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2/864-2022 贵州省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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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B52/864-2022  贵州省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

    量排放浓度,并以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产品产量和排水量统计 周期为一个工作日。 4.1.3.3在企业的生产设施同时生产两种以上产品、可适用不同排放控制要求或者不同行业国家污染 物排放标准,且生产设施产生的污水混合处理排放的情况下,应执行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最严格的浓度限 值,并按公式(1)换算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

    C基= Q总 ZYQ

    中: 基一一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mg/m"; P总一一实测排水总量,m; 一一某种产品产量,t; 实一一实测水污染物排放浓度,mg/m"。

    4. 2. 1控制区划分

    2.1.1一类控制区指依据GB3095划分的一类区钢结构施工组织设计,包括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 的区域。 2.1.2二类控制区指依据GB3095划分的二类区,包括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 区和农村地区

    4. 2. 2标准分级

    4.2.2.1位于一类控制区的固定源不得排放表2规定的大气污染物,并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排放大 气污染物的固定源。 4.2.2.2位于二类控制区的固定源执行表2规定的排放限值。

    4.2.3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现有排放源及新建排放源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执行表2规定的挂放限值

    表2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DB52/8642022

    5.1.1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订监测方案,对 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 5.1.2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 执行。 5.1.3企业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样测试 平台和排污口标志。 5.1.4对固定源排放的污水和废气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进行。有污水、废气处理设施的,应在处理设施后监测。 5.1.5企业产品产量的核定,以法定报表为依据。

    5.2水污染物监测要求

    5.2.1污水样品采集应符合HJ494和HJ495的规定, 5.2.2样品的保存应符合HJ493的规定。 5.2.3对固定源水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点位、频次等要求,按HJ91.1规定执行。 5.2.4对固定源排放水污染物浓度的测定采用表3所列的方法标准。本文件实施后发布的其他水污染 物监测方法标准,如明确适用于本文件中水污染物监测,也可以采用该监测方法标准,

    表3水污染物分析方法标准

    5.3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

    大气污染物的采样按GB/T16157、HJ/T397、HT/T55、GBZ/T160.29规定执行

    5.3.3.1排气筒中废气的采样以连续1h的采样获取平均值或者在1h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4个样品 并计平均值。 5.3.3.2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监测的采样,一般采用连续1h采样计平均值,若浓度偏低可适当延长采 样时间;若分析方法灵敏度高仅需用短时间采集样品,应实行等时间间隔采样,采集4个样品计平均值。 5.3.3.3若某排气筒的排放为间断性排放,排放时间小于1h,应在排放时段内实行连续采样,或者 在排放时段内以等时间间隔采样4个样品,并计平均值;若某排气筒的排放为间断性排放,排放时间大 于1h,则应在排放时段内按前述排气筒中废气采样要求采样。当进行污染事故排放监测时按需要设置 的采样时间和频率不受上述要求限制,

    5.3.4排气量的测定

    对固定源排放大气污染物浓度的测定采用表4所列的方法标准。本文件实施后发布的其 物监测方法标准,如明确适用于本文件中大气污染物监测,也可采用该监测方法标准。

    表4大气污染物分析方法标准

    6.1本文件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企业均应遵守本文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 6.3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对固定源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对于水污染物项目,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 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具体达标 判定方法按国家和本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执行。 6.4对于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采用手工监测或自动监测时,按照监测规范要求测得的任意1h浓 度平均值超过本文件规定的限值,判定为超标;对于企业边界,采用手工监测或自动监测时,按照监测 现范要求测得的任意1h浓度平均值超过本文件规定的限值,判定为超标, 6.5本文件实施后,新制(修)订的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中水污染物或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批复 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中对水污染物或大气污染物的排放要求严于本文件的,按相应的排放 标准限值或要求执行。

    等效排气简有关参数的计算

    等效排气简有关参数的计算

    1企业内有多根排气筒排放同一种污染物,应以一根等效排气筒代表该企业多根排气筒。等效 的有关参数计算方法如下:

    A.1.1等效排气简污染物排放速率按下式

    效排气简污染物排放速率按下式(A.1)计算

    式中: Q一一等效排气筒某污染物排放速率,kg/h: Q一一排气简i的某污染物排放速率,kg/h。

    A.1.2等效排气筒高度按下式计算

    企业内有排放同种污染物的多根排气筒,按合并后的一根等效排气筒高度确定该企业应执行的最高

    式中: h一一等效排气筒高度, 一排气筒数量,根:

    式中: h一一等效排气筒高度,m; n一一排气筒数量,根; h——第i根排气筒的实际几何高度,m。

    A.1.3等效排气简的位置

    等效排气筒的位置钙镁磷肥标准,应于排气筒1和排气筒2的连线上,若以排气筒1为原点,则等效排气筒的 原点的距离按下式(A.3)计算: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的内插与外推

    某排气筒高度处于表列两高度之间,用内插法计算其最高允许排放速率,计算公式(B.1)为:

    式中: Q一一某排气筒最高允许排放速率,kg/h; Qa一一比某排气筒低的表列限值中的最大值,kg/h; Qa+1一一比某排气筒高的表列限值中的最小值,kg/h; h一一某排气筒的几何高度,m; ha一一比某排气筒低的表列高度中的最大值,m; ha+1一一比某排气筒高的表列高度中的最小值,m。 2某排气筒高度高于本文件表列排气筒高度的最高值或低于本文件表列排气筒高度的最低值时,用 推法计算其最高允许排放速率,计算公式(B.2)为:

    式中: Q一一某排气筒最高允许排放速率,kg/h; Qb一一表列排气筒最高或最低高度对应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kg/h h一一某排气筒的几何高度,m;

    式中: Q一一某排气筒最高允许排放速率酒店标准规范范本,kg/h; Qb一一表列排气筒最高或最低高度对应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kg/h; h一一某排气筒的几何高度,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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