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0/T 867.30-2022 安全生产技术规范 第30部分:有色金属铸造企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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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50/T 867.30-2022 安全生产技术规范 第30部分:有色金属铸造企业
a) 目标管理; b) 安全生产责任制; C) 安全生产承诺; d) 安全生产投入; e)安全生产信息化; 一 四新(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管理; g)文件、记录和档案管理; h) 安全风险管理、隐患排查治理; ) 职业病危害防治; 1) 安全教育培训; k) 班组安全管理; 一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m)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 n)安全设备设施管理; 施工和检维修安全管理; 危险物品管理; ) 危险作业安全管理; S) 安全警示标志管理; ) 安全预测预警; u) 安全生产奖惩管理; V) 相关方管理; W)变更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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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 y) 应急管理; Z) 事故管理; aa)安全生产审批制度; ab)绩效评定管理。 4.4.3企业应每年至少评估一次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适宜性、有效性和执行情况。 4.4.4企业应根据评估结果、安全检查情况、自评结果、评审情况、事故情况等楼梯标准规范范本,及时修订安全 生产规章制度
4.5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4.5.1企业应结合本单位设施设备生产工艺、作业任务特点以及作业安全风险与职业病防护要 编制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4.5.2企业应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投入使用前,组织制订相应的安全生产操作 程,确保其适宜性和有效性,
4.5.3安全操作规程应包括下列内容
a) 适用范围; b) 岗位存在的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及控制要求; C 设备使用方法或作业程序; d) 个体防护要求; e) 严禁事项; f) 现场应急处置措施。 4.5.4 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应及时发放至相关岗位,确保现行有效 4.5.5 企业应组织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培训,并督促执行。。
4.6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4.6.1企业应明确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部门,根据需求,制定年度安全消防、职业健康培训计划。 4.6.2企业应按照培训计划实施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国家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相关法律、法 规、规章和标准;本单位安全生产、职业健康责任制、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预案;本行业危 险有害因素、职业病危害因素: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自救互救、急救方法、 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应对措施;典型事故案例等。 4.6.3企业应根据培训计划,教育和引导从业人员掌握岗位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知识以及相关要 求,遵守本单位安全生产、职业健康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增强从业人员对安全事故的预防和自救 互救的能力。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
培训时间不应少于12学时;涉及高温熔融金属作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 时间不应少于48学时,并应持证上岗,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应少于16学时; b)涉及高温熔融金属作业的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应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 川的时间不应少于20学时。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应少于24学时,每 年再培训时间不应少于8学时; c)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 管理人员的初次培训时间不应少于16学时,并应持证上岗,每年继续教育时间不应少于8学时; 要触职业危害的员工职业健康初次培训时间不应少于8学时,继续教育不应少于4学时; d)每级安全培训教育应有授课人员和培训人员的签字,单位(厂)级培训应组织考试,保存 式卷和成绩,并列人员工培训档案; e)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及其它应经外部培训取证的人员,应持证上岗; f)企业应建立从业人员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生产安全教育培训考核情况。培训档案应 包括安全生产、职业健康教育培训内容提纲或课件、培训签到表、考试试卷、培训效果评估等有关 书面材料和图片资料,培训材料保存时间应不少于3年; 企业应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和改进,并纳入培训档案保存; h)外来人员进入作业现场前,应由作业现场所在单位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并保存记录; 外来人员安全和教育培训内容包括有关安全规定、可能接触到的危险因素、所从事作业的 安全要求、作业安全风险分析及安全控制措施、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应急知识等; i)对从事业务分包的相关方作业人员,应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管理。离岗6个月以上的转岗和 复工人员应进行车间、班组培训。
