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4/T 4230.2-2022 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环境管理技术规范 第2部分:石化行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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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4/T 4230.2-2022 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环境管理技术规范 第2部分:石化行业
集水井或无移动部件隔油池可安装浮动盖板(浮
4.2.1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
4.2.1.1载有气态VOCs物料、液态VOCs物料的设备和管线组件的密封点,应建立密封点档案和泄漏 检测与修复计划;密封点大于等于2000个,应开展LDAR工作。 4.2.1.2宜建立密封点LDAR信息平台,全面分析泄漏点信息,对易泄漏环节制定针对性改进措施。 4.2.1.3泵、压缩机、阀门、开口阀或开口管线、气体/蒸气泄压设备、取样连接系统每3个月检测1 次。法兰及其他连接件、其他密封设备每6个月检测1次。
4.2.2.1依据储存物料的真实蒸气压选择适宜的储罐罐型;罐体保持完好,不应有漏洞、缝隙或破损。 4.2.2.2固定顶罐附件开口(孔)除采样、计量、例行检查、维护和其他正常活动外应密闭;定期检 查呼吸阀的定压是否符合设定要求。 4.2.2.3浮顶罐浮顶边缘密封不应有破损;支柱、导向装置等附件穿过浮盘时应采取密封措施;定期 检查边缘呼吸阀定压是否符合设定要求。 4.2.2.4内浮顶罐浮盘与罐壁之间应采用液体镶嵌式、机械式鞋形、双封式等高效密封方式。 4.2.2.5外浮顶罐浮盘与罐壁之间应采用双封式密封城市道路标准规范范本,初级密封采用液体镶嵌式、机械式鞋形等高效 密封方式。 4.2.2.6加强人孔、清扫孔、量油孔、浮盘支腿、边缘密封、泡沫发生器等部件密封性管理;储罐罐 体及废气收集管线的动静密封点应检测与修复。 4.2.2.7宜采用油品在线调和技术:宜采用平衡控制进出罐流量、减少罐内气相空间等措施
2.3.1宜采用快速干式接头;应密闭装油并将油气收集、输送至回收处理装置。 2.3.2严禁喷溅式装载,采用顶部浸没式装载或底部装载。顶部浸没式装载出油口距离罐底高 于200mml
4. 2. 4工艺过程
宜采用全密闭、连续化、自动化生产技术。
4.2.5污水集输与处理
.2.5.1集水井(池)、调节池、隔油池、气浮池、曝气池、浓缩池等污水处理单元宜采用密闭收集 措施,密闭材料应具有防腐性能,密闭盖板应接近液面,负压收集回收或处理。 4.2.5.2优化气浮池运行,严格控制气浮池出水中的浮油含量
4.2.6循环水冷却塔
开式循环水每6个月至少开展 VOCs物料换热设备进出口总有机碳(TO 吹扫有机碳(POC)监测工作,出口浓度大于进口浓度10%的,要溯源泄漏点并及时修复
4.2.7.1挥发性有机物和恶臭物质进入火炬应能点燃并充分燃烧。 4.2.7.2禁止熄灭火炬系统长明灯。 4.2.7.3设置视频监控装置。
4. 2. 8非正常工况
4.2.8.1制定开停车、检维修、生产异常等非正常工况的操作规程和污染控制措施。 4.2.8.2装置检维修过程管理宜数字化,计量吹扫气量、温度、压力等参数;宜通过辅助管道和设备 等建立蒸罐、清洗、吹扫产物密闭排放管网;选用适宜的清洗和吹扫介质;检修过程产生的物料分类进 入瓦斯管网和火炬系统,以及带有废气处理装置的污油罐、酸性水罐和污水处理站(场)等。
4.3.1.1储存真实蒸气压天于等于5.2kPa小于27.6kPa、设计容积大于等于150m的挥发性有机液 体储罐,以及储存真实蒸气压大于等于27.6kPa小于76.6kPa、设计容积大于等于75m的挥发性有 机液体储罐,若采用固定顶罐,应安装密闭排气系统,废气送至有机废气回收或处理装置。 4.3.1.2宜采用吸收、吸附、冷凝、膜分离等回收组合技术以及与蓄热式燃烧、蓄热式催化燃烧、催 化燃烧等破坏技术的组合技术等
