应符合GB4053.3的规定。 5.2.7除深井(立式)半连续铸造外,作业区域或设备设施的地面荷重应满足机械设备、物料、 运输车辆的要求。 5.2.8作业区域的地面应平坦,平台、走台、坑池边和升降口有跌落危险处,应设护栏或盖板。 5.2.9车间内通道应畅通,并应在地面作出明显标识。铸造车间通道尺寸见表1。
b)坑壁应至少高出周边地面200mm; c)坑周围设置的护栏应符合GB4053.3的规定。 5.2.7除深井(立式)半连续铸造外,作业区域或设备设施的地面荷重应满足机械设备、物料、 运输车辆的要求。 5.2.8作业区域的地面应平坦,平台、走台、坑池边和升降口有跌落危险处,应设护栏或盖板。 5.2.9车间内通道应畅通,并应在地面作出明显标识。铸造车间通道尺寸见表1。
5.2.8作业区域的地面应平坦,平台、走台、坑池边和升降口有跌落危险处,应设护栏或盖板
DB50/T 86Z.292022
5.2.10铸造生产线、带式输送机等设备设施,在人员经常横跨作业处应设置带防护栏的人行过桥 或通道,且梯子角度不应大于45°。 5.2.11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和疏散门应符合GB50016的规定,应在明显位置设置应急疏散图。 5.2.12有起重机的厂房,在起重机的运行范围内,维修人员可以到达的最高点(或平台)距起重 机横梁下面边缘的距离应大于等于2.3m;维修人员不可到达的最高点距起重机横梁下面边缘的 距离应大于等于1m,现有厂房距离不足时,应有相应的防护措施。 5.2.13需登高作业或检查、维修设备处及熔炼区、浇注区宜设钢直梯、钢斜梯、平台和护栏,钢 直梯、钢斜梯、平台和护栏应符合GB4053.1、GB4053.2和GB4053.3的规定,并应耐高温锈蚀。 5.2.14车间内生产作业点、工作台面和安全通道照度应符合GB50034的规定,照明灯具应完好; 采光系数和天然光临界照度应符合GB50033的规定;安全通道应配备应急照明系统及应急逃生标
5.2.15厂房通风应符合下列要求:
a)熔炼、铸造作业区域应通风良好; b)经常有人通行的地道、地下室应通风良好,必要时应设置局部通风设施; c)有烟尘、粉尘和其他有害气体的部位,应设置有效的集尘罩和通风除尘净化装置,变无组 织逸散为有组织排放,并应符合GB8959的规定。
6.1.1设备设施建设
6.1.1.1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安全、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按照4.8的要求实行“三 司时”管理。 6.1.1.2所采购设施设备应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 修说明、制造监督检验证书等出厂文件。 6.1.1.3采购的设施设备的安全要求应符合各行业标准的规定。 6.1.1.4不应采购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已经报废的和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施设备。 6.1.1.5企业应执行设备设施采购、到货验收制度,购置、使用设计符合要求、质量合格的设备设 施。设备设施安装后企业应进行验收,并对相关过程及结果进行记录。 6.1.1.6公用辅助用房及设备设施应符合以下要求: a)锅炉房在布置、耐火等级、燃料系统(燃气、燃油、燃煤)、管道、通风、电气、给水和 水处理等方面应GB50041相关要求: b)压缩空气站在设备布置、压缩空气管道、控制系统和保护装置等方面应符合GB50029相关 要求; c)供配电系统应符合GB50052相关要求;
a)锅炉房在布置、耐火等级、燃料系统(燃气、燃油、燃煤)、管道、通风、电气、给水和 水处理等方面应GB50041相关要求; b)压缩空气站在设备布置、压缩空气管道、控制系统和保护装置等方面应符合GB50029相关 要求; c)供配电系统应符合GB50052相关要求:
DB50/T 867.292022
6.1.2设备设施运行
6.1.3设备设施维护保养
6.1.3.1企业应对生产设备设施进行定期维护保养,定期检测、检修、更换,做好维护、保养、检 测记录,保持安全防护性能良好。 6.1.3.2专业的设备设施应由专业人员用专业工具、试剂等进行维修保养
6.1.4设备设施检修维修
5.1.4.1企业应建立设备设施检维修管理制度,制定综合检维修计划,明确检维修方案、检维修人 员、安全措施、检维修质量、检维修进度,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设备设施完好有效,检测 记录应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6.1.4.2检维修方案应包含作业安全风险分析、控制措施、应急处置措施及安全验收标准。 6.1.4.3检维修过程中应执行安全控制措施,隔离能量和危险物质,并进行监督检查,检维修后应 进行安全确认。 3.1.4.4作业过程中涉及特殊作业的,应办理作业票证,作业票证应放置在作业现场,作业现场还 应配置必要的应急措施和监护人员。 6.1.4.5作业后应清理作业现场,对作业中产生的废弃物进行分类处理。 6.1.4.6检维修后应由有关人员签字
6.1.5设备设施报废
6.2生产工艺设备设施
6.2.1熔炼炉、保温炉
6. 2. 1. 1一般要求
61.2.1.1.1新砌筑的炉子投入使用前应进行烘炉,严格执行烘烤制度,确保炉子充分干燥。 61.2.1.1.2炉窑的水冷元件应配置温度、进出水流量差检测及报警装置;设置防止冷却水进入炉 内的安全设施(如:快速切断阀等)。 61.2.1.1.3铸造倾动炉应设置紧急复位操作系统,液位自动检测、控制系统等联锁保护装置。 61.2.1.1.4用水冷却的熔炼炉应设置应急冷却水源。 61.2.1.1.5配备有透气砖的金属液保温炉,应采取有效的监控、预防措施,对透气砖每天检查。
DB50/T 86Z.292022
51.2.1.1.6操作平台应有护栏或盖板,护栏或盖板应符合相关规定。 61.2.1.1.7用于搅拌、扒渣等作业的工具把柄端口应封闭,以确保金属液不能从把柄端口流出。 61.2.1.1.8点火前,应对燃料、压缩空气、烧嘴、流眼、阀门、控制系统、安全装置及排烟系统 等进行安全检查,保持完好。 61.2.1.1.9熔炼炉、保温炉每个放流口(流眼处)应至少备有2个经烘烤预热后的塞棒(流眼针 子),应每天检查。 61.2.1.1.10熔炼炉金属液面与炉门下沿高度应按照如下要求:熔炼炉吨位<5吨,高度差≥50 mm;10吨>熔炼炉吨位>5吨,高度差≥100mm;熔炼炉吨位>10吨,高度差≥150mm。 61.2.1.1.11输送、转注金属液所使用的流槽、流盘、分配盘等在输送、转注前须经充分干燥并 保证畅通;接触金属溶液的工具应按制度提前烘干。 61.2.1.1.12企业应根据燃料种类和燃烧状况制定烟道清理制度,并应定期检查清理烟道,防止 烟道灰中硫酸根含量超标引起爆炸事故。 61.2.1.1.13过滤除气装置放干放流口(流眼处)应备有该装置1.5倍以上金属液容量的放干箱 地坑内放干箱应加盖。放干箱应设置烘烤装置。 61.2.1.1.14炉、窑、槽、罐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应定期检查,当出现严重焊缝开裂、腐蚀、 破损、衬砖损坏、壳体发红及明显弯曲变形等情况是应报修或报废,禁止继续使用。 61.2.1.1.15熔炼炉、保温炉周围2m以内地面应干燥,周边不应有非生产性积水;熔炼设备上 方不应设置存在滴、漏水隐惠的设施, 61.2.1.1.16高温熔融金属容易喷溅到的区域,不应放置有易燃易爆物品。 61.2.1.1.17固定式熔炼炉金属液出口应设置机械锁紧装置:倾动式熔炼炉控制系统应与铸造系 统联锁,实现自动控流。 