4.7.1企业应与相关方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的职责、义务和安全 管理要求。 4.7.2相关方应具备与被委托事宜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护等条件。 4.7.3企业应对相关方的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对安全 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企业应及时督促相关方进行整改。 4.7.4相关方应遵守发包单位相关安全生产、职业健康规章制度,按照操作规程使用或佩戴防护 用品。
4.8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
4.8.1企业应确保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并与主体工 司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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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2企业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应按规定编制相应的安全预评价报告。 4.8.3企业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设施设计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4.8.4涉及高温熔融金属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按规定组织审查,并形成书面报告 4.8.5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中或建成后,企业应当对设施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4.8.6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或者试运行完成后,企业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价机构对安全设 施进行验收评价,并编制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4.8.7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由企业组织实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形成 书面报告。 4.8.8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企业应按相关规定,编制相应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4.8.9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4.9.1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制定年度安全生产资金使用计划和财务预算,按照有 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建立安全生产资金提取和使用专门台账 4.9.2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安全责任保险,并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
4.10.1企业宜通过宣传栏、知识竞赛、拓展训练等各种活动,培养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理念及行 为准则,形成具有企业特色的安全文化氛围。 4.10.2企业安全文化宜按照A0/T9004的要求开展安全文化建设。
4.11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
企业宜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开展安全生产电子台账 管理、重大危险源监控、职业病危害防治、应急管理、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预 测预警等信息系统的建设,
4. 12. 1险辨识
4.12.1.1企业应对本单位安全风险进行全面、系统的辨识。其中重大危险源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 度,全面辨识重大危险源,对确认的重大危险源制定安全管理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 4.12.1.2企业应对安全风险辨识资料进行统计、分析、整理和归档。
4.12.1.3企业应采用适宜的方法和程序进行危险源识别,包括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 不良的工作环境和管理缺陷,其范围应覆盖本单位的所有活动及区域,并考虑正常、异常和紧急 种状态及过去、现在和将来三种时态。 4.12.1.4企业应组织不同层面的从业人员参与辨识各类危险源,建立本单位危险源清单。 4.12.1.5企业应定期对危险源辨识和确定的控制措施进行评审和更新,保存记录,并建立危险源 档。
4. 12. 2风险评估
企业应根据规定的频次,对生产过程存在的危害因素采用适用的评价方法进行分析和评估, 据其是否可允许、可接受的程度和事故发生可能性、 后果严重程度等特征评定其风险等级
4. 12. 3风险控制
险管控措施。 4.12.3.2在确定风险控制措施时,应按如下顺序考虑降低风险:
4.12.3.1企业应根据其评估出的风险和确定的风险等级,对不同级别的风险制定可行而有效的风 险管控措施。 4.12.3.2 在确定风险控制措施时,应按如下顺序考虑降低风险: a) 消除; b) 替代; C) 工程控制措施; d) 标志、标识警告管理控制措施; e 个体防护。 4.12.3.3对措施计划的可行性和有效性应进行必要评审。 4.12.3.4 应根据风险控制措施进行有效的培训、宣传和实施。 1.12.3.5对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应进行跟踪检查和监测,如未达到预期效果,应进行原因分析, 重新制定控制措施并实施,直至达到预期效果,