宜采用吸收、吸附、冷凝、膜分离等回收组合技术以及与蓄热式燃烧、蓄热式催化燃烧、催化燃烧 等破坏技术的组合技术等。
隔油池、气浮池等高浓度废气宜采用催化燃烧、焚烧等处理技术;曝气池等低浓度废气宜采用生物 法、吸附、楚烧等处理技术。
4. 3. 4 工艺过程
4.3.4.1含氯废气经脱氯后宜采用焚烧、催化燃烧等处理技术。 4.3.4.2含硫废气经脱硫后宜采用焚烧、催化燃烧、低温柴油吸收等处理技术。 4.3.4.3含氧化沥青废气宜采用焚烧、催化燃烧等处理技术。 4.3.4.4含醇类、酮类、烃类、苯系物等废气宜采用焚烧处理技术。
4.3.5固体废物暂存场所
废催化剂、废吸附剂、废树脂、蒸馏残液等危险废物贮存间废气应收集处理,宜采用活性炭吸附 支术。
4. 3. 6 非正常工况
5.1检维修过程产生的有机废气应接入回收或处理装置,宜采用冷凝、吸附、吸收、催化燃烧 技术。 5.2难以建立密闭蒸罐、清洗、吹扫产物密闭排放管网的情况下,宜采用移动式设备处理检修 放废气。
6.1执行HJ/T397、HJ819、HJ853、HJ942、《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排放连续监测技术指 南》和《安徽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监测监控要求 6.2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主要排污口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6.3无组织排放突出的,宜在主要排放工序安装视频监控设施。 6.4自动监控等数据至少保存1年,视频监控数据至少保存3个月。 6.5宜配备便携式VOCs检测仪和红外气体成像仪(OGI),及时了解掌握排污状况。 6.6宜建立分散控制系统(DCS)等自动连续记录环保设施运行及相关生产过程主要参数。DCS监控等 数据至少保存1年。
安日或按批次进行记录,异常情况应按次记录。
记录生产设施名称、主要工艺名称、生产设施名称、设施参数、原料名称、产品名称、加工 力、年运行时间、运行负荷以及原料、辅料、燃料使用量及产品产量等。
7.4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4.1有组织废气治理设施按照生产班制记录,每班记录1次。 4.2无组织排放源以及控制措施运行、维护、管理等信息,记录频次原则上不低于1次/天。
外墙标准规范范本7.5 泄漏检测与修复
7.5.1生产装置名称、密封点类型、密封点编号或位置、检测时间、检测初值、背景值、净检测值、 个质、检测人等设备与管线组件密封点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检测记录表, .5.2是否修复、是否延迟修复、修复时间、修复手段、修复后检测初值、修复后背景值、修复后净 检测值、介质、修复后检测人等设备与管线组件密封点挥发性有机物泄漏修复记录表。
连续监测、记录引燃设施和火炬的工作状态(火炬气流量、组成及热值、火种气流量)
7.9 循环水冷却系统
服务装置范围、冷却塔类型、循环水流量、运行时间、冷却水排放量、监测时间、监测
、冷却塔类型、循环水流量、运行时间、冷却水排放量、监测时间、监测浓度等。
7.10废水集输、储存与处理系统
7.11非正常工况 7.11.1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施管理者应记录开停工(车)的起止时间、情形描述、挥发性有机物治理 和污染物排放情况。 7.11.2计划内检修和非计划启停灌注桩标准规范范本,应记录起止时间、污染物排放情况(排放浓度、排放量)、异常原 因、应对措施、是否向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检查人、检查日期及处理班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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