61.2.1.1.18固定式熔炼炉高温金属液出口和流槽接口位置应配置液位传感器和报警装置,液位 传感器应与流槽上的快速切断阀和紧急排放阀实现联锁。 6.2.1.2天然气熔炼炉、保温炉 61.2.1.2.1天然气炉工作压力应不小于设计值,防止负压引起爆炸。 61.2.1.2.2作业现场一氧化碳浓度应不大于24ppm。 61.2.1.2.3燃气炉应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并每年进行一次检测;燃气炉的烧嘴应设防回火装 置。 61.2.1.2.4应定期清洗、更换蓄热体内的氧化铝球。 51.2.1.2.5使用天然气的烧嘴等燃烧装置,应设置防突然熄火或点火失败的快速切断阀。 61.2.1.2.6停炉时,应先关闭燃气阀,后关闭风阀,最后停止鼓风机运行。停炉后,应立即检查 炉内所有烧嘴,确认火焰全部熄灭,
6.2.1.2天然气熔炼炉、保温炉
51.2.1.3.1燃油炉使用的工业燃油闪点应不小于55℃。 61.2.1.3.2燃油炉烧嘴雾化效果应满足生产要求。在进行烧嘴清洗后方可点火。 6.2.1.4电熔炼炉、电保温炉 61.2.1.4.1电炉在加料、扒渣、精炼、取样、放流、清炉等炉内操作时应停电;铜电炉熔炼中应 密切注意电压、电流情况及水冷套、线圈、水电缆的冷却情况,不应断水。 61.2.1.4.2原料熔化过程中发现电加热元件下垂时,应立即停电处理。 61.2.1.4.3保温炉炉体倾动系统中,应确保油箱油位、油泵、各管接头、系统中的元件以及液压 缸的紧固情况正常可靠。 61.2.1.4.4保温炉行走台车及炉盖上不应存有杂物。 61.2.1.4.5电炉保温炉管路中各冷却水管、煤气管紧固,不应有跑冒滴漏现象
DB50/T 867.292022
6.2.1.5感应炉(包括低频炉、工频炉、高频炉)、真空感应炉 61.2.1.5.1炉体炉口及盖板周围不应确有杂物,炉体各冷却水管紧固、无烧损滴漏现象。 61.2.1.5.2炉体倾动系统中,应确保油箱油位、油泵、各管接头、系统中的元件以及液压缸的紧 固情况正常可靠。 61.2.1.5.3炉子运行时,应确保线圈冷却水进水温度不高于32℃,出水温度不高于50℃。 61.2.1.5.4炉料完全熔化后,不应再加入固体料,防止金属液蹦溅伤人。 61.2.1.5.5在该作业场所应明确设置相应警示标识。炉子运行时,人员不应接触电缆及电气线路 值入心脏起搏器者不应靠近感应炉
6.2.1.6真空自耗熔炼炉
51.2.1.6.1真空自耗熔炼炉应设有泄爆洞,或防爆孔,并通室外。 61.2.1.6.2不应触摸接地电流通过的任何物品。 61.2.1.6.3熔炼前,检查炉体各部绝缘电阻应不小于0.2M2。 61.2.1.6.4封炉、焊接前,导电杆上假电极与电极之间应留有足够距离。电极焊接完成后、再次 检查封炉时,应确保电极与埚底之间距离≥50mm。 61.2.1.6.5熔炼过程中,应保持电极与之间的安全距离和电弧稳定,避免击穿璃发生透水 暴炸事故。 61.2.1.6.6缝焊和埚主体内部表面不允许存在机械故障、损坏和电弧侵蚀。 61.2.1.6.7进入设备地坑前,应确认 抗含氧量为安全含量,地坑外面应有专人监护
6.2.1.7电子束炉
61.2.1.7.1电子束炉应设有防辐射设施。
6.2.2有色金属液包
5.2.2.1金属液包和金属液包吊具应使用由专业生产厂家生产、检验合格的产品,并符合 JB/T5771.1和JB/T5771.2的有关规定,并定期检查。 6.2.2.2金属液包应确保在出现常见事故(如横梁或拉杆断裂、运输故障等)时,不会发生金属 液泄漏。 6.2.2.3每年应对金属液包的横梁及两侧拉杆至少进行一次探伤检查。盛装熔融有色金属及渣的 罐(包、盆)等容器耳轴应定期进行检测。 6.2.2.4金属液包应定点存放,摆正、放稳。 6.2.2.5 散口金属液包盛装金属液时,液面距包沿应大于0.15m。 6.2.2.6倾倒金属液时,应防止金属液飞溅或洒落伤人,金属液包周围4m内不应有非作业人员 6.2.2.7使用机动车辆运送金属液时,不应使用口金属液包,金属液包应固定牢靠。