4. 12. 4 变更管理
4.12.4.1企业变更前应对变更过程及变更后可能产生的安全风险进行分析,制定控制措施,履 行审批及验收程序,并告知和培训相关从业人员。 4.12.4.2对变更内容应进行安全评估,评估的内容是变更涉及的安全风险以及需采取的措施,包 括人、物、环境和管理的各种措施,并包括需增加或改动的各类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消防 设施等,得出明确的变更安全评估意见并保存记录。 4.12.4.3变更后增加或改动的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消防设施等应经过验收,验收发现的 问题应及时解决,直至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消防设施等有效方可投入使用;验收应有安全 管理部门和变更现场部门或安全设施使用部门专业人员参加,并保存验收记录。
4. 13. 1隐患排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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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1.1企业应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位从业人员的隐惠排查治理和防控责任制,并 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隐惠排查治理工作,及时发现并消除隐患,实行隐患闭环管理。 4.13.1.2企业应组织制定各部门、岗位、场所、设备设施的隐患排查清单,确定隐患等级,包括 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服务范围。 4.13.1.3企业应结合本单位危险源情况,根据隐患排查清单编制要求,制定单位(厂)、部门(车 间)、班组(岗位)隐惠排查清单,确保隐患排查覆盖其所有的作业场所、设备设施、人员和相关 的生产经营活动,并应采用综合排查、专业排查、定期排查(含季节性排查、节假日排查)、日常 非查等方式按照清单开展隐患排查。对于排查出的隐惠应建立隐患排查台账,并与责任制挂钩。 4.13.1.4企业应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它相关人员开展日、周、月” 排查,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 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隐惠排查的形式和内容应满足下列要求: a)综合排查应由相应级别的负责人负责组织,以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制为重点,各专业共同参 与的全面隐惠排查。单位(厂)综合排查每月不少于1次,部门(车间)级综合排查每周不少于1 次; b)专业排查分别由各专业部门的负责人组织本系统人员进行,主要是对设备设施、重点场所、 危险化学品、电气装置、职业病防护设施、特种设备等进行专业排查。专业排查每半年不少于1次; c)定期排查由各业务部门的负责人组织本系统相关人员进行,可根据各季节特点对防火防 爆、防雨防汛、防雷电、防暑降温、防风及防冻保暖工作等进行预防性季节隐患排查;可对节假日 前安全、保卫、消防、应急预案等方面进行节假日隐惠排查; d)日常排查分岗位操作人员排查和管理人员日常排查。设备操作者、班组长、车间安全员及 其它人员每天应对本岗位设备设施、作业行为、作业环境等进行日常排查;各级管理人员应在各自 的业务范围内进行日常排查,
4.13.2.1企业开展隐患治理的具体要求: a)企业应建立隐患分级治理台账; b)企业应对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实施过程进行跟踪、核查,事故隐惠治理工作应按计划和规 定的要求在限定期限内完成; c)企业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 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到的其它人员 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
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惠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e)事故隐患治理工作应按计划和规定的要求在限定期限内完成; f)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排查治理, 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及时向下属单位发出预警通 ;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企业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 全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4.13.2.2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企业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 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惠治理方案,采取防控措施,限期治理。 4.13.2.3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b) 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c) 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d) 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e) 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4.13.3验收与评估
4.13.3.1治理完成后,应对事故隐患治理情况进行评估、验收 4.13.3.2对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企业应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 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
4.13.4信息记录、通报和报送
