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4/T 4230.15-2022 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环境管理技术规范 第15部分:汽车整车制造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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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4/T 4230.15-2022 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环境管理技术规范 第15部分:汽车整车制造业
废气宜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
4.2.5.1中涂漆、色漆(面漆)、罩光清漆等喷涂过程应在密闭空间内操作,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 集处理系统;无法密闭的,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4.2.5.2宜设置干式喷漆房,使用全自动喷涂设备,采用循环风工艺;使用湿式喷漆房的,循环水泵 间和刮渣间应密闭,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4.2.5.3宜使用油漆回流系统,喷涂时精确控制油漆用量
4. 2. 6 流平 (含闪于)
2.6.1流平过程应在密闭空间内操作,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无法密闭的,应采 气体收集措施,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2.6.2禁止在流平过程中通过安装大风量风扇或其他通风措施稀释排放。
螺丝标准DB34/T 4230.152022
4.2.9涂胶、点补、注蜡
4.2.9.1点补应在密闭空间内操作,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无法密闭的,应采取局部气 体收集措施,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4.2.9.2涂胶、注蜡等工序无法实现局部密闭的,应在喷涂工位配置废气收集系统。
4.2.10.1涂装作业结束时,除集中供漆外,应将剩余的VOCs物料密闭储存,送回至调配间或储存间。 4.2.10.2使用走珠供漆系统时,换色过程宜将管内未使用的油漆回流至密闭分离模块或调漆模块,进 行回收或回用
4. 2. 11非正常工况
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应停止运行,待检修完毕后同步 投入使用;生产工艺设备不能停止运行或不能及时停止运行的,应设置废气应急处理设施或采取其他替 代措施。
采取合适的治理技术处理电泳车间废气。 永烘干废气宜采用热力楚烧/催化燃烧或其他等盔
4. 3. 2 喷涂、流平
4.3.2.1应设置高效漆雾处理装置,宜采用文丘里/水旋湿法漆雾捕集+多级干式过滤除湿联合装置、 干式漆雾捕集过滤等装置。 4.3.2.2喷涂、流平废气宜采用吸附浓缩+燃烧或其他等效方式处理,小风量低浓度或不适宜浓缩脱附 的可采用活性炭吸附等工艺。
烘王废气宜采用热力楚烧/催化燃烧或其他等效方式单独处理
4.1调配废气宜采用吸附方式或其他等效方
4.3.5线下清洗、涂胶、点补、注蜡
线下清洗、涂胶、点补、注蜡等废气宜采用吸附方式或其他等效方式处理。
符合GB16297和GB37822的排放限值控制要
排水标准规范范本DB34/T4230.152022
6.1执行HJ/T397、HJ819、HJ942、HJ971、《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排放连续监测技术指 南》和《安徽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监测监控要求。 6.2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主要排污口安装自动监控设施
一般按日或按批次进行记录,异常情况应按次记录。记录应保存5年以上。
7.3.1主要生产设施产品名称及其产量、涂装总面积等,每天记录1次。 7.3.2涂料、稀释剂、清洗剂、固化剂、PVC胶、隔热防震涂料、胶粘剂、密封胶等含VOCs原辅材料 的名称及其VOCs含量检测报告,使用量,采购量、库存量,含VOCs原辅材料回收方式及回收量等。按 照批次记录,每批次记录1次。
7.3.1主要生产设施产品名称及其产量、涂装总面积等,每天记录1次。
住宅楼标准规范范本7.4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4.2无组织排放源以及控制措施运行、维护、管理等信息,记录频次原则上不低于1次/天。
7.5.1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施管理者应记录开停工(车)的起止时间、情形描述、挥发性有机物治理 和污染物排放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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