6.2.3.1针对铸造生产的实际情况,应建立、修订和完善铸造设备防爆、防金属液泄漏、防砸制 度,对运行情况进行检查。 6.2.3.2铸造开始前应将底座(引锭头)上表面残留水吹干,底座(引锭头)不应有金属液泄漏 的通道。 6.2.3.3铸造机升降平台或托架等,不应有储水空间。 5.2.3.4用水冷却的铸造机应设置应急冷却水源,每次铸造前对用应急水源进行检测,并测试压 力,铸造过程中,若发现正常供水压力不足时应能启动备用水源。
6.2.3.3铸造机升降平台或托架等,不应有储水空间。 6.2.3.4用水冷却的铸造机应设置应急冷却水源,每次铸造前对用应急水源进行检测,并测试压 力,铸造过程中,若发现正常供水压力不足时应能启动备用水源
DB50/T 86Z.292022
5.2.3.5输送、转注金属铝液所使用的流槽、流盘、分配盘等在输送、转注前须经充分十燥并保 证畅通;接触金属铝液的工具应按制度提前烘干。 6.2.3.6直径0.35m以下密排式多模圆锭结晶器,应备有应急铸模堵头。 6.2.3.7固定式熔炼炉铝液出口应设置机械锁紧装置;倾动式熔炼炉控制系统应与铸造系统联锁, 实现自动控流。 6.2.3.8固定式熔炼炉高温铝液出口和流槽接口位置应配置液位传感器和报警装置,液位传感器 应与流槽上的快速切断阀和紧急排放阀实现联锁。 6.2.3.9存放铝锭的地面潮湿,熔炼炉、保温炉及铸造等作业场所存在非生产性积水或存放易燃 易爆物品。 6.2.3.10深井(立式)半立式铸造结晶器的冷却水系统应配置进出水温度、进水压力、进水流量 监测和报警装置;监测和报警装置应与流槽上的快速切断阀和紧急排放阀实现联锁,并与倾动式熔 炼炉控制系统联锁。 6.2.3.11金属铝液铸造流程应规范设置紧急排放或应急储存设施。固定式熔炼炉应设置至少盛装 炉内溶液1倍的临时应急储存设施。过滤除气装置放干放流口(流眼处)应备有该装置1.5倍以上 金属液容量的放干箱。 6.2.3.12钢丝卷扬系统引锭盘托架钢丝绳应定期检查和更换,卷扬系统应设置应急电源;液压铸 造系统应设置手动泄压系统。 6.2.3.13铸井宜涂刷防爆涂料,并定期每月检查其状态。 6.2.3.14铜铸造烫炉头前,压盘和塞棒应装配完毕,烫炉头时,炉头应慢慢倾斜,防止铜液溅出 伤人。 6.2.3.15铜铸造过程应将炉温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防止过烧和铜水凝固。铜半连续浇铸时进入 保温状态,堵头应十净、十燥,熔沟露出液面停止通电。浇铸申不能断流,发生粘壳应及时停止供 流。 5.2.3.16采用电磁铸造时,感应圈屏蔽中的铸锭(包括底座和液体金属)对地电压应<36V;在 电磁铸造的全过程中建筑安全管理,严禁人体、铁制工具、金属液体等接触中频机组的带电部位(感应圈、导电 板、变压器、电容器及电气水冷系统等);中频机组停机以前应适时堵死流口,待铸锭四周凝固成 形后,方可停电:电磁铸造的电气冷却水和铸造冷却水不能混用
6.2.4.1应有防止夹具、卡具松动或脱落的装置。 6.2.4.2锯床轨道和小车应牢固。 6.2.4.3应备有清除切屑的专用工具。 6.2.4.4 电器PE可靠,电器控制有效。 6.2.4.57 离合器应灵敏有效,不应有连冲现象。 6.2.4.6 制动器应灵敏可靠,与离合器相互协调连锁。 5.2.4.7 脚踏板应有防护罩及防滑措施。 6.2.4.8送、退料口应装有防止人手和身体其他部位进入危险区的防护装置,或有保证误入危险 区时立即停机的安全保护装置
6.2.5.1流槽、前箱、铸嘴等在立板前应充分烘干加热,流槽系统连接紧密,防止金属液泄漏。
6.2.5.1流槽、前箱、铸嘴等在立板前应充分烘干加热,流槽系统连接紧密,防止金属液泄漏。 6.2.5.2倾斜式铸轧机立板时,应在铸轧机出口下方铺设耐火材料。 6.2.5.3 卷取前应采用专用工具牵引板头。 6.2.5.4 卷取带材未满一圈时,应使用夹送辊夹持铸轧带,防止铸轧带弹起伤人。 6.2.5.5水平式及倾斜式铸轧机生产时,不应人员在板下穿行,以防烫伤,
DB50/T 867.292022