4.13.4.1企业应如实记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至少每月进行统计分析。 4.13.4.2企业应定期或实时向从业人员通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重大事故隐患消除前,应告 知从业人员和相关方事故隐惠所在位置、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应急措施等信息。 4.13.4.3企业宜运用信息系统对隐患排查、报告、治理、销账等过程进行电子化管理和统计分析 并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定期或实时报送隐惠排查治理情况
4. 14. 1应急组织
4.14.2应急预案的编制与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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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2.1企业应成立应急预案编制小组,根据事故风险辨识评估报告和应急资源调查报告,按 GB/T29639要求编制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有效实施, 4.14.2.2企业应充分结合实际情况,编制适用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4.14.2.3应急预案的编制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a)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C 危险性分析情况; d) 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有明确、具体的应急程序和处置措施,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f 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满足本单位的应急工作需要; g) 应急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应急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h)相关应急预案内容应相互衔接。 4.14.2.4企业应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场所、装置或者设施,编制现场处置方案;重点岗位应设置岗 位应急处置卡,并张贴在附近显著部位。 4.14.2.5应急处置卡应规定重点岗位、人员的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以及相关联络人员和联系方 式,便于从业人员携带。 4.14.2.6企业应急预案应包括向上级应急管理机构报告的内容、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 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更新,确保准确有效。 4.14.2.7 企业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应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 4.14.2.8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论证,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备案。 4.14.2.9企业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对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进 行分析,并对应急预案是否需要修订作出结论。 4.14.2.10企业应根据评审结果或实际情况定期进行修订和完善应急预案,现行有效版本应发放 至相关岗位的从业人员。
a)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 b)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 c)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d)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e)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的; f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4.14.3.1企业应配备应急设施和装备,储备应急物资。 4.14.3.2企业的应急资源应包括上级单位、当地政府、周边企业可提供的资源和可协调使用的医 疗、消防、专业救援机构及其它社会应急资源力量。 4.14.3.3企业应对应急物资、装备进行定期检测、检查、维护、保养,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保其完好、可靠、适用, 4.14.3.4应急培训企业应对应急设备、装备和物资的储备建立台账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4.14.4应急培训与演练
4.14.4.1企业应对应急法律法规、应急预案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逃生技能等应急 常识进行必要的宣传和培训,对应急救援和管理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其应急专业技能, 4.14.4.2应急培训的时间、地点、内容、师资、参加人员和考核结果等情况应如实记入企业的安 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 4.14.4.3企业应定期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做到一线从业人员参与应急演练全覆盖。 4.14.4.4企业应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 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涉及高温熔 融金属企业,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4.14.4.5消防应急方案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 4.14.4.6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企业按照AQ/T9007和AQ/T9009的规定对演练进行总结和 评估,分析存在的问题,并根据评估结果修订、完善应急预案
4.14.5应急响应与现场处置
4.14.5.1有关人员发现事故征兆或事故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4.14.5.2企业应根据应急预案要求,确定响应级别,启动应急响应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报告事 情况,并开展先期处置。
4.14.5.3应急处置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a)发出警报,在不危及人身安全时,现场人员应采取阻断或隔离事故源、危险源等措施; 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时,事发源的现场人员应停止作业或者采取临时应急措施后撤离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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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 6 应研判事故危害及发展趋势,将可能危及周边生命、财产、环境安全的危险性和防护措施 等告知相关单位与人员;遇有重大紧急情况时,应立即封闭事故现场,通知本单位从业人员和周边 人员疏散,采取转移重要物资、避免或减轻环境危害等措施; c)请求周边应急救援队伍参加事故救援,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证据。准备事故 救援技术资料,做好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移交救援工作指挥权的各项准备。 .14.5.4当事态得到有效控制后,对事故中的伤亡人员进行安置,对紧急调集有关单位及个人的 物资给予补充,
4. 15. 1事故报告
4.15.1.1企业应建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明确事故内外部报告的责任人、时限、内容等,对 从业人员进行教育培训。 4.15.1.2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应立即按照有 关规定和程序向有关部门报告;工亡事故发生后,单位负责人应当于接到报告1小时内,向事故 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事 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及时补报、续报有关情况;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 有关部门报告;对可能引发次生事故灾害的,应及时报告相关主管部门。 4.15.1.3事故报告内容应包括: 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b)享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的简要经过; d 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 失; 已经采取的措施; 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4.15.1.4事故报告应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4.15.1.5事故发生后应保护事故现场及有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 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 痕迹、物证
4.15.2事故调查和处理
4.15.2.2在事故调查期间,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应配合调查,如提供相关文件、资 料、接受询问等,企业对事故进行调查时,应严格执行相关制度。 4.15.2.3事故发生单位应对照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投入、安全生产条件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 漏洞和隐患,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4.15.2.4企业应将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在单位内部发生的事故纳入本单位事故管理。 4.15.2.5企业应按GB/T6441、GB/T15499的有关规定和行业确定的事故统计指标开展事故统 计分析。
4.16.1企业应建立文档管理制度并执行,明确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编制、评审、 布、使用、修订、作废以及文件和记录管理的职责、程序和要求。 4.16.2文档内容应符合相关规定,并按文档管理方面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企业的选址应符合当地政府的规划和产业政
5.1.2企业的选址与居民生活、活动等人员密集场所、区域的安全距离应符合各行业的相关标准。 同时,应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其中,车间、仓库不应与员工宿舍 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5.1.3厂房及其附属建筑物应符合GB50187的规定,建筑物的屋面应采取防止积尘和易于清扫 的措施。建(构)筑物的耐火等级及其构件的燃烧性能、耐火极限、防火间距,防雷装置应符合GB 50057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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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企业的工作场所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a) 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 b) 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工作场所不应住人; ) 有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相适应的有效防护设施; d)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不超过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e) 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f) 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从业人员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g) 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健康标准的其它规定。