6.2.5.6在线测量板厚时,不应用手触摸测量部位,以防止烫伤。 6.2.5.7 辊面烘烤前,应确保辊面及牌坊架底部无易燃溶剂残留。 6.2.5.8 应均匀烘烤流槽,防止流槽损坏金属液泄漏。 6.2.5.9 在线剪切及卸卷时房屋建筑标准规范范本,应采取防止板头弹出伤人措施。 6.2.5. 10 不应将手及异物伸入剪刀口之间。 6. 2. 5. 11 推卷器工作时,其运动方向不应站人。 6.2.5. 12 卸卷小车进出、升降时,其盖板上不应站人。 6.2. 5. 13 铸轧停机时,铸嘴及前箱、流槽内铝液均应排至放干箱,拆卸铸嘴、前箱时应防止烫伤
6.2.5.7辊面烘烤前,应确保辊面及牌坊架底部无易燃溶剂残留。 5.2.5.8 应均匀烘烤流槽,防止流槽损坏金属液泄漏 6.2.5.9 在线剪切及卸卷时,应采取防止板头弹出伤人措施。 6.2.5.10不应将手及异物伸入剪刀口之间。 6.2.5.11推卷器工作时,其运动方向不应站人。 5.2.5.12 卸卷小车进出、升降时,其盖板上不应站人。 6.2.5.13 铸轧停机时,铸嘴及前箱、流槽内铝液均应排至放干箱,拆卸铸嘴、前箱时应防止烫伤 6.2.6铸锭铣床 6.2.6.14 铸锭专用铣床刀盘、刀具应安装牢固,并安装防刀盘飞出和防止金属屑飞溅的设施。 5.2.6.2 应安装主轴力盘进力量(厚度)控制开关和安装进入力盘位置安全联锁开关 6.2.6.3 在铣床主操作台设置联锁报警装置。 5.2.6.4 应按照铸锭合金选择合适的力具,按规格调整机床、选定工作速度 6.2.6.5 设备运转时,不应人员靠近刀盘区域。 6.2.7铸锭加热炉 6.2.7.1 燃气的加热炉应安装燃气点火、熄火、泄漏报警装置,并定期检测。 6.2.7.2 燃气加热炉的烧嘴应设防回火装置。 6.2.7.3加热炉的温控系统应有超温报警联锁装置,并定期检查。 6.2.7.4新建或维修后的炉膛,使用前应烘炉,以确保充分干燥。 6.2.7.5电加热炉长时间停用,送电前,应检测其绝缘,并做好记录。 6.2.8热轧机 6.2.8.1轧机应设超温、超压、超速报警联锁装置。 6.2.8.2轧机应设主电机超温报警联锁装置、轧机主传动轴托瓦应设油温超温报警联锁装置,轧 制超速应设主电机超速连锁保护。 6.2.8.3轧机油雾发生器应有超温报警装置,两个油雾发生器同时出现故障应设故障连锁保护。 6.2.8.4带冷床的轧机应设置视频监控。 6.2.8.5轧机计算机及PLC、轧机火警控制中心电控系统及通讯系统宜配置UPS不间断电源。 6.2.8.6热轧机应配备防液压油泄漏起火的灭火设施或器材。 6.2.9冷轧机 6.2.9.1轧机应设超温、超压、超速报警联锁装置。 6.2.9.2轧机应设主电机超温报警联锁装置、轧机主传动轴托瓦应设油温超温报警联锁装置,轧 制超速应设主电机超速连锁保护。 6.2.9.3全油润滑轧机的轧辊轴承箱、支撑辊轴承箱、轧制油泵轴承应安装实时温度监控联锁装 置,具备超温报警和故障停机功能。 6.2.9.4带冷床的轧机应设置视频监控。 6.2.9.5高速轧机应设断带保护装置,防止断带时轧制油着火。 6.2.9.6油烟风道应安装防火挡板;轧机吸风口的位置上应装有灭火探头和感温探头,并定期检 测。 6.2.9.7全油轧机的自动灭火系统应与主电源系统、润滑系统、送排风系统设连锁装置。自动灭 火系统应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维护保养,并一年试喷一次。 6.2.9.8全油轧机本体、管道及油箱等应保证接地良好并每年检测一次。
6.2.6.1铸锭专用铣床刀盘、刀具应安装牢固,并安装防刀盘飞出和防止金属屑飞溅的设施。 6.2.6.2应安装主轴刀盘进刀量(厚度)控制开关和安装进入刀盘位置安全联锁开关, 6.2.6.3在铣床主操作台设置联锁报警装置。 6.2.6.4应按照铸锭合金选择合适的刀具,按规格调整机床、选定工作速度。 6.2.6.5设备运转时,不应人员靠近刀盘区域,
....- 相关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