5.2.1铸造生产中产生烟尘、粉尘、有害气体、蒸汽或异味的生产厂房宜布置在厂区全年最小频 率风向的上风侧,且地势开阔、通风良好的地段,并远离厂前区、洁净厂房以及人流密集处。 5.2.2熔炼区、浇注区等可能被熔融金属或熔渣喷溅造成危害的建筑构件,应有隔热、绝热、防 火等保护措施。 5.2.3熔炼区、浇注区厂房屋面防水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应有防止雨水飘落、渗漏的防护措施。 5.2.4有熔融金属运输厂区内应设置专用通道,通道应平坦无障碍,通道基础应能承受最大运载 量,受热辐射的楼板和厂房应采取隔热保护措施。
5.2.5车间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交接班室等场所不应设置在铸造熔炼(化)炉、熔融 金属吊运和浇注(铸)作业主要影响范围内,周边不应设置可燃和易燃物品的仓库、储物间: b)熔炼(化)区、熔融金属吊运区、浇注区的水管、氧气管道、燃气管道、燃油管道和电线 电缆等,不得直接埋地敷设;浇注区应布置在车间通风良好的位置,且外侧不宜设置安全疏散通道 C 砂处理和清理作业区域宜用轻质材料或实体墙等与其他作业区域隔开或布置在单独的厂房 内; d)地坑内、地下室内不宜敷设有害气体和易燃气体的管道,需要敷设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e)造型、开箱、落砂、清砂、除芯、切割、打磨、焊补等工序宜固定作业工位或场所。 5.2.6铸造作业坑的设计除应符合GB50108的规定之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b)坑壁应至少高出周边地面200mm; c)坑周围设置的护栏应符合GB4053.3的规定。 5.2.7除深井(立式)半连续铸造外,作业区域或设备设施的地面荷重应满足机械设备、砂箱 物料、运输车辆的要求。 5.2.8作业区域的地面应平坦,平台、走台、坑池边和升降口有跌落危险处,应设护栏或盖板 5.2.9车间内通道应畅通,并应在地面作出明显标识。铸造车间通道尺寸见表1。
表1铸造车间通道尺寸
5.2.10铸造生产线、带式输送机等设备设施,在人员经常横跨作业处应设置带防护栏的人行过桥 或通道,且梯子角度不应大于45度。 5.2.11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和疏散门应符合GB50016的规定,应在明显位置设置应急疏散图。 5.2.12有起重机的厂房,在起重机的运行范围内,维修人员可以到达的最高点(或平台)距起重 机横梁下面边缘的距离应大于等于23cm;维修人员不可到达的最高点距起重机横梁下面边缘的距 离应大于等于10cm,现有厂房距离不足时,应有相应的防护措施。 5.2.13需登高作业或检查、维修设备处及熔炼区、浇注区宜设钢直梯、钢斜梯、平台和护栏,钢 直梯、钢斜梯、平台和护栏应符合GB4053.1、GB4053.2和GB4053.3的规定,并应耐高温锈蚀 5.2.14车间内生产作业点、工作台面和安全通道照度应符合GB50034的规定,照明灯具应完好; 采光系数和天然光临界照度应符合GB50033的规定;安全通道应配备应急照明系统及应急逃生标 识。
5.2.15厂房通风应符合下列要求:
a)熔炼、浇注、造型、清理、打磨等作业区域应通风良好; b) 经常有人通行的地道、地下室应通风良好,必要时应设置局部通风设施; c)有烟尘、粉尘和其他有害气体的部位,应设置有效的集尘罩和通风除尘净化装置,变无组 织逸散为有组织排放,并应符合GB8959的规定。
6.1.1设备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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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公用辅助用房及设备设施应符合以下要
6. 1.2 设备设施运行
6.1.3设备设施维护保养
6.1.3.1企业应对生产设备设施进行定期维护保养,定期检测、检修、更换,做好维护、保养、检 测记录,保持安全防护性能良好。 6.1.3.2专业的设备设施应由专业人员用专业工具、试剂等进行维修保养,
6.1.4设备设施检修维修
6.1.4.1企业应建立设备设施检维修管理制度,制定综合检维修计划,明确检维修方案、检维修 人员、安全措施、检维修质量、检维修进度,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设备设施完好有效,检 则记录应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6.1.4.2检维修方案应包含作业安全风险分析、控制措施、应急处置措施及安全验收标准。 3.1.4.3检维修过程中应执行安全控制措施,隔离能量和危险物质,并进行监督检查,检维修后 应进行安全确认。 6.1.4.4作业过程中涉及特殊作业的,应办理作业票证,作业票证应放置在作业现场,作业现场 还应配置必要的应急措施和监护人员。 6.1.4.5作业后应清理作业现场,对作业中产生的废弃物进行分类处理。 6.1.4.6检维修后应由有关人员签字,
6.1.5设备设施报废
6.2生产工艺设备设施
6. 2. 1一般要求
6.2.1.1铸造机械的通用安全防护要求应符合GB20905的规定。 6.2.1.2铸造生产使用的设备设施电气部分应符合GB/T5226.1的规定。 6.2.1.3铸造机械安全防护装置的设置和定位应符合GB/T19876的规定,联锁装置应符合 GB/T18831的规定,急停装置应符合GB/T16754的规定,固定在设备设施上的接近设施应符合 GB/T17888.2、GB/T17888.3、GB/T17888.4的要求。 6.2.1.4气动系统和液压系统应设置压力过载保护的安全装置,并应在法兰、阀门及连接部位设 置防护装置,设备及其管道应密封良好,不应产生泄漏。 6.2.1.5表面温度超过50℃的设备和管道宜采取防护措施,并设置警示标识。 6.2.1.6铸造熔炼炉、压铸机和浇铸(注)炉冷却水系统应设置温度、流量监测报警装置,并应 采取措施防止冷却水异常而进入设备内与熔融金属接触。 6.2.1.7产生粉尘或毒物的设备及部位应设置除尘净化设施,产生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净化除尘 设施应符合AQ4273的规定。
6.2.1.8熔炼设备、金属液输送设备、浇注设备的液压系统应采用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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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9铸造生产过程使用的机器人应符合GB11291.1和GB11291.2的相关规定,机器人作业 区应通过围栏与操作人员作业区有效隔离,安全门处应设置联锁装置,围栏开口处应设置安全防护 装置,如光慕。
6.2.2.1熔炼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砌体应保持完整、无破损,各部位砌体的允许误差和砖缝厚度应符合GB50211的规定; C 可倾动、旋转或移动的电热熔炼炉应设置各运动极限的限位装置,并确保其灵敏、可靠; d) 电热熔炼炉应设置应急电源或应急备用发电机设施; 电热熔炼炉变压器应符合下列要求: 设置地点应无漏雨、无积水和积油;油浸式变压器应设有储油池: 一变压器的瓷瓶和套管表面应无积尘、无污染物、无裂纹、无破损; 一接地部位应与接地系统可靠连接; 一配电柜各电气单元应绝缘良好、接头无外露,并排列整齐、安装牢固;刀闸、开关、 接触器应动作灵活、接触可靠、合闸到位,触头无烧损,且应有操作提示标志。 6.2.2.2感应炉应符合下列要求: a)加热装置人员容易触及的裸露带电部位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对第二电压区段和第三电 压区段带电部位的防护设施,只有使用钥匙或其他工具才能移动、打开、拆下遮栏或外护物。 b)接地保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保护电路由接地端子、电气装置外露的导电体及接地保护线组成,保护电路应能承 受接地故障电流所造成的最高热应力和机械应力; 当加热装置(电气设备)通过电阻、阻抗或放电器接地,应设置监测接地连接线电 流的装置,当运行中超过最大允许值,应发出报警信号并自动切断电源; 一 所有铠装电缆、金属电线管,在通过第二电压区段的高压配电柜时,应通过该柜的 接地端子接地; c)液压倾炉的泵、工作液贮存箱和管道应布置合理,避免由于熔融金属意外流出而造成的损 害;倾炉的液压系统应配置两台相同的主泵(一用一备),操纵杆应自动返回零位,液压倾炉系统 应配置应急手动倾炉系统; d)紧急倾炉或漏炉情况下盛装全部熔融金属的贮存坑或钢包坑应设置在熔炼炉底部,周边应 设置护栏或加盖防护。
2.2.2感应炉应符合下
6.2.2.3使用燃气为燃料的熔炼炉、加热
切断阀,停止燃气供给; 燃烧器作业区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 d 燃烧系统应配置自动点火、火焰检测和监控装置,应设置突然熄火或点火失败的安全措施; e)燃气总管上应设置紧急自动切断阀,燃气总阀门与燃烧器阀门之间应设置放散管,放散管 管口应高出屋脊(或平屋顶)10cm以上,并应采取措施防止雨雪进入管道以及放散物进入房间; f)烟道和封闭式炉膛应设置泄爆装置,泄爆装置的泄压口应设在安全处。 5.2.2.4铝、锌、铜合金熔炼设备(不含深井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a)璃式保温炉底部应设置能在紧急倾炉或漏炉情况下盛装全部熔融金属的贮存坑或钢包 坑,或设置专门将熔融金属安全移出炉体外的设施; b)集中保温炉的扒渣口、铝水精炼装置和保温炉的出料口附近应设置金属料斗,以贮存熔炼 中产生的高温炉渣和废料; 炉和耐火料浇注或耐火砖砌筑炉液面与沿口的距离应大于等于100mm; d)保温炉宜设置料位报警装置,当炉料超限时,应发出报警信号; e)反射炉的燃烧设备宜与风机联锁,联锁装置应灵敏、可靠;应配备炉体温度监测和报警装 置,该装置应与炉体超温的应急冷却设施联锁; f)气动定量保温炉炉体应密封;应设置定量监控系统,当炉料超过定量值时,应发出报警信 号并自动切断电源
6.2.2.5镁合金熔炼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a)预热机应设置炉膛预热温度控制装置和超温报警装置; b)熔炼炉应设置故障、超温、液面超位、漏液等自动检测和报警装置,该装置应能及时 发出报警信号并自动切断电源; c)熔炼炉应具有良好的密封性,使炉内处于惰性气体保护状态; d)熔炼炉保护气体控制系统应设置气压、流量等检测报警装置,且具备保护气体的自动切换 装置,当埚内镁液温度超过450℃时,无论加热电源工作与否,炉内气体保护控制系统应处于 正常工作状态; e)熔炼保温炉的璃应采用专用材料制作,当腐蚀厚度超过三分之一壁厚或出现藏胀等 危险情况,应立即更换; )熔炼炉周边应设置贮存炉渣、废料的专用钢包,且专用钢包应设置密封盖
6.2.3浇注和转运设备
3.2.3.1大然气炉压力表完好有效并确保在校验期内。工作压力应不小于设计值,防正负压回火 烘包器应符合下列要求: a)采用燃气燃料时,应设置完善的介质参数检测装置与熄火检测仪,燃烧器作业区域内宜设 置可燃气体检测和报警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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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燃烧器应具备点火程序控制、熄火保护、燃气低压报警及联锁装置,且灵敏、 6.2.3.2 浇包和转运包应符合GB25683的规定;吊钩、吊杆等不应使用铸件。 6.2.3.3定量浇注机应符合下列要求: 倾炉装置应运行平稳、可靠,并设置可靠的限位装置; b) 可能发生熔融金属液喷、飞溅而造成的危险部位,周围地面严禁积水、潮湿; 浇注机与操作室之间应保持安全距离,或设置防护屏; d 操作室及现场操作工位宜安装降温设施。
6.2.3.4自动浇注机应符合下列要求:
a)工作区域应设置护栏,并设置安全标志; b 防护栏的开口处应设置与浇注机的联锁装置: 定量浇注系统应有温度自动检测和报警装置,该装置应能及时发出报警信号并自动切断 源; d) 镁合金熔融金属定量输送系统应具有超限保护装置外墙标准规范范本,防止设备故障或失效引起溢流。
6.2.3.5自动化转运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与转达 系统联锁; b)动力系统、传动系统、电气控制系统、电气元器件、电缆线、称重系统等应有隔热、防烫 防撞、防砸等防护措施,并能方便的对元器件进行检查、拆装、更换; c)驱动电机应有失电制动功能,倾转装置应设置有防逆转安全装置,升降装置以及空中转运 设备应有防坠落安全装置 d)转运设备与造型系统、浇注系统、熔炼系统、球化孕育系统、除尘系统等相关设备应设置 联锁装置; e)转运设备中的回转装置、倾转装置、升降装置、横移装置、辊道输送装置的极限位置应设 置电气检测保护和机械限制保护等双重保护措施; 浇包运行终端应设置抗浇包冲击的机械限位装置; 9)转运设备在行驶过程中应设置声光报警; h)电气系统、电缆与设备钢结构之间应有可靠的绝缘.电气系统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Q
工程规范3.2.4造型、制芯设备
6.2.4.1油造型机应符合GB25491的规定。 6.2.4.2制芯机的射砂机构周边应设置防止跑砂的挡板。 6.2.4.3壳型机夹紧或合模装置应设置联锁装置;采用燃气加热的壳型机应设置燃气自动控制装 置
6.2.4.4造型